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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期间的刑事判决书

 

最 高 指 示

社会上流氓、阿飞、盗窃、凶杀、强奸犯、破坏公共秩序、严重违法乱纪等严重罪犯以及公众认为坏人的人,必须惩办。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宁国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

       

宁军管审字第39

案由:坏分子。

被告唐必武,男,现年61岁,中农成份,湖北人,现住罗西公社双溪大队枫树脚生产队。

唐犯必武解放前随其父常住衙门,本人任伪兵、警士多年,出租土地进行剥削,过着不劳而获的剥削生活,不务正业,吃、喝、嫖、赌。解放后仍不悔改,留念旧社会腐化堕落生活,思想反动,作风恶劣,道德败坏,于1961年乘女婿劳改之机,与女发生多次不正当关系。1961年至1968年期间,奸污、猥亵幼女多人,强奸产妇,由于产妇极力反抗未达目的。恶毒的是以指奸殴伤13岁女孩阴道,损害妇女和幼女身体健康。更为严重的是,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期间恶毒攻击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极力宣扬旧社会的剥削生活,说:“要是过去,别人都把稻子送到我家里,哪要我劳动!”并有积极参与赌博、到处赶赌等罪,情节严重,影响极坏,民愤很大。上述罪行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案发后,认罪态度极不老实,时则反尔,把责任推向客观,应予从严惩处。为了誓死保卫毛主席,保卫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伟大胜利,维护社会新秩序,特依法从严判处唐犯必武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1969104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的第二天起十日内向本组提出上诉,上诉于徽州地区公安机关军管会。

一九六九年十月十五日

                                                 摘自《宁国市人民法院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