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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关于“法”的用语和定义

 

(范忠信 陈会林 主编《法理学》第一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

 

1.古汉语中指称“法”的用词

古汉语中的“法”,最早在西周金文中写作“灋”。我国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说:“灋,刑也。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①]根据这一解释,“法”就是“刑”。“刑”又是什么?人们有两种解释:一是《说文解字》所说的:“刑,刭(jǐnɡ)也”,即用刀割颈,也就是惩罚、制裁;二是规范、模范之意,这时“刑”与“型”相通。从结构来看,“灋”由三部分组成:氵廌、去,这三部分各有其象征意义。氵,平坦之如水,一说它喻示着法像水一样平,表明法具有公平、公正的特质;另一说认为是指将人犯置于水面,随流漂去的刑罚,此即古代之流刑、现在之驱逐。(zhì),又称作“解廌”(“解”通“獬”)、“獬豸”(xièzhì),是一种似牛或羊的独角神兽,具有“能别曲直”的特异功能,“性知有罪……,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②]“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③],是中国古代的正义之神。去,“人相违也”,即对不公正行为的惩罚,具体意义也有两说:一说是指判决执行流刑,另一说是指神明判决,由神兽“触不直者去之”。综上所述,古汉语中的“法”具有四种意蕴:一是与裁断纠纷相关;二是以刑罚和规范为基本内容,以刑罚为主;二是代表公平和正直;三是象征神圣、权威和强制。

古汉语中与“法”紧密相关的用词还有“律”和“法律”。古汉语中的“律”原指调校乐音标准的管状工具,以管的长短来确定音阶,后来引申为规则,即规范天下千差万别的所有人、所有事趋于整齐划一的普遍规则。商鞅变法,改“法”为“律”,此后历代基本法典大都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魏律、晋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只有宋代称“刑统”,元朝称“典章”)。“法律”作为独立合成词,在古代汉语中偶尔出现过,但主要是近现代的用法,今天意义上的“法律”是在清末民初由日本输入的。

综上所述,从用词来看,在古代汉语中,法、刑与律可以互训[];从时间顺序上看,我们今天所说的“法”在夏商西周时期主要称“刑”,在春秋战国时期主要称“法”,秦汉以后则主要称“律”。今天意义上的“法律”在唐朝以前包括“刑”和“礼”两部分,唐朝之后的基本法典实现了礼刑合一。清末以后,汉语中的“法”与“法律”并用。

2.古代中国人对“法”的定义

古代中国人很少对法进行纯粹法理学上的思辨与定义,但法、刑、律的核心语义是统一的,就是指称刑罚的刑,“法”的基本意思是以刑罚予以保障的禁令,以刑赏为内容的制定法,其具体含义包括三个方面:(1)法是规则。“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⑤]2法是工具。“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⑥]。(3)法是权力的体现或派生物。“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⑦]



[①][]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影印版,第202页。

[②][]东方朔《神异经》。

[③][]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影印版,第202页。

[④]有时也加以区别,例如《管子·七臣七主》说:“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又例如商鞅变法中改“法”为“律”。

[⑤]《管子·明法解》。

[⑥]《韩非子·难三》

[⑦]《韩非子·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