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的刑事判决书
(陈会林注:此判决书中的宁国县今为安徽省直辖宁国市(宣城市代管)。该判决书摘自《宁国市人民法院志》,判决书为手写繁体,竖排,无标点。□的地方系用印章压盖或无法辩认。每一段末由书记员刘明公加盖私章。)
宁国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一九五二年度刑判字第十四号
被告:方子俊,男,四十岁,本县一区龙阁村人,中农成份。(在押)
俞士福,男,二十九岁余,同前
右[上]被告因私军火案本院调查审理终结判决如左[下]:
主 文
一、方子俊处徒刑壹年,刑期自
二、俞士福拘役后教育释放。
三、私藏之手榴弹一枚没收。
四、方子俊、俞士福共同赔偿梁家富医疗费及损失费大米叁老担。方子俊赔偿两老担,俞士福赔偿壹老担。
事 实
方子俊于解放后在梅村(自然村)稻田拾得手榴弹壹枚,当时即密藏在自已家中未予缴公,迄至一九五一年六月为民兵将该手榴弹□获。该方子俊深知私藏军火是非法的事,即串通民兵班长汪傅鹏将该手榴弹携至民兵指导员俞士福家,经俞士福等移谋计议,决定将该手榴弹秘密送至同村住民梁家富(伪军情报[员])住宅附近,后又伪装清查户口在梁处将手榴弹拿出,诬栽梁家富私藏军火,非法刑讯供,毒打遍体鳞伤后,经本院调查审理,方子俊、俞士福实属嫁祸于人,即将逮捕法办。
理 由
以上事实,被告等供认不讳,并有一九五一年古
再按方俞二犯所演成的后果上看,□□□干部之所以对梁家富私设法庭,刑讯逼供,造成严重的侵犯人权□□□□观上违法乱纪,故然要负责任,但主要还是以方俞两犯□□□□□□□罪肇端。本院为保障人权,除给龙阁村□□□□□□□□□□并判处如主文第四项。
综上论结□□□
一九五□□□□二十七
宁国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 洪传远
审判员 王晋
如不服本判决,得于收受送达判决正本之次日起十日内声明上诉
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记员刘明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