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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明史》陆续推出

作者:魏琼(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原题:我们应当感谢这个时代!——国家社科重大项目《法律文明史》陆续推出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1120日第7

 

2011年,由华东政法大学何勤华教授主持的法律文明史项目,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立项。该项目共分16卷(子课题):《法律文明的起源》、《古代近东法》、《古代远东法》、《古代西方法》、《宗教法》、《中世纪欧洲世俗法》、《中华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苏联法》、《中国近代法》、《亚非拉地区法》、《现代公法的变革》、《现代私法的变革》、《社会法》和《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日前,该项目第6子课题成果——《中世纪欧洲世俗法》在商务印书馆出版。其他15卷可望于今明两年陆续推出。

一、法律文明研究的展开是人类文明繁荣的标尺之一

《法律文明史》研究成果的推出,是中国法学界的喜事。何勤华教授在《序言》中说:我们庆幸自己生活在中华民族重新崛起的盛世,众多学界前辈、法学精英一直想做但因国家的长期动荡而未竟之事,在我们这一代人手中终于完成了。我们应当感谢这个时代!

21世纪,人类社会日益麦当劳化,头悬梁锥刺股式的学术研究也越来越变得快餐化16卷本《法律文明史》的陆续面世,不但会对当代中国的法学理论研究产生深远影响,也将对正在不断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范文澜先生曾说,学者要甘于两冷,即坐冷板凳,吃冷猪头肉。韩儒林先生则说:板凳甘坐十年冷,文章不写一句空。如果从何勤华教授最初策划法律文明史项目算起,到16卷全部出版,已经超过十年。何勤华教授和他的工作团队的精神、勇气和魄力,确实令人钦佩!

法律是调整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规范体系,法律文明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点没有人会反对。但是,如何看待中华文明以外的其他法律文明呢?中华文明的优点是擅长兼收并蓄,缺点是不肯换位思考,总想怀柔远人。兼收并蓄固然没错,但也不是没有缺点,兼收的过程往往也是扬弃的过程,倒污水的同时有可能把婴儿也倒出去。兼收可得中庸之效,中庸也没错,但每件事都追求中庸,不就成了一种极端吗?孔子所说的吾日三省吾身,当然也是对的,但若不肯换位思考,不向其他文明学习,就错了。关起门,黑灯瞎火,莫说三省,莫说顿悟,恐怕三百省也难自知所缺。中华传统文化中其实也有关于换位的元素,俗语所谓树挪死,人挪活即是。

何勤华教授指出,法律文明史项目的研究宗旨,是探索法律文明变迁历程,展示法律文明多彩画卷,追寻法律文明未来方向。诚哉斯言!法律文明史是法学学科的基石,舍此,对各种现实法律问题、法律现象的研究,都会成为空中楼阁。自梁启超以来,学者对中国古代法律文明、西方法律文明的研究,一直在缓慢地进展之中,迄今尚无人进行系统地研究。就此意义而言,何勤华教授和他的工作团队勇于投身这一艰巨的工作,必将对法律史学未来数十年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上海师范大学周春生教授在项目鉴定会上说:这项研究确实无愧于课题的重大二字。

法律文明史项目的基础,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和法律文明史研究院,有国家重点学科、上海市人文社科重点基地和学校重点研究机构作为基本平台。在此基础上,又整合了全国20多所高校、研究机构的100余位有外语专长的中青年学者。这支年富力强、朝气蓬勃的学术团队是齐心协力的、和谐的、稳定的、有时间保证的,而不是临时拉郎配的。团队成员一起召开总课题和子课题的各类会议不下百余次,每次学术会议的交锋与争鸣,都是一次难得的学术训练,也势必对即将成书的内容再次提纯和完善。

二、中世纪欧洲世俗法是近代人类法律文明的基础

《中世纪欧洲世俗法》的主要内容,是讲述中世纪欧洲世俗法的起源、内容与特点,对欧洲几大世俗法的渊源诸如日耳曼法、王室法、封建地方法、城市法和商法等都有较为详细的阐述,尤其对它们之间彼此消长的关系及相互影响,以及对中世纪欧洲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都生动体现,这对于我们较为全面地了解中世纪又有了不同的视角。当然,过去大家眼中的中世纪,更容易聚焦到宗教二字上;相应地,法学学者也倾向于把更多的精力投注于宗教法。

世俗法作为一种现实存在,为后世的法律文明提供了不可替代的因素,如果不加以深入研究和系统整理,对我们今天把握两大法系和各种法律制度、法律文化都是一种缺憾。比如,日耳曼法还是近现代欧洲法律文明史上的三大基本渊源之一,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占有主导地位的第一种法律体系;再如,十一世纪后期开始形成的城市法、商法等法律体系,为现在部门法和国际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当今两大法系,英美法系以英国中世纪普通法为基础,而普通法的主要成分就是与盎格鲁撒克逊的习惯一脉相承的英格兰王国的习惯,所以,从普通法形成之初,在内容与形式上就与日耳曼法结下了不解之缘,而英国王室法、地方封建法、英格兰地区的城市法、中世纪欧洲的商法必然又丰富着这一法系的结构与内容。而在大陆法系的形成过程中,成文法典模式及立法理念、立法内容主要吸收了罗马法这种世俗法;同时,地方法、习惯法、封建法、城市法、商法包括一些法学著作都是立法时必然参考的渊源,世俗法就是借助这些渊源而被近代法典所吸收,并成为大陆法系的关键因素。因此,研究中世纪欧洲世俗法,对于探究当今两大法系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研究视角与叙述方式的独特是法律文明史研究的重要创新

《中世纪欧洲世俗法》不同于其他论著的最大特色在于讲述世俗法时,基本按照时间顺序分门别类,然后每部分又按照国别进行,这样对各种世俗法在各个时期的发展情况一目了然,以占篇幅较长的日耳曼法为例,学界当然也有人研究,比如李秀清教授的《日耳曼研究》就是一部力作。李教授的这本书主要对日耳曼法成文化的历程作了考证,同时对该法的主要领域诸如身份等级、权力归属、婚姻家庭、继承、土地等不动产及动产、解决纠纷等方面的习俗、规则和法律制度进行分析,进而总结出其特性和历史地位。但本书的切入视角就不同,它介绍的日耳曼法主要是指五至九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即从日耳曼法正式形成到西欧封建制完全确立并进入封建割据,日耳曼法发展为地区性习惯法为止。这样就理清了长期以来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存在的那种争论和疑惑,关键还与本书下面的章节论述如封建地方法、城市法等一脉相承,这种自然而然的起承转合,既有时间上的逻辑和连贯性,又有效避免了内容交叉方面的重复。

在叙述方式上,本书侧重于史实的考证和描述,尤其是法典方面的整理,这是最基础性的工作和最基本的史料依据,为他人研究该课题提供了广阔的视角、思路和空间。从注释及参考文献来看,该书有大量的外文资料,除英语外,包括德语、法语等其他语种材料,这就不仅仅是依据中文的二手材料做旧酒装新瓶的再包装,而是依据更多的一手原始材料,真正理清和呈现中世纪关于法律方面的基本事实。关键是,作者们还作了几个相关附录,使得中世纪时期的世俗法更是清晰可见,跃然纸上。附录不仅包括中世纪王室和教皇的简表,还包括中世纪的地图选,这使读者阅读起来更加方便,也让本书变得更加实用。

本书非常讲究细节,它既是学术巨著,又兼有工具书的性质。比如对于人名、地名、专用术语等,该书在索引当中以西文字母为序进行了整理,这不仅对阅读有帮助,也为其他研究者使用该书或进行相关研究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使读者对于王国众多的中世纪可以很好地把握,而不至于产生歧义或混淆。通过这些细节和琐碎的侧面,即可窥探该书用功之深。

当然,不是说该书完美无缺,没有任何缺憾。比如,虽然本书有大量的外文资料,但还是以英文为主,显然研究中世纪的世俗法,应该吸收懂拉丁语和意大利语的人员参与进来,使得研究可以更进一步并更有说服力。再如,作为重要的世俗法——罗马法在中世纪显然仍然是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如果研究罗马法在中世纪的发展、演变,必将极大丰富和体现 “世俗法的内容。但或者因为限于篇幅,或者据本书的解释,其他卷本可能会涉及,却没有把中世纪罗马法的发展包括进去。世俗的含义应该主要是指非宗教,既然根据该书总序介绍,将会有专门的卷本研究宗教法,那么,相对经院的罗马法更是世俗法的特色所在,没有把它纳入到研究范围之内,还是有遗憾的。

四、多元的中世纪欧洲法是我们解读现代文明的钥匙

无论如何,《中世纪欧洲世俗法》的出版,对于我们全面掌握中世纪时期的法律制度是非常有帮助和必要的,相信该套丛书必将成为研究法律文明史的扛鼎之作。通过对日耳曼法、王室法、封建地方法、城市法以及商法的梳理,呈现给读者的是一种多元法律共生共存的制度生态,尤其有助于了解当今两大法系的发展脉络,为理解各部门法当中的一些基本理念和原则,提供了一把钥匙。通过对中世纪世俗法的探究,与同时期的东方作对比,也为更直观和深入地探究东方法制世界提供了对比性视野和思路。以中国为例,自秦汉以来,由于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制政权模式的建立,政令也一统,虽有大量的乡规民约,但地方惯例很少有机会上升为国家法;这与欧洲法制的多元化就大相径庭,甚至也与罗马帝国后期的法典化道路截然不同。所以,作为法律文明史的组成部分,该书的确是特色之篇。

从启发意义的角度来讲,该书的出版甚至打破了我们惯有的思维模式,这才是真正具有意义的特色所在。法典不必优于非法典,法律规范统一也不必然优于不统一,行为规范法律化不必然优于非法律化。以法律多元化的视角去审视之后,可以看出传统的法典化情结是要分时段和条件的,如果一直持有这种情结而不分情形和场合,甚至会加重对近代历史的误读。考察清末修律与法律近代化,为何易在形式上效仿,却难以在实质上突破,不就是我们长久以来引以为豪的大一统吗?其实,寻找与国家公权力有关的法制变革比私法领域缓慢的原因,通过对比中世纪的欧洲世俗法,不难看出根源正在于此。如果切片化地看待当今两大法系,将它们的发展与中世纪世俗法的发展完全割裂开来,只会得形忘意而已。

中世纪并不是一个与现代完全割裂的时期,更不是启蒙思想家和浪漫主义者所称的蒙昧时代,如果忽视中世纪世俗法对近代以来欧洲法律文明的贡献,恰恰不能正确理解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分野及其精神实质。甚至就连中世纪教会法的发展,要不是王权等世俗因素的刺激,也不会取得长足发展。因此,研究中世纪世俗法,对全面了解和把握教会法也是有益和相得益彰的。

伴随世俗政权在长期的分裂与多元化进程中形成的世俗法,不正是教会法的有力推手吗?正是在教权与王权的较量、斗争过程中,才使教会积累起可观的资产、声誉、社会关系等权力资源,从而有了与世俗权力分庭抗争的独霸权势。而教会权力体系与世俗权力体系的竞争与互补,才使得法律制度朝向多元化的格局发展,显然,这种法律多元化的特征,也有助于从时间维度把握中世纪欧洲历史发展的动态。

作为一个复杂的历史概念,中世纪是与现代紧密相关的历史延长段,它兼具时空、人文、艺术、思想、信仰乃至科学等多种元素,无法一言以蔽之,否则都会造成以偏概全的错误。不否认在权力多元的时段,肯定也有趋于集中的态势,但伊纳留斯、阿库修斯、巴尔多鲁等学者的研究,哪一个能脱离中世纪经济、政治、法律、社会背景等多元的现实基础之上?学者津津乐道的法典化传统,自《拿破仑法典》以来,是否能脱离1314世纪评论法学派和12世纪注释法学派的开创性功绩?因此,重视中世纪世俗法的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也具有丰富的实践和现实意义。尤其对于当前讨论得轰轰烈烈的民法典编纂问题,本书出版得恰逢其时。由此,也让读者对法律文明史产生了期待,希望能早点看到其他卷本的出版和问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