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缘社会解纷机制研究·序》
作者:
《地缘社会解纷机制研究》,陈会林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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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中国的法律史学者,我们肩负着用类似于“历史法学”的眼光重述和弘扬中华法律传统的历史责任。法律与一个民族的语言一样,是一个民族的的特殊性格、特别精神的反映;法律不仅仅是创造的,更重要的是发现的;每个民族实际上都有潜存于民族心理和习惯中的“共同的法”,等待我们去整理阐述和弘扬。我们要在当代中国大众的心灵深处的共性中,总结整理现存的根深蒂固的传统,以这些传统为未来中国法制建设的资源和背景、土壤,让移植的法制与我们民族传统、民族精神、民族习惯,以及民族的法制表达形式之间有更好的吻合,当然也包括以民主、自由、人权、平等、法治、博爱、正当程序等西方法制精神重述或校审中国法律传统,改造中国法律传统的某些遗传基因,制止传统法律文化的不良因素对当代中国的影响。我们坚信,在西方民主自由法治追求和价值,与中国传统文化的伦理精神及人本主义价值之间,并没有水火不容的冲突(终极目标都是民族的安全、福利和自由);它们能够在一代代妙手回春的“医师”面前珠联璧合、相得益彰。这就是我们法律史学人的责任,这是历史法学性质的责任。
具有这样取向的法律史学研究,就是“历史法学”式的中国法律史研究。
这种取向的法史研究的主要动机,是阐明中华民族的“同一的法”。亦即阐明过去数千年形成的活生生的、作为民族性格体现的“法”;查清我们民族法制近现代化工程所不能不面对的社会基础及可以发扬光大的民族资源。
我们的这一工程,与其他法律史学者进行的工程也许没有很大的不同;但我们特别强调阐发中华民族的“活法”并为移植法制中国化服务,这样的取向是有我们个性的。我们目前注意考察的主要是两者:一是传统中国社会长期形成的比较有共同性的、一贯性的行为规范,二是具备这样属性的解决各类纠纷的理念、机制和方法。
本着推进“历史法学”式的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宗旨,我这些年指导学生作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就有意引导他们趋向“历史法学”性格的研究。应该研究的题目范围甚广,但我们完全可以从小处入手,一点一滴地作。近年我指导的博士硕士论文所做的研究,就是这一工程的预备或试探。我近年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如翟文喆的《论明清时期民众的法律观念——以白话小说为素材的考察》,尤陈俊的《明清日常生活中的讼学传播――以讼师秘本与日用类书为中心的考察》,孙晋坤的《秘密会党自治规约的民间法意义》,徐会超的《论古代中国死刑执行制度的亲伦考量》,李加好的《古代中国避讳制度的法律史考察》,弓伟的《乡饮酒礼及其政治法律功能》,崔兰琴的《义绝与中国传统婚姻法制的精神》,王清文的《“秋冬行刑”制度及其历史根由》等等,都是试图开始以总结、阐释“中华民族数千年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特别法制”为特色的法史研究,就是试图从局部入手阐释我们民族的“同一的法”。自2004年我开始招收博士研究生以后,我又注意引导博士生们进行这样取向的研究,并已经初具规模。如陈会林的《明清地缘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研究》、黄东海的《传统中国商业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以商牙关系为中心的考察》、易江波的《近代中国江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以汉口码头为中心的考察》、李可的《唐宋宗教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等,均已经完成论文并通过答辩;已经选定题目正在写作中的还有张国安的《传统中国家族组织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刘华政的《传统中国手工业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研究》,都体现了同样的研究取向。
陈会
会林是我指导的第一名博士生。作为史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和法学专业硕士毕业生,他拥有法律史专业所需的较好的研究入门条件。在考入我校攻读博士学位之前,会林长期在湖北大学法学院从事法学理论、法律史等本科和研究生课程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并曾作为访问学者在我校研习法律史、法理等专业研究生课程,在南开大学学习计算机和文献学,在湖北大学从事文献检索教学与研究工作。这些经历又使他具备了从事法律史研究更好的学术基础。虽然早在2001年已经被评聘为法学副教授并承担繁重的教学任务,但会林还执意报考我校法律
这篇博士论文是我近几年指导完成的三届4篇博士论文中花费心血最少的一篇,其资料运用、谋篇布局、逻辑性、学术归纳、语言表达等诸多方面,都较快地达到了我的预期,这是很不容易的。我自己虽不怎么会写大部头文字,但我对学生的论文的要求还是较为苛刻的。会林的论文较快通过了我的苛刻审读,我由衷感到欣慰。记得我在赴湖南大学讲学途中的车厢里读完他的论文初稿后就曾发短信给他:“资料丰富、语言通畅、结构合理、逻辑清晰、归纳较为准确,比我估计的情形好多了。现在更要作的是准确提炼学术观点。”后来经过几次修改,又有了很大的改观。虽然尚未提炼出洪钟大吕般的振聋发聩的学术观点和诠释模式,但仍不失为一篇出色的法律史博士论文。
会林这篇论文所进行的研究,是对中国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侧面的宏观概括性阐述。这一研究,在从事考据性法史学研究的学者们看来也许是空疏了一些,但在我看来是总结、阐释中国传统社会或我们民族“同一的法”所必须的,是这一工程的一部分。这里研究的其实正是具有民族精神、民族性格的“同一的法”——民间纠纷的解决机制,包括理念、程序和方式、途径等。会林所特别关注的是传统中国的“地缘社会”亦即靠居住地相同相近这种地理纽带联系起来的社会共同体解决社会纠纷、恢复社会秩序的机制;他要研究的是在官府主导的解纷模式之外,由乡里、乡约、同乡会馆、乡间结社与集会组织等地缘社会群体带有自治性的纠纷解决机制。他关于传统地缘社会解纷机制的各个侧面――教化与维稳维权结合的解纷方式、息事宁人的解纷理念、妥协与自治的解纷原则、以社会生成法为主的解纷规则依据、多元权威互辅的效力保障、与其它解纷途径的衔接等等方面的归纳和阐发,都是相当深刻的。这一研究对于我们深入认识在官方制度和信息构成的显性的“大传统”之下由民间惯习和信息构成的隐性的“小传统”是特别有意义的。会林特别从传统中国基层社会的前民主意义上的社会自治的视角上对中国传统地缘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和意义进行了很好的归纳和阐释。我相信这一阐释相当程度上揭示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质和精神,相信对我们深入认识和把握体现中国“民族精神”、“民族性格”的民族法制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会林的这篇论文受到了答辩委员会的重视。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徐立志、武汉大学教授陈晓枫、山东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领导们很有眼光。他们看到了这一研究课题的特别价值,决定将这篇博士论文纳入“历史的法学”文丛出版。作为导师,我很感激,也很欣慰。付梓之际,会林要我写个序言,我欣然应允。我想通过这篇序言让更多的朋友了解我的“历史法学”研究取向和使命感,也为读者理解会林的这篇论文的主旨、内容和贡献作一个引介。匆匆草成,勉强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