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法学论文的学术规格
张少瑜(《法学研究》编辑部副主任、编审)
原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3期
内容提要:论文的学术规格指文章应该遵循和具有的规范和格调,它反映了学术的精神和本质要求。学术活动具有认识的渐进性、知识的积累性和研究工作的高尚性等特性,它决定了要想取得真正的学术成果,一定要讲求学术规格。中国法学由于各种原因尤其应注意讲求学术规格,目前也已经具备了基本的条件。学术论文在引用已有科研成果时的一些具体作法值得注意和讲求。
主题词:法学 论文 学术规格
我国法学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现已逐渐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报刊杂志上的研究法学的文章大量出现,让人目不暇接。这其中大多数文章都是言之有物、持之有据,能给人以启迪,但也有一些文章空疏浮躁,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有的是老问题重复研究而不见新意,有的虽表面上有新意,但深究其源却是几十年前的旧说,还有的文章洋洋洒洒长篇大论,却不见有任何资料、观点的引证。这些现象表明有些学者不重视别人的研究成果,不读别人的书和文章,埋头“自撰”,其成果自然缺乏学术上的价值。以上现象在学术会议里存在,在一些重要的学术刊物上也有出现。这反映了在学术研究领域里目前存在着某种混乱现象,学界在怎样撰写学术研究性文章方面还没有形成一些有共识性的规则、规范,也反映了有的学者在治学态度上不够端正。这种状况不利于我国学术研究的进一步发展。目前有几位学者已从怎样做注解的角度提出了注重学术规范的问题并引起了学界朋友的注意。笔者是做编辑工作的,对此深有同感,并受其启发,在总结自己日常阅稿的经验上做了一些思考,觉得应该在法学界提倡重视学术规格。以下对涉及到的几个小问题提出初步的意见,与朋友们交流。
一、什么是学术规格
本文所讲的学术规格在此仅指公开发表的、正式的学术研究论文所应具有的规范和格调。规范主要指文章的形式,包括正副标题、正文、注解及文章的结体、用语等的写法要符合一定的规矩;而格调则含有文风和水平的意味,主要指文章所反映的立意和学术深度等。学术规格反映了文章的外部形式和内在精神的关系。我在这里使用规格一词,而不同于其他学者所提出的学术规范,主要想强调二者的结合,即一篇好的文章不光要注意符合一定的规范,还要够学术上的“格”,反映出学术精神,而后者尤其能赋予文章以生命力。学术上不规范的现象背后,其实是人们未能充分注意学术研究的本质精神,因此有必要从学术精神方面研究学术成果的规范问题。要解决不讲规范的问题,不光要制定一些规范、规则,更重要的是大家都应理解学术研究活动的内在要求,从而自觉自愿地去遵守规范和规则。
二、为什么要在学术研究中提倡讲求学术规格
简单说来就是,学术研究活动的特性决定了它必然要求学者们讲求这种规格。学术活动的特性可能有很多,但我认为最重要的特性是认识的渐进性、知识的积累性和研究工作的高尚性。这些客观特性决定了研究者要取得真正的学术成果,就必须讲求一定的学术规格。
学术研究的目的之一是阐明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发展变化的内在联系,就是人们常说的探究“万物之理”,如人类理性与客观规律的关系、法律与经济的关系、国家制定法与社会习惯法的关系、外面移植来的法与本土固有法的关系等。这些关系都是复杂的关系。人们要认识这样复杂的关系,解决一个复杂的问题,不可能一次完成,也不可能一人完成,需要不同时代的多人、多次的努力才能完成,因而学术研究的过程就是一个认识逐渐深化的过程。每个深一步的认识,都只能在前一个认识的基础上进行,也都必然地吸收了前面的成果。这是一个客观的规律,研究者的活动必须符合这个规律,必须循着这样一种过程来进行。在研究活动中,必须充分参考、吸收前人已有的著述,掌握最高最新水平的知识;在研究成果上,就要标明自己是在什么样的基础上得出来的认识。这样的学术成果才能使后来的研究者对这个认识过程得到清晰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继续前进,深化认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比较快地达到前人的认识水平,了解前人的认识为何不能再进一步深入下去的原因,为自己进一步深入认识作好准备。违反这个规律,每个人都想从零开始,人们的认识就只能停留在低层次上,没有任何学术意义。
学术研究必须在知识积累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工作的目的之一也在于知识的进一步积累。人们常把学术研究活动称之为“做学问”。学问是什么?就是大量积累起来的、体系化了的知识。学者与学问有不解之缘。学者就要有知识;学者就是知识的人格化;学者谈问题,就要从知识的角度去谈,就是要引经据典、旁征博引(正是在这一点上,学者谈依法治国、法律建设之类的问题就要不同于党的领导人,不同于法官、律师等) 。那么这些知识在哪儿呢? 就在前人的书本里。前人对各种问题的思考、认识的成果,都记载在他们的著述里。仔细地读这些书,在增益我们的知识的同时,经常会使我们为前人的睿智所叹服,会觉得自己现有知识的浅薄。真如荀子所言:“不读先王之书,不知学问之大也”。现在有些学人不去读书,或只读最近几年、十几年的书,然后急于写论文、写书,那就有可能将前人早已得出的认识都未能看到,而把自己的读书心得当成了新发明,这就闹笑话了。这样的成果也就因其缺乏学术价值,即知识积累性的要求而变得无用了。从这个意义上说,写文章不讲求学术规范,是根底浅的表现。解决问题要从读书上入手。静下心来多读一些前人的书,有学有思,再写文章自然会是一个新的境界。
讲求学术规格还是学术研究的高尚性质所决定的。人们研究学问,懂得更多的道理,不只是要深入了解客观规律从而驾驭社会发展,也不只是要装一肚子学问,更重要的还是要培养人的道德情操。记得过去在一本音乐史的书里读到,巴洛克时期的著名音乐家门德尔松在听到人们夸奖他的音乐好听时说,“若只是这样,那我就失败了。我的音乐不光要让人们觉得好听,还要让人高尚起来”(大意)。学术研究也是这样。研究学问,不光要让人活得“明白”,更要让人活得“高尚”。学者不光要有广博的知识、深刻的见解,更要有高尚的道德,即我们中国人常说的“道德文章”并重。一个人有了学问,更应该懂得尊重和感谢自己的前辈,理解自己的责任,并在诚实宽厚方面给社会做出榜样。现在有些人,对人不感激,对己不克制,在研究过程中,读了许多前人的书,也确实做出了一定的创新贡献,但他们却不在自己的作品中标明前人的成果,让人误以为作品中的成果都是他一个人的贡献。这样的态度绝不是一个学者所应具有的品德,是我们所应该坚决反对的。
通过上面的简短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学术研究确实应该提倡讲求规格,这有许多好处。首先,有利于提高研究人员自身的素质。这意味着研究人员必须具有对自己所研课题的研究状况的全面了解,知道自己所处的位置。这就会强迫研究人员去读书,读前人的科研成果,了解前人的得与失。经过这番读书与思考,研究者的知识就会更全面,基础更厚实,自己的思路也才会更明晰。其次,有利于出更多有保存价值的精品。学术研究的成果不贵多而贵精,好书、好文章才有学术价值,才能流传下去,成为积累的知识。学术成果如果不讲规格,反映不出知识的继承性,读者读后不知道学问的来龙去脉,不管怎么说,这也不能算是一部好的作品吧! 最后,有利于在学界培植良好的谦逊、求实、高雅的风气。这个道理很简单,已无需多说。引用已有成果,标明资料出处,从形式上看,只是个技术问题,但从实质上看,却是个学风问题。它反映了对前人和同行辛勤劳动结晶的态度,是个尊重他人、正视自己的品质问题。我们要出成果、出人才,也要形成良好的学风,就应该从这样的“小事”做起。
三、我国法学尤其应注重讲求学术规格
众所周知,法学在我国是一门比较“幼稚”的学科,学术研究中的无序现象尤其严重。这种情况与我国近现代法学学术性较差的特点有密切关系。
我国古代法学源远流长,主要以律学的形式出现,与古代经学、史学、文学等一样,很重视学术研究的品位,也出现过一些大家。但这个古代法学在19世纪中期受到西方法学的冲击而基本解体,未能继续发展。我们现在所说的中国法学主要是在本世纪里受西方法学的影响而发展起来的,在我国社会科学中是一门较为年轻的学科。它不仅缺乏中国传统学术的支持,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它在发展过程中始终被政治、法制、社会的频繁变动所左右,学者所关心的也大多是现实法制中的问题,学理研究始终未能得到相对独立的发展。因而法学的学术积累比较薄弱,学人的学术规格意识也极为淡漠。不讲学术规格的现象在法学界也最为突出。许多文章从头至尾没有一个注解,或者虽有一些注解,也只是引用马列著作、领导讲话,或法规文件等资料出处。有的文章虽也引用一些学术著作,但数量极少、范围狭小,不足以反映全面状况;有的文章引用的文章不少,但观点已经过时,最新的东西没有反映出来;还有的文章引用的材料,多数是自己的著述,这样做不仅表现其目光短浅,还有卖弄之嫌,实难为训。与其他较成熟的学科相比,法学的这种情况比较突出,因此格外应该提倡讲求学术规格。
法学研究要讲学术规格,许多人都意识到了,也都呼吁要这样做,但我们现在具备条件了吗? 我觉得,我国法学经过一个世纪的沧桑,尤其经过最近二十年的大发展,可以说已经度过了它的“初级阶段”而进入到比较成熟的“小康阶段”了,讲求学术规格的基本条件都已具备。
首先,法学的学术积累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学者们对中国法学发展的阶段划分可能意见还不尽一致,但大多数人都承认,清末民初变法修律引进西学、30 年代以西学原理结合中国国情而大规模立法以及80 年代以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我国百年来法制变革的三大阶段,也是法学发展的三个重要时期。前辈们荜路蓝缕,在艰难探索中留下了大量的论文、专著,以及其他资料,这些材料构成了中国法学的主要积累。据北京图书馆(即现国家图书馆) 统计,民国时期出版的法学方面的书籍有5500多种。而新中国成立以来出版的法学方面的书籍和论文更是数量庞大。这是一笔非常宝贵的财富,我们没有理由不去继承。前人对法学各方面问题的思考,尤其是先进的西方法学理论怎样与中国特殊的法制国情相结合方面的探索,对我国现在和将来的法学研究有着永不过时的借鉴作用。因为我们现在仍然与前辈们处在一个相同的历史过程中,前人在一百年前提出的任务仍然是我们今天面临的任务;他们在当时遇到的困惑,也仍然是我们今天遇到的困惑。前人探索并取得的最终成果,也正是我们今天探索的新起点。这些资料我们可以充分利用。
其次,经过近二十年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我国已经涌现出一大批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法学研究工作者。这些人受了正规法学教育,经过了多年的法学教育与研究的实践,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去国外学习过,他们现在都已可称之为专家型的学者,成为我国目前法学研究的骨干力量。这些人大多数都已认识到,搞学问不仅要深入了解现实情况,要有精密的思维方法,还要遍读前人之书,有深厚的学术积累。现在许多学者在不同场合强调学术研究要讲规范,注意注解和参考文献的作用,这都是自觉或不自觉地从学术规格的角度出发考虑的。可以说,大部分学者已经具备了这种意识,理解进一步提高学术研究水平需要提倡这种学术规格。因此,现在提出这种要求应会得到大多数人的赞同。
最后,现代化科技的广泛运用也为查找各种书籍、论文提供了技术手段。过去人们要查找一些论文或书籍,尤其是古籍或解放前的材料存在着较大的困难。一是不知道这些材料都存在什么地方,二是即便知道材料存在某些大型或专业图书馆也由于交通、手续等原因不便前去查找,三是找到了材料也只能一点点地抄写,要浪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这种困难使得许多人都望而却步,影响了对这些材料的运用。这种状况现在有了很大变化。现代科技,尤其是计算机的广泛运用使信息传播的速度大大加快。许多图书馆的资料检索都已上网运行,读者可在网上查到自己要找的东西。资料复制也已十分方便,大多不要再用手去抄了。技术手段的进步使得学者们可以较方便地利用各种资料,这也使得讲求学术规格具备了较好的信息条件。
四、学术规格的主要内容
这方面的内容很多,本文在此只讨论论文写作方面的一般要求,探讨怎样引用效果更好。这种一般要求主要有这样几点:
1. 在文章中指明本课题研究已有的主要科研成果,说明前人的研究已经解决了哪些问题,还有哪些问题没有解决,并最好进一步分析前人为什么没有解决这些问题,困难在什么地方。
2. 简要说明你的贡献,同时也要说明你主要参考了哪些已有的成果,你是对哪些成果的继承和发展。不仅在说明你的中心论点时,而且最好在说明主要分论点时也这样做。
3. 详尽注明文献出处,以有利于读者进一步查找。
4. 讲究注解的使用。对前人成果引用的说明在文章的什么地方出现,要根据不同题材而定。一般来说,为了使文章简洁、流畅,正文的导言或主题段落部分可做一总述性的概括说明,而细节问题放在注解中去说。注解中在标明引用的成果时,要注意完整表述原文的意思。
上面这些要求都是比较简单的,容易理解,但认真对待并熟练运用,也不是很容易的事。在使用和标注前人成果时,经常出现这样一些问题,值得引起注意:
1. 笼统引用,淡化前人的学术贡献。如有的文章中说:“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前人已做过一些探索,如某某某写的某某书等。但是这些成果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各种不足,没有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我现在作以下探讨……。”这样的引用未能说明前人的探索成果,不能表明此一问题的研究深度所在,从而不利于衡量本文的学术价值,也不利于读者了解研究状况,引用的作用实际上未能发挥出来。同时,这样的态度也不是尊重前人的态度,给人的印象是漠视前人,甚或是目空一切,拿前人的不足来反衬自己的贡献。因而这样的笼统引用是应该避免的。
2. 过于繁琐地引用,没必要引用的地方也要引用。常见于对第三层或第四层(甚至更低层次) 的分论点或论据也要引用前人成果。照理说,在什么层次上引用本无定法,全凭文章的性质和论证的疏密的需要而定,但一般来说,在较低层次上增加较多的引用材料不利于文章的流畅和中心观点的凸显,会让人感觉满纸都是注,疙里疙瘩的,读来不舒服。所以应该尽量避免,尤其应避免使其以随文注的形式出现。
顺便说一下,引用的繁琐还常见于一些修辞性话语的说明。有些人写文章喜欢引用一些格言、谚语、名人的话或者一些诗句,然后注出其出处。这种手法在一些评论性文章中效果不错,但在正式的学理探究文章中却常会出现蛇足一样的效果。因为学理性文章以质取胜,不重文饰,需要引用并出注的地方很多,读者已不胜其累,不宜再增加与其论证过程无关的注解。即使在正文中为活跃气氛,写几句修饰性的话,也要尽可能是读者熟知且比较轻松的,不要再让他费劲找出处了。此外,繁琐引用还见于对一些常识的注解,这种引用没有必要,徒增烦扰。
3. 转引用。常见有人写文章引用前人成果时,未能直接引用原始材料,而是从报纸或别人的书里、文章里引用而来,并注明转引自某书某文,这就是转引用。转引用容易出现资料错误,也容易曲解原作的原意,这一点已成治学常识,学人都懂,但为什么还常出现呢? 这里有客观原因,如原始资料不易找到等,但更重要的还是主观原因。有些人在治学上偷懒,希图省力还能快出成果。对此,除了吁请各位学人端正治学态度,勤奋努力外,在学界营造一种人人都讲求学术规格的气氛和环境也是重要的一环。
以上三种情况是常见的错误作法,此外还有一些问题,如一流水准成果未注意却引用了二三流的成果,近期最新成果未注意却引用了较为陈旧的成果以及引用时断章取意,误解作者原意等问题,本文因不是专门研究引注问题,故对此不作过多探讨。总的说来,对引用的问题,应该引起注意,不仅在技术上讲究,在治学态度上也要端正。培养一种好的风气,也约定一些规则,使学术研究在较高一层水平上进行。
五、近期要做的工作
在形成学术规格,培植学人都讲求学术规格的风气中,学会和主要期刊应起到促进作用。
学会是学者联系的纽带,也是行业自律的主要机构。学会应适时地制定一些起码的规则,规范和引导学术活动,禁止不道德和不规范的行为,然后在学界推广。同时学会还应做一些辅助沟通信息的工作。如制做总的或分类的论文目录索引、有代表性的专著目录、主要的资料汇编,甚或组织编写一些学术史的著作等。这样做,有利于年轻学者了解本学科的学术积累状况,也便于其研究时参考和写作时引用。
专业期刊是学者发表学术论文的最主要的出版物,对于学术论文在规格上的要求也主要是期刊提出的,这些要求对作者撰写论文有很直接的引导作用。目前,我国大多数的学术期刊在文献的引用、标注方面大都提出了不同程度的要求,并日益与国际惯例接轨。这是一个很好的现象,表明我国法学的学术规格正在日益受到重视。对此,除了要大力推广以外,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研究,主要的如,对文献引用的功能进行研究,确定文献引用的理论依据;对文献引用的规范作出各方都能接受的统一的规定,形成共同的对话语境;探讨与国际惯例接轨和保持中国特色的关系。现在许多刊物都很强调在技术风格上与国际惯例接轨,引用文献与标注大量增加,甚至有时标注数量达到与正文一比一或是高于正文的比例。这样做的合理性还缺乏研究。我觉得不宜简单地攀比。中文期刊固然要反对闭关锁国,要与国际惯例接轨,但也要理性地分析外国的作法,对自己的好的、符合中文习惯的做法也要注意保持,没必要都去适应外国人的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