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检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名家讲坛·论著荐赏 >> 浏览文章

建国初期的刑事判决书

 

(陈会林注:此判决书中的宁国县今为安徽省直辖宁国市(宣城市代管)。该判决书摘自《宁国市人民法院志》,判决书为手写繁体,竖排,无标点。□的地方系用印章压盖或无法辩认。每一段末由书记员刘明公加盖私章。)

 

宁国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一九五二年度刑判字第十四号

 

被告:方子俊,男,四十岁,本县一区龙阁村人,中农成份。(在押)

 俞士福,男,二十九岁余,同前

[]被告因私军火案本院调查审理终结判决如左[]

 

一、方子俊处徒刑壹年,刑期自一九五一年九月一日起算。

二、俞士福拘役后教育释放。

三、私藏之手榴弹一枚没收。

四、方子俊、俞士福共同赔偿梁家富医疗费及损失费大米叁老担。方子俊赔偿两老担,俞士福赔偿壹老担。

 

方子俊于解放后在梅村(自然村)稻田拾得手榴弹壹枚,当时即密藏在自已家中未予缴公,迄至一九五一年六月为民兵将该手榴弹□获。该方子俊深知私藏军火是非法的事,即串通民兵班长汪傅鹏将该手榴弹携至民兵指导员俞士福家,经俞士福等移谋计议,决定将该手榴弹秘密送至同村住民梁家富(伪军情报[])住宅附近,后又伪装清查户口在梁处将手榴弹拿出,诬栽梁家富私藏军火,非法刑讯供,毒打遍体鳞伤后,经本院调查审理,方子俊、俞士福实属嫁祸于人,即将逮捕法办。

 

以上事实,被告等供认不讳,并有一九五一年古六月十三日方子俊所具之切□字(附卷)可资证明。查方子俊在拾得手榴弹的当初就应该缴公,乃该方犯不但不这样做,而且以此欺骗政府,愚弄村干部,进而嫁祸于人,危害地方治安,显属违法已极,应予刑事惩处。再查俞士福身为人民武装的基层干部,竟丧失立场,不从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问题,进而感情代替政策,盲目的认为梁家富是伪军情报[](如果他的情节严重,送交政府依法制裁),毫不犹豫的听取方子俊的无端造意而嫁祸于人,严重的违背了人民政府实事求是的优良工作作风,自属非法行为,亦应予以制裁。但衡诸情理,较之方子俊主谋陷害的罪刑为轻,故本院为维护地方治安,严肃法纪,除没收其私藏之手榴弹外,并作如主文第一、二项之判处,以资教育而昭公允。

再按方俞二犯所演成的后果上看,□□□干部之所以对梁家富私设法庭,刑讯逼供,造成严重的侵犯人权□□□□观上违法乱纪,故然要负责任,但主要还是以方俞两犯□□□□□□□罪肇端。本院为保障人权,除给龙阁村□□□□□□□□□□并判处如主文第四项。

综上论结□□□

一九五□□□□二十七

宁国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  洪传远

审判员  王晋

如不服本判决,得于收受送达判决正本之次日起十日内声明上诉

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记员刘明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