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徽:唐律移植对古代日本社会变迁的影响
陈忠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 武汉)
摘要:古代日本对唐律的移植,对当时的日本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日本法制变迁因此完成了从奴隶制法制向封建社会法制的过渡。天皇政权模仿唐朝建立起完备的封建法律体系有其社会发展的必然性。本文试从唐律移植的背景、概况及其对古代日本社会的影响等方面对此展开论述,以揭示唐律移植在其社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唐律 日本 法律移植 社会变迁
法律移植是指一个传统中的法律被引进到另一传统中,或者说,一个国家或地区、民族的某种法律或法律体系在另外一个国家或地区、民族推行。法律移植是法律变革与发展的重要方式。本文试从日本移植唐律的背景、概况及其对古代日本社会的影响等方面对此展开论述,以揭示唐律移植在其社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
一、唐律移植前日本社会状况
古代日本在大化改新以前,处在奴隶主氏族贵族的统治之下。大氏族贵族掌握着大量的部民、土地,拥有比较有力的统治力量。自诩为“天照大神”后裔的天皇氏族虽然依靠神袛的光环占据着古代日本统治体系的最顶端,然而,囿于直接掌握的土地较少、生产力水平低下、地理环境闭塞等因素,天皇氏族并不具备较之于大氏族贵族的绝对统治优势,于是天皇(或称大王)不得不同大氏族贵族分享政治权力。天皇通过向大氏族贵族授予氏姓、官位以及恩荫等方式,将大氏族贵族纳入到自己的统治体系中;而大氏族贵族亦乐于接受这样的统治方式,氏族贵族除了向天皇交纳贡赋、服务于天皇政权以外,无需承担其他义务,对于所属的部民、土地拥有极大的自治权力。
同我国古代自秦汉建立起大一统的封建专制帝国、皇帝拥有政治经济军事各项大权不同,古代日本天皇只能通过氏族贵族间接地对臣民行使统治,即“天皇—氏族贵族—百姓”的统治模式。故而,这一时期(包括绳纹、弥生、古坟时代)的法律,主要是氏族法,法律形式主要以习惯法(不成文法)为主。关于这一时期的法律形态,在中日古代文献中有很多记述。据《三国志》卷30《魏书·倭人传》记载:“其俗,国大人皆四五妇,下户或二三妇。妇人不淫,不妒忌。不盗窃,少诤讼。其犯法,轻者没其妻子,重者灭其门户。其宗族尊卑,各有差序,足相臣服。收租赋,有邸阁。国国有市,交易有无,使大倭监之。”反应了这一时期,刑罚单一,法律零散,没有系统完备的成文法典,社会关系的调节主要依靠氏族内部的人伦尊卑秩序。
随着生产力发展、阶级分化加剧以及天皇与大氏族贵族实力增长,这种天皇与大氏族贵族之间脆弱的统治联系开始解体,统治危机加剧,古代日本社会走到了一个历史发展的重要节点[1]。
由于地理上的原因,日本很早就开始从毗邻的中国吸取先进的文化。古代日本弥生时代中后期,大量中原、高句丽移民离开故土,前往日本列岛定居,他们不光充实了古代日本的劳动力,更重要的是,他们带去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工具。如大和末期,日本刚刚进入文明社会不久,就引进并使用了铁制农具。显然,这些为数不多的铁制农具仅仅被当时的氏姓贵族所垄断。他们凭借这一优越的生产条件,大肆开垦、兼并土地,大大地加速了自身的成长,远远超越了社会其它阶层的进化程度。
拥有了强大统治实力的大氏族贵族很快地在政治上崛起,打破了长期以来的“天皇—大氏族贵族”统治同盟,他们的争权夺力,造成了天皇权力的衰落,也引发了七世纪日本社会的动乱,予大和朝廷以很大的威胁, 如527年筑紫国造磐井发动叛乱就是贵族们羽毛渐丰,开始与朝廷相抗衡的明显例子[2]。
严重的统治危机迫使天皇政权的一些精英分子开始寻求化解危机,稳固统治的新途径。这时,隔海相望的强盛唐朝成了这些王权分子的学习对象,希望凭借移植唐律,建立符合天皇政权统治利益的法律体系,重新调配社会资源,将重要的统治力量掌握在天皇政权手中,以期在日本国内建立起以天皇为中心的君主专制体系,这是唐律移植的必要性。
彼时的唐朝,封建经济繁荣,政治统治稳定,法律典籍完备,皇权得到了极大的巩固和发展,这令日本天皇政权统治集团十分仰慕。同时,遣唐使、留学生的派遣,将大量唐朝典籍、法典传回日本国内,也为移植唐律提供了必备的人才和知识储备。
二、日本移植唐律的概况
645年,中大兄皇子和中臣镰足等革新派势力发动政变,推翻了代表大氏族贵族苏我氏的统治,建立起新的天皇政权,并仿效中国,制定年号为大化元年,这就是历史上的“大化改新”。新即位的孝德天皇及其以后诸代天皇为了建立、巩固自己的
从7世纪下半叶开始,特别是8世纪至10世纪,即日本的奈良、平安时代,日本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摹仿唐律的法典。天智七年(668年)制定了《近江令》22卷, 这是由留唐学生高向玄理等人主持制定的日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天武十三年(686年),留唐学生伊吉博德等人主持编纂《天武律令》。
文武天皇大宝元年(701年),日本制定了其历史上划时代的法典《大宝律》6卷和《大宝令》11卷。《大宝律令》是大化改新后日本所制定的各项法律、法令的汇编,它虽已大都散失,但在日本却影响深远,堪称日本移植唐律仿行立法的典范。
元正天皇灵龟四年(718年),日本制定了其历史上最完备的法典《养老律》10卷和《养老令》10卷。《养老律令》是《大宝律令》的修订,内容上差异不大,它与现存唐律疏议篇目略同, 一般认为是以《永徽律令》为蓝本,并参酌了唐朝的《开元律令》。
称德天皇时日本有《删定令条》,桓武天皇时又有《删定令格》。《日本后纪·卷二十二》载“故右大臣从二位吉备朝臣真备,大和国造正四位下大和宿祢长冈等,删定律令二十四条, 辩轻重之舛错,矫首尾之差违”。嵯峨天皇与清和天皇时又分别出台《弘仁格式》与《贞观格式》。醍醐天皇时还修订有《延喜格式》。这样,日本不仅承袭了唐朝的律令体例, 还继承了唐律中的格和式,如当时很著名的《贞观格》和《武德式》在日本均得到翻版。正如《大日本史·刑法志》云“比皇朝所以遵神道,采唐制,删定五代之大典者, 可谓备矣”[3]。
三、唐律移植下的日本社会
经历了长达两百余年的唐律移植,日本仿效唐朝建立起了以律为定罪量刑的基本的法典,辅之以令、格、式等法律形式的系统的封建法律体系。在这一体系下,古代日本社会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移植唐律对古代日本社会变革产生了重要影响,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政治、社会结构、经济三个方面来谈:
政治方面:律令国家的出现。日本以唐为范本, 逐渐引进并制定了律、令、格、式成文法, 构成了先进的国家制度, 形成了学者所称的律令国家。在全面吸收的唐文化中, 法律文化具有核心意义, 因为它关乎国家体制和民众行为的规范问题。“事实上, 对唐代法律文化的引进, 的确是重塑日本社会政治形象, 从而深刻影响日本历史走向的重大事件”[4]。从日本对唐律文化的移植和继受中可以看到:一方面它以律令的形式确立天皇专制的政治体制;另一方面,建立起了维护支持天皇专制的官僚体制,如在中央政权中设立太政官、神袛官、弹正台及八省六卫府,在地方设立国-郡-里三级地方政权,高级官职由天皇直接任免的,并用律令的形式加以确定,以此建立起以天皇为中心的专制体系,以对抗大氏族贵族的政治影响。
在律令制的推行下,天皇巩固和强化了自大化改新以来对苏我氏为代表的与皇室抗衡的权贵势力的政治上的胜利,从法律上消除了对天皇专制的威胁。这一成果维持到平安时代中期(公元930-1068年)外戚藤原氏建立起摄关政治体制。如果单从政治形式和法律条文上考虑,那么律令制下的帝制要到武家把持的幕府政治的正式形成后才可以说名存实亡,但这已经是平安时代的晚期了(公元1068-1192年),亦即日本中世纪的开始。由此可以推出,来源于唐代法律文化的律令政治,在近500年的时期内,成为了日本政治的现实。
社会结构方面:良贱制社会阶层结构形成。移植唐律引发的社会变革给旧有的身份等级制也带来了重大的影响。于是天皇政权不断地修正和调整旧有的氏姓制度,使其适应新的国家体制和社会体制,同时,模仿唐朝的身份制度,将其传统的氏族制度发展成为一种新的身份体制,即“良一贱”身份等级制(以下简称良贱制)。从7世纪初的改革至8世纪前期律令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看作是良贱制发生、实施和确立的过程。
所谓良贱制,就是日本古代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在天皇和皇族之下将全体人民分为良民和贱民两大身份,并且规定这两者之间禁止通婚和收养[5]。不仅如此,还规定了贱民身份中的各身份阶层之间原则上不得通婚和收养。在刑罚上,也对良人和贱民规定了各种等差。另一方面,在做出上述法律规定的同时,在法律上为良人身份中的上层、即贵族官人阶层规定了诸多的权利和特权,包括刑事犯罪的减轻或豁免权,担任高级官职的权利,官人子孙通过荫袭成为高级官僚的权利,进入“大学”、“国学”学习的权利,占有大量禄户、田地的权利等。
官人阶层的内部,是通过一种称作“位阶制”的爵位制度来调整其内部的权力和利益分配关系。授予官人阶层的爵位称作“位”,位与位之间的等差称作“位阶”。确定位与位阶的制度即是“位阶制”。位阶的叙授是以与天皇及其一族的远近关系、氏姓门第的高下,以及在政治、经济上的实力地位为标准。因此,只有有实力的豪门世族才能得到爵位。
而与之相对应的是庶民与贱民阶层,这两个阶层不光承担着律令国家主要的赋税、劳役来源,还受到律法的残酷管制,虽然庶民可以通过参加贡举来改善自身的社会地位,但很难跻身上层统治集团,往往终其一生亦只能担任低级别的技术性官吏,贱民则几乎不能改变自身的社会地位[6]。
这种良贱阶层天然对立的社会结构加大了律令国家的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差距,并使不同阶层固化,很难实现不同阶层之间的变化与重组。这种社会结构同唐朝及以后中国个王朝实行科举制、限制荫袭,使得社会阶层能够比较正常地变化重组,消弭各阶层之间的差异以扩大
经济方面:通过班田收授法与租庸调制的施行,建立起封建性的均田制。唐律移植前,日本的经济制度是部民制,部是根据民众的技术特长和王族以及氏族首领们的生活需要编成的社会生产的基层组织。部民是指在部中进行手工业生产、农耕、处理专项事务等各种生产劳动的日本民众,部的种类繁多,当时几乎所有的日本民众都被编入部中成为部民。部民的隶属关系分为公有部民和私有部民: 公有部民直辖于国家且只有国王有权调动,实际上是王族部民; 私有部民则归属各氏族首领所有,这类部民的人数最多。部民不是奴隶,他们有生产工具、生产资料,也可以组建家庭,定期向国家和领主服劳役。
为了
班田收授法效法隋唐的“均田制”,班,是分、赐的意思。它规定土地属于国家,国家每六年按人口把田地分给农民,“凡田,六年一班”即指此。实行班田收授,首先须编定全国的户籍。班田的具体作法是:凡六岁以上公民,由政府班给口分田,男子二段,女子为男子的三分之二。官户奴婢与公民相同,家人、私奴婢则给公民的三分之一。有位、有职、有功者,按位的高低,功的大小,班给相应的位田、职分田、功田等。除口分田之外,还相应给以若干宅地和园田,为世业田,若绝户还公。田地不得买卖,受田者死后归还。“班田收授法的颁行、均田制的建立,打破以往氏族贵族私有田地、部民的体制,将部民转化成为封建性的隶农”[8]。
参考文献
[1]王毅:论日本大化改新的成败 [J],《世界历史》1983年第3期。
[2]徐建新:古代日本律令制国家的身份等级制 [J],《世界历史》2001年06期。
[3]石田琢智:日本移植唐朝法律考述 [J],《法学》1999年第五期-理论法学版。
[4]郑显文:从唐律到日本律—关于日本律成立的几个问题 [J],《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2期。
[5]张中秋:日本输入唐代法律文化的效果与影响 [J],《法学》,2008年第三期。
[6]王军有:大化改新性质博弈论——兼论日本律令时代的封建性 [J],《延边大学学报》 2012年5期-学术探索版。
[7]邵峰:日、唐律令官人出身制度的比较研究 [J],《齐鲁学刊》2008年第4期总205期。
*陈忠徽,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2012级硕士研究生。
[1] 郑显文:从唐律到日本律——关于日本律成立的几个问题 [J],《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2期。
[2] 王毅:论日本大化改新的成败 [J],《世界历史》1983年第3期。
[3] 转引自:石田琢智:日本移植唐朝法律考述 [J],《法学》1999年第五期-理论法学版。
[4] 张中秋:日本输入唐代法律文化的效果与影响 [J],《法学》,2008年第三期。
[5] 徐建新:古代日本律令制国家的身份等级制 [J],《世界历史》2001年06期。
[6] 邵峰:日、唐律令官人出身制度的比较研究 [J],《齐鲁学刊》2008年第4期总205期。
[7] 徐建新:古代日本律令制国家的身份等级制 [J],《世界历史》2001年06期。
[8] 王毅:论日本大化改新的成败 [J],《世界历史》198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