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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兽“獬豸”与“法”字渊源

 

(李援朝,《中国监察》2004年第03期)

 

在我国古代,创构“法”字的渊源颇富神话色彩。“法”字古文为“灋”。《字源》[①]用溯源法解释了古人构造“灋”字的良苦用心和丰富的想象力。“灋,这字从廌(音志),以代表判断曲直的法律;又从水,是比喻其平如水,省廌写作“法”。由此可见,公平裁判,明断曲直,乃是古人赋予“灋”字的基本涵义。古代神话说,有一种叫“廌”的神兽,其形似麒麟,青毛独角,体态刚健,极有灵性,能别曲直,见到有人相斗,它会用犀利之角触去理曲之人;听到有人相争,会咋不正者。“廌”在古时被奉为裁判案件、扶正袪邪的神明之物。“廌”有三名:一曰獬豸(音谢志);二曰独角兽;三曰神羊。

 

 

 

春秋战国时,楚王仿照独角兽的形象制成衣冠。秦时正式赐给御史作为饰志,后遂称“獬豸冠”。据古文献记载:“侍御史冠獬豸冠”[②]。中国自古诸法合体,刑民不分,监察与司法交结一体。监察官员参予审理狱讼,自秦汉始,历朝相沿。御史机关除履行监察百官,“纠弹违失,察举非法”职责外,还掌有治理大狱鞫谳(音拘艳)疑案的司法职权。“秦置御史,掌讨猾,治大狱”[③];“凡天下诸谳疑之事,掌以法律当其是非”[④]。但通常是御史会同司法官员共同审理,多以司法监督的形式出现。而监察机关受理的大狱疑案,主要在于纠察官吏“擅为苛禁”造成的冤狱。后来司法官员也戴“獬豸冠”,遂又成了法官的代名词。《后汉书·舆服志》:“法冠,执法者服之,或谓獬豸冠”[⑤]。此俗一直沿习到清代,御史和按察使等监察、司法官员都一律穿绣有“獬豸”图案的补服[⑥]

很显然,“獬豸”的形象遗留着蒙昧时代神判法的痕迹,说明那个时候人们还不能充分运用自己的智慧来搜集罪证或促使嫌疑犯说出真情,而往往借助于所谓的神明之物来裁判曲直。进入文明时代后,“獬豸”的寓意并未从执法者的心目中消逝,而又将其威严刚正的形象作为法律的象征,以显示法无阿私,并制为执法官员的服饰,来时刻提醒他们不辱使命和职责。这种朴素的法制思想在当时应当说是极具积极意义的,就像人们崇尚龙的形象并世代推崇龙文化一样,独角兽的形象也是一直受到执法者和人们的推崇。我国司法部主办的《法制日报》,曾以“独角兽”形象为栏目头,辟有“独角兽”专版,以扶正祛邪为己任,通过挞伐生活中的假丑恶,达到褒扬真善美的目的。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法庭门前也塑有一座“独角兽”的大型雕像。这些也从一个侧面说明,秉公执法,刚正不阿的执法形象历来为人民群众所崇敬,法的公正、公平、正直、正义等内涵有着历史的继承性。但在现代意义上,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法的公平思想,例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等法治原则,远非古时判案崇拜“獬豸”等神明物来辨别曲直可比,但作为古代监察制度中形成的奉法若神、唯法是尊的尚法思想,是一笔世界公认的宝贵的文化财富,明古通今,古为今用,其有意义的部分还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发扬光大的。



[①]《字源》,约斋著,上海书店1986年版。

[②]《秦会要订补》巻十四。

[③]《史记.秦始皇纪》。

[④]《后汉书.百官志》。

[⑤]《辞海》第826页。

[]补服是一种饰有品级徽识的官服,或补袍补褂或“补子”。它是从明清时期开始出现的。明清时期的官员所用的补子都是以方补的形式出现的,制作方法有织锦、刺绣和缂丝三种。补子用飞禽代表文官,如一品文官用仙鹤补;用猛兽代表武官,如一品武官用狮子补。(陈会林补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