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假法治中透视真人治:重温胡适《人权与约法》
胡适《人权与约法》
(原载《新月》第2卷第2号,1929年出版)
后附:邵建《胡适<人权与约法>发表前后》
[1929年]四月二十日国民政府下了一道保障人权的命令,全文是:
世界各国人权均受法律之保障。当此训政开始,法治基础亟宜确立。凡在中华民国法权管辖之内,无论个人或团体均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违者即依法严行惩办不贷。着行政司法各院通饬一体遵照。此令。
在这个人权被剥夺几乎没有丝毫余剩的时候,忽然有明令保障人权的盛举,我们老百姓自然是喜出望外。但我们欢喜一阵之后,揩揩眼镜,仔细重读这道命令,便不能不感觉大失望。失望之点是:
第一,这道命令认“人权”为“身体,自由,财产”三项,但这三项都没有明确规定。就如“自由”究竟是那几种自由?又如“财产”究竟受怎样的保障?这都是很重要的缺点。
第二,命令所禁止的只是“个人或团体”,而并不曾提及政府机关。个人或团体固然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但今日我们最感觉痛苦的是种种政府机关或假借政府与党部的机关侵害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如今日言论出版自由之受干涉,如各地私人财产之被没收,如近日各地电气工业之被没收,都是以政府机关的名义执行的。
第三,命令中说,“违者即依法严行惩办不贷”,所谓“依法”是依什么法?我们就不知道今日有何种法律可以保障人民的人权。中华民国刑法固然有“妨害自由罪”等章,但种种妨害若以政府或党部名义行之,人民便完全没有保障了。
果然,这道命令颁布不久,上海各报上便发现“反日会的活动是否在此命令范围之内”的讨论。日本文的报纸以为这命令可以包括反日会(改名救国会)的行动,而中文报纸如《时事新报》畏垒先生的社论则以为反日会的行动不受此命令的制裁。
岂仅反日会的问题吗?无论什么人,只须贴上“反动分子”“土豪劣绅”“反革命”“共党嫌疑”等等招牌,便都没有人权的保障。身体可以受侮辱,自由可以完全被剥夺,财产可以任意宰制,都不是“非法行为”了。无论什么书报,只须贴上“反动刊物”的字样.都在禁止之列,都不算侵害自由了。无论什么学校,外国人办的只须贴上“文化侵略”字样,中国人办的只须贴上“学阀”“反动势力”等等字样,也就都可以封禁没收,都不算非法侵害了。
我们在这种种方面,有什么保障呢?
我且说一件最近的小事,事体虽小,其中含着的意义却很重要。
凡经省党部及特别市党部书面证明为反革命分子者,法院或其他法定之受理机关应以反革命罪处分之。如不服,得上诉。惟上级法院或其他上级法定之受理机关,如得中央党部之书面证明,即当驳斥之。
这就是说,法院对于这种案子,不须用问,只凭党部的一纸证明,便须定罪处刑。这岂不是根本否认法治了吗?
我那天看了这个提案,有点忍不住,便写了封信给司法院长
我认为这个问题是值得大家注意的,故把信稿送给国闻通信社发表。过了几天,我接得国闻通信社的来信,说:
昨稿已为转送各报,未见刊出,闻已被检查者扣去。兹将原稿奉还。
我不知道我这封信有什么军事上的重要而竟被检查新闻的人扣去。这封信是我亲自负责署名的。我不知道一个公民为什么不可以负责发表对于国家问题的讨论。
但我们对于这种无理的干涉,有什么保障呢?
又如安徽大学的一个学长,因为语言上顶撞了蒋主席,遂被拘禁了多少天。他的家人朋友只能到处奔走求情,决不能到任何法院去控告蒋主席。只能求情而不能控诉,这是人治,不是法治。
又如最近唐山罢市的案子,其起原是因为两益成商号的经理杨润普被当地驻军指为收买枪枝,拘去拷打监禁。据
我写到这里,又看见
见杨润普前后身衣短褂,血迹模糊。衣服均粘于身上,经医生施以手术,始脱下。记者当问被捕后情形,杨答,苦不堪言,曾用旧时惩治盗匪之压杠子,余实不堪其苦。正在疼痛难忍时,压于腿上之木社忽然折断。旋又易以竹板,周身抽打,移时亦断。时刘连长在旁,主以铁棍代木棍。郑法官恐生意外,未果。此后每讯必打,至今周身是伤。据医生言,杨伤过重,非调养三个月不能复原。
这是人权保障的命令公布后十一日的实事。国民政府诸公对于此事不知作何感想?
我在上文随便举的几件实事,都可以指出人权的保障和法治的确定决不是一纸模糊命令所能办到的。
法治只是要政府官吏的一切行为都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法治只认得法律,不认得人。在法治之下,国民政府的主席与唐山一百五十二旅的军官都同样的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国民政府主席可以随意拘禁公民,一百五十二旅的军官自然也可以随意拘禁拷打商人了。
但是现在中国的政治行为根本上从没有法律规定的权限,人民的权利自由也从没有法律规定的保障。在这种状态之下,说什么保障人权!说什么确立法治基础!
在今日如果真要保障人权,如果真要确立法治基础,第一件应该制定一个中华民国的宪法。至少,至少,也应该制定所谓训政时期的约法。
《革命方略》成于丙午年(1906),其后续有修订。至民国八年中
第二为过渡时期。在此时期内,施行约法(非现行者),建设地方自治,促进民权发达。以一县为自治单位,每县于散兵驱除战事停止之日,立颁约法,以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以三年为限,三年期满,则由人民选举其县官。…革命政府之对于此自治团体只能照约法所规定而行其训政之权。
又过了一年之后,当民国十三年四月中
中
我们今日需要一个约法,需要中
我们的口号是:
快快制定约法以确定法治基础!
快快制定约法以保障人权!
原载《学习时报》
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了一道人权保障的命令:“世界各国人权均受法律之保障。当此训政开始,法治基础亟宜确立。凡在中华民国法权管辖之内,无论个人或团体均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违者即依法严行惩办不贷。着行政司法各院通饬一体遵照。此令。”政府下令保障人权,而且似乎面面俱到,这当然是好事。但,有好事者偏偏看出其中的破绽。这个人就是曾经留学美国的胡适。
就在此令颁布不久,胡适以此为由写下了《人权与约法》。文章从三个方面展开批评,其中第二点最切要,胡适指出:在人权的侵犯上,“命令禁止的只是‘个人或团体’,而并不曾提及政府机关。……但今日我们最感痛苦的是种种政府机关或假借政府与党部的机关侵害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这真是点睛之笔,它一语道破了人权和人权保障的障碍主要不在什么个人或团体,而在颁布这个保障令的政府本身。
胡适的文章发表在当时上海的《新月》杂志上,引发了一场在当时引起轰动的“人权运动”。这场运动是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和执政体制围绕人权问题的第一次冲突,它开启了20世纪以来知识分子为人权抗争那消长起伏、时断时续、草蛇灰线、蜿蜒潜行的历史序幕。胡适的意义在于,在不知人权为何物的国家,国民政府提出人权保障的新理念时(这姑且视其为进步),他更准确也更有针对性地指出了人权障碍之所在的新理念(这显然比前者更进一步)。从人权保障到人权障碍,只有明白后者,才能有效地落实前者。然而,胡适的文章遭到了当时执政体制的围剿,不少省市国民党党部公开要求惩办胡适,以致胡适和他的朋友不得不离开自己的教职和上海。由此可见,打压“人权运动”的,恰恰就是刚才表态要保障人权的国民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