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宗教法庭
来源:http://tieba.baidu.com/f?kz=104835879
一、法庭简介
所谓宗教法庭,大体而言,是由罗马天主教会与当地政府合作所设立的法庭,其目的为审查宗教教义的异端邪说,并惩罚那些顽强散布邪说者,开始于十三世纪,由教宗意诺增爵三世所设立,初为镇厌华尔多教及阿味欠西斯学派。这些异端邪说重申马尼派的学说,到处散布谬论。他们不仅以有毒的思想威协人类,且企图以武装暴力推翻教会及政府,严重地影响公共安全和秩序。开始地,教会以慈母心肠用开导及说服的方式,指引这些顽石回头改过,但徒劳无功。终于教会与政府,决定联合起来这些异端邪说对抗,旨在加以扑灭以恢复社会的秩序及教会的安宁。发现、审查异端邪说为教会的职责。惩罚散布这些异端邪说者,则是当地政府的任务。故宗教法庭的主要目的,乃为保护天主教国家免受异端邪说之毒害,及使国家免遭暴乱的侵袭,因为通常说来,暴乱都由异端邪说所引起的。无可讳言,宗教法庭对维护信仰的纯净,保持国家的统一的确产生过很大的影响,阿味欠西斯派邪说之扑灭,就应归功于宗教法庭及教士们乐此不疲的宣道精神。
二、原则上宗教法庭为合理及合法的
1、从教会方面来说,首先我们必须说明的一点是,宗教法庭的权威,只及于受过洗礼的信徒们。对无神论者、教外人士及犹太教人士不发生作用。人一经受洗,就成为教会的一份子,就应遵守教会的规矩、服从教会的权威。每一机关、团体或组织,都有自己的章程或规则,该团体的会员或份子,有责任遵守之。大公会议、圣贤们及圣经与圣传,都主张教会有权利,同时也有责任监护信仰的纯净,故对那些远离正道的信徒,尤其当他们的行为对其他信徒的信仰有害时,教会有权及有责任保护信仰的纯净及惩罚(包括体罚)这些害群之马,因为伟大的多玛斯曾说:“对真理,人只有服从而无选择的自由”。天主教的道理认为在信仰真理上误入歧途常是一种严重罪恶,对天主及教会不忠不信,是罪大恶极的叛徒,教会是耶稣基督所指定为看护信仰的纯净的机构,故有权及责任惩罚那些误入歧途者,因为耶稣基督曾将此权及责任交给其使徒们:“我实在告诉你们,凡你们在地上所束缚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缚;凡你们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释放”。是以,教会主张自己有权及责任,对自己的不肖教民加以惩罚,包括精神及物质(肉体)的惩罚,此种主张是既合法又合理的。多玛斯就拥护这种主张:“至论散布异端邪说者,可从两方面而言,即他们自己方面及教会方面。从自己方面而言,因为所犯的罪极为严重,自己不仅应与教会脱离关系(被开除教籍),甚至还可以处以极刑,因为异端邪说会危害自己与他人精神或灵魂生命,即此种罪恶远比造假钱币危害物质或肉体生全之罪恶严重。造假钱币者或其他恶行,政府可以处以极刑,那么散布邪说者,只要罪证成立,便应立刻驱逐出教会或可以适当地加以惩罚。”
“从教会方面而言,教会应以慈心期待那些误入歧途者改过自新,故通常都经过一再矫正后才施行惩罚,此乃依照使徒圣保禄的训示,经过一再矫正后,若尚执迷不悟,教会对其归正已感绝望,为了顾及这些人会危害到其他人,教会应把他们开除教籍,然后交给政府处以极刑。”
事实上,每个社会或完整的团体,都应有权利和责任对其分子的福利表示关心,对自己的生存应作不断的努力。任何社会或团体,缺乏此种权利及责任感,其本身就无法存在。
教会是一完整社会,她从其创立者——耶稣基督——接受来对自己本身的生存及发展所需要的一切,故她有权利立法及惩罚违法者,因为此二种权利对促进社会分子的福利,对团体的健全及安宁产生极大作用,伟大柏拉图对法律所执行惩罚的功效,有一段极精辟的话:“若惩罚实行的适当,可产生两种好效果:第一、能使当事人(受罚者)改过自新,因而受罚者能从所受的刑罚中得到好处;第二、能收到杀一儆百之效。故惩罚恶人是使社会安宁、团体健全、人民安居乐业的有效方法”
任何团体都有不肖之徒,在不肖之徒中有些乃无可救药的,因为他们都是择恶固执的顽强者。在教会的组织里自然也有这类人物,违反教会的法律,藐视教会的权威。严父兼慈母的教会,若逢遇到这种人物,就可执行她所拥有的权利,善尽她所应尽的责任:矫正及征罚这些怙恶不悛者,其目的乃使他们回头改过,及使他人免受其害。教会在这方面犹如一个家庭的父亲,他授取明智及有效的方式矫正家庭中一些败类,及不使这些败类扰乱家庭的平安,及影响到家庭的幸福。教会在这方面所采取的手段类似今日世界各国政府,采取有效方法防止鼠疫、霍乱或其他危险的传染病蔓延与流行;或类似有些政府因着环境的特殊,设立一特殊机构来调查危害国家社会的坏分子,诸如杀人的凶手、害人的流、破坏社会秩序的阴谋者等,这些害群之马一经发现,即应绳之于法,不让他们继续危害公益。宗教法庭在宗教社会里,犹如父权在家庭或卫生局、警察局、调查局及法院在政治社会里。易言之,这些机构的设立,都是非常必要的,是既合法又合理的,否则家庭也好,社会、国家也好,都无法生存,其分子的福利也必然会严重地受到威胁。
2、从政府方面。我们欲知道一个机构的合理及合法性,我们必须先了解此机构成立的时代、地点和情形,以及成立的动机。宗教法庭成立于十三世纪的欧洲,而欧洲在这个时代里,涵有极浓厚的基督教气氛,基督教主是人类的普遍及永恒真理,为普遍信念,故叛逆基督教义就等于背叛真理及天主,此乃滔天大罪,远胜过叛逆合法的国王或法律,犹如目前一些反共国家反共产主义视为毒蛇猛兽,宣传共产主义的行为被作大逆不道,重则可处以极刑,轻者则处以有期或无期徒刑。
十三世纪的欧洲,毫无疑问地为基督世界的欧洲,当时的一般人及统治者,都认为基督教义是不变真理,基督教为神所启示的唯一真宗教,此宗教的存在、传布对全人类、对整个社会都极为重要,因为她关系人的一生幸福或得救,故许多欧洲国家都把基督教定为国教,政教在当时的欧洲,不仅彼此关系非常密切,而且几乎完全合一,国法与宗教法几乎打成一片,因此国法不但可以,且应该惩罚任何相反宗教法的明显行为。另一方面我们也得知道人为法(国法)不能深入人的良心,即人为法不能约束人的良心,良心只受神的控制,人为法不能对人的内在行为有任何作用,故也无法惩罚人的内在行为。
在这种情形下,没有比教会与政府合作成立一个公正及合法的法庭更自然的事了。因为藉此法庭一些相反宗教法的外在行为可被揭发,而违法行为的有无及轻重也能被鉴定。有了宗教法庭,一方面那些无辜者就大可放心了,因为法庭能替他们伸冤;另一方面那些真正有罪者——宣传或散布异端邪说者——就无法消遥法外,他们将公正地得到应得的惩罚。如此一来,我们不难看出宗教法庭与今日为了保障人民的福利、名誉、权利、财产、自由等的法院或调查局并无二致,而谁能否认法院之存在为合理与合法及其设立,对人民而言乃极为重要的呢?是以,当时许多基督教(天主教)国家的首领们(如法王路易九世),都认为异端邪说与背教行为是罪大恶极的罪行,必须加以惩罚,以昭炯戒,而儆来兹。他们自然不但不认为这种作为是相反人的自由的违法行为,且相信它是功德无量的行为,因为人只有为善的自由,绝没有作恶的自由。任何相反真理的异端邪说是思想上的毒菌、是精神上的病症,等于长在人体内的瘤或任何其他危险的传染病,为了拯救人命及使他人免受传染,这些病症必须立刻加以治疗或拔除,否则对当事人自己,及整个人类都要遗害无穷。谁敢说医生医治人的疾病,尤其危险的传染病,是相反当事人的自由?是残忍或不仁道的行为?谁不主张犯有危险传染病的病人,必须立刻加以治疗或与人群隔离?我们若承认身体上的病症必须加以治疗,那么,比身体上的病症更严重,为害更大的精神或灵魂的病症——异端邪说——难道不也应该加以治疗吗?
总括上述,一个完整的社会,如天主教会,无人能否认她有权利及责任,与当地政府合作成立一法庭来审核与惩罚,那些严重及能危害他人的罪行,譬如异端邪说。
倘若有人难以接受这种理论,那是因为我们生活于一沾染罪恶的污秽社会里,把罪恶看成极平常的事,不觉得它的可后及危险,所谓“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甚至把犯罪当做自由的象征。殊不知犯罪(作恶)充其量只是自由的记号,绝不是自由的本质,自由的真正意义是:“一种为选择达到目的方法的权利”(多玛斯的定义)。人只有选择方法的自由,对于目的,尤其最后目的,人没有选择的自由,是非要不可的,故人无任何权利为非作歹——犯罪,因为犯罪的行为能阻止人达到最后目的——获得天主。“为所欲为”(主张自由主义的谬论)是放纵,是自由的滥用,绝非真自由;自由亦不是“为所必为”,而是“为所当为”,即循规蹈矩;合法合理的行为,才是真正自由的行为。人为造物主——天主——所造的,在一切行动上必须依赖着他,人所享受的一切也是他所赐予的,对造物主人只有感激的责任,绝无任何触犯或亵渎他的权利,诚如著名的地质学家上
教徒藉着基督所建立的圣洗礼,成为慈母教会的儿女,绝对无权反抗其母亲。任何团体或社会的分子都无权破坏,该社会或团体所建立于上的基础。诚然,人有自由意志,此乃造物主赐予人的尊贵礼物,但天主给人自由意志乃为善避恶,叫人循规蹈矩,绝不叫人滥用此权以至败坏其兄弟及导引他们为非作歹。
错误有二种:一为理性或思想错误;另一为伦理错误。在错误中自然亦有轻重之分。伦理错误往往渊源于理性或思想错误,因为不知无所欲,人不会去追求尚一无所知之物。人若愿意欲望正当,先必须认识真理,追求真理,扬弃错误,避免犯错,因为错误的认识,往往导致错误的欲望,人的思想若缺乏原则,行为也不会有原则的,思想的原则不正当,行为亦不会是正当的,因为思想领导行为,有正确的思想才会有正确的行为,反之亦然。在所有思想错误中,不信、异端及背教之错误最为严重。原因是,这些错误直接触犯到造物主——天主,对他不忠不信,不恭不敬,而罪或错误之重大,以被得罪者的地位的高低为衡量。总统或国王为一国之首,其地位自然高于一般老百姓,人若对国王或总统不恭不敬,不忠不信,自然要比对其他地位低的人不恭不敬,不忠不信严重,而所应和的惩罚也应比较严重。造物主——天主——与受造物——其他万物——在地位上自然有天壤之别,那么冒犯造物主之罪,譬如上述的不信、异端及背教等罪行,远比其他罪行严重,因为其他罪行充其量只冒犯受造物而已。假若冒犯造主之行为不应受到惩罚,那世界上就无罪可罚了。如此的话,任何司法机构(法院、调查局、刑警队)之成立都是违法,全是不合理的。社会上若缺乏司法机构,那么,请问:社会正义能得到伸张?社会基础能维持吗?人民的权利、财产、自由、名誉等有保障吗?故“有功必赏,有罪必罚”是既合理又合情合法的。任何罪行都应得到所应得的惩罚,尤其那些比较严重的罪恶,譬如伤害到造物主的权利、地位、尊严等罪行更应受到惩罚,不应被原谅,此乃天经地义的,故由政教合作所成立为惩罚人类最严重的罪行——不信、异端邪说及背教等的宗教法庭,在原则上不但是合理合法的,且是必要的。
三、宗教法庭之程序的检讨
我们刚证明过宗教法庭,在原则上或理论上是既合理又合法的。易言之,那些冒犯上帝的罪行在原则上应受到惩罚。如今我们要问,西欧中世纪时,由政教合作所成立的法庭,惩罚那些有罪者所用的手段、所采取的方式有无可非议之处?是否有欠公道或太残忍?目前我们就来讨论这问题。
首先我们必须指出此问题的重要性,不像第一问题,倘若一些执行法官,在处理这些罪行时有欠公正,因了他们滥用权利,所用的手段太过残忍,把他们在处理案件时,所犯的过错归咎于教会本身,进而坚持法律本身为不合理及不合法的,那便荒唐之至,此犹如一些政府官吏,在处理一些问题上譬如惩罚贪污、偷窃、杀人、放火等罪行,所用的手段太过毒辣,于是把他们的过错,归咎于立法者或政府本身,进而扬言法律本身为不合理与不合法,是同样无理的。
无可置疑的,中世纪的宗教法庭,在惩罚犯人时的程序有时的确太过残忍,甚至不仁道,尤其西班牙的宗教法庭在审查罪状,惩罚犯人时所用的手段委实太残忍点,在程序的进行方面也欠公正,但这些过错应归咎于执法的官吏或政府当局,与教会无关,因为罗马教宗曾多次严厉地指责过这种不仁道的行为,且教会的责任仅是为揭发异端邪说,惩罚罪人则是政府的事。历史曾多次指出,教会常仁慈善待犯人们,譬如圣堂武士团在受审时,曾明确地自动要求乐意受教会法庭的审判,因为他们知道教会法庭比较仁慈,若受教会法庭审判,他们有信心不至于被判死刑的,而事实上,虽然教会痛恨异端邪说,但对散布异端邪说者常表同情,怜悯他们一时的失足,热切盼望他们能早日改过自新,重回到慈母教会的怀抱,做个教会的忠实好儿女。
历史也指出,当法王路易对那些亵渎者太严厉时,教宗格肋孟四世曾于一二零八年出通谕要求他应以慈悲为怀,要以仁慈善待那些失足者。
有些教会的敌人之所以对宗教法庭有反感,主要基于一些不忠实的报导及恶意的诽谤,尤其基于史家Sloreute的证言。但Sloreute所写有关宗教法庭史被公认为诬告,有欠公正及为恶意的诽谤,而他自己也知道他的报导大部分是不忠实的,否则他不会烧毁他所根凭的文件。他之所以烧毁那些文件,主要的企图是,不让后代史家有反驳他的机会。
关于西班牙宗教法庭,我们该承认有滥用权利之嫌。但我们已说过,西班牙的宗教法庭完全受政府的控制,教会的影响力极少,故西班牙宗教法庭的法官们由政府指定,听政府指导,而不听教会的指导,故实际上,西班牙的宗教法庭,纯粹为政府的一个司法机构,政治气氛远浓于宗教气氛,教会当局对西班牙的宗教法庭也大感不满,曾多次出通谕谴责西班牙的宗教法庭的滥用权利及过分残酷。教会当局甚至准许那此被政府法庭判罪者,有权向教会当局作非常上诉。教会甚至曾把那些滥用权利及不服从教会劝导的法官开除教藉。
总而言之,教会曾用尽方法,费尽心机,使当政者及执行法官,在仁慈及善良上面尽量步自己的后尘。因此把西班牙宗教法庭所产生的弊端,所犯的错误归于教会当局,是既不公道又荒唐的。
虽然我们承认西班牙宗教法庭的法官,在执行职务时过分严厉,但有些对之也言过其实及含有高度恶意。Sloreute本人虽然痛恨教会及提供许多不忠实的报导,也承认宗教法庭所设的监狱为有拱形圆屋顶的房子,干燥及宽大的,若与欧洲其他法庭的监狱一比实际是皇宫。宗教法庭的犯人们绝不用手铐或桎梏,据Sloreute的报导,从一七零七到一七九二总共有三十四万人之多被西班牙宗教法庭判刑,是难以置信的虚报。
“治乱世,用重典”为至理名言。从果子判断树之好坏,中世纪的宗教法庭给许多欧洲国家带来好处。欧洲许多国家能保持信仰的统一,无可讳言,应归功於宗教法庭。尤其西班牙的宗教法庭,不但西班牙一直保有信仰的纯净,及宗教上的统一,且使西班牙政治安定,免遭内乱的祸害。福而泰虽极力反对教会及宗教法庭,也不得不承认宗教法庭,的确产生过好的效果,因为他曾说:“十六、十七世纪时的西班牙没有流血革命,没有险谋,也没有像在欧洲其他法庭,所经常见到的残酷无仁道的惩罚……在英国及法国,当时的国王常被暗杀或送上断头台,在西班牙却不曾发生类似事件。”故总而言之,西欧中世纪进的宗教法庭,在原则上是合理合法的,虽然在审查罪状及在处罚犯人时执行法官,或政府当局所采用的方式及手段有时过分残酷,但此与原则无关。更不应把这种滥用权利的罪归咎於维护原则正确性的教会。宗教法庭在原则上既是合理又合法的,它的存在对社会、对国家、对人民都是必要的,遭受宗教法庭判决的犯人们也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虽然在被判刑的犯人中有些是大思想家及科学家,但隔行如隔山,在哲学与科学范围内他们可能是专家,但对宗教教义则未必精通,尤其在“犯错乃人这常情”的情形下,他们的思想未必常是正确的,是以,倘若他们的言论与教义(真理)相抵触,自然应受教法庭的审核。若罪证成立,应受应得的惩罚。宗教法庭这种作法乃为民除害,给社会带来秩序,替国家制造安宁,为教会保持教义的纯净,怎可说它妨害思想或言论自由,反对科学或阻止科学的进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