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为十二周岁【2020】
作者:佚名 编辑:本站 发布:陈会林 发布时间:2021-01-01 12:10 最后修改时间:2021-01-01 12:10 阅读:次
2019年10月20日,大连13岁男孩蔡某某在家中将邻居贺美玲的10岁女孩淇淇杀害,并抛尸灌木丛。因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对蔡某某实施收容教养,期限为3年。不过,低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问题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作出重大修改,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其中包括,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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