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志松:秦律“皆有法式”之深层弊端的探讨
邓志松(对外经贸大学)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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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皆有法式”是秦律的最鲜明的特色之所在,在历史上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也直接导致了整个社会的矛盾激化。它对秦朝的最后走向覆亡的推动主要不在于严刑峻罚,而在于国家通过法律对经济生活特别是农业生产的过度干预,这种干预以极端严酷的刑罚强制推行,给予生产极大的破坏并激化了农民与统治阶级的矛盾。
关键词:秦律 皆有法式 农业管理法规 深层弊端
有秦一代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独特的地位,影响中国封建社会逾两千年的儒家思想被帝国的统治者完全压制,法家思想被一以贯之,与此同样鲜明的是这样一个强大的开中国历史中央集权之先河的朝代历二世而亡,16年后就被刚刚从奴隶身份解脱的农民的起义所推翻。秦朝的法律制度与朝代的迅速覆亡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已为学界所认同【1】,
然而
一.“皆有法式”的主要内容
法家理论和实践的主要奠基者商鞅认为,法家的法治是一种划时代的治国之道。他把体现地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法,看作是治理国家的唯一工具和判断是非功过的唯一标准,主张“一任于法”。【4】“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为治而去法令,犹欲无饥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东而西行也,其不几眀矣。”【5】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巡行天下,李斯等人在所到之处刻石歌颂秦始皇的功德时,总是强调法治和“皆有法式”,《泰山刻石》说:“皇帝临位,作制眀法,臣下修饬。二十有六年,罔不宾服。亲巡远方黎民,登兹泰山,周览东极。从臣思迹,本原事业,诋颂功德。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6】
秦帝国视法律为统治之唯一工具,法制渗透于国家的各个方面,就秦律对于社会生活的调整来讲,“皆有法式”包括以下内容:(秦朝法律本身之内容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列)
(一)政治法律制度
首先是“为天下一统”的郡县制。统一前的秦国早在秦献公时期已作了准备,商鞅变法时在全国所有的地方都设立了县一级的行政机构,把过去的乡、邑、聚等组织都合并为县,成为全国地方政府政权的基本组织形式。县的官吏由政府任免,俸禄由政府供给,与之前奴隶制国家的卿、大夫食封、食邑有根本区别,是以后两千余年封建官僚制度的开端。【7】秦统一六国之后,接受了李斯的建议,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后来又有增加),从而在整个中国确立了郡县制度。
其次是皇帝制度的确立。秦以前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称作“王”、“帝”、“君”等。秦王赢政统一六国后,改称“皇帝”,正式确立了皇帝制度。自秦至清末,皇帝制度在中国一直延续了下来。根据秦律典章,皇帝既是皇室的家长,又是国家的元首,独揽全国政治、军事、行政、立法、司法、监察等大权于一身,即“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
秦律的政治制度还包括对于中央机构和地方机构的规定,确立任官标准、程序、限制条件、选任方式、官吏的权力义务、考核与奖惩的官吏法,并设立了大致完备的监察制度。
(二)经济法律制度
经济管理法规种类繁多、内容详备是秦律的突出特征。秦始皇颁布诏书,统一了全国的度量衡的标准,从而结束了田畴异亩、车途异轨的紊乱局面,有利于全国范围内的交易往来。
秦帝国极其重视农业生产,秦律在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对农田经营管理、山林、水利保护和牲畜饲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方面的法律有《田律》、《仓律》、《戌律》、《司空律》、《厩律》、《牛羊课》等。秦律对手工业,特别是官营手工业进行了极其细化的规定,如《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司空律》等,包括产品规格的限定、劳动定额的计算和生产的考核与处罚。
在农牧业和手工业之外,秦律中的经济法规还包括赋税徭役管理法规、金融和商业管理法规。如乏徭的罪名,就是用来对逃避徭役者进行处罚。《金布律》、《效律》、《工律》、《关市律》涉及到对货币及商品流通多方面的规定。《法律答问》中也记载了不少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和规范。
(三)民事法律制度
与经济法规的相对发达相比,秦朝用于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相对落后;但另一方面,由于秦在立国上坚持以法家思想为指导,较少受到儒家所强调的礼的影响,又使其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特色较为鲜明。
在民事权利主体上,秦以家庭为本位,个人在社会上缺乏起码的独立性,只有通过家庭这个中介物才能与他人或国家发生民事关系。家庭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户,在中国历史上确立了封建社会以户为权利主体的法律传统。所有权方面,自商鞅变法始,确立了封建地主所有制,秦始皇三十一年又下令“使黔首自实田”,即在全国范围内令农民自报土地,土地私有制正式法定化,是秦代私人所有权内容的重大发展。【8】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受到极大压制,百姓与官府间发生的债务关系成为秦律中债的规定的最主要表现形式。婚姻制度上的特色主要表现在并不严格遵循同姓不婚原则、结婚年龄以身高论、结婚须到官府登记等方面。
(四)文化思想制度
有秦一代以法家独尊著称,但在它的发展历史上也留有其他思想流派的痕迹。秦统一六国前夕,权倾一时的吕不韦留下一部《吕氏春秋》,力图让秦王政接受自己的主张。《吕氏春秋》全书内容以儒道思想为主,兼及名、法、墨、农、阴阳各家各派学说,其内容虽极庞杂,而“论德皆本黄老书”,【9】总体而言是一部贯彻落黄老学派精神的著作。吕不韦后来为秦王政所灭,不但是政治斗争,也是“以法治国”与“杂家思想”之争,最后法家思想终于一统天下,在文化思想领域也推行了“皆有法式”。法家主张推行文化专制主义,韩非子明确指出文学言谈无益于治,一切言谈必轨于法。【10】秦帝国的统治者将专制严酷的法令推行到了极致,焚书坑儒,以暴力控制人们的思想,将皇帝的独裁推向了顶峰。
二.经济生活中的“皆有法式”
综合以上秦律的四方面内容来看,政治法律制度所开创的郡县制、皇帝制度和行政官僚制度为中国以后历代所采用,民事法律规范与后朝相比并无太大差别,婚姻家庭方面的特色仅体现在形式上,文化思想的专制在中国的封建历史上也是屡见不鲜。而秦律对于经济生活的调整达到事无巨细一断于法的程度最为引人注目,不但空前,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也是绝后,所谓“皆有法式”,更多地体现在这一方面。
秦律中经济管理法规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内容,即:1.农林牧业管理法规;2.手工业管理法规;3.赋税徭役管理法规;4.金融管理法规;5.商业管理法规。秦国自商鞅变法以来,确立了重农重战的国策,为以后的秦帝国一以贯之。事实上“重农抑商”不但是法家思想,也同样为儒家所鼓吹,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为历代统治者所遵循;而中国作为一个大陆国家,一直是一个农业经济社会,农民与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贯穿于中国古代历史的始终。以是观之,我们对于秦律中的经济管理法规的观察之重点应落在它的农林牧业管理法规和手工业管理法规上面。
现在已知的秦手工业管理法规有《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司空律》等,包括产品规格的限定、劳动定额的计算和生产的考核与处罚。《工律》规定:“为器同物者,其大小、短长、广亦必等。”强调产品的规范化与标准化。《司空律》规定:每修缮一辆大车,用胶一两,脂三分之二两,不得过量。《工人程》规定工人劳动定额,实行男女有别。在生产管理上,规定官啬夫、工师、曹长等各自的管理生产的责任。同时还规定了县令、丞、佐、吏、史对产品质量的监督责任,失职者都要受到惩处。
但由于中国历来的手工业一直依附于农业,同时手工业的从业人员在整个社会中所占数量远低于农业的从业人员,我们理应更加重视秦律中的农林牧业管理法规。在战国和秦代,兵源来自农民,财力、物力来自农业,所以,要国家富强,取得战争的胜利,自然要重视农业生产的管理。商鞅说:“故治国者欲民之农也。国不农,则与诸侯争权,不能自持也,则众力不足也。”【11】
睡虎地云梦秦简中关于农牧业管理的规定可以总结为以下8个方面:
(一)土地问题上,保护和发展封建土地所有制,确认私人对土地的占有。如:
盗徙封,赎耐。可如为封?封即田千陌。顷半封殹,且非是?而盗徙之,赎耐,可重也?是,不重。(《法律答问》)所谓“封”就是田界,不论是私有土地还是国有土地的田界,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有人“盗徙之”,即私自迁移田界,就是侵犯他人的土地所有权,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同时授田制度仍然继续推行: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三石。(《田律》)实行这种授田制度,从法律上承认了农民对土地的占有,同时以缴纳租税逼迫农民开垦耕种土地。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又下令“使黔首自实田”,让地主和农民自报占有土地的数量,确立其土地私有权,并相应地向封建国家缴纳赋税。
(二)对于土地如何耕作有着具体的规定。
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一斗,黍亩大半斗,叔亩半斗。利田畴,其有不尽此数者,可殹。其有本者,称议种之。(《仓律》)法律直接硬性规定了农民应当如何种植,根据不同的农作物规定每亩播种数量。秦简中把“根田人邑”“沟渠水道”列为官吏的日用杂字,足见垦田与水利事业所占地位的重要,也可见官府对农业生产的干预达到了怎样的程度。
(三)保证农业生产上有足够的劳动力,在战时不影响生产。
同居勿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戌不以律,赀二甲。(《戌律》)为保证农时,不误生产,《司空律》规定:居赀赎责者归田农,种时、治苗时各二旬。对于从事官田劳动的“隶臣”,在二月到九月的农忙季节,提高其口粮供应标准,使他们有足够的体力从事农业生产。《仓律》规定: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禀。……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
(四)对牛羊等牲畜的管理规定。
《厩苑律》规定:每年四、七、十、正月对牛的饲养进行检查评比,成绩优异者的主管啬夫受奖,成绩差的受罚。牛的死亡比率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否则主管的官吏要受相应的处罚。《牛羊课》对于厩苑所畜养的牛,规定有一定的繁殖率,如果达不到规定的指标,主管其事的官吏要受处罚:牛,大牝十,其六毋子,赀啬夫、佐各一盾。《仓律》明确规定有关官吏应向农户征收饲料,并且将所征数量及时上报中央。
(五) 搞好田间管理,保护农作物的生产。
《田律》规定地方官在下雨之后,要及时向上级报告雨量多少和田地受益顷数;遇到干旱、暴风雨、水灾、虫灾及他灾害,也要报告受灾顷数。《田律》还规定:早春二月,不准砍伐山林;不到夏天,不准捕捉幼鸟、幼兽和毒杀鱼鳖等。《徭律》规定:其近田恐兽及马牛出食稼者,县啬夫材兴有田其旁者,无贵贱,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缮之,不得为徭。由于禁苑邻近有田地的人,不分贵贱,都要按田地多少出人,为禁苑修补垣墙,以保护农作物的生长。
(六)粮食加工方面的规定。
《仓律》对每一种粮食可以加工成品粮多少,都有比较具体的规定,如:“为粟廿斗,舂为米十斗;十斗粲,毁米六斗大半斗,麦十斗,为麸三斗。叔、麻十五斗为一石。”秦代还严禁酤酒,如《田律》规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酉。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罪。” 这样规定,主要目的在于减少封建国家的粮食消耗,又可使百姓不至酗酒闹事。
(七)对铁器的铸造和使用的规定。
铁器的铸造和使用,是古代农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标志,秦帝国的统治者极其重视其作用。秦简中的“左采铁”、“右采铁“,是秦代的铁官,其任务包括向私营冶铁业收取铁税和直接管理官营采铁和冶铁。《秦律杂抄》规定,对于采铁,每年要考课一次,如果被评为下等,主管人要受处罚。对官府铁器的供应和使用也有具体的规定,如果铁器损坏,就要根据具体情形,分别加以处理。(《厩苑律》、《厩苑律》、《金布律》)。
(八)有关粮食储藏、保管和使用的规定。
这方面的规定集中在《仓律》和《效》律中。从律文中可以看出,凡谷物入仓出仓,都要严格履行登记、封印、上报等手续,并注明仓库管理人员的姓名,以便检验,谷物的移交、开仓、出仓,都规定有严密的交接班制度。法律中还制定了一系列防火、防盗、防虫、防家禽糟蹋的措施。管理仓库的官吏因玩乎职守而使粮食受损失的,则根据情节轻重给以不同的处罚。《法律答问》中有一条关于在仓库内发现老鼠洞的规定:仓鼠穴几可而当论及谇?廷行事鼠穴三以上赀一盾,二以下谇。鼷穴三当一鼠穴。【12】
三.社会矛盾的激化
秦代历二世而亡,其原因有多方面,本文只从法律的角度力图表明:“皆有法式”的法律制度对其灭亡有着巨大的推动力,这种推动主要不在于严刑峻罚,而在于国家通过法律对经济生活特别是农业生产的过度干预,这种干预以极端严酷的刑罚强制推行,给予生产极大的破坏并激化了农民与统治阶级的矛盾。
秦代的历史资料极端贫乏,睡虎地云梦秦简的发现提供了一批有关秦代法律的重要史料,但这1155支竹简只是墓主对于秦律的摘抄,它只是秦律的一部分,我们从中已可知道它对于农业生产如此详细的规定,可以推断,整个秦律对农业生产的干预达到了如何繁复的地步。另一方面,法家思想重视法律的彻底贯彻,“缘法而治”、“事皆决于法”,弃礼任法,重刑轻罪,以极端严酷的刑罚为手段强制推行这些庞杂的法律。二者之结合予秦帝国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秩序毁灭性的破坏。
(一)秦朝法律对农牧业生产的规定极其详细,事无巨细皆有定式,这种规定的出发点在于将前人的耕作经验载于文字并以法律推行之,以保障农业生产之顺利进行。可是如此详细的规定必定有所疏漏,甚至不可避免地有错误在内,不同的地理环境,不同的气候条件,要求耕作者根据具体条件灵活地处理,而法律条文有其既定的稳定性,无法适应这种变化的情况。政府对于经济生活的过度干预,只能是适得其反,给封建国家倚为支柱的农业造成破坏性的影响。
(二)法律如此复杂,内容过于繁琐,难以被全部的遵守。耕作的农民能否了
解这些法律尚存疑问,而很多规定本身并不具备可执行性。如规定每亩农田的播种数量,规定每一种粮食加工成品粮的多少,以及每年固定时期的禁止砍伐山林和捕猎等。数目如此众多的法律条文涉及到农业生产的各个细节,在落后的古代农业社会,其被执行的程度必定要大打折扣。
(三)秦自商鞅变法以来,一直奉行法家重刑主义的法治原则。以上数目庞大
的农业生产法律亦通过严刑峻罚推行之。《法律答问》中有这样一个案例:“或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何论?赀徭三旬。”有人偷偷采摘别人的桑叶,所采的桑叶不值一钱,查获后司法机关判罚他服徭役30天。【13】法律既然本身就有疏漏,而且过于繁琐难以被全部的遵守,农民触犯法律之事则在数量上和整体比率上均颇为可观,国家对其处于严酷的刑罚,则广泛的农民与封建帝国之间矛盾的激化无可避免。
(四)秦律包括多方面的内容,但政治制度与文化思想的专制与广大的底层农民并无太多联系,国家大事与诗书礼乐,“肉食者谋之”;相比较而言,农业生产方面的法律则与农民们息息相关,给予他们日常的生产和生活巨大的影响。在这个意义上,国家通过法律对经济生活特别是农业生产的过度干预对秦之灭亡较之其他制度贡献最巨。我们在考察“皆有法式”的秦律在秦灭亡中所起的作用时,理应将目光聚焦于它的农牧业生产的管理法规上面。
秦代“皆有法式”的“以法治国”在中国历史上留下了深刻的痕迹,其历史贡献与深层弊端并存。它实行的“以海内为郡县”,建立起统一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度,从根本上避免了分裂割据,诸侯混战局面的重演,保证了国家的统一,有利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而皇帝制度与行政管理等制度均开中国封建历史之先河,为后代的王朝所继承和借鉴。法律上的追求“皆有法式”造成了文字和度量衡的统一,有利于全国各民族的融合和商业往来,在历史上所作出的贡献是无法衡量的。
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秦代覆亡中其法律所起的作用,或许能推断出其中一些不为当前理论界所重视的一些深层原因。秦律中关于经济生活特别是农牧业生产的规定,可能是秦之诸多法律中对秦朝迅速覆亡之贡献最巨者。封建统治者以严刑峻罚强制推行农牧业生产方面的“皆有法式”,以不可能完全正确的、数目极其众多的、缺乏可执行性的法规条文,强加于帝国中最大多数的农民身上,极大地破坏了秦帝国的经济基础和激化了广泛的社会矛盾,而最后终于覆亡于铺天盖地的农民起义之中。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第53页。
【2】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第53页。
【3】晏新明《天下大同》“天下篇”第七章,法国新意出版社,1997年版。
【4】杨鹤皋《先秦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9月第一版,第199页。
【5】《商君书·定分》
【6】《史记·秦始皇本纪》
【7】林剑鸣《秦国发展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2月第一版,第87页。
【8】《史记·秦始皇本纪》
【9】《吕氏春秋附考·序说》引方孝儒语
【10】杨鹤皋《先秦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9月第一版,第403页。
【11】《商君书·农战》
【12】除非特别注明,本文中的睡虎地云梦秦简的内容皆引自《中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上册,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80至114页。
【13】参见肖金泉、郭成伟主编《中华法案大辞典》,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2年1月第一版,第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