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年:1921-1949的中国共产党:为人权而奋斗
来源:《东方法学》2011年第3期
原题:《中国共产党:为人权而奋斗(1921-1949)》
中国共产党为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而奋斗,同时也是为中国人民享有充分人权而奋斗,所以,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也可以说是为争取中华各民族人民人权的斗争史。然而,多少年来这一事实却遭到敌人和对我心怀不满的人歪曲。由于他们借助所操纵的传媒的张扬,我的一些朋友也往往产生误解。由于更繁杂的原因,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队伍的某些人甚至也陷入了困惑。有鉴于此,翻阅有关文献,回顾中国共产党为人权斗争的史实,对我们自己是有益的,也有利于消除朋友们的疑惑。
一
所谓人权,即人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换句话说,就是人的权利。这里所说的人,包括男人和女人,老人和幼童,健康人和残疾人,本国人和外国人,有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以及战争俘虏和罪犯,总之,包括一切人。这里所说的权利,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也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还包括环境权利,总之包括人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人权概念是近代传入中国的。但是,中国人争取权利的意识却从先民进入文明时代就产生了。五千年的历史中,发生在中国疆域内的无数次奴隶起义、农民战争和抗击外国侵略者的事实证明,中国人争取人权的斗争,不仅从未间断,而且随着觉悟的提高,愈到后来愈加明确、坚定。
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失败,帝国主义相继入侵中国。中国的大片领土被列强割去或划分为势力范围,中国的不少良港和口岸被他们霸占,中国主要城市的大片街区被强行定为租界。在中国的土地上不仅建立了治安组织,而且驻扎军队。一些帝国主义分子在中国横行霸道,胡作非为,肆意侮辱人格,践踏人权,公然将中国一些公园划为禁区,甚至挂出“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牌子。尽管如此,在“治外法权”的庇护下,他们却可以逍遥法外,不受惩治。这使中国人争取人权的斗争,除要面对本国统治者,还必须面对外国侵略者。这也是为什么20世纪初
二
事实说明,无论是
从现有的历史文献看,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和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在所提出的纲领中和领导的工人、农民运动中,可能是为了使广大群众能更好地懂得斗争与自己切身利益的关系,除1923年初京汉铁路罢工时提出的“为自由而战,为人权而战”外,更多是提出争取有关人权的具体权利为口号。
如《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关于中国共产党的任务及目前的奋斗中提出:“推翻帝国主义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工人和农民,无论男女,在各级议会,市议会有无限制的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罢工绝对自由”。还提出制定保障工人、农民和妇女权利以及改良教育、普及教育的法律,“规定限制田租税率的法律”:“改良工人待遇,(甲)废除包工制;(乙)八小时工作制;(丙)工厂设立工人医院及其它卫生设备;(丁)工厂保险;(戊)保护女工童工;(己)保护失业工人等”;“废除一切束缚女子的法律,女子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教育上,一律享受平等权利。”“改良教育,实行教育普及”,等等。5 在其他纲领性文件和罢工运动的口号中大体与此类似,只不过因时、因地和其他具体情况不同,将面临的问题揭示得更深刻,争取的权利提得更加明确、更具有针对性。如:1922年10月,《开滦煤矿总罢工宣言》指出:开滦矿务局平时对待工人,“连一匹骡马尚比不上呢,往往井下发生了危险,洋人只问死了多少骡马,人是不介意的,因一匹骡马死了价值二三百元,一‘头'工人命苦,不过仅给百元就是了。”6 此后不久,党领导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呼吁全国工人援助开滦矿工与上海日华纺织工人罢工斗争》的呼吁书中指出:“上海日本纺织工厂,是日本资本家在中国开的,是吸吮中国工友(血汗的)一个最大的所在。五月末,该工厂工友为了生活困难,发起了一次罢工,结果工人失败,谁知日本资本家贿买上海警察厅,把工友所命托的工会无端封闭。……工友到此山穷水尽的地步,自然不能不起来第二次罢工了。中国的约法上明明白白规定:‘人民有集会结社的自由权'。他们把我们天赋的权利,一笔勾销,是可忍不可忍呢!是可恨不可恨呢!”7
从文献反映的情况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权斗争,与当时国际上争取人权的斗争相比较,显出如下的特点:第一,人权斗争的目标明确。中国共产党从历史经验和实践中悟出,帝国主义势力的侵略和封建军阀统治,像两座沉重的大山压在中国人民的身上,不推翻这两座大山,民族就不能独立,人民就不能解放,就不可能有人权可言。为了争取人权,必须打倒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第二,争取保障的权利主体更加广泛。关于人权的主体,西方国家很长时间实际上主要是指市民阶级,并是其中的男人。工农劳动群众的权利和妇女的许多权利保障迟至20世纪的60年代、70年代才提上日程。中国比较早地注意到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工人和农民,而对妇女权利的保障早于某些西方发达国家十数年、数十年。第三,争取保障的权利客体更加普遍。所争取的不仅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较早地提出了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权利。第四,特别值得提出的是,中国共产党不仅提出了争取人权的口号,而且亲自到工人和农民中组织领导实际斗争,不少共产党人在激烈的斗争中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
通过斗争实践,共产党人认识到,为了打败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推翻封建军阀的压迫,必须争取更广泛的力量,必须联合
新三民主义全面阐释了国民革命争取中国人权的主张,与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的纲领基本上是一致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之后,它就成了国共合作的共同纲领。在这一纲领的指引下,中国革命力量争取人权的斗争在以后的几年中取得了辉煌成就。
三
在三民主义旗帜下,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联合领导的轰轰烈烈的大革命,给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的反动统治以沉重打击。但是,由于长期伪装为国民党左派、攫取了国民党军政大权的蒋介石、汪精卫于1927年4月和7月先后在上海和武汉叛变,反过手来屠杀革命群众和共产党人,致使大革命遭到失败,争取人权斗争的事业遭到挫折。面对严峻的形势,中国共产党人并未被蒋介石的白色恐怖所吓倒,而是掩埋了同伴的尸体,揩干身上的血迹,以大无畏的精神,继续英勇地投入战斗。
由于形势变化,从1927年开始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权斗争表现出了新的特点:
(一)作为工人阶级和被压迫人民的代表,继续领导全国人民同蒋介石为首的反动派进行斗争。
鉴于蒋介石等已完全背叛革命,以武力屠杀共产党人和人民群众,党决定组织武装起义,建立自己的军队,以革命武装抗击武装的敌人。按照中央决定,
以下是1927年12月广州起义前中共广东省委在号召暴动时向当地军阀张发奎提出的协商条件:“(一)即刻释放一切革命政治犯;(二)即刻交回现被走狗改组委员会所强占的革命工会会所;(三)完全保留并保护省港罢工工人原有的一切权利;(四)完全恢复言论、出版、集会、示威、罢工及工人阶级的自由。共产党、革命工会及广州工人代表大会完全有公开活动的自由;(五)逮捕处罚一切敢于以恐怖手段对付工人阶级的分子;(六)即刻武装广州工人,在广州工人代表大会指挥之下。”8 至于广东暴动的基本纲领,则是:“对于工人阶级:公布命令,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对于手工业、小企业的工人也规定工作准则,恢复并扩大省港罢工工人的权利,由国家照原薪津贴失业工人,一切工人都增加工资。”“对于农民:公布命令,宣布一切土地收归国有,完全归农民耕种”。“对一般劳动民众及小资产阶级城市市民:公布没收资产阶级的房屋给贫民住,没收他们的财产救济贫民,对贫民取消一切捐税,取消一切债务,尤其是年关的债务;对于贫民则更取消一切房税--全市房屋归公有,没收一切当铺,将贫民的质物发还。”“对士兵:宣布国有土地分给士兵、失业人民自由耕种,各军部队之中组织士兵委员会,组织工农革命军。”9
广东和广州起义留下的材料具有一定代表性。当时在城市是打倒蒋介石为首的军阀统治,维护工人和广大贫民及小资产阶级权利;在农村是打倒蒋介石为首的军阀统治,打倒这个统治的基础土豪劣绅和封建地主阶级。也许有人会说,这种斗争是否过于激进,其实不然。
应当指出,在二、三十年代,中国起来争取人权的还有称为“人权派”的一批知识分子。他们以胡适、罗隆基等为代表,提出和阐释了一系列有关争取人权的理论,在一定的范围内产生了积极影响。但由于在革命与反革命激烈的斗争中,他们在政治上摇摆不定,不久便分化了。尽管如此,他们争取人权的历史作用则应充分肯定。
(二)作为红色根据地的创立者和领导者,中国共产党三十年代初开始在红色革命根据地制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
为了战胜强大的敌人,革命武装力量必须避开敌人盘踞的中心城市,把主要力量转向敌人统治较为薄弱的农村,尤其是边远地区,在农村建立革命根据地。大约到1930年全国已建立大小十几块农村革命根据地,分布在湖南、湖北、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河南、安徽、江苏、浙江、四川等十多个省的边远山区。“这些地区交通不便,经济、文化落后,占优势的仍是沿用旧的耕作方式的小农经济,生产力低下,有些地方还停留在杵臼时代。群众中大多数不识字,封建家族组织和迷信习俗很普遍。”11 他们中的男子身受政权、族权、神权的压迫;至于女子,除了受上述三种权力支配以外,还受男子的支配。正如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这四种权利--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社会的思想和制度,是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12
上述权力的全部基础是建立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之上的封建地主政权。在四大绳索的束缚和地主政权的压迫下,中国农民和城市工人一样,毫无人权可言。为了争得人权,为了发动农民投入革命,根据地必须进行土地革命。
继井冈山土地斗争和《土地法》之后,毛泽东主持制定了兴国县《土地法》,闽西通过了《土地决议案》,鄂东北制定了《土地问题政纲》,左江制定了《土地法暂行条例》。这些土地法和政策具体内容小有区别,但总的精神和基本原则是一致的,即依靠占农村人口大多数的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消灭封建地主阶级,变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真正实现耕者有其田。红色根据地土地革命的开展,使农村发生了巨大变化:长期受压迫的贫苦农民政治上获得翻身,成了农村的主人,中农“也与贫苦农民一起有了话事权”;13 广大农民分得土地后,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在提高生产的基础上,农民生活得到了较快改善;政治上翻身、经济上发展和生活上改善。激发了他们的革命积极性,更多的人投入革命队伍,为争取中国人民权利而斗争。
在中国,农民的人权保障,除了土地问题,另一个最紧迫的问题是受压迫最深重的妇女的权利的保障问题。这样,各革命根据地十分重视制定保障妇女权利的法律。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率先通过《婚姻法》;之后,湘赣苏区制定《婚姻条例》;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颁行了《婚姻问题决议案》;1931年12月,在毛泽东等同志支持下,中央苏区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4年4月,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闽西苏维埃政府1930年4月在《关于婚姻法令之决定》的布告中指出:“中国男女婚姻,过去几千年来,在旧礼教束缚之下,形成了极可耻的买卖婚姻制度,男子对于妇女只当作一种附属品和家产看待,一般家庭因为要在经济上剥削妇女劳动,以维持其家庭经济,所以逐渐降低妇女政治上社会上的地位,什么‘三从四德',什么‘父母主婚',什么‘女子无才便是德',这些旧礼教都是为的要求束缚妇女,以遂其经济上的剥削。”14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暂行婚姻条例的决议指出:“在封建统治下,男女婚姻野蛮到无人性,女子所受的压迫与痛苦,比男子更甚。”15 正是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上述婚姻法令都贯穿了如下原则:第一,婚姻自由,废除一切封建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男女结婚须双方同意,不许任何一方或第三者加以强迫。第二,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第三,结婚年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禁止五代(有的规定三代)以内有血缘关系的和花柳病、麻疯病患者结婚。第四,离婚自由,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即可离婚。第五,结婚和离婚,须到乡政府登记。第六,离婚后,男女原来的土地、财产、债务各自处理。婚后共同经营所得财产,男女平分,如有小孩,按人口平分。男女婚后所负债务,则由男子清偿。第七,离婚前所生小孩及怀孕的小孩归女子抚养。女子不愿抚养,则归男子抚养。所有归女子抚养的小孩,由男子担负小孩必需的生活费三分之二,直到十六岁。第八,非婚生子女受法律保护,禁止虐待和遗弃。以上原则,在肯定婚姻自由的同时,对妇女和儿童的权利予以特别保护。这是由于“女子刚从封建压迫之下解放出来,她们的身体许多受了很大的损害(如缠足)尚未恢复,她们的经济尚未完全独立,所以关于离婚问题,应偏于保护女子,而把因离婚引起的义务和责任,多交给男子负担。小孩是新社会的主人,尤其在过去社会习惯上,不注意看护小孩,因此关于小孩的看护有特别的规定。”16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婚姻法令,不仅在当时是进步的,对妇女权利保障引起了一场革命,而且对后来各革命阶段根据地乃至新中国的妇女权利保障,也起了奠定法律基础的作用。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红色根据地保障人权的法律规定主要还是苏区颁行的几个宪法性的文件,诸如,1931年、1934年中央苏区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3年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十大政纲》,《广州苏维埃宣言》,《湘鄂赣边区革命委员会革命政纲》,以及《江西省苏维埃临时政纲》等。这些宪法性文件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中华苏维埃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凡上述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者皆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务。”17
第二,“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公众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为目的,反对地主资产阶级的民主,主张工人农民的民主,打破地主资产阶级经济的和政治的权利,以除去反动社会束缚劳动者和农民自由的一切障碍”。18
第三,“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的实现为目的,绝对实行政教分离原则。”
第四,”中华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中华苏维埃政权现在要努力帮助这些弱小民族克服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等的压迫统治,而得到完全的自由自主。苏维埃政权要在这些民族中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
第五,“中华苏维埃政权以彻底改善工人阶级生活状况为目的,制定劳动法,宣布八小时工作制,规定最低限度的工资标准,创立社会保险制度与国家失业津贴,并宣布工人有监督生产之权。”
第六,“中华苏维埃政权以消灭封建剥削及彻底改善农民生活为目的,颁布土地法,主张没收一切地主阶级土地,分给雇农、贫农、中农,并以实现土地国有为目的。”
第七,“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彻底地实现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实行各种保护妇女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逐渐得到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加社会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生活。”
第八,“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受教育的权利为目的,在进行革命战争许可的范围内,应开始实行完全免费的普及教育,首先应在青年群众中实行,应该保证青年劳动群众的一切权利,积极地引导他们参加政治的和文化的革命生活,以发展新的社会力量。”19
在研究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为人权奋斗颁行的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规定时,可能会感到某些规定有过激的成份,对民族资产阶级和富裕农民的利益保护不够。这是事实。但如果把问题放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来分析,便能做出更客观的评价。1927年蒋介石等背叛革命,不仅得到大资产阶级的支持,民族资产阶级上层也站到了蒋介石一边。地主和富农则成为他们在农村的社会基础,极力反对革命。在此情况下,同时一例保护广大贫苦农民和地主、富农的权利已不可能。加上面对蒋介石为代表的反革命武装对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的屠杀而产生的仇恨;再加上共产党当时尚处于幼年时期,中央领导曾一度受错误路线的困扰,在人权政策和法律上存在这样那样的缺点和错误是难免的。当然,问题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人权是普遍的,但在某一个国家和地区,由于所处具体情况不同,要解决的主要矛盾不一样,其法律和政策不可能不显出某种侧重。对根据地当时的政策和法律,人们不能求全责备,更不应指手画脚。红色根据地保障人权的政策和法律尽管存在某些不足,但共产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千千万万共产党人和革命战士为争取中国人民享有充分的人权,在对敌斗争的第一线抛头颅、洒热血,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由衷拥护。各根据地的政治、经济发展和人权保障,短短几年便出现了新气象。后来,只是蒋介石亲自指挥重兵一次又一次围剿,由于敌强我弱,敌大我小,红军才不得不离开根据地开始长征。此后,根据地人民刚刚得到的权利又被剥夺,重新陷入水深火热之中。
四
正当中国军阀忙于争权夺利打内战、蒋介石指挥重兵围剿各根据地工农红军的时候,早就盘踞在中国东北的日本侵略者,开始实施其鲸吞全中国的计划。当时的情况如
《为抗日救国告全体同胞书》是在前有堵截后有追兵,红军长征的途中发表的。红军冲破重重阻挠到达陕北后,中共中央
(一)领导人民争取民主、自由、抗击日本侵略者的权利。
蒋介石背叛革命后,对内坚持独裁镇压,对日本帝国主义侵略实行所谓先安内后攘外,实际是步步退让的投降政策。当时国内的情况,正如郁达夫、鲁迅等1930年在《中国自由运动大同盟宣言》中指出:“现在统治之下,竟无丝毫自由可言!查禁书报,思想不能自由。检查新闻,言论不能自由。封闭学校,教育读书不能自由。一切群众组织,未经委派整理,便遭封闭,集会结社不能自由。至于一切政治运动与劳苦群众求改进自己生活的罢工抗租行动,更遭绝对禁止,甚至任意拘捕。偶语弃市,身体性命,全无保障。不自由之痛苦,真达于极点。”20 在国民党统治下,一切公开出版的报刊都不允许宣传“抗日”。“抗日”言行被视为“赤化”,视为犯罪。为了改变国民党政府压制中国人民反对日本侵略的局面,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以多种形式展开了斗争。1935年10月,北平、天津10所大中学校学生在共产党领导和影响下建立学生自治会,11月发表《为抗日救国争自由宣言》,
在共产党影响下,1936年,上海文艺界鲁迅、巴金、茅盾等发表《文艺界同人为团结御侮与言论自由宣言》。宣言指出:“日本帝国主义之侵略,日紧一日,亡国之祸,迫在眉睫,东北四省既早已沦陷,华北五省及福建又危在旦夕。”宣言主张“抗日的力量即刻统一起来”,并恳切地提出:“言论自由与文艺活动的自由,不但是文化发展的关键,而在今日更为民族生存之所系。国民自由发表其救国意见,文学者自由发表其救国文艺,在今日已不仅为人民救国之权利,亦且为人民应尽之天职。除非不要人民爱国,否则,与人民发表救国意见之自由在今日应属天经地义,无可怀疑。因此我们要求政府当局,即刻开放人民言论自由,凡是以阻碍人民言论自由之法规,如报纸检查、刊物禁扣等,应立即概予废止。” 21 上海文艺界的宣言,表达了全国广大知识分子的心愿,有力地推动了国民党统治区抗日斗争。
中国共产党除发动学生和文化界等知识分子起来抗日,还努力做民主人士、社会活动家和国民党各派系上层官员的工作。诸如宋庆龄、蔡元培、张学良、邵力子、李济深、李宗仁、白崇禧、蒋光鼐、蔡廷锴、陈果夫、陈立夫、胡宗南、陈诚和蒋介石等。1936年下半年开始至1937年上半年,分别以致信和其他方式向他们陈述停止内战,实行自由、民主,建立统一战线,团结抗日之大义。毛泽东、朱德等红军将领1939年10月给蒋介石和国民革命军西北各将领信中指出:“中华民族已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覆巢之下,安有完卵'”,“国事垂危,不容再有萁豆之争”。22
中国共产党的停止内战,联合抗日的主张,不仅得到工人、农民、学生、知识界、社会贤达的拥护,在国民党军政界内部也引起了强烈反响。
(二)领导全国人民抗击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维护民族独立。
日本侵略者早就制订了军事征服中国称霸亚洲的作战计划。“按照这个计划,在华北,将用8个师团,占领北平、天津等地,并在华北五省进行作战;在华中,用五个师团,一部进攻上海,一部从杭州湾登陆,两军策应向南京作战;在华南,用一个师团占领广州一带地区。而海军一开始就要控制中国沿海及长江水域,协助陆军占领各战略要地。以后的事实发展大致上正是这样,只是用兵的规模大大超过这一计划。”28 在实施这一计划过程中,日本侵略者在中国的广大土地上,实行最野蛮的烧光、杀光、抢光“三光”政策,以残暴、灭绝人寰的手段蹂躏、屠杀中国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平民),以野兽般的行为强奸、轮奸中国妇女,许多老妇、女童被残害致死。日本侵略者在中国城乡制造了上百千次大屠杀。据不完全统计,1937年开始的日本帝国主义全面侵华战争中,2100万人被打死打伤,1000余万人被残害致死。其中1937年12月13日后的6个星期内,日本侵略军在南京有组织有计划地制造了举世震惊惨绝人寰的大屠杀,杀害无辜平民30余万人;29 1937年 7月至1945年7月,日军在河北制造杀害10人以上的惨案多达498起;1942年5月至6月,日军在冀东发动“五一大扫荡”,出动兵力5万多,共杀害群众5万多人。30 抗日8年中,湖南“全省78县市,被敌沦陷者44县市,被敌窜扰者11县,被轰炸者9县,总计全省人口伤亡262.2383万人。”31 日本侵略者在中国许多地方留下了“千人冢”、“万人坑”。面对日本侵略者野蛮的屠杀,面对中华民族亡国灭种的严峻形势,中国共产党在组织统一战线和唤起民众奋起抗日的同时,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在正面战场大力配合友军协同作战;在华北、华中、华东、华南领导八路军、新四军开展独立游击战;在东北领导抗日联军打击敌人。其中平型关大战歼敌1000多人,威震中外;平定、昔阳县境内几次伏击战歼敌2000多人;代县明阳堡机场袭击战毁伤敌机20多架;与国民党军队共同进行的忻口会战20天,战事激烈,严重挫伤了日军的嚣张气焰。上述大捷和会战有力地牵扯了日本侵略军的主要力量,打乱了其鲸吞中国的计划。1940年8月至12月,八路军在华北地区发动的“百团大战”,出动105个团的兵力,“毙、伤日伪军3万人,俘日军281人,俘伪军1400人”32 给日本侵略军以更加沉重打击,使日本侵略军首尾不能相顾。与此同时,毛泽东提出、中国共产党坚持的持久战方针,不仅提高了抗日根据地军民胜利的信心,而且极大地鼓舞了全中国军民。抗战8年,尽管国民党曾消极抵抗,国民党投降派不断阻挠和制造摩擦,但却未能阻挡包括国民党广大官兵在内的中华民族的抗击日本帝国主义侵略军的洪流,日本侵略者和一小撮投降日本帝国主义的汉奸终于陷入人民战争的灭顶之灾。1945年8月,中华民族终于获得了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
(三)在各抗日根据地制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
抗日根据地是支持抗击日本侵略者的基地。在整个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在承受巨大军事、经济、政治压力和封锁的同时,还要承担支撑战争人力、物力的艰巨任务。为了团结更广泛的力量打败日本侵略者,保障中华民族的独立、自由和人权,中国共产党根据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了根据地关于人权保障的法制建设。
保障人权的法律重要的见于1939年至1942年陕甘宁边区、晋察冀边区、晋冀鲁豫边区、晋西北和山东等根据地先后颁行的施政纲领。这些施政纲领对有关人权保障作了广泛的规定。如1939年4月颁行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以下各条规定:(一)“坚持巩固与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团结全边区人民与党派,动员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智力,为保卫边区、保卫西北、保卫中国、收复一切失地而战。” (二)“厉行锄奸工作,提高边区人民警觉性,彻底消灭汉奸、敌探、土匪的活动,以巩固抗日后方。” (三)“实现蒙、回民族在政治上、经济上与汉族的平等权利,依据民族平等的原则,联合蒙、回民族共同抗日。”(四)“尊重蒙、回民族之信仰、宗教、文化、风俗、习惯,并扶助其文化的发展。”(五)“发扬民主政治,采用直接、普遍、平等、不记名的选举制,健全民主集中制的政治机构,增强人民之自治能力。”(六)“保障人民言论、出版、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与通信之自由,扶助民众抗日团体与民众武装之发展,提高人民抗日的积极性。”(七)“实行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的地位,实行自愿的婚姻制度,禁止买卖婚姻与童养媳。”(八)“建立便利人民的司法制度,保障人民有检举与告发任何工作人员的罪行之自由。”(九)“发展民众教育,消灭文盲,提高边区成年人民之民族意识与政治文化水平。”(十)“确定人民私人财产所有权,保护边区人民由土地改革所得之利益。”(十一)“开垦荒地,兴修水利,改良耕种。增加农业生产,组织春耕秋收运动。”(十二)“发展手工业及其他可开办之工业,奖励商人投资,提高工业生产。”(十三)“确定八小时工作制度,改善劳动待遇,保护工人利益,同时提高劳动热忱,增加生产效能。”(十四)“保育儿童,禁止对于儿童的虐待。”(十五)“抚恤老弱孤寡,救济难民灾民,不使流离失所。”33
为了扩大抗日政权基础,建立更广泛的抗日统一战线,中共中央政治局1941年5月颁行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宣布在政权建设中实行“三三制”的原则,即:共产党员在政权中只占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由党外人士充任。除此之外,还进一步加强了关于人权保障的规定。如:第六条:“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除司法系统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或处罚,而人民则有无论用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第七条:“改进司法制度,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不重口供,对于汉奸分子,除绝对坚决不愿改悔者外,不问其过去行为如何,一律实行宽大政策,争取感化转变,给以政治上及生活上之出路,不得加以杀害、侮辱、强迫自首或强迫其写悔过书。对于一切阴谋破坏边区分子,例如叛徒分子、反共分子等,其处置办法仿此。”第十六条:“给社会游民分子以耕种土地、取得职业与参加教育的机会,纠正公务人员及各业人民中对游民分子加以歧视的不良习惯,对他们组织实行争取与团结教育的政策。”第二十条:“对于在战斗中被俘之敌军官兵,不问其情况如何,一律实行宽大政策,其愿意参加抗战者,收容并优待之,一律不得加以杀害、侮辱、强迫自首或强迫其写悔过书。其有在释放之后又连续被俘者,不问被俘之次数多少,一律照此办理。国内如有对八路军、新四军及任何抗日部队举行攻击者,其处置办法仿此。”34
陕甘宁边区是中共中央所在地,其施政纲领在各根据地具有示范作用。其他根据地施政纲领与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内容大体相同。
为了切实保障人权,各根据地在颁行施政纲领之后,遵循施政纲领的基本精神,又颁行了人权保障条例。诸如《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执行规则》等。这些人权条例内容都对根据地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人身权利作了具体规定。关于政治权利,《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第二条:“凡中华民国国民,无男女、种族、宗教、职业、阶级之区分,在法律上、政治上一律平等。”第三条:“中华民国人民均享有建国大纲所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但汉奸及褫夺公权者不在此例。抗战前之政治犯不受前项但书之限制。”第四条:“在不违害抗战范围内,人民有下列之自由:(一)人民有身体及抗日武装之自由;(二)人民有迁徙、居住之自由;(三)人民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与通讯之自由;(四)人民有信仰、宗教与政治活动之自由。”35 关于财产权利,《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第三条:“保障边区一切抗日人民的私有财产权及依法之使用收益自由权(包括土地、房屋、债权及一切资财)”。第四条:“在土地已经分配区域,保证一切取得土地的农民之私有土地权,在土地未经分配的区域,保证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及债主的债权。”36 关于人身权,《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第三条:“人民之身体,非依法不得逮捕、拘禁、审讯或处罚”。第四条:“人民有行动之自由,非依法不得搜查、留难。”第五条:“人民有居住之自由,其住所非依法不得侵入、搜索或封锢。”第九条:“军队、民众团体均无逮捕、拘禁、审讯或处罚人民之权。军队逮捕与军事秘密有关人犯时,需通过当地政府或有关机关。”第十条:“区公所或村公所除违警条件外,非有县政府之命令,无逮捕人民之权,各级政府(包括公安局)逮捕人犯时,须有正式拘票或证明文件。”37 此外,各个人权条例都严禁对人犯刑讯逼供,并规定按法律程序于24小时,至迟48小时交付审讯。《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和《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执行规则》,均对政府公务人员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对人犯刑讯逼供或以其他方法逼供骗供者,应以刑法渎职及妨害自由各条论罪。被害人民均得就其所受损害依法请求赔偿。
各抗日根据地有关人权保障的法律是全面的、切实可行的。有人以西方立法标准,认为根据地的人权保障法律未对人权概念作严密定义和理论概括,便怀疑这是不是人权法律,进而怀疑当时人权保障制度是否存在,或存在的是否可以称之为人权保障制度。其实这种怀疑是不应该的。在所制定的法律中,对人权概念作出概括固然重要,但却不应将其视为一般标准。人权保障是具体的。当时,在日本侵略军频繁进攻,国民党军队摩擦不断的严峻形势下,根据地的人权保障需要具体的行为规范,即以简洁明确的语言,告知军民享有什么权利,遵守什么规则,禁止哪些不法行为,惩治哪些侵犯人权的犯罪。正是这样的规定同其他法律一起,构建了根据地建设所需的革命法制,有效地团结了人民,巩固了人民民主政权,使原来人文和自然条件较差的边远地区变成政治、经济和文化较发达模范区;成为支撑八路军、新四军等抗日武装部队抗击日本侵略的坚强基地。历史已经证明,根据地的人权保障法律是全面的、具体的,在党的领导下得到了切实实施,根据地的人权保障是真实的。
五
抗日战争的胜利,日本帝国主义被打败,消除了中国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道路上一大严重障碍。长期饱受战争折磨的广大人民群众渴望恢复战争创伤,消弭内战,休养生息。中国共产党代表人民的意愿,主张团结一切爱国民主力量,充分利用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集中力量把中国建成独立、民主、富强的新国家,使中国人民摆脱压迫和贫困,享有自由、幸福的新生活。然而,事情的发展并不以人民善良的愿望为转移。八年抗战中对日本帝国主义采取妥协政策,在日本侵略军面前一退再退,最后将主要军事力量龟缩到西南一隅的蒋介石,竟然以“抗日功臣”、“抗战英雄”的面目跑出来妄图独吞胜利果实。由于其主要军力离前线太远,鞭长莫及,蒋介石及其后台老板美帝国主义采取了两个异乎寻常的步骤:第一,美国政府“利用日本军队阻止共产党人”。38 它指令两手沾满中国人民鲜血的侵华日军继续维持占领区的所谓秩序,不得向中国人民武装力量投降,实际上是让他们继续与中国人民为敌。第二,蒋介石利用日伪军担任守备,“负责有效防卫”,抵抗人民军队收复国土。趁此机会将数量多达50余万人的大批日伪军以国民党的“地下军”、“先遣军”的名义收编为国民党军队,命令他们进攻解放区。国民党军委会甚至委任南京日伪傀儡政府行政院长大汉奸周佛海为上海市行动总指挥部的总指挥。与此同时,美国政府还以遣送日本战俘,帮助国民党政府接收沦陷区等名义,将远在西南西北大后方的国民党军队从空运、海运到华北、华东、华中和东北等地区,并命令美国海军陆战队进驻中国的沿海港口和内陆一些大城市,帮助国民党军队抢占战略要地。
事情正像1840年之后百余年来中国近代史所经历的那样,外国侵略者只有在中国找到了自己的代理人才能实现对中国的侵略;而中国的反动派也只有借助于外国后台老板的力量才能在国内施展其淫威。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美国政府为了“遏制苏联势力”,“建立美国在世界上的统治地位”,在亚洲就必须控制中国,而由于历史渊源和现实状况,蒋介石国民党政府正是他们棋盘上相中的一个棋子。美国当时采取的手段,如美国国务卿艾奇逊后来说的,就是要加强国民党政府的实力,以便“帮助国民党把他们的权力在最大可能的地区里建立起来”。39 蒋介石国民党反动派与美国政府内外勾结,狼狈为奸,成为抗日战争胜利、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国人民摆脱半殖民地状态获得民族独立、享有充分人权的障碍。面对新的复杂的形势和貌似强大的敌人,中国共产党一如既往,和全国广大人民站在一起,同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后台老板美帝国主义进行了坚持不懈的斗争。
(一)以人民解放战争打败国民党反动派,捍卫民族独立和自由解放
抗战胜利后,经过八年浴血奋战的中国人民,最大的愿望是和平建国,实现真正的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
如若认真履行协定,内战即可避免,和平建国的愿望即可实现,人民民主自由权利便能得到保障。然而,蒋介石与共产党举行和谈,签订“双十协定”的目的,只不过是为消灭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力量采取的缓兵之计。就在国共两党和谈之时,
事实证明,“停战协定”对蒋介石国民党来说是继“双十协定”之后又一缓兵之计。他需要时间靠美帝国主义的帮助将军队和战略物资部署到位;对美国来说,是看到国民党当时“绝对没有能力以军事手段镇压共产党”,蒋介石如准备不足的情况下发动内战,“可能导致共产党控制中国”,43 在与苏联争夺势力范围中处于不利地位。无论美国或蒋介石都只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根本不顾饱受战争蹂躏的中国人民期望和平的心愿。所以,一旦他们以为准备就绪,便利令智昏地开动战争机器。从1946年下半年开始,疯狂地向解放区发动了大规模进攻,中国由此爆发了全面内战。不过,共产党领导的军队在人民的支持下,从奋起自卫到坚决反攻,经过激烈鏖战,很快扭转了战局,仅以三年多一点时间便打败了国民党反动派,将曾几何时还气势汹汹的国民党反动派赶出了中国大陆。
(二)党领导的统一战线和民主运动是争取人权的第二条战线
国民党反动派在武装进攻解放区的同时,对其统治区的民主党派、爱国师生的民主运动展开了镇压。为了在紧急状况下保障人权,
民主运动首先在当时高等学校比较集中的昆明展开。
国民党反动派在残暴镇压知识界的同时,加强了对全国人民掠夺和压榨。战争,农民土地荒芜,农业生产下降;美国货在中国倾销,民族工业日益破产。为了进行战争,国民党政府加大了对田赋捐税的征收,对壮丁、民夫的征调。由于工农业生产下降,货物短缺,物价上涨,货币贬值,经济危机持续发展,进而教育经费普遍严重下降,大中小学教师濒于饥饿状态,广大人民群众难以生存,在此恶劣的环境下,知识界的民主运动迅速得到工人农民的响应。1946年下半年到1947年,江苏、浙江、安徽、四川、湖北、湖南、河南、山东、陕西、绥远、江西、广东等地四十多个城镇发生抢米事件,广大农村农民纷纷起来抗租、抗税、抗捐,反抓壮丁,反拉民夫。1947年5月,又爆发了反内战、反饥饿、反迫害的民主运动。国民党统治区的民主运动,虽然是和平的,但却严重动摇了国民党反动派的统治根基。毛泽东在评价当时的学生运动时说:“蒋介石进犯军和人民解放军的战争,这是第一条战线。现在又出现了第二条战线,这就是伟大的正义的学生运动和蒋介石反动政府之间的斗争。学生运动的口号是要饭吃,要和平,要自由,亦即反饥饿,反内战,反迫害。”46
(三)将不断扩大的解放区建设成支持人民解放战争的基地和人权保障的模范区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蒋介石以美国为后台,倒行逆施,发动内战,破坏和平的行径,遭到全国广大人民的强烈反对。在美国物力、人力支持下的大规模进攻,于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指挥的人民解放军的节节胜利下,在根据地和解放区人民的支持下,在国民党统治区波澜壮阔的民主运动冲击下,穷凶极恶曾嚣张一时的国民党反动派,终于被打败,
人权是美好的、崇高的、然而为人权奋斗却是十分艰巨的,为百余年来饱受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凌辱的数亿中华民族的人权而奋斗则更为艰巨。如前所述,中国共产党从诞生那天起就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承担了这一历史任务。自1921年至1949年,经28年的努力,终于获得了伟大胜利。总括上述,从人权保障角度讲,集中起来就是:
第一,结束了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对中华民族的侵略,获得了民族独立。1840年开始,受帝国主义侵略,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按照在枪炮威逼下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强迫中国政府割让土地,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开商埠、建租界,中国人在自己的国家成为“二等公民”,受尽欺压和凌辱。中国共产党从诞生那天起便继承先辈的意志,以反抗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压迫为己任,先是反抗英、美、法、德、日等多国殖民者,之后是同日本军国主义浴血奋战,最后是抵抗美帝国主义及其代理人。经过激烈斗争,终于在1949年将他们赶出了中国大陆,实现了民族独立。对于像我们这样受帝国主义殖民主义欺压的国家来说,实现民族独立是最重要的人权。
第二,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中国人民获得了真正解放。1840年之前,中国是一个地主阶级居统治地位的
第三,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解放,为新中国的发展和人民享有更充分人权奠定了坚实基础。新中国成立半个多世纪以来,我们打败了帝国主义的侵略、骚扰,粉碎了他们妄图将人民共和国掐死在摇篮里的阴谋。在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和日本的封锁、遏制、围堵的极端困难情况下,取得了民主改革的成功,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胜利,尤其是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中国人民享有了前所未有的人权保障,中华民族在国际上获得了崇高的声誉。
整个近代历史发展说明,一切压迫阶级从不会把攫取到手的权利轻易奉还给人民,这使争取人权的斗争不是靠坐而论道,更不似绘画绣花。当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将暴力强加于中国人民身上时,出路只有以革命暴力打败反革命暴力。在殊死的搏斗中,我们的先辈以大无畏的英雄气概,冒着敌人的炮火,高呼“为了新中国……”前赴后继地冲向敌人阵地,义无反顾地献出了自己的生命。应当永远记住,正是无数革命先烈和仁人志士的生命和鲜血,才铸成了胜利的丰碑。今天,一些善良的人看到那样历史画面或许会觉得悲伤,甚至感到残酷,难以将流血与生命的死亡同人权保障相联系。其实,有哪一个民族权利的获得不是经过长期艰苦的斗争,对顽固抵抗的敌人又不是采取严厉的手段!法国大革命诞生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是法国人民长期斗争和1789年巴黎革命者起义的成果,为了将《宣言》的内容付诸实施,又经多次复辟与反复辟的斗争,甚至将与外国干涉者勾结扼杀法国革命的国王路易十六送上断头台后,斗争仍然未结束。美国人民为争取独立,不得不同英国殖民者进行两次战争。独立后,为实施《独立宣言》和宪法明文肯定的人权,为解放黑奴废除奴隶制度,又不得不从1861年至1865年同南方奴隶主进行了长达4年的战争。
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和争取人权的斗争,是在比当年法国和美国人民争取人权斗争更加严峻、复杂、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中国人口众多,疆域辽阔,地区发展不平衡,面对的是多个帝国主义和他们在中国武装到牙齿的的代理人。当敌人举起屠刀砍来的时候,如若不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坚决进行斗争,只会束手待毙,任人刀俎。当我们回顾这段历史时,不能不以有中国共产党的英明领导而自豪和庆幸。当然,现在人权保障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还很多,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还很重。但是回顾历史,我们应当充满信心:只要在党的领导下,沿着先辈开辟的道路继续前进,就能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人权保障事业推向新水平。
注释:
1《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第699页。
2《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第一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10月版。
3陈独秀:《敬告青年》,《新青年》第1卷第1号,
4《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1922年7月)。
5《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1922年7月),《中共中央文件选集》,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年2月版。
6《开滦五矿总罢工宣言》,
7《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呼吁全国工人援助开滦矿工与上海日华纺织工人罢工斗争》,《北京晨报》
8《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号召暴动宣言》(
9《广东工人暴动所提出的基本纲领》(
10《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
11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259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7月版。
12《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33页。
13毛泽东:《兴国调查》,《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
14《闽西苏维埃政府布告》第七号(1930年4月),韩延龙、常兆儒主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4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796页。
15《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4册,第788页。
16《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暂行婚姻条例的决议》,《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4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788页。
17《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1月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同上书第13-14页。
18同上书第15页。
19同上书第13-16页。
20原载《萌芽》月刊1卷3期,1930年3月光华版。
21《文艺界同人为团结御侮与言论自由宣言》(1936年)。
22《红军将领给蒋总司令及国民革命军西北各将领书》(
23《毛泽东朱德等致蒋介石书》(
24《中国共产党致中国国民党书》(
25《张学良、杨虎城通电》(
26《红军将领关于西安事变致国民党国民政府电》(
27《中共中央给中国国民党三中全会电》(
28日本防卫厅防卫研修所战史室编著:《中国史便陆军作战(I)》,朝云新闻社1975年版,第102-103页。
29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人权状况》。
30承伯峰、庄建平主编:《血证--侵华日军暴行纪实日志》,第2页,成都出版社1955年版。
31同上书,第329页。
32同上书,第543页。
33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一卷第31-33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5月版。
34同上书,第34-37页。
35同上书,第90页。
36同上书,第92页。
37同上书,第98、99页。
38《杜鲁门回忆录》第二卷,三联书店1974年版,第72页。
39美国国务卿艾奇逊致美国总统杜鲁门的信,
40柳亚子语,转引自《中国共产党历史》第675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7月版。
41转引自《中国共产党史》第678、679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7月版。
42转引自同上书,第679页。
43《马歇尔使华》第210页,中华书局1981年版。
44《董必武年谱》第244页,中央文献出版社2007年7月版。
45以上资料见《中国共产党历史》第690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7月版;《中国现代史稿》第333、335、336页,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1年10月版。
46《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223页。
47韩丁:《翻身--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纪实》中译本第7页,转引自《中国共产党历史》,第7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