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管子之法治主义
陈会林注:《管子之法治之主义》是梁启超的一篇重要法学篇章文献,但《梁启超法学文集》(范忠信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中没有收录(有目无文),现迻录于此,以补微憾。此文系《管子传》第六章,作于1909年,原载《饮冰室合集》第七册,即专集第二册。
今世立宪之国家,学者称为法治国。法治国者,谓以法为治之国也。夫世界将来之政治,其有能更微于今日之立宪政治者与否,吾不敢知。藉曰有之,而要不能舍法以为治,则吾所敢断言也。故法治者,治之极轨也,而通五洲万国数千年间。其最初发明此法治主义,以成一家言者谁乎?则我国之管子也!
立宪国之纯任法治,夫人而知之矣。即在专制国,亦未有舍法家之精神而能为治者也。泰西前事,且勿具征;即以我国历史洞之,自管子而后,以政治家闻者,若郑之子产,若
法治精神易为如此其急也?曰:考诸国家之性质而可知也。国家之要素三:曰土地,曰人民,曰主权。三者具然后国家之形以成有土地人民,而无主权,则地虽广人虽众,终不过一社会,而不得字以国家。主权者何?最高而无上,唯一而不可分,有强制执行之力,得反乎人民之意志而使之服从者也(近世国法学者所说大略如此)。而此主权者,则于国家成立之始,同时而存在者也。主权之表示于外者谓之法,故有国斯有法,无法斯无国。故言治国而欲废法者,非直迂于事理,亦势之必不可得致者也。而其强制执行力之范围广者,则其主权所及之范围亦广,否则其主权所及之范围狭;强制执行力之程度强者,则其主权所行之程度亦强,否则其主权所行之程度弱。夫主权之范围狭而程度弱,则国家之三要素,弱其一矣!若是者,谓之病的国家,病而不治,则其去死亡也几何!故不问为立宪、为专制,苟名之曰国家者,皆舍法治精神无以维持之,盖为此也。
管子以法家名,其一切设施,无一非以法治精神贯注之。今先广叙其学说,以观其政术之所本焉。
第一节 法治之必要
管子论国家之起原,以为必有法然后国家乃得成立。其言曰:
(《君臣篇》下)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于是智者诈愚,强者凌弱,老幼孤弱,不得其所。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为民兴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师之。……上下设,民生体,而国都立矣!是故国之所以为国者,民体以为国;君之所以为君者,赏罚以为君。
(《正世篇》)民者,被治然后正,得所安然后静者也。夫盗贼不胜,邪乱不止,强劫弱,众暴寡,此天下之所忧,万民之所患也。忧患不除,则民不安其居;民不安其居,则民望绝于上矣。
此皆言民之所以乐有国者。以无国则人人各率其野蛮之自由,无所限制,惟以争夺相杀为事,无一日焉能安其居。故国家之建设,实应乎人民最急之要求。而思所以副此要求,使人民永脱于忧患之域者,则国家之职也。此其言与泰西硕儒霍布士所说多相暗合。霍氏之言曰:
国家未建以前,无所谓正不正,无所谓善恶。夫今日吾济所谓正而善者,谓葆吾固有之权利而践吾当行之义务也。其所谓不正而恶者,谓放弃吾当行之义务而侵人固有之权利也。虽然,国家未建以前,无权利义务之可言。盖人之情,愿生而恶死,好乐而惮苦,此受之于天者也,故人人咸有趋生避死舍苦就乐之权利。凡一切外物,苟可以赡吾生而资吾乐者,皆得而取之,此实万人平等之权利也。夫既已万人同一权利,则亦无一人有权利焉矣。甲日此物当属于我也,乙亦日此物当属于我也。人人威力相同,其对于外物之权利相同,而同一物也,同时各欲得之,则非战斗之结果,终莫能决此物之究当谁属也。当此时也,无所谓正不正,无所谓善恶,惟以勇力与诈谋为唯一之道德。虽然,此现象不可以久也。彼其所以日相战斗者,凡以为趋生而避死,舍苦而就乐耳。然长此蜩唐沸羹,则生日与死邻,而乐不偿所苦。人人有鉴于此,于是胥谋给契约以建国。国建而法制生,于是人人之权利,各有所限,不能相侵,于是正不正之名词,始出焉矣。
此其论国家之所以成立,最为博深切明。人民之所以赖有国家者,全在于此。而管子之言,则正与之吻合者也。管子既言国家之目的,在为民兴利除害,而何以能达此目的?则所恃者法也。故其言曰:
(《法法篇》)法者,民之父母也。
(《任法篇》)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又)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
(《禁藏篇》)夫不法,法则治(房玄龄注云:言不法者,必以法正之,故治)。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之所悬命也。
(《七法篇》)不明于法而欲治民一众,犹左书而右息之。
(《法禁篇》)故有
(《法法篇》)虽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圆也。故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而正方圆。虽圣人能生法,不能舍法而治国。
(《明法篇》)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
上所举者,皆管子极言法之于治国如此其急也:而其指归则凡以正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使国家之秩序得以成立而已。故其释法律令三者之作用曰:“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七主》《七臣》篇)而法律何以能兴功、惧暴、定分、止争?则管子又申言之曰:
(《禁藏篇》)凡人之情,得所欲则乐,逢所恶则忧,此贵贱之所同也。近之不能勿欲,远之不能勿恶,人情皆然。而好恶不同,各行所欲,而安危异焉,然后贤不肖之形见也。夫物有多寡,而情不能等;事有成败,而意不能同;行有进退,而力不能两也故立身于中,养有节;(中略)故意定,而不营气情;气情不营,则耳目毅;耳目毅,则侵争不生,怨怒无有,上下相亲,兵刃不用矣。
荀子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争,争则乱。”(《礼论篇》)慎子曰:“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今本阙,据《马氏意林》引)此其义皆足与管子相发明。分也者,即今世法家所谓权利也。创设权利,必借法律,故曰定分止争也。民之所以乐有国而赖有法者,皆在此而已。
凡此皆泛论法之作用也。然国家既成之后,有国者不可不以法治精神行之,则管子犹有说焉。曰:
(《权修篇》)欲为其国者,必重用其民:无以畜之,则往而不可止也;无以牧之,则处而不可使也。远人至而不去,则有以畜之也;民众而可一,则有以牧之也。见其可也,喜之有征;见其不可也,恶之有刑。赏罚信于其所见,虽其所不见,其敢为之乎?见其可也,喜之无征;见其不可也,恶之无刑。赏罚不信于其所见,而求其所不见之为之化,不可得也。厚爱利,足以亲之;明智礼,足以教之。上身服以先之,审度量以闲之,乡置师以说道之,然后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故百姓皆说为善,而暴乱之行无由至矣!
(《八观篇》)故形势不得为非,则奸邪之人惠愿;禁罚威严,则简慢之人整齐。(中略)是故
(《正世篇》)治莫贵于得齐,制民急则民迫,迫则窘,窘则失其所葆;缓则民纵,纵则淫,淫则行私,行私则离公,离公则难用。故治之所以不立者,齐不得也,齐不得,则治难行。故治民之齐,不可不察也。
吾读此而叹管子之学识,诚卓越千古而莫能及矣!泰西学者之言政术,率分两派:其一则主张放任者,其一则主张干涉者。主张放任者,谓一切宜听民之自为谋,以国家而为民谋,所谓代大匠斫必伤其手也;主张干涉者,谓假使民各自为谋而能止于至善,则复何赖乎有国家?民之所以乐有国家者,正以幸福之一大部分,各自谋焉而决不能得,故赖国家以代谋之。国家而一切放任,则是自荒其职也。且国家者非徒为人民个人谋利益而已,又当为国家自身谋利益,故以图国家之生存发达为第一义,而图人民个人之幸福次之。
苟个人之幸福而与国家之生存发达不相容,则毋宁牺牲个人以裨益国家。何也?国家毁则个人且无所丽,而其幸福更无论也!是故放任论者,以国民主义为其基础者也;干涉论者,以国家主义为其基础者也。放任论盛于十八世纪末与十九世纪初,干涉论则近数十年始浮兴焉。行放任论以致治者,英国与美国也;行干涉论以致治者,德国与日本也。斯二说者,皆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不容以相非。然以今后大势之所趋,则干涉论必占最后之全胜,盖无疑矣!
彼近日盛行之社会主义,又干涉论之最极端者也!大抵人民自治习惯己成之国,可以用放任;人民自治习惯未成之国,必须干涉。对外竞争不烈之国,可以放任;对外竞争极烈之国,必须干涉,此其大较也。我国之言政者,大别为儒墨道法四家,道家则纯主放任者也,儒墨则亦畸于放任者也;其纯主干涉者,则法家而已。而历观数一千年来,其有政绩可传法于后者,则未有舍干涉而能为功者也。此无他故焉,管子所谓治莫贵于得齐,非有以牧之,则民不一而不可使。齐也,一也,国家所以维持发达之最要条件也。苟放任之而能致焉,则放任容或可为;放任之而不能致焉,则干涉其安得已也?
试观我国今日政治之现象与社会之情态,纪纲荡然,百事丛挫;苟且偷惰,习焉成风;举国上下,颓然以暮气充塞之,而国势堕于冥冥,驯致不可收拾者,何莫非放任主义滋之毒也。故管子之言,实治国之不二法门,而施之中国尤药之瞑眩而可以廖疾者也!
然则用法家之干涉主义,而所谓齐者一者遂能必收其效乎?管子则以为必能,其言日:“夫法之制民也,犹陶之于植,冶之于金也。故审利害之所在,民之去就,如火之于燥湿,水之于高下。”(《禁藏篇》)又曰:“昔者尧之治天下也,犹埴之在埏(音shan)也,唯陶之所以为;犹金之在垆,恣冶之所以铸。其民引之而来,推之而往;使而成,禁之而止。故尧之治也,善明法禁之令而已矣!”(《任法篇》)此其言果信而有征乎?曰:吾试征诸近世勃兴之德国。彼德国者,当三十年前,欲举其民皆为优于兵战之民,而其民果为优于兵战之民矣!近三十年来,欲举其民皆为优于商战之民,而其民果又优于商战之民矣!夫民则犹是民也,何以前此荼然见制于法者!一旦而为欧洲大陆第一雄武之国,前此工艺品皆仰给于英者,一旦而反为全世界所仰给也。是故苟有大政治家在上,能善其干涉之术,则其于民也,(元刂))之使圆,砺之使方,唯其所欲,无不如意。管子所谓如植之从陶、金之从冶者,洵不诬也!而非以法家之道行之,势固不可得致。夫以一国处万国竞争之涡中,而欲长保其位置,毋俾陨越,且继长增高以求雄长于其侪,则必当先使其民之智德力,常与时势相应,而适于供国家之所需。国家欲左则左之,欲右则右之。全国民若一军队然,令旗之所指,则全军向之。夫如是乃能有功也。而欲致此,则舍法治奚以哉?
管子又言曰:“为国者反民性,然后可以与民戚;民欲逸而教以劳,民欲生而教以死。劳教定而国富,死教定而威行。”(《侈靡篇》。案:房注谓威行者行于外国也)又曰:“夫至用民者,杀之、危之、劳之、苦之、饥之、渴之,用民者将致之此极也,而民毋可与虑己者。明王在上,道法行于国,民皆舍所好而行所恶。”(《法法篇》)夫《管子》全书之宗旨,在顺民心为民兴利除害;而此文云云者,非以民为当狗也,亦非与平昔所持之宗旨相矛盾也。盖为国家之生存发达起见,往往不得不牺牲人民一部分之利益;而其牺牲人民一部分之利益,实亦间接以增进人民全体之利益而已。治国家者,苟不能使人民忻然愿牺牲其一部分之利益而无所怨,则其去致治之道远矣!法治之效,则在是而已矣!
管子既言法治之必要,而所以举法治之实,则尤在法立而必施,令出而必行。其言曰:
(《君臣篇》上)君道不明,则受令者疑;权度不一,则修义者惑。民有疑惑贰豫之心,而上不能匡,则百姓之与间,犹揭表而令之止也。
(《法法篇》)令入而不出谓之蔽,令出而不入谓之壅;令出而不行谓之牵,令入而不至谓之瑕。牵瑕蔽壅之君,非杜其门而守其户也,为令之有所不行也。
(又)凡大
吾向者论主权之强弱与国家之强弱成比例,管子此言,盖先我言之矣!今夫有一千万人之国,而无一人不服从国家之命令,则为其国家之所有者一千万人也。有一千(万)万人之国,而服从国家之命令者仅十之一,则其国家所有者,亦仅一千万人也已耳!渐假而服从国家之命令者仅百之一,则其国家所有者,虽号称一万万人,实乃一百万人已耳。夫以一百万人之国与一千万人之国竞声不败矣!故以大国挫屈于小国者,历史上数见不鲜。昧者或骇为怪现象焉,而不知考其实际,彼小者乃实大,而大者乃实小也。三百年前,前明之所以屈于本朝,是其例矣。二十年前,中国之所以屈于日本,又其例矣。夫所谓服从国家命令十之一、百之一者,非必其余之人悍然以抗命令云也。或阳奉阴违而国家莫能纠察焉;或朝令暮改而人民莫知适从焉;或行法之二三违其七八,而吏熟视无睹焉,凡此皆足以坠国家之威信而亵其主权。威信坠,主权亵,则后此之法令,愈失其效力矣!
是故虽有亿兆之众,而无百千人之用。夫以区区五千万人之日本,而咄磋之间,可以出能战之兵数十万。司农所入,一岁可至八万万,有事且能倍之。以堂堂五万万人之中国,而此两者皆不逮彼十之一,岂非以彼则法无不立,令无不行?我之法之所立、令之所行者寡,而所废者多耶?夫比年以来,我国亦法令如牛毛矣!
然曾无所谓法治精神者以贯注之,是以有法等于无法也。管子又曰:“国大而政小者,国从其政;国小而政大者,国益大。”(《霸言篇》)夫政之大小以何为标准?亦曰:法之立不立,令之行不行而已矣。而天下古今之国家,其得失之林,尽于是矣!故管子之为教也,曰:“亏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从令者死,五者死而无赦,惟令是视”(《重令篇》)非好为深刻之言也,以为非是则法治之目的不能达也。故又申言其理由日: “明王见必然之政,立必胜之罚,故民知所必就,而知所必去。推则往,召则来。如坠重于高,如渎水于地,故法不烦而吏不劳民无犯禁,故百姓无怨于上”(《七臣》、《七主》篇)又曰:“以有刑至无刑者,其法易而民全;以无刑至有刑者,其刑烦而多奸夫。先易者后难,先难者后易,万物尽然。明王知其然,故必诛而不赦,必赏而不迁者,非喜予而乐其杀也,所以为人致利除害也。”(《禁藏篇》)是故,法治者,以秋肃之貌,而行其春温之心,斯则管子之志也!
第二节 法治与君主
论者曰:“今世立宪国之言法治,凡以限制君权;而管子之言法治,乃务增
虽然,管子之法治主义,又非有所私
管子日:“地之生财有时,民之用力有倦,而人君之欲无穷。以有时与有倦养无穷之君,而度量不生于其间,则上下相疾也”(《权修篇》)夫所谓度量者何?则法而已矣!由此观之,则法之所以限制君权者可见矣!
管子既极言法之期于必行,而谓法之有不行,其首梗之者必君主也。故曰:“凡私之所起,必生于主”(《七臣》《七主》篇)又曰:“有道之君,善明设法,而不以私防者也。而无道之君,既已设法,则舍法而行私者也,为人君者释法而行私,则为人臣者援私以为公。”(《君臣篇上)_又曰:“为人君者倍道弃法而好行私谓之乱。”(《君臣篇下》)由此观之,则管子之所谓法者,乃国家所立以限制君主,而非君主所立以限制臣民,其义益明。
管子重言曰:“圣君任法而不任智,故身佚而天下治。”(《任法篇》)又曰:“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又曰:“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俱《明法篇》)又曰:“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其杀戮人者不怨也,其赏赐人者不德也。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是以官无私论,士无私议,民无私说,皆虚其匈以听于上。上以公正论,以法制断,故任天下而不重也。今乱君则不然,有私视也,故有不见也;有私听也,故有不闻也;有私虑也,故有不知也。夫私者,壅蔽失位之道也。上舍公法而听私说,故群臣百姓,皆设私立方以教于国,群党比周以立其私,请谒任举以乱公法,人用其心以幸于上,上无度量以禁之。是以私说日益,而公法日损,国之不治,从此始矣!”(《任法篇》)统观管子全书,其于人主公私之辨,一篇之中,三致意焉。
所谓公者何?从法而已矣!所谓私者何?废法而已矣!以君主而废法者,管子所悬为厉禁,犹之以君主而违宪者,立宪国所悬为厉禁也。商君之言法,不过曰法行自贵近始,而犹未及
虽然,管子仅言君主之当奉法而不可废法,然果由何道
即在今世立宪国,其君主固以违宪为大戒,然使其君主而有意必欲违宪,固亦未始不可矣。其所以不违者,鉴于利害安危之途而有所惮也。夫管子亦欲使人主鉴于利害安危之途而有所惮焉尔,是故不足为管子病也。
第三节 法治与人民
无论何种之国家,必以人民为统治之客体。故法治之效力,其所及者则人民也。管子以齐其民、一其民为治国之首务,故必以法部勒之。其所持之理由,既如前述。然昧者犹或以刍狗其民为疑。此于政治之原理,有所未莹也。管子屡言:“不为爱民亏其法,法爱于民。”(《七法篇》《法法篇》凡三见。)夫立法凡所以保民也,而谓爱民不如其爱法者何也?盖爱民者莫如使之辑和于内而竞胜于外。辑和于内,则民无攘夺相杀之恐,得以安其居乐其业,而生事日以丰矣。竞胜于外,则民之所凭藉以自保自养者,不致为人所蹂躏,而有百世之安矣!此两者,国家之所当常务也。
管子乃言曰:“计上之所以爱民者,为用之爱之也。为爱民之故,不难毁法亏令,则是失所谓爱民矣。(中略)故善用民者,轩冕不下拟:而斧钱不上因,如是则贤者劝而暴人止。贤者劝而暴人止,则功名立其后矣。蹈白刃、受矢石、入水火以听上令,上令尽行,禁尽止。引而使之,民不敢转其力;推而战之,民不敢爱其死。不敢转其力,然后有功;不敢爱其死,然后无敌。进无敌,退有功,是以众皆得保其首领,父母妻子,完安于内。故民未尝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功。”(《法法篇》)此言可谓知本矣。盖爱民之效,莫急于使其父母妻子得完安于内;而欲其完安,则非进无敌、退有功焉不可也。欲其有功而无敌,非民皆为用焉不可也。欲民皆为用,非法必立、令必行焉不可也。故曰法者民之父母也.夫孰知杀之、危之、劳之、苦之、饥之、渴之之正以行其爱也?管子又言日:“天不为一物枉其时,
是故管子之教,法令不立则已,立则期以必行而无所假借。“令一布而不听者存”(《法禁篇》),管子以为是取亡之道也“令出自上,而论可与不可者在下”(《重令篇》),又管子所不许也。管子肪列圣王所禁者数十事(《法禁篇》),有一于此,罚所必及也。而有罪而赦,又管子所最不取也。其言曰:“凡赦者小利而大害者也,故久而不胜其祸;毋赦者小害而大利者也,故久而不胜其福。”(《法法篇》)“明必死之路,开必得之门。”(《牧民篇》) “有过不赦,有善不遗。”(《法法篇》)此管子最要之训条,而法治之精神,亦尽于是矣!
夫管子所以齗齗(音yin)谨是者,非好为操切也,凡以示信于人民而已。故曰:“信之谓圣。”(《四时篇》)又曰:“赏罚莫若必成,使民信之。”(《禁藏篇》)又曰:“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令已布而赏不从,则是使民不劝勉;令已布而罚不及,则是教民不听。号令必著明,赏罚必信密,此正民之经也。”(《法法篇》)夫国家而不能得信用于其民,则统治权将不可复施,此管子所为兢兢也。
虽然,管子者,非滥用国家之威权,而以压制人民为事者也。故其言曰:
(《法法篇》)君有三欲于民,三欲不节则上位危。三欲者何也?一日求,二日禁,三日令。求必欲得,禁必欲止,令必欲行。求多者其得寡,禁多者其止寡,令多者其行寡。求而不得则威日损,禁而不止则刑罚侮,令而不行则下陵上。故未有能多求而多得者也,未有能多禁而多止者也,未有能多令而多行者也。何故?曰上苛则下不听,下不听而强以刑罚,则为人上者众谋矣。为人上而众谋之,虽欲毋危,不可得也。号令已出又易之,礼义已行又止之,度量已制又迁之,刑法已错又移之,如是,则庆赏虽重,民不劝也;杀戮虽繁,民不畏也。故日:上无固植,下有疑心;国无常经,民力必竭。
由此观之,则管子之不肯滥用法权,可以见矣。古人有言:轻诺者必寡信。夫惟期于必信者,故不得不于诺之始焉慎之也。管子之法,期以必行,故法权愈不得而滥用也。故政策未定而孟浪设施,以致终不能举综核之实者,法家所大禁也。呜呼!可以鉴矣。
管子之政术,虽主干涉而不主放任,然必于其可涉者而始干涉之,非苟焉已也一故发令之权,虽操
抑管子之所设施,尤有与今世之国会极相近者。《桓公问篇》云:
桓公问管子日:吾念有而勿失、得而勿亡,为之有道乎?对日:勿创勿作,时至而随,毋以私好恶害公正,察民所恶以自为戒。黄帝立明台之议者,上观于贤也;尧有衢室之问者,下听于人也;舜有告善之旌,而主不蔽也;禹立谏鼓于朝,而备讯唉;汤有总街之庭,以观人诽也;此古圣帝明王所以有而勿失、得而勿亡者也。桓公日:吾欲效而为之,其名云何?对日:名日啧室之议。
啧室之议者,人民监督政府之一机关也。此机关在当时果曾设立与否?今不可考。其内容组织若何?今更不可考。而要之管子深明此义而曾倡此论,则章章矣。
人民之监督政府,管子所认为神圣而不可侵犯者也:其言曰:“丹青在山,民知而取之。美珠在渊,民知而取之。是以我有过为,而民无过命,民之观也察矣,不可遁逃。我有善则立誉我,我有过则立毁我。当民之毁誉也,则莫归问于家矣,故先王畏民。”(《小称篇》)“桓公曰:‘我欲胜民,为之奈何?’管子对曰:‘此非人君之言也。胜民为易,然胜民之为道,非天下之大道也,使民畏公而不见亲,祸亟于身,虽能不久。’”(《小问篇》)由此观之,则管子之所以尊民权者,可见矣!由前之说,则是立法之事业,与民共之也;由后之说,则是行政之责任,惟民监之也。夫今世所谓立宪政治者,其重要之精神,具于是矣!后世不察,徒以其主张严刑峻法之故,而指其言为司空城坦书与李斯之《督责论》,同类而并笑之。是得为知管子矣乎?
难者曰:据吾子所称引,管子既以法峻治其民,丝毫不肯假借;而又敬畏其民,谓为神圣不可侵犯。此二义者得无相冲突乎?应之曰:不然。其所峻治者,人民之个人也;其所敬畏者,人民之全体也。夫人民之在国家也,常具两种资格:一日为国家分子之资格,谓相结集以组成国家也;二曰为国家机关之资格,谓从法律所规定而构成国家之一种机关也(如任国会议员及选举国会议员皆是)。当其为国家分子也,则受统治权之支配者也;当其为国家之机关也,则执行统治权之一部者也。惟其受统治权之支配也,故奉法而不容假借;惟其行统治权之一部也,故神圣而不可侵犯。夫今世之立宪国,则孰不神圣其民者?抑又易尝以神圣之故,而谓奉法可以假借也?夫管子之法治精神,亦若是则已耳!而何冲突之与有?
第四节 立法
慎子曰:“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西人亦有此百,法学家常称道之)此慰情胜无之沦也。若语于圆满之法治主义,决不能以是即安也。管子《法法篇》曰:“不法法则事毋常(房注:不设法以法下,故事无常)。法不法则令不行(房注:虽复设法,不得法之宜,故令不行)。令而不行,则令不法也;法而不行,则修令者不审也”故管子之言法治主义,以得良法为究竟者也。
然则欲得良法,其道何由?管子曰:“根天地之气,寒暑之和,水土之性,人民鸟兽草木之生物皆均有焉,而未尝变也,谓之则。不明于则而欲出号令,犹立朝夕于运均之上,檐竿而欲定其末。”(房注云:均,陶者之轮也,一正朝夕所以正东西也,今均既运,则东西不可准也.檐,举也、夫欲定末者必先静其本,今既举竿之本,则其未不可定也)。此管子对于法之根本观念也。则者何?即西儒所谓自然法,又称性法者是也。孟德斯鸠曰:“靡异不一,靡变不恒”又曰:“物无论灵否,必先有其所以存,有其所以存,斯有其所以存之法。”(俱见《法意》卷一)此言自然法之性质也。吾中国古籍,于此义最多所发明。诗曰:“有物有则。”孟子释之曰:“有物必有则,谓其则存于物之中也”诗又曰:“不识不知,顺帝之则。”《易·象传》曰:“乾元用九,乃见天则。”《系辞传》曰:“天垂象,圣人则之。”《春秋左氏传》曰:“易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谓命也。是以有动作威仪之则,以定命也。”凡以明此义也。吾国先哲,谓自然法为万法之本,凡立法者不可不根据之,故《易·系辞传》又云:“是故明于天之道,而察于民之故,是兴神物,以前民用。一阖一辟谓之变,往来不穷谓之通。见乃谓之象,形乃谓之器,制而用之谓之法。”管子所谓必明于则然后能出号令,即此意也。管子又日:“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乎道”(《心术篇》上)此之谓也。
管子又曰:“凡物载名而来,圣人因而财之(按:财同裁),而天下治实不伤”(《心术篇下》)。又曰:“修名而督实,按实而定名,名实相生,反相为情。名实当则治,不当则乱、名生于实,实生于德,德生于理,理生于智,智生于当”(《九守篇》)名实者,即法之所由起也,而综核名实,即法治之精神具矣。
管子之言立法,贵画一而重简易,故曰:“法不一则,有国者不祥”(《任法篇》)又曰:“数出重法而不克其罪,则奸不为止”(《七臣七主篇》)。管子之言立法,贵适时而贱保守,故日:“民不道法则不祥,国更立法以与民则祥。法者不可恒也”(《任法篇》)又曰:“古之所谓
第五节 法治与政府
凡法治国,莫贵乎有责任大臣、盖君主之责任,非臣下所能乣(音jiu)问, 乣问之,则君主之威严损矣!然以行政之首长,而无人焉敢乣问其责任,则国之危莫甚焉。故必委权于大臣,使之代负责任。此所以维持法治精神于不敝之道也。而管子则固已知之,故其言日:“道德出
管子又极言相权之必当尊重。其言曰:“故其立相矣,陈功而加之以德,论劳而昭之以法,参伍相德而周举之,尊势而明信之。”(《君臣篇下》)又曰:“慎使能而善听信之,使能之谓明,听信之谓圣。”(《四时篇》)又曰:“朝有疑相之臣,此国乱也。”(《君臣篇下》)此皆言相权之不可不尊,盖必权尊然后责任乃可得而负也。
管子既论相权之尊,又论君主之不可以下侵其权。其言曰:自不为五窍,五窍治;君不为五官,五官治。”(《九守篇》)又曰:“以上及下之事谓之矫。”(房注:及,犹预也)又曰:“为人君者,下及官中之事,则有司不任。”(俱《君臣篇》上)夫欲大臣之负责任,其道必自君主无责任始。管子所谓有司不任,其深明此义矣。
慎子《民杂篇》云:
君臣之道,臣有事而君无事也,君逸乐而臣任劳,臣尽智力以善其事,而君无与焉,仰成而已。事无不治,治之正道然也。人君自任自务,为善以先天下,则是代下负任蒙劳也,臣反逸矣。故日:君人者好为善以先下,则下不敢与君争善以先君矣,皆称所知以自覆掩。有过则臣反责君,逆乱之道也。君之智未必最贤于众也,以未最贤而欲善尽被下,则下不赡矣。若君之智最贤,以一君而尽赡下则劳,劳则有倦,倦则衰,衰则复返于人,不赡之道也。是以人君自任而躬事,则臣不事事矣!是君臣易信也,谓之倒逆,倒逆则乱矣。
此言君无责任而臣负责任之理,最为深切,足与管子相发明而管子言立相以总其要,此尤通于治体者也。夫中国今日百政之不举,岂非以君主代下负任蒙劳,而有司不任,反与有以自掩覆耶?忠于谋国者岂必远求,率吾先民之教以行之,而治具固已毕张矣!
第六节 法治之目的
后之论史者,率以管子与商君同视。虽然,管子与商君之政术,其形式虽若相同,其精神则全相反。管子贤
其目的奈何?管子之言曰:“国多财则远者来,地辟举则民留处,仓享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上服度则六亲固。四维不张,国乃灭亡。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牧民篇》)此四者,管子所最兢兢也。商君去六虱(六虱谓诗书、礼乐、修善、孝弟、诚信、贞廉、仁义、非兵、羞战,见《商君书·靳令篇》),而管子谨四维,以此知管子贤
管子之种种设施,其究皆归于化民成俗。盖民为国本,未有民俗窳(音yu)败,而国能与立者:管子计之最审也,故《权修篇》曰:
凡牧民者,使士无邪行,女无淫事。士无邪行,教也;女无淫事,训也。教训成俗,而刑罚省,数也。凡牧民者,欲民之正也;欲民之正,则微邪不可不禁也。微邪者,大邪之所生也。微邪不禁,而求大邪之无伤国,不可得也。欲民之有礼,则小礼不可不谨。……欲民之有义,则小义不可不行。……欲民之有廉,则小廉不可不修……欲民之有耻,则小耻不可不饰……民之修小礼行小义饰小廉谨小耻禁微邪,治之本也。
由此观之,则管子政术之根本,从可识矣。管子盖有一理想的至善美之民俗,日悬于其心目中,而以为欲使此理想现于实际,非厉行法治,其道无由。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此言法治之不如礼治也。管子则曰:“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任法篇》)此言夫非法治则礼治且无所施也:此两者果孰合于真理?请平心而论之。《韩非子》曰:
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而治也、夫必恃自直之箭,百世无矢;恃自圜之木,千世无轮矣!自直之箭自圆之木,百世无有一,然而世皆乘车射禽者何也?隐括之道用也!虽有不恃隐括,而自直之箭,自圜之术,良工弗费也何则?乘者非一人,射者非一发也。不恃赏罚而恃自善之民,明主弗贵也何也?国法不可失,而所治非一人也(《显学篇》)。
今有不才之子,父母怒之不为改,乡人谯之不为动,师长教之弗为变。夫以父母之爱,乡人之行,师长之智,三美加焉,而终不动其胫毛,不改州部之吏,操官兵,推公法,而求索奸人,然后恐惧,变其节易其行矣!故父母之爱.不足以教子,必待州部之严刑者。民固骄于爱听于威矣!(《五蠢篇》)
《尹文子》亦云:
今天地之间,不肖实众,仁贤实寡。趋利之情,不肖特厚;廉耻之情,仁贤偏多。今以礼义招仁贤,所得仁贤者,万不一焉。以名利招一不肖,所得不肖者,触地是焉。故曰:礼义
《商君书》亦云:
未不待法令绳墨而无不正者,千万之一也,故圣人以千万治天下。故夫智者然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智;贤者而后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贤。(《定分篇》)
凡此皆法家之说,与管子相发明者也:平心论之,使道以德齐以礼,而能使一国之民,尽化于德礼,岂非甚善?而无如德礼之力听能被者,惟在国中之仁君子、而士君子则虽无以道之无以齐之而,可以自淑者也,而此外一般之人民,则徒恃德礼之感化而必无效者也。今语人以德礼之当率循,其率循与否,惟视各人之道德责任心。若其道德责任心薄弱,视之蔑如者,则将奈何?
一国中能有完全之道德责任心者,万不觏一,故徒恃德礼不足以坊之,明矣!故管子之为教也,曰:“邪莫如早禁之”(《法法篇》)曰:“慎小事微,违非索辩以根之(房汪:谓有违非,必寻索分辨,得其根而止之也),则躁作奸邪伪诈之人不敢试也!”(《君臣篇下》)曰:“闭其门,塞其涂,彝其迹,使民无由接于淫非之地。”(《八观篇》)如是,则民之日进于德而日习于礼也,皆法治之效使然也,故曰:“仁义礼乐皆出于法也。”
然管子又非徒恃法而蔑视道德之感化力为无用也,其言曰:“教训习俗者众,则君民化变而不自知也。”(《八观篇》)又曰:“渐也,顺也,靡也,久也,服也,习也,谓之化。不明于化而欲变俗易教,犹朝揉轮而夕欲乘车也。”(《七法篇》)又日:“明智礼以教之,上身服以先之,审度量以闲之,乡置师以说道之,然后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故百姓皆说为善,则暴乱之行无由至矣!”(《权修篇》)然则管子虽尊法治而不废礼治,章章然矣!夫使民皆说为善,此礼治之效也!使民无由接于淫非之地,而暴乱之行无由至,此法治之效也!
管子曰:“国有经俗。”(《重令篇》房注云:经常也)又曰:“百姓顺上而成俗,著久而为常。犯俗离教者,众共奸之,则为上者佚矣。”(《君臣篇上》)管子最大之目的,盖在于是。而求其所以致此之由,则曰:“藏于官则为法,施于国则成俗。”(《法禁篇》)此法治之所以为急也。
管子曰:“罪人不怨,善人不惊,曰刑。正之服之,胜之饰之,必严其令,而民则之,曰政。如四时之不忒,如星辰之不变,如宵如昼,如阴如阳,如月日之明,曰法。爱之生之,养之成之,利民不德,天下亲之,曰德。无德无怨,无好无恶,万物崇一,阴阳同度,日道。”(《正篇》)又日:“期而致,使而往,百姓舍己,以上为心者,教之所期也。始于不足见,终于不可及,一人服之,万人从之,训之所期也。未之令而为,未之使而往,上不加勉,而民自尽竭,俗之所期也。为之而成,求之而得,上之所欲,小大必举,事之所期也。令则行,禁则止,宪之所及,俗之所被,如百体之从心,政之所期也。”(《工政篇》)法也,刑也,政也,事也,教也,训也,俗也,道也,德也,管子所认为一贯而不可相离者也。语至是,而法治主义,询圆满无遗憾矣!
既知管子之学说,请更言管子之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