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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礼治主义与法治主义

来源:《梁启超法学文集》,范忠信编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04-114 

日本穗积陈重博士曰:原始社会者,礼治社会也。举凡宗教、道德、惯习、法律,悉举而包诸礼仪之中。无论何社会,皆礼治先于法治,此征诸古代史及蛮地探险记而可见者也。支那古代,谓礼为德之形,礼也者,行为之有形的规范,而道德之表彰于外者也。当社会发展之初期,民智蒙昧,不能依于抽象的原则以规制其行为。故取日用行习之最适应于共同生活者,为设具体的仪容,使遵据之。则其于保社会之安宁,助秩序的发达,最有力焉。故上自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下逮冠昏丧祭宫室衣服饮食器具言语容貌进退,凡一切人事,无大无小,而悉纳入于礼之范围。夫礼之范围,其广大如此。此在原始社会,其人民未惯于秩序的生活者,以此制裁之而甚有效,至易见也。及夫社会确立,智德稍进,人各能应于事物之性质,而为适宜之自治行为,无取复以器械的形式制驭之。而固定之礼仪,或反与人文之进化成反比例,此礼治之所以穷而敝也。(《法学协会杂志》第二十四卷第一号论文《礼与法》)其于礼治主义之起原发达及其得失,言之殆无余蕴矣。

儒家崇信自然法,而思应用自然法以立人定法,其所立之人定法,则礼是也。今先述所言礼之定义。

《记·乐记》: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大礼与天地同节。

又《礼运》: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

又《仲尼燕居》:夫礼,所以制中也。

又《礼运》:礼也者,义之实也。

又《礼器》:礼也者,合于天时,设于地利,顺于鬼神,合于人心,以理万物者也。……礼也者,物之致也。

《荀子·致士篇》:程者,物之准也。礼者,节之准也。

又《礼论篇》:礼者,断长续短,损有余益不足,达爱敬之文,而滋成行义之美者也。

《记·乐记》:礼节民心。

又《礼器》:礼,众之纪也。纪散而众乱。

又《坊记》:礼者,因人情之节文以为民坊者也。……夫礼,坊民所淫,章民之别,使民无嫌,以为民纪者也。

又《乐记》:礼者,所以缀淫也。……礼者,将以平好恶而反人道之正者也。

又《曲礼》: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又《仲尼燕居》:礼者何也,即事之治也。有其事必有其治。

又《礼器》:礼也者,犹体也。体不备,君子谓之不成人。

《说文》示部:礼,履也。段注云;见礼记祭义(案:祭义云礼者,履此者也)《周易》序卦传;履,足所依也,引申之。凡所依皆曰履。

孔颖达《礼记正义》引郑玄篇:礼者,体也,履也,统之于心日体,践而行之曰履。

又引贺埸说:其体有二,一是物体,言万物贵贱高下小大文质,各有其体;二曰礼体,言圣人制法,体此万物,使高下贵贱各得其宜也。……物虽万体,皆同一履,履无两义也。

综上所述,则礼之定义可得而明焉。曰:礼也者,根本天地之自然法,而制定之於具体的,为一切行为之标准,以使人民践履之者也。所谓理,所谓义,所谓中,所谓天之道,所谓天地之序,天地之节,皆谓自然法也。有其事必有其治,即有物有则之义也。此自然法本为具体的,当礼之未生以前,先已存在,而圣人则研究之于抽象的,求得其条理,而应用之於事事物物,复制为具体的仪式,以为事事物物之标准而使民率循(贺氏谓其体有二是也。然谓一物体,二礼体,则不当。以道体与礼体并列。盖物与事同。皆道与礼之目的物而已)。荀子又曰:若夫断之继之,博之浅之,益之损之,类之尽之,盛之美之,使本末终始,莫不顺比,足以为万世则。则是礼也,(礼论篇)是其义也。然而礼也者,一种具体的之人定法。而儒家所认为与自然法有母子血统的关系者也。但既由自然法抽象而来,故虽认为固定体,而固定之程度,比较的不如自然法之强。故儒家谓自然法之道,为绝对的不变者,谓人定法之礼,为比较的可变者。今述其说。

《记·曲礼》:礼从宜,使从俗。

又《礼器》:礼,时为大,顺次之,体次之,宜次之,称次之。

又《礼运》:故礼也者,义之实也。协之义而协,则礼。虽先王未之有,可以义起也。

又《乐记》:三王异世,不相袭礼。

由是观之,则儒家谓礼不纯为创造的,而兼为发达的。制礼者可承认惯习以为礼,犹立法者可承认惯习以为法也。故所重者不在礼之数而在礼之义。《记·郊特牲》云:礼之所卷尊其义也。失其义,陈其数,祝史之事也。故其数可陈也,其义难知也J此犹言法者非徒重法文。而尤重法之精神也。

是故儒家言礼之效用,与法家言法之效用正同。儒家之言日:《记?经解》:礼之於正国也,犹衡之於轻重也,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於方圆也。故衡诚县,不可欺以轻重;绳墨诚陈,不可欺以曲直;规矩诚设,不可欺以方圆;君子审礼不可诬认奸诈。

《荀子·礼论篇》:故绳墨诚陈矣,则不可欺以曲直,衡诚县矣,则不可欺以轻重,规矩诚设矣,则不可欺以方圆,君子审于礼,则不可欺以诈伪。故绳者直之至,衡者平之至,规矩者方圆之至,礼者人道之极也。

法家之言曰:

《慎子》: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马氏《意林》引)

《管子·明法篇》: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欺以长短。

《君文子·大道上》以度审长短,以量受多少,以衡平轻重,以律均清浊,以名稽虚实,以法定治乱。

由是言之,则儒家之言礼,法家之言法,皆认为行为之标准。儒家所谓中礼不中礼,即法家之所谓适法不适法也。二者就形质上就效用上,其观察点全同,虽谓非二物可也。

故儒家以礼为治国治天下唯一之条件。其言曰。

《孝经》:安上治民,莫善於礼。

《记·祭统》凡治人之道,莫急於礼。

又《礼运》:圣人以礼示之,故天下国家可得而正也。……故治国不以礼,犹无耙而耕也……故唯圣人为知礼之不可以已也。故坏国丧家亡人,必先去其礼。……是故礼者,君之大柄也。

又《哀公问》:为政先礼,礼其政之本与!

又《祭义》:致礼乐之道而天下塞焉,举而措之无难矣。

又《乐记》:乐至则无怨,礼至则不争,揖让而治天下者,礼乐之谓也。

又《经解》:故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于未形,使人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也,是以先王隆之也。

又《曲礼》:人有礼则安,无礼则危。

此皆极言礼治之效用也。

然儒家关于礼之观念,与关于法之观念,亦非全无差别,试举之。

《论语》: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记·乐记》: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平之,刑以齐之,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

此所谓刑即法也古代所谓刑,其本义即指法律。其引申之义乃为刑罚。法律者,刑字之广义也。刑罚者,刑字之狭义也。说见第三章)。然则礼之与法,散言则通,对言则别。儒家固非尽排斥法治,然以礼治为主点,以法治为补助。盖谓礼治所不能施之范围,然后以法治行之也。

然则礼治与法治之范围,亦有界线乎?曰有之。

《记·曲礼》: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荀子·富国篇》:由士以上,则必以体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

荀子此文,实《曲礼》彼文之注脚也。刑不上大夫者,刑即广义之刑,谓法也。荀子所谓法数是也。吾国古代,亦有等族制度,士以上即贵族,众庶即平民也°其权利义务,皆沟然悬殊,于是以礼治刑治(法治)严区别之。其所以生此区别者,盖在古代宗法社会,莫不有贱彼贵我之观念。此各国所同,非独我也。英人甄克思曰,宗法社会以种族为国基,故其国俗,莫不以孱杂为厉禁。方社会之为宗法也,欲入其樊而为社会之一分子,非生于其族,其道莫由。其次则螟蛉螺羸之事。然其;FL俗至严,非与例故吻合者,所弗纳也。”(严译《社会通诠》第76页)坐是之故,其礼俗习故,传自先祖遗训者,常神圣视之,而不许异族适用。故古代法律,非如今之属地主义,而恒取属人主义,皆此之由。此其例证,求诸罗马法最易见。罗马原有之法律,名周士斯委尔Jus Civile[①],专适用于罗马人。其后侵略日广,归化者日众,于是别造一种法律,名周士和那拉廉Jus Honorarium)者(此译蛮民法)[②]以治罗马种人以外之人。此两法至今犹存,班班可考也。吾古代所谓礼者,以治同气类之贵族。所谓刑法者,以治归化之贱族。《书·吕刑》曰: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此刑法之起原最可信据者(苗民,即异族之归化者。故《书》又日:黎民于变时雍。凡古代所谓民,皆以别于士。士,贵族也。民,贱族也)。由此观之,则所谓礼者,即治本族之法律;所谓刑者,即治异族之法律。其最初之区别实如是。洎夫春秋以降,渐由宗法社会以入军国社会,固有之贵族,孳乳浸多,特别权利,有所不给。而畴昔所谓异族,久经同化,殆不可识别。于是社会大变革之机,迫于眉睫。治道术之士,咸思所以救其敝。而儒家则欲以畴昔专适用于贵族之法律(即礼)扩其范围,使适用于一般之平民,法家则欲以畴昔专适用于平民之法律(即刑与法)扩其范围,使适用于一般之贵族。此实礼治法治之最大争点,而中国进化史上一大关键也。

夫礼也者,取一切行为而悉为之制定一具体的形式。然行为者,应于社会之变迁,而其形式不得不变迁者也。于是乎所制定之具体的,势难阅百年而犹与社会相适。故在昔可为社会进化之助者,在后反为社会进步之障。而所谓行为者,自洪迄纤其数累亿。其所谓礼者,亦不得不洪纤悉备,其数累亿,非徒非人力所能悉制定,抑尤非人力所能悉记忆。故当战国以还,社会之变迁日益剧急,而诸子百家之对于儒教之礼治主义,其攻难亦日益甚,又势使然也。是以道家、墨家、法家等,群起而与礼治主义为敌。

《庄子·马蹄篇》:及至圣人,摘僻为礼,而天下始分矣。

《史记·太史公自序》:夫儒者以六艺为法,六艺经传以千万数,累世不能通其学,当年不能究其礼。

《淮南子·要略》:墨子初学儒者之业,受孔子之术,既乃以为其礼烦扰,伤生害业,糜财贫民。

《墨子·非儒篇》:孔某盛容修饰以蛊世,弦歌鼓舞以聚徒,繁登降之礼以示仪,务趋翔之节以劝众,儒学不可以议世,劳思不可以补民,累寿不能尽其学,当年不能行其礼。

此道墨两家相攻难之说也(多不及悉举)。道墨两家,其立脚点为极端的相反,惟其对于礼治主义之批评,则略相同,即一曰束缚过甚,二曰繁缚难行也。

法家亦攻难礼治主义,惟其所以攻难者,则观察点全异,盖道墨两家,谓礼治主义,病在干涉程度太过,法家则谓礼治主义,病在干涉程度不足也,今举其说。

《韩非子·显学篇》: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夫必恃自直之箭,百世无矢;恃自圜之木,千世无轮矣。自直之箭,自胤t木,百世无有一,然而世皆乘车射禽者何也?隐括之道用也。虽有不恃隐括而自直之箭、自圜之木,良工弗贵也。何则?乘者非一人,射者非一发也。不恃赏罚而恃自善之民,明主弗贵也。何也?国法不可失,而所治非一人也。今或谓人日,使子必智而寿,则世必以为狂。夫智,性也;寿,命也。性命者非所学于人也,而以人之所不能为说人,此世之所以谓之为狂也,谓之不能。然则是谕性也,夫谕,性也。以仁义教人,则是以智与寿说也,有度之主弗受也。故善毛媾西施之美,无益吾面;用脂泽粉黛则倍其初。言先王之仁义,无益于治,明吾法度必吾赏罚者,亦国之脂泽粉黛也。今巫祝之祝人曰,使若千岁万岁。千岁万岁之声聒耳,而一日之寿,无征于人,此人之所以简巫祝也。今世儒者之说人主,不言今之所以为治,而语已治之功;不审官法之事,不察奸邪之情,而皆道上古之传,誉先王之成功。儒者饰辞曰,听吾言则可以霸王,此说者之巫祝。有度之主不受也。

又《五蠹篇》:若夫贤良贞信之行者,必待贵不欺之士。贵不欺之士,亦无不欺之术也。布衣相与交,无富贵以相利,无威势以相惧也,故求不欺之士。今人主处制人之势,有一国之厚,重赏严诛,得操其柄,以修明术之所烛,虽有田常、子罕之臣,不敢欺也,奚待于不欺之士?今贞信之士,不盈于十,而境内之官以百数。必任贞信之士,则人不足官。人不足官,则治者寡而乱者众矣。故明主之道,一法而不求智,固术而不慕信。

今有不才之子,父母怒之不为改,乡人谯之弗为动,师长教之弗为变。夫以父母之爱,乡人之行,乖长之智,三美加焉,而终不动,其胫毛不改。州部之吏,操官兵,推公法,而求索奸人,然后恐惧,变其节,易其行矣。故父母之爱,不足以教子,必待州部之严刑者,民固骄于爱听于威矣。

又《八说篇》:是以有道之主,不求清洁之吏,而务必知之术。

《商君书·开塞篇》: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古者民众生而群处,故求有上也,将以为治也。今有主而无法,其害与无主同,有法不胜其乱,与不法同。

又《画策篇》: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相爱。是以知仁义之不足以治天下也。圣人有必信之性,又有使天下不得不信之法。所谓义者,为人臣忠,为人子孝,少长有礼,男女有别。非其义也,饿不苟食,死不苟生,此乃有法之常也。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非法不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国皆有禁奸邪刑盗贼之法,而无使奸邪盗贼必得之法。

又《禁使篇》: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焉。

《尹文子·大道上篇》:今天地之间,不肖实众,仁贤实寡。趋利之情,不肖特厚,廉耻之情,仁贤偏多。今以礼义招仁贤,所得仁贤者,万不一焉。以名利招不肖,所得不肖者,触地是焉。故S,礼义成君子,君子未必须礼义。名利治小人,小人不可无名利,……上下不相侵与,谓之名正,名正而法顺也。

《韩非子·五蠹篇》:且夫以法行刑,而君为之流涕,此所以效仁,非所以为治也。夫垂泣不欲刑者,仁也;然而不可不刑者,法也。先王胜其法不听其泣,则仁之不可以为治亦明矣。

又《六反篇》:故法之为道,前苦而长利;仁之为道,偷乐而后穷,圣人权其轻重,出其大利,故用法之相忍,而弃仁人之相怜也。

夫陈轻货于幽隐,虽曾史可疑也。悬百金于市,虽大盗不取也。不知,则曾史可疑于幽隐;必知,则大盗不取悬金于市。故明主之治国也,众其守而重其罪。使民以法禁而不以廉止。母之爱子也倍父,父令之行于子者十母。吏之于民无爱,令之行于民也万父母。父母积爱而令穷,吏威严而民听从。严爱之荚,亦可决矣。

《商君书·定分篇》:夫不待法令绳墨而无不正者,千万之一也。故圣人以千万治天下。故夫智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智;贤者而后知之,不可为法,民不尽贤。

《韩非子·八说篇》:慈母之于弱子也,爱不可为前。然而弱子有僻行,使之随师;有恶病,使之事医;不随师则陷于刑,不事医则疑于死。慈母虽爱,无益于振刑救死,则存子者非爱也。母不能以爱存家,君安能以爱持国?

《管子·七法篇》:言是而不能立,言非而不能废,有功而不能赏,有罪而不能诛。若是而能治民者,未之有也。……是何也,曰形势器械未具,犹之不治也。

《韩非子·八说篇》:古者人寡而相亲,物多而轻利易让,故有揖让而传天下者。然则行揖让、高慈惠而道仁厚,皆推政也。处多事之时,用寡事之器,非智者之备也。当大争之世,而循揖让之轨,非圣人之治也。

《尹文子·大道上篇》:故有理而无益于治者,君子弗言;有能而无益于事者,君子弗为。君子非乐有言,有益于治不得不言,君子非乐有为,有益于事不得不为,故所言者不出于名法,……明主不为治外之理。

以上述法家言难礼治主义之大概也。其论多不可悉举,此举其一斑耳。夫礼固为一种之制裁力,不可诬也。虽然,此社会的制裁力,而非国家的制裁力也。既名之曰国家,则不可无强制组织,而礼治之所取,则劝导之谓,而非督责之谓也。语人以礼之当率循,其率循与否,惟在各人之道德责任心。若其责任心薄弱,视礼蔑如者,为之奈何?法家则认人性为恶,谓能有完全之道德责任心者,万不得一,故礼治不足为治之具也(《韩非子·显学篇》、《商君书·定分篇》、《尹文子·大道上篇》等所说)。又以为人类当其以社会的分子之资格立于社会之下,则社会所以制裁之者,不得不专恃道德责任心°若当其以国家的分子之资格立于国家之下,则国家所以制裁之者,于道德责任心外,尚可以有他力焉(凡今世之人类,一面为国家的分子,同时一面为社会的分子。盖国权所不干涉之范围,即社会之范围也。若夫未能建设国家之人类,则不为国家的分子,而仅为社会的分子耳)。而道德责任心之制裁,实不完全之制裁也。社会之性质,不能为强制的,故不得不以不完全之制裁自满足。而国家既有强制的性质,可以行完全制裁,故不可徒恃道德责任心为国民行为之规律。非惟不可恃,抑亦不必恃也(《韩非子·五蠹篇》所说)。于此而仅恃道德责任心,安于不完全之制裁,则是国家自放弃其责任也。夫人类之相率而组织国家,诚以不完全之制裁,不足以确保秩序而增进幸福,而思有所以相易也。若既有国家,而制裁之不完全,仍一如其前,则人之乐有国家也,奚为也哉?准此以谈,则强制的法治,非徒国家之权利,抑又国家之义务也(商君书·开塞篇》所说)。凡此皆法家之理想,与儒家绝异者也。平心论之,则儒家对于国家之观念,实不如法家之明了。非直儒家,即道墨诸家皆然。盖儒道墨之论治也,其主观的能治之方针,虽各各不同。而客观的所治之目的物,则皆认国家与社会为同物。故三家者,与其谓之国家主义,母宁谓之社会主义之为尤得也。我国之有国家主义,实自法家始。 



[①]今译市民法

[②] 今译长官法。此处有误,用以治罗马种人以外之外来人民者,是万民法”,Jusgentium)。公元212年,市民法与万民法间界限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