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方韩之战
来源:《成都晚报》
网易新闻中心:http://news.163.com/12/
作家、赛车手韩寒近日卷入“代笔门”风波。1月中旬,IT人士“麦田”质疑韩寒有人代笔,随后又向韩寒致歉。“打假斗士”方舟子随后加入“混战”,继续质疑韩寒的众多作品并非本人所写,包括他13年前参加上海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得一等奖的短文《杯中窥人》。而在1月19日后的春节期间,方舟子在自己的博客和微博上发表多篇文章,指韩寒作品由其父亲韩仁均“代笔”,而韩寒也有数篇博文回应,双方在论战中度过了春节。
韩寒从最初仓促应战,甚至不惜用带了脏话的“举一反三”理论来证明对方的荒谬,到最终摆出证据要走上法庭;而方舟子则一直埋头寻找证据,连发数篇长文,还称法庭判决不影响其继续质疑;双方支持者则摇旗呐喊……这场跨年的“方韩之战”,又能给公众带来怎样的反思和启示?
反思·韩寒
法律为何难保公众人物私权?
何进平(四川省社科院 学者)
观方韩之战,基本上还是文人方式,质疑、辩解、批评、讽刺,后来韩寒情绪有些失控,加了一些辱骂的语言,又悬赏2000千万元求“代笔证据”。这种事,放在普通人身上,泡泡都冒不起来,但韩寒和方舟子都是名人,各有大批粉丝,就形成了隔空对骂的阵式,还引来了众多作家、学者甚至律师加入,事情就热闹起来了。
韩寒的几部作品,是不是有人代笔,我以为无关紧要,韩寒是“人造的”韩寒也好,是“自主知识产权”的韩寒也好,我同意中国政法大学
然而,不理归不理,若要禁止别人的质疑和批评,就显得不明智了。特别对韩寒这样一个公众人物,应该学会在质疑中成长,哪怕质疑已经影响到你的生活甚至个人隐私。打官司没错,但要明确一点,法律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并不是平等的,法律对于公众人物个人权利的保护,远不如对普通百姓个人权利的保护,在这一点上,法律面前并不人人平等。
美国的高尔夫球星伍兹,一次车祸中牵出了个小三,媒体铺天盖地的追踪报道,把伍兹的私生活翻了个底朝天,十数个情人被一一曝光,搞得灰头土脑,付了大笔离婚费不说,直到现在都还没能恢复状态。媒体这样对待伍兹,就因为他是公众人物,换成是普通老百姓,媒体早就收敛了。在美国,无数的判例保护着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确认的言论自由权,可以说是美国人民的第一权利。而这第一权利,也不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同样有无数的判例向社会表明:倘若实现言论自由将以彻底牺牲个人私权为代价,这样的言论自由是令人恐惧的。但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却难以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
保护个人私权甚于言论自由的法律,为何难以完全保护公众人物的私权?法律的机理在于,当社会的财富和资源还不能由社会成员平等占有时,社会的各种差距如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形成了多元利益群体,为了平衡各利益群体的权利,当代社会设置了多种机制来保障社会公平。其中,对公众人物的质疑和批评,正是社会公平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机制的原理是,公众人物从社会的关注中占有了更多的资源,就应该受到更多的监督。因此,有一些行为,对普通百姓的权利造成了伤害,对公众人物则未必,公众人物的私权范围,要大大小于普通百姓。公众人物私权的范围,与占有社会资源的多少有关。占有资源越多,受到的监督越多,私权范围越小。我在KTV唱跑了调,别人一笑了之;王菲在春晚唱走了音,就要承受全国观众的批评。这就是普通人和公众人物的区别。
回到韩寒的官司,事情只有一个真相,质疑改变不了的真相,官司同样也改变不了。继续比赛,就是个车手;继续写作,就是个作家。只要记住一点就行,名气越大,受到的监督越多。为此,我送韩寒一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的话:“那些为我们所痛恨的思想,同样自由。”
反思·质疑方
方舟子是否侵犯韩寒名誉权?
秦川(法学硕士)
应该看到的是,质疑不能毫无底线,有时,质疑与诽谤确实只有一步之遥。而言论自由更不是没有限制,关于言论自由,西方有句法谚,“你挥舞拳头的自由止于我的鼻尖。”诚然,公民有“挥舞拳头”的自由,但是应该止于他人的“鼻尖”,如果只图挥舞拳头的快感,哪怕把别人的鼻子打出血也乐此不疲,这样的言论自由就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现在,问题的关键在于,方舟子有没有侵犯韩寒的名誉权?如何认定公民的名誉权被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则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由此可以看出,应该厘清的是,方舟子对韩寒的质疑,究竟有没有捏造事实?有没有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而且,有没有对韩寒造成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如果有,则违法,否则则是合理质疑。
一方面韩寒笃定认为方舟子侵犯其名誉权,另一方面方舟子果决表示“我对署名韩寒的文章的分析、质疑、批评,属于言论自由和学术批评,不涉及侵犯名誉权。”方舟子还“倒打一耙”,“倒是韩寒及其团队对我以及我的家人的攻击、谩骂、造谣根据中国法律涉嫌侵犯名誉权。”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各执一词,相持不下。事实到底如何,韩寒说了不算,方舟子说了不算,围观者说了同样不算,好在双方愿意付诸法律,因此应该交予法律裁决。
司法裁决尚需时日,就当下而言,我们还需要提及众所周知的美国“沙利文诉《纽约时报》名誉侵权”案,布伦南大法官明确指出,“关于公共问题的辩论应当是无拘无束、健康和完全公开的,而且包括可以对政府和公共官员进行猛烈、辛辣、令人不快的尖锐批评。”该案确立了“无过错合理怀疑权”,即公共官员因公务行为遭到诽谤,不得从中获得受损救济,除非能够证明发表言论者存在实际恶意被告明知陈述错误,或者毫不顾及陈述是否错误。这里指的是官员,而韩寒显然不是官员,那么方舟子们有权利对韩寒进行刨祖坟式的挖掘吗?当然,后来,“沙利文诉《纽约时报》名誉侵权”案确立的该原则被扩大适用到公共官员以外的其他公众人物。但在中国,对这样疯狂的挖掘还是不寒而栗,因为人非圣贤,谁没有过错,一旦揪住不放,故意放大,这个人如何在社会上立足?
法律是刚性的,人心是柔软的,道德是温情的,在法律和道德之间还有一个长长的地带,它关乎人心,关乎人性。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愿方韩之战能够竖立标本性意义,既能明确法律的刚性,又能释放人性的光泽。由此出发,公众能在不伤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自由表达。
反思·围观者
网络围观的底线在哪里?
本报评论员 杨方毅
在这场“方韩之战”中,除了当事两名主角的你来我往,还有跟在身后摇旗呐喊的围观者,或者帮忙挖掘线索,或者帮忙反击质疑,或者貌似公正中立,或者破口大骂,汹汹口水满屏横飞。但细细思量,大多数人均是跟风盲从,不问是非,更忘了言论自由的边界和彼此起码的尊重。因此,有意无意参与其中的围观者们,更该反思这一事件带来的启示。即,网络围观的底线在哪里?
到目前为止,“方韩之战”已经创造了2012年的第一个经典笑话。韩寒“亲友团”中比较知名的,包括路金波、马日拉(微博)等一直在助威,而路金波对方舟子的一些分析回应,却常常被“方粉”们嘲笑,因此被戏称为“猪一样的队友”。同样,自动站在“方舟子阵营”中的一些人也犯下一些让人喷饭的错误。认证资料为“文化评论 英语教育 文革研究”的张放,在质疑韩寒小说《三重门》时,竟然将当年校园里流行的段子“卧梅又闻花,卧枝绘中天。鱼吻卧石水,卧石答春绿”进行一番分析,并指17岁的韩寒不大可能掌握如此多的古文学知识……引来网友笑话。这个笑话起码说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一些参与者根本没有认真研究相关资料,没有理清楚事实脉络就仓促地提枪上马,根本不顾自己的“论证”将给自己和对方带来怎样的后果。
而更多的,则是闹闹嚷嚷的“方粉”和“韩粉”。“韩粉”不管方舟子的质疑分析,只管一通臭骂,“方粉”也不管韩寒出示了什么证据,一口咬定方舟子分析得有道理。正如一直在“方韩大战”中掺合的“不加V”形容的那样韩寒喊一句“秃子”!他们复读机地喊100遍:“秃子”!喊一句:“达春绿!”他们跟着100遍:“达春绿!”……这样的盲从,形成表面上汹汹的网络民意,似乎双方都可以宣布胜利。但是,公正应该由法律来判断,绝不是比哪一方的人多声音大,用投票和口号来决定苏格拉底生死的时代已经过去,绝不是现代文明社会的精神。
事实上,赛车手兼作家韩寒之前表现出的,是现代公民的勇敢和独立思考形象,打假斗士方舟子则代表着对科学精神的执著(至少有不少人认为如此),他们在某些方面均有着榜样的力量,因此才吸引大批粉丝的追随。但一些“粉丝”却在狂热中忘掉了榜样应该带来的示范作用和榜样的力量根源,忘掉了现代社会最起码的法治规则,而是惟偶像是瞻,参与“群众批斗”,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冷静的心态,理性独立的思考,应该是网络围观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知识产权律师周宾卿认为,方韩之战的诉讼将“让人们重新厘清言论自由和诽谤的边界,而不是仅凭大众的自然正义来判断是非曲直。”而对这一事件的反思也有同样的作用。
媒体观点
萧瀚:疑韩案的私权与言论自由
之所以会出现所谓测谎仪侦讯这样的荒谬主张,之所以出现众多知名人物也支持对韩寒进行地毯式挖坟的敲骨吸髓,之所以会有那么多人认为这是正常的言论自由,都是因为质疑者不尊重私权,根本不懂即使为了验证作家诚信之类的公共利益,私权的有些边界也是绝对不可逾越的。(
王刚桥:韩寒方舟子“斗法”值得观察
韩寒诉诸司法,这在一个宣示要建设“法治”的社会里,无疑是值得认可和鼓励的。方舟子一方面表明尊重韩寒的起诉,另一方面却声言自己不会出席庭审,且不管法院怎么判都会坚持自己的分析,这种声明显属多余。其中透露出的武断和绝对,令人惊讶,这是否算是对司法裁判的一种“不信任”,甚至是藐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