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仁V.贺卫方的背后:法律史的学术史
李红海 作于2006年
来源:北大法律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33815
前段时间看到台湾
其实几年前就有其他知名教授向我指出过使用西方材料过旧的问题——我今天只
这方面国内对英国法律史的研究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实际上,尽管英国人注重传统的特点众所周知,但他们真正系统地关注自己法律的历史却并不像想象的那么早。梅特兰被公认为英国法律史学的奠基人,但他的学术高峰期只是在19世纪的后25年和20世纪的头6年。所以英国法律史学的历史至今也不过100年多一点而已。但就是这100多年的积淀,却已基本上确立了英国法律史学的框架和重点,在大西洋两岸已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学术圈子,产生了一大批重要的学术著作。换言之,这个学科的传统今天已经形成,后来者能够站在前人的肩上将其研究不断推进。比如梅特兰当年的许多观点已经被普拉克内特、密尔松、索恩等人推翻或遭到他们的质疑,而这些人的结论又被更后来的贝克等人不断发展。但对于我们而言,像英国人或维诺格拉道夫那样去挖掘英国中世纪的原始档案文献不仅不现实,而且没有必要;我们所需要做的仅仅是在了解这些英国法律史学家们著作的基础上,将之与我们或其他地方的法律史进行比较研究,产生对我们有用的学术就足够了。我们不需要成为维诺格拉道夫!
但现在我们的问题是,我们甚至还没有厘清英国人100多年来对这一学科研究的脉络,对这一学科的学术史缺乏了解,更谈不上把握其前沿问题和展开平等对话了。比如我们虽然可能了解梅特兰的两卷本《英国法律史》,但后来霍兹沃思爵士、普拉克内特、索恩、密尔松、贝克爵士等又先后各有著述,彼此的先后承继、发展,哪些问题已是定论、哪些被推翻因而又有了什么样的新观点,我们并不是太清楚。而实际上,比较新近的著作(比如已有中译本的密尔松的《普通法的历史基础》)又都是在以对前人的继承和批判基础上完成的,其中可能省略了很多知识本身和学术史上的背景,阅读起来其难度可想而知!如果不了解过去的著述就直奔最新作品,套用梅特兰的话来说就是,我们是想撕破学术史这张无缝之网而直达最前沿;同时这也可以从反面解释我们为什么会更经常引用先前的作品而不是
所以,就纯粹的学术而言,法律史同仁们的当务之急也许是厘清各自的学术史脉络,以国人能够理解的方式解释西方法律史,总结或简述西方法律史的发展脉络,为法学界从历史的角度理解西方法律“提供”便利。英国法律史如此,欧洲大陆各主流国家法律史(其学术史也并不很长,如果仅追溯到历史法学派的话)同样如此。
在这一问题上,我并不清楚台湾做得如何,但在我印象中日本好像做得不错。不过说到底,这些都是法学界的基础工作,在法学蓬勃发展的今天,它进一步发展所需要的历史根基以及因其缺乏所导致的问题也许已经反映并被揭示出来,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我们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