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司法与司法传统研讨会发言
在“中国传统司法与司法传统”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总结发言
陈会林
注:2008年10月23-25日,“中国传统司法与司法传统”国际学术研讨会暨中国法律史学会2008年年会在重庆隆重召开。大会在范忠信、贺卫方、林端(台湾)等教授的主题发言之后,进行了为时两天、四个专场的研讨。四个专场的主题分别是:“传统司法文化及其现代化”、“历代司法制度”、“司法运作实践与民间法律实态”、“民族法律生活与多元纠纷解决”(“少数民族传统法文化专题研讨会”)。第四场研讨的情况由陈会林在大会上作总结发言,下面是该发言的文本内容(一字不改)。
各位前辈、各位老师、各位同道:
下面我受第四分会场“少数民族传统法文化专题研讨会”的指派,将本分场的研讨情况向大会作简要汇报。这个分会场研讨的主题主要集中在少数民族法文化研究——本分会场是唯一挂有横幅的分会场,横幅上写的就是“少数民族传统法文化专题研讨会”。下面我从研讨的进程与方式、研讨的主题与内容、学术砥砺与切磋、研讨的特点四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研讨的进程与方式
从本次大会的总体安排来看,本分会场两天的研讨有一个序曲、三个正式单元。这里的“序曲”是正式研讨单元开始之前所进行的、《会议议程》中没有安排的内容,主要是聆听几位特邀少数民族的官员与博物专家的报告,主要是两位:一位是湖南省凤凰县的苗族博物馆龙文玉馆长(他原是湘西州副州长,是苗王的后代)所作的《关于屈原族别问题的探讨》,提出屈原是苗族人而不是汉族人的结论。另一位是湖南省永顺县文物管理局向渊泉副研究员介绍创建“土家族文物馆”和“土家族民俗文物馆”的情况。龙馆长还送给本分会场每位一个精美的苗族小布包作为纪念;云南西盟佤族自治县原县长隋嘎老先生向会议赠送了自己编写的著作。
三个正式单元的研讨分别由西南政法大学的
二、研讨的主题与内容
(一)主题范围
从内容涉及的民族来看,发言的主题比较集中于少族民族法文化研究,11位主题发言人中有9位的发言是关于少数民族的,涉及土家族、瑶族、佤族、苗族等民族。只有2位的发言内容是综合性的。
从法文化的内容来看,有大半(6位)的发言主题是关于纠纷解决的,这就是《湘鄂西土家族家族司法初探》、《佤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清代黔东南地区社会变迁与苗民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的演变》、《“吃讲茶”习俗与民间纠纷解决》、《清代半官方性质的民事纠纷调解初探》;有3位是关于习惯法的,《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的变迁研究》、《瑶族互助习惯法的当代表现》、《苗寨民间契约的特征与内容》;有1位是研究宪政问题的,即《试析清末资政院少数民族议员的产生及其意义》;1位是研究法律适用的,即《清代少数民族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初探》。
(二)研讨的内容
1、关于少数民族法文化的研究:9位发言,8个主题
(1)中央民族大学
(2)湘潭大学
(3)云南大学胡兴
(4)西南政法大学的
(5)清华大学
(6)云南西盟佤族自治县原县长隋嘎老先生(昨晚曾给我们带来神奇美妙的歌声)和云南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吕垠松法官的《佤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关于他们对佤族习惯法所作的田野调查情况,以及运用习惯法(如“1赔2”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习惯)解决部落之间、宗族之间纠纷的情况。
(7)贵州黔东南州锦屏县河口乡文斗村易尊发村长,结合自己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考察和分析了《苗寨民间契约的特征与内容》。
(8)广东省法官学院的
2、关于综合法文化的研究
主要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两位老师的主题发言:
(1)春
(2)陈会
三、学术砥励与切磋
学术需要相互砥砺,切磋琢磨,否则就难有长进。本分会场的这种砥砺、切磋琢磨主要是通过专家的评议与发言人的回应,以及自由发言来实现的。
四位教授作了具体到位的精彩评议。比方说,
在自由发言中,
上述学术交流,应该说对所的主题研讨都起到了纠编正误、升华提高的良好效果。
四、研讨的特点
总特点是民族特色。
1、内容方面比较集中于少数民族法文化研究。11位主题发言人中有9位是关于少数民族的。另外还邀请到了几位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官员与博物专家来会场作报告。
2、研究方法方面注重田野调查和实务研究。与会代表中有许来自少数民族地区的实务工作者,他们有原部落王子、行政官员、村寨的村长、法院的法官等。
3、研讨形式上注重相互切磋、平等交流。
以上我的汇报内容。这一汇报来不及请本分场全体人员审议,不知能否能准确反映本分会场的基本情况,如果不能,请大家纠正和补充;也不知有无冒犯本分会场各位专家学者的地方,如果有,请大家谅解!
好,我的汇报完毕,谢谢大家!
有关报道参见:
http://www.swupl.edu.cn/mweb/mzfyjzx/content.asp?cid=813418586&id=911342720
http://flwh.znufe.edu.cn/article_show.asp?id=3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