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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女危害小:此论悖法

 

1984年,两高和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链接: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此外:“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的观点违背“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法治语境里只有公民、权利,而没有等级公民、身份公民之分,没有高级权利与低级权利之分。上述“危害性说”,是因身份、职业、作风而将公民划分了权利等级,这种权利等级意识是反法治原则的。

链接:法治社会的公民权利不看“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