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方法
武树臣(作于2002年2月)
来源:武树臣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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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会林与
学习和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首先有一个态度问题,即抱着一种什么样的心态来对待你的研究对象,并达到一种什么样的目标。此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研究方法。做学问除了目标明确之外,方法很重要。否则,你再用功,读再多的资料,你的功能也远远比不上电脑。然而,只要有一个好的研究方法或角度,你就会发现别人未曾发现的问题,提出属于自己的见解。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研究方法的更新直接推动着学术活动的深入发展。
一、实事求是,服务当今
实事求是,服务当今,是学习和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最基本的态度和方法。实事求是,即以历史事实为根据,再现历史的真面目,探讨历史发展的内在规律性。服务当今,即研究活动的目的是为当今社会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这是做学问所追求的真理性和现实性的辩证统一。
要做到实事求是,服务当今,首先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民族虚无主义,另一种是把古人现代化。
所谓民族虚无主义,即从根本上否认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认为中国古代史是漆黑一团,充满了糟粕落后、反科学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研究挖掘,应当付之一炬。这种态度很容易与“欧洲中心”主义和“全盘西化”的观点一拍即和。这种理论是错误的,不客观的,也是十分有害的。中华民族是个古老民族,她既有悠久历史,又有光荣的今天,这是一个任何人无法否认的客观事实。诚然,到了近代,当世界某些先进国度飞速发展之际,中华民族落伍了,她的落后方面成了阻碍她前进的绊脚石。百余年来,先进的中国人都努力地补着这一课,而下课的钟声是不会敲响的。中国传统文化是伟大的中华民族经数千年实践而形成的。她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她的存在,证明了人类文化的多样性。正如从艺术角度来看,苏州园林与哥特式教堂一样,都具各自的建筑风格,而这种艺术价值是难分高下的。历史是不能中断的,文化传统是不能漠视的。历史文化的力量不会因人们的主观态度而减弱。我们的文化传统中既有百种杂石,又有万两黄金。正确的态度是去其杂石而取其黄金,去塑造中华民族今日之辉煌。西方文明是人类进步的文化成果之一。这些文明成果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一开始就如此这般的。而是经历了长期实践才获得的。今天,也许没有人因为欧洲中世纪曾经产生过英国亨利八世那样的
另一个错误倾向是把古人现代化。即用现代的思想标准描述古人,苛求古人。研究历史的人应时时注意,从历史的真实背景出发去再现历史人物、历史事件。否则,就难以得出客观的结论。对待传统文化,我们切忌盲目崇拜。比如孟子说过:“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上》),即所谓“民贵君轻”。能否据此认为这是儒家的“民主”思想?甚至当近代民主思想传入中国时,大言不惭地宣称:这有什么了不起,我们早就有民主思想了,西方的民主思想是从中国传去的哩!这显然是荒谬的。此话的原本含义是说,处理人民的事情最重要,处理国政次之,而至于谁来当君主就不那么重要了。即一民、二国、三君之序。今天,有些官员在大讲“重民”、“爱民”、“亲民”、“为民作主”之际,千万注意不要把自己视为“非民”之类,悄悄置身于国民之上。孟子还说过:“闻诛一夫纣,未
要做到实事求是,服务当今,还要注意正确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阶级分析的方法是研究阶级社会诸现象的一个重要方法。什么是阶级社会?阶级社会即阶级对抗社会,“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伟大的创举》,《列宁选集》第四卷,第10页)。阶级就是相互对立的集团。当阶级对抗消失后,阶级就不存在了,就剩下职业集团了,而职业集团不曾占有另一个职业集团的劳动。
在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时,应当注意几个问题:一是研究阶级对抗社会时,可以运用该方法,而研究非阶级对抗社会时,比如原始社会、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不能机械照搬此方法;二是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时要把阶级的整体意识和形象,同该阶级内的成员的个人的意识和形象区分开来,否则,就不能解释,为什么作为企业家的恩格斯却为无产阶级说话;三是客观看待对立阶级之间的同一性,即相互依存,互相转化,而且两者具有共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共同的道德观,只不过表现形式不同;四是将阶级分析的方法同其他方法结合起来运用,不要单打一。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和历史典籍都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单打一就会“贴标签”、出偏差。
在过去的年代,在特殊的理论背景下,老一辈学者当中不乏机械运用阶级分析方法的例子。比如,对历代起义农民一味同情、歌颂而忽视了客观批评;对剥削阶级行为之目的简单地归结为为了维持奢侈腐化的生活;在《诗经》男女恋爱、私奔的诗句中,去挖掘阶级压迫的影子;乃至把杜甫《茅屋为秋风所破歌》中风趣诙谐的诗句“南村群童欺我老无力,忍能当面为盗贼,公然抱茅入竹去,唇焦口躁呼不得”,说成是反映了地主阶级对贫苦农民孩子的鄙夷……
今天,当我们对阶级分析方法重新进行分析时,一定要注意:既不要机械地滥用它,也不要全盘否定它,否则就是以偏代偏,用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因为它毕竟是一个有针对性的可以运用的方法。
二、要有一点基本功
学习特别是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要有一点条件,那就是要有一点基本功。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要有一点辨伪的知识。辨伪主要指对先秦史籍真实性做出判断,去伪而存真。辨伪缘于先秦文化史上的“三把火”。第一把火,西周末,统治集团内争,引来“犬戎寇周”。游牧民族进入都城,将国家图书馆收藏的各类文化典册付之一炬。所幸鲁国重视文化事业,故有“周礼尽在鲁矣”之叹。第二把火,秦统一六国,为防止旧贵族复辟,用行政手段统一思想,“以法为教”,“以吏为师”,(《韩非子·五蠹》)“燔(fán凡)诗书而明法令”,“偶语诗书者族”(《史记·商君列传》)。但是,“焚书”是针对民间的,由国家统一收藏管理各类图书,委派博士们研究。秦末战争时,项羽率先攻入咸阳,将国家文库付之烟火,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西汉后,朝廷鼓励民间献书,赏之爵位。故有伪书出现。如《邓析子》,旧著为邓析所作。用《邓析子》来研究邓析的思想,就铸成大错了。但是,有些史料又是“伪而不伪”的,因为它毕竟反映了作伪者那个时代的社会思想状况,故而伪书也有其价值。辨伪的原则是疑其所当疑,信其所当信。古人没有著作权观念,在传抄他人著作时,不小心也把自己的话写进去,对此就不能以一言而否定全体。古人有崇古之风,把《周礼》冠以“周公作”,把自己的话冠以“子曰”字样,如《礼记》、《孔子家语》之类,这也是应当注意的。否则就会出笑话。
其次,要注意掌握古文字语句的真实含义。古汉语多音多形多义,很难掌握,故常常引起歧义。首先,从古文字来说,一字之差,其义迥异。《尚书·吕刑》有“折民唯刑”。曾被译为:只有用刑罚才能使人民折服。其实,“折”即“哲”,“民”即“人”,“刑”即“型”。即《康诰》所谓“哲人唯型”,意思是以贤哲之人为榜样。《老子》有:“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曾被译为:人民不怕死,你用死威胁人民又有什么用呢?其实,“民”即“暋”,冥顽不灵。即《尚书·康诰》“暋不畏死”。暴徒冥顽不懂死之可惧,用死威胁他也不怕。其次,从词语来说,一词之别,其义甚远。《论语·述而》有“自行束脩以上,吾未尝无诲焉”。束为十,修为干肉,束修为十条干肉。孔子说:自己拿着十条干肉来见我(向我求教),我怎能不教导他呢。孔子似乎成了一位见钱眼开、有偿服务的商人了。“脩”即“修”,“束修”即梳洗打扮。古人在祭祀或谒见地位高的人之前,先沐浴更衣,以示尊敬。意谓:你打扮得干干净净地来见我,我怎能不教导你呢。第三,从语句来说,同语同句,其义频出。《孟子·梁惠王上》有:“始作俑者,其无后乎!”孔子说:最先发明用俑来殉葬的,恐怕要断子绝孙吧!孔子反对殉葬,即使用人形的木俑陶俑殉葬他也反对,认为“不仁”。可是,在文化革命中,这句话被曲解了,认为孔子是坚持周礼的,按周礼规定,贵族死了,要用奴隶殉葬的,用俑殉葬就违反了周礼,所以孔子反对之。《论语·泰伯》有:“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是说,国家制定政策,人民服从就行了,要让人民懂得为什么这么做,是困难的。也有人译为:不要让老百姓知道为什么这么做。此解有一点愚民色彩,似不符合孔子思想。近代维新变法时,为了宣传民主宪政思想,改良派思想家说,民主宪政思想古已有之。证据就是这段话:孔子说了,制定政策要经过人民投票,人民通过了,就去执行(民可,使由之);通不过,就不执行,还要让政府知道为什么不行(不可,使知之)。显然把古人现代化了。
第三,要注意新史料的发现及其研究成果。由于先秦文化史上的三次火劫,使先秦史籍蒙受无法挽回的损失,给研究先秦史造成无法克服的困难。因此,应当高度重视新发掘的史料,包括甲骨文、金鼎文、石刻、竹简、木简及其他民间收藏的各类史料。新史料的发现对史学研究意义重大:第一,它可以佐证一些史实。西汉人批评秦朝法律“繁如秋荼,密如凝脂”。但我们无从知晓。只有发掘出《睡虎地秦墓竹简》之后,我们才对秦朝法律的详细完备有了直接的认识;第二,它可以纠正一些错误。一般认为,先秦儒家与法家两家思想是截然对立的,法家从根本上否定儒家的仁义礼智信之类的道德教条。但是,《睡虎地秦墓竹简》的《为吏之道》却告诉我们,秦朝统治者也用“君怀、臣忠、父慈、子孝”的教条来教育各级官吏。可见儒法思想之间也有局部重叠之处,而秦代统治者亦开始吸收儒家思想;第三,它可以促成一些新研究领域的诞生。甲骨、钟鼎、竹简等大量出土,促成了新学科的产生,对古文字学、古代艺术、冶炼史、古代哲学、法律史研究提供了新鲜血液。
第四,注意对史料的再发掘。除了注意新出土新发掘的史料之外,还应致力于既存史料的再发掘。
三、人物与典籍相结合
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的直接对象是历史上的重要人物或学派,使用的材料是他们的著作。比如研究孔子、孟子、老子、庄子、商鞅、韩非,就要分别研究《论语》、《孟子》、《老子》、《庄子》、《商君书》、《韩非子》;研究董仲舒、王充、柳宗元、白居易、黄宗羲、康有为,就要分别研究《春秋繁露》、《论衡》、《柳河东集》、《白居易集》、《明夷待访录》、《康南海文集》,以及正史中的本传。另一方面,历史上有些著作是很难与一个确定的个人或学派挂钩的。比如《易经》、《诗经》、《周礼》、《左传》、《管子》、《吕氏春秋》、《淮南子》、《盐铁论》、《白虎通》等。这些著作包含丰富的思想史料,也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的直接对象。在研究中,应当避免见人不见书的偏向,把研究人物同研究典籍结合起来。
四、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相结合
法律思想与哲学思想不太一样,法律思想与法律实践有着密切的关系,它源于法律实践并施影响于法律实践。这就使得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之间密不可分。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本身就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比如《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不孝”罪,这是用法律来维护“礼”的具体表现。对“盗采桑叶”的惩罚,反映了当时对私有制的保护。《唐律》中“十恶”的规定,是封建法律维护皇权和族权的集中体现。禁止“别籍异财”,反映了维护家族秩序的立法宗旨。“犯罪存留养亲”,反映了统治者对刑罚的社会效果的全面考虑,等等。因此,除了人物、典籍之外,在研究古代法律思想时,还要兼而研究法律制度。
五、法律思想与风俗习惯相结合
法律思想、法律规范与古老的风俗习惯本来就有着密切的联系。最早的习俗接下来被加工上升为法律,而关于习俗的意识就是接下来的法律思想。引进风俗习惯的研究角度,对于理解古代法律制度的原始意义是颇有裨益的。比如“刑弃灰于道者”。《史记·李斯列传》:“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夫弃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罚也”;《新序》:“今卫鞅内刻刀锯之刑,外深斧钺之诛,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者被刑”;《汉书·五行志下》:“秦连相坐之法,弃灰于道者,黥”。为什么要“刑弃灰于道者”?有人认为,道路有灰就会迷人眼睛,引起争斗。有人认为,灰可作肥料,弃灰于道,是破坏生产。有人认为,灰可复燃,有妨安全。但是,从风俗习惯的角度来看,火是避灾驱邪之物,娶妇时,令新妇跳火盆;出殡时,门前燃火,户外撒灰,驱赶家鬼。火后之灰亦有此功能。弃灰于道,是以邪术害人,降灾于路人,必引起路人与当地人的争斗,故禁之。又如,儒家讲求华夷之辨,即农耕民族与游牧民族的差别,讲求伦理道德,鄙薄“父死,子妻其庶母”,“兄死,弟妻其嫂”,“子死,父妻其子妇”之俗。故《荀子·非相》谓:“人之所以为人,非特以其二足而无毛也,以其有辨也”。辨即礼,礼即俗,它们都源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fán凡)”。(《左传·僖公二十三年》)的生活经验。同姓相婚常生产出畸形胎儿,这是违礼而受上天之罚的凶兆。可见,礼的形成及其被严格遵守,是以宗教信条和禁忌为佐助的。
六、法律思想与地域文化相结合
中国地大物博,历史悠久,民族众多。在中央集
关于地域文化至少在西周初期“大封建”时即已形成。《左传·文公四年》载,春秋时卫国大夫子鱼在追述周初封建时曾有精辟的一段话:鲁国之封,“启以商政,疆以周索”; “晋国之封,启以夏政,疆以戎索”。这是对地域文化形成原因的简洁概括。而《诗经》鲁颂、秦风、齐风等,亦是对地方风土人情的精彩描述。历代正史亦有方舆志,皆地域文化研究之成果。
简而言之,先秦地域文化主要分为四支:一是鲁国文化,这是农耕文化的产物。其最重要的观念是“礼治”,反映在政体上是贵族政体,反映在法体(即立法司法活动的方式)上是判例法。鲁国文化的代表人物是孔子、孟子;二是晋国文化,这是游牧文化的产物。其最重要的观念是“法治”,反映在政体上是中央集
在中国封建史上,孔孟之旗高扬,商韩形象暗淡,而真正起作用的,是荀子之术。故近代思想家谭嗣同在《仁学》中总结道:“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二千年来之学,荀学也”。作为一种补充,道家思想亦发挥不小的作用。中国历史上的“文景之治”、“贞观之治”等,都是在道家“清静无为”的影响下出现的。不仅如此,道家还把藐视和批判既存政权的勇气,传给了农民,成为历代起义农民团结民众反抗暴政的精神武器。
地域文化作为横向比较的一个标尺,应当与法律实践活动的纵向发展标尺结合起来。因为中国古代法律实践活动表现出横向发展的多样性和纵向发展的阶段性的和谐统一。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如果介入地域文化的研究方法,将会大大开拓我们的理论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