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巍明:法律史告别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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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会林注:毕巍明是咱们中南法大法律
既然学校认为没有法律史很重要,要把它从本校法学本科的课程目录中删除,那么,作为一名讲授法律史课
事实上,真正让我感到震惊的并不是删除法律史本身,而是删除这门课程的原因——不实用。以是否实用为标准来考量法学课程的设置,这是我不能赞同的。一如大家所知道的,诸位所攻读的法学专业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社会人文学科。在我看来,法律是一种理论性极强的应用规范,而法学又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理论学科。法律较其他社会规范而言,它有完备的理论体系和严谨的制度规范;而法学与其他社会学科相比,又格外注重实践运用;理论与实践是如此紧密的结合,我们又岂能凭借单一的标准对法学各部分进行简单的取舍呢?
法律执业者,或者说,法律人,要有与寻常人不同的思维模式。法律人的思维模式源自他的专业知识,而专业知识首先是建立在一整套的理论基础之上的。
这套理论首先是法理。自然法告诉我们,一种符合自然的,正义的观念,可以指导我们作出正确的行为。世间的法律可能会因为王朝的覆灭,政权的更迭而导致消灭,但是,对正义的信赖会指引人们重新构建起法律秩序。
再看我们的法律史。法家看来,法律是王者驾驭臣下的工具,是维系集权统治的保障。而在启蒙思想家看来,法律是限制王权的依据,是保护权利的基石。对于古今中西的学习,我们可以知道,法律不仅是王者的利剑,它也能够成为庶民的坚盾。《自由大宪章》告诉我们,宪法是为了限制君主的肆意妄为,是让权力者做他该做的事;《拿破仑法典》告诉我们,民法是为了捍卫基本的财产与人格权利;而贝卡利亚的学说也告诉我们,刑法是要杜绝暴力的滥用。而我们现在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甚至是许多法律制度,都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发展一直演变到今天这个状态的。离开了法律史,甚至连法律本身都不能透彻的了解,又如何来运用法律呢?
法律人不是一个依照法律程式运行的机器,他是一个综合运用法律来协调多方利益,捍卫基本权利,维持社会稳定的职业群体。法律人有自己的价值追求,有自己的执业技巧,有自己的道德操守。那些用客观事实掩盖法律真实,用大众愤怒歪曲法律逻辑,用强权凌驾法律的事情,都是法律人所不能,更加不应,容忍的。
所以,法律永远是一个属于法学精英的独立王国,那些认为读懂法条即可参悟法律的实用主义者,那些以嘲弄的口吻谈论法律的暴力主义者,请原谅我的蔑视!
蒙蔽双眼的地美士女神:坚信内心的正义远胜于眼见的“真实”,她高举的利剑是属于法律的权威,她手持的天平象征着法律人的技巧。因此,我恳请诸位,未来法律王国的公民们:信仰正义远胜于其他,热爱法律远胜于其他,忠实执业远胜于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