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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试卷评阅规则(试行)

 

为了规范法学院的试卷评阅工作,公正、准确地评定考生成绩,从而实现考试公平性原则。根据教育部相关法规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法学院特就试卷评阅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1各系教学主任及教研室主任分别负责本系及本教研室的试卷评阅工作。评阅教师必须是相应课程的任课教师,评阅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2试卷评阅形式有单独阅卷方式、集体流水作业方式以及其他方式。

同一门课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教师任教的,必须采取集体流水作业方式。采取流水作业方式评阅试卷,不得按试卷份数包干评阅,否则以教学事故论处。

每个评阅者应在试卷规定处签名,每一本试卷第一次签名时必须是全名,在同本试卷中,第二次签名可以只签姓氏。

3 评阅工作应严格按照经教研室讨论确定的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进行。主观题的每一答题要点不得超过5分。

4所有分数均采用正分记分方式,不得分的应以0分标记,禁止使用负分。该注明分数的地方都必须如实填写相应分数,包括试卷排头的分数栏和具体题目的分数栏。试卷评阅中的分数不得随意修改,若出现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由修改教师签全名确认。

5在阅卷过程中若发现雷同、笔迹前后不一致等异常情况,由教研室主任组织不少于2名教师进行鉴定,一经认定即提议按作弊处理,由教学秘书上报院教务办公室。试卷评阅过程中,如遇到其他重大问题,由院教务办公室报教务部处理。

6所有课程的总评成绩必须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汇总后构成。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均按百分制记载后,分别按学校规定的比例折算后相加记入总评成绩。试卷总分统计应准确无误。

7任课教师应将学生的平时成绩、期末成绩以及总评成绩直接录入教务部成绩登录系统,所有成绩录入工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同时,应将总评成绩登录到一式三份的《考试成绩登记表》,然后提交系教学秘书。试卷成绩与《考试成绩登记表》所登录的成绩应完全一致。

8试卷评阅完毕后,各教研室应组织任课教师认真做好试卷和成绩分析工作,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研究,填写试卷分析表和成绩分析表,以便改进课堂教学和命题工作。

9任课教师提交考试成绩之后,除成绩统计或登录有误外,任何人不能再更改学生成绩。学生不得直接查看试卷和评分情况。学生对成绩确有疑问,应向院教务办公室提出成绩复议申请,经批准后,由该门课程所属的系按学校规定的成绩复议程序进行核实。如确为成绩有误,由任课教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负责更改成绩。

对于任何要求私自改变或提高考试成绩的行为,任课教师和教务人员都应予以拒绝。若有擅自更改成绩者,院教务办公室将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10 院教务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抽查试卷的评阅结果,对漏评、记分错误的,应及时通知评阅教师改正,如有更改须由评阅教师签全名确认。

11 参与试卷评阅工作的教师,应严格遵守本规则。法学院教务办公室应组织专家适时对试卷评阅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学年业务考核的依据。

12 本规则由法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13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O一四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