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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现实的眼光洞察法史,于法史研究中体悟现实

用现实的眼光洞察法史,于法史研究中体悟现实

作者:陈景良   来源:《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

 

(原编者按)2009年是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三十周年。为促进法律史学科的发展,春节前夕,《法学研究》编辑部邀请部分在京的法律史学知名学者召开了一个专题座谈会。我国法律史学界老一辈学者张晋藩、蒲坚、张希坡、刘新、韩延龙、高恒、刘海年、邱远猷,以及部分中青年学者参加了座谈会。大家围绕如何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促进法律史学研究这个主题进行了积极的发言。会后,本刊编辑部以同样的主题约请京外的一些学者发表了书面意见。以下就是根据这些会议发言和书面意见整理的笔谈稿。笔谈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回顾历史、端正学风、提高认识等方面的内容,也有开辟新领域、使用新方法、搜集新材料等方面的建议。其中心是如何在当前法律史学研究的物质条件和外部环境相对富足和宽松,但研究工作却无法深入的情况下,振作精神,克服困难,开创新局面,真正繁荣我国的法律史学。我们要创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都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国情,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法律史学是可以大有作为的。本刊今后还将根据情况,对中国法律史学发展中的一些突出的问题,举行专门的笔谈,为学者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深入和切实地推动这门学科的发展。

 

法史学是历史学与法学的结合。对中国法律史的深入研讨,离不开对现实问题的观察。在一定程度上说,正是对现实问题的焦虑,才激发了我研究宋代法律史乃至宋代司法传统的无比深情。有人说,现在的中国离宋代已千年之久,二者有何关联?也有学者以为,现代的法制主要是学习西方,与中国古代是凿柄不投,乃至势同水火。其实,这只是一种流俗之见。现实中国最大的问题是“三农”,与“三农”最为密切的是土地。土地权利的归属、流转与利用,既是现实中国改革的瓶颈,也是中国现代民法,尤其是物权法最不容易解决的问题,这已为学界所共识。其实,这个问题也是一个历史问题。宋代社会生活中那些因农民土地、房屋权利归属及其利用所引起的诉讼纠纷,同样是宋代司法、法官所面临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不承认土地私有,农民土地经营权常与土地国有或集体所有制发生冲突。现代大都市郊区农民常建“小产权”房卖给城市中的“白领”,国家的法律与政策都不予以承认。宋人的社会生活中也常有此类现象。譬如宋代的国有土地不能买卖、继承,但私有土地却可以。在南宋的江南,国有土地私有化是常见的现象,只不过那时不叫“私权”,而叫“资陪”罢了。中国现实的土地制度,经济学家称为“共有私用”,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制度,史家称为“弱化的土地私有制”或“贫困的私有财产权”。

对于这些现象,作为一个法史的研习者,该怎样认识并加以合理的解释呢?我以为中西古今,人类在社会生活中,会遇到共同的生活困境与思想焦虑。但由于各个民族所处的地理环境与时代条件各不相同,文化价值取向不同,故面对这些困境与焦虑所采取的处理方式也不同,生活的样式也因此具有鲜明的时代与民族特征。对中国古今与西方的差异,需要用现代的理论去阐释,但我们必须意识到:用现实的眼光洞察历史,决(绝)非单纯以西方的理论为参照系,更不是把它当作唯一真理,而是要在现代与传统的内在张力与焦虑中质疑这种理论预设与参照系,尽可能地还原历史语境,并在对现实的思考之中,同情地阐释传统,研究历史。这样做的根本原因在于:无论是历史还是法学而言,它都来自于生活,而生活的样式是复杂的。解决复杂的中国生活样式问题,需要同情的历中眼光。在此意义上,我十分赞同意大利史学家克罗齐的一句话:“任何真历史都是当代史。”其意是对历史的洞悟离不开现实的眼光,我们应在现实的眼光中去研讨法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