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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并重文采斐然:陈水扁案判决书

  

陈会林按:台北地方法院2009911对陈水扁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引起各方关注。判决书情理并重,文采斐然,特摘录判决及说理部分转载如下,供参考。

 

判决

陈水扁:

无期徒刑,并科罚金新台币贰亿元,褫夺公权终身。

1.国务机要费机密费挪为私人支出,95年(指民国95年即公元2006年)71刑法修正前;

2.国务机要费机密费挪为私人支出,9571刑法修正后;

3.以不实犒赏清册诈领国务机要费非机密费;

4.以(他人消费之)私人发票诈领非机密费;

5.龙潭购地案;

6.陈敏熏交付贿赂案。

吴淑珍:

无期徒刑,并科罚金新台币叁亿元,褫夺公权终身。

1.国务机要费机密费挪为私人支出,9571刑法修正前;

2.国务机要费机密费挪为私人支出,9571刑法修正后;

3.以不实犒赏清册诈领国务机要费非机密费;

4.以(他人消费之)私人发票诈领非机密费;

5.龙潭购地案;

6.陈敏熏行贿案;

7.南港案。

法院量刑审酌之理由

      爰审酌被告陈水扁曾任律师、立法委员,受外界誉为正义象征,形象良好,有幸获取人民信赖,荣登元首之位,担任我国第1011任总统,现仍享有卸任总统礼遇条例之各项尊崇,本应将“作之君、作之师”铭刻于心,秉持总统高度,为民表率,殚心竭虑,以福国淑世为己任,然而却为一己之私,纵容家人与身旁亲信,以权生钱,致未能秉持廉洁自守、忠诚国家之初衷,将总统有权动支,须用于国家政经建设访视、军事访视、犒赏及奖助、宾客接待与礼品致赠等之国务机要费,任意挪取、占用,甚至以不法方式诈领,致立意良善之国务机要费,至此竟沦为总统之家族零用金。又被告陈水扁身为一国元首,当知“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风行草偃,上行下效”不变之理,却公开高举改革大旗,私下行贪腐之实,滥用总统职权,上从假借国家经济科技发展政策,下至公股投资职位,均能以金钱交易牟利私囊;被告陈水扁此举,公私不分,知法犯法,不但有违法律人之良知,且已背弃人民之托付与期待,难为表率。

亲信权贵有样学样,官箴日渐败坏,主管机关配合浪费公款仅为解决私人财务,财政部长必须戒慎恐惧安排私人职位,内政部长配合提供标案数据,可见一斑。嗣又知法犯法,以空前繁复手段将不法所得洗至国外。

又被告吴淑珍身为被告陈水扁之妻,因意外受有身体上之残疾,固甚可悯,然其曾任立法委员,当知国家公帑分毫,均源自人民血汗,却于被告陈水扁获选担任总统后,以总统夫人之尊,非但不能力持清廉,反而每每藉权势地位,获取巨额私利,公款私用,又与民间企业主往来,失所分际,将被告陈水扁之总统职位限缩于财团豪阀之服务,身为台湾三大家之鹿港辜家,尚需以贿赂维系家业,其余企业更不必书,已然反背人民之殷殷期盼,且其二人于95年间国务机要费案爆发争议后,不知以民意为圭臬,反省自躬,反而穷尽总统之权力,以可操纵之国家行政及党政之力,大肆进行全面性之灭证、伪证、串供。

被告陈水扁明知己咎,却以前朝不法在先,发动转型正义攻势,企图合理化自己恶行,藉以逃避司法之侦查及诉讼进行,即便卸任之后,仍以过往丰厚人脉及残存权力继续为之,从不间断,又被告陈水扁秉其权势,视社会基柱之法律为无物,再肆意冠以政治干预,不愿循正当诉讼程序,每每以政治干扰司法,不论法律、证据,不提自家异于正常收支之巨额资产,言却必称司法迫害云云,显然对犯罪明确已然自知,仅侥幸图政治势力介入解决而已,身为法律人,却视司法为玩物,甚属不该,其二人行止均对司法信誉破坏至深,及其二人之素行、生活状况、智识程度、犯罪不法所得之高令人咋舌、犯罪之手段及违法义务之程度,犯后态度等一切情况,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并谕知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6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并定其应执行之刑,另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7条、修正前刑法第37条第1项规定,褫夺公权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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