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词起源·六法全书
来源:何勤华等著:《法律名词的起源》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0-173页
“六法全书”是南京国民政府成文法的通称,是“六法”及相关单行法律和法规的汇编,是南京国民政府的主要成文法和当时法律体系的主体。一般认为,“六法”指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行政法这六大部门法。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是中国法律自清末开始近代化以来的最完整总结,是中国法律近代化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也奠定了日后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基础,特殊的历史背景决定了其在中国历史上特殊的重要意义。
“六法”一词由来已久,它来源于西方大陆法系各国的六法典,最早的当属法国。1804年法国制定了《民法典》,l806年制定了《民事诉讼法》,1807年制定了《商法》,1808年制定了《刑事诉讼法》,1810年制定了《刑法》,再加上1791年制定的《宪法》,合称“法国六法”。德国也于1900年前后制定了《民法典》和《商法典》,1871年颁布了《刑法典》,1877年颁行了《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再加上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也称为“六法”。日本明治维新仿学德国,于1889年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加上1890年颁布《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行政裁判法》,1898 年颁布《民法典》,1899年颁布《商法典》,1907年颁布《刑法典》,合称“日本六法”。《刑法典》的颁布实施,宣告日本近代六法体系初步形成,标志着日本近代法律体系的基本建立。西方各国六法体系传入中国,目前可考的最早的是1870年箕作麟祥翻译“法兰西六法”。[①]20世纪初期,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又出版了一批介绍“六法”的专著,如1911年出版的“日本六法全书”、1913年出版的“德国六法”、“法国六法”等,均向当时的中国输入与传播成文法律主要为“六法”的意识。
在法律近代化的时代趋势推动下,晚清政府进行修律,相继推出了一批近代化的法律。但一方面,由于清政府的修律是迫不得已而为之,另一方面又由于清政府很快在辛亥革命的炮火中覆灭,其修订的法律大多为草案的形式,未来得及在实践中得以贯彻,六法体系未真正确立;以后的临时政府更是短暂,仅仅三个月的时间,政权的确立与稳固是革命党人面临的最大问题,他们无暇也无力顾及六法体系的构建;南北议和之后,至1927年,中国进入了北洋军阀统治阶段,这近十六年的时间,尽管北洋军阀各据一方,依附于背后的帝国主义集团,但时代也驱使他们要继续推动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北洋政府继承清末修律的成果,初步建立起中国的六法。目前,我们可以看到的最早的关于北洋政府的六法的材料是1913年由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出版的一套“中华六法”,全书共六册,介绍北京政府的六种法规。当时的“六法”指《暂行法院编制法》、《暂行新刑律》、《民律草案》、《商人通例、公司条例》、《刑事诉讼条例》、《民事诉讼条例》。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继续六法的修订,并且由于南京国民政府是当时中国名义上的合法政府,实行对全国的统治,因此立法步伐也大大加速,前期制定的大量法律草案也逐步得以生效和实施。此时,对“六法”基本上就统称为“六法全书”了。目前可以可到的最早介绍南京国民政府“六法”的著作是由郭卫辑校的专著《现行六法全书》,该书于1932年由上海法学编译社出版。该书内容包含了国民政府的各种法规,包括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民法、公司法等,此后,研究“六法”的专著也层出不穷,“六法全书”逐渐成为南京国民政府法律的总称了。
长期以来,有关“六法全书”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六法”究竟指哪六法?第二,如何评价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
由于“六法全书”是一部法律汇编,起先一般认为“六法”指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但由于南京国民政府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只有那些不能为民法所规范的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才单独立法,商法不是单独的法律部门,因此,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法应当取代商法成为六法之一。从现行台湾地区的法律分类来看,一般也是以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行政法这种方式来进行归类。
关于“六法全书”的评价问题,也经历了一番曲折。新中国成立前夕,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发出了由当时担任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的王明起草的《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同年3月21日,华北人民政府颁发了《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以下简称《训令》)。这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都是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各级人民政府的司法审判,不得再援引其条文。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法律为依据,在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办事的原则应该是:有纲领、条例、命令、决议等规定的从规定;没有规定的,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指示》与《训令》所确立的精神与原则成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指导性纲领和基本原则,并对中国法制建设产生了长期与深远的影响。[②]可想而知,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在阶级斗争为纲思想的影响下,“六法全书”是作为剥削阶级的法律而被全盘否定的。
历史的作用就在于让我们能从结果中去反思,从摧毁旧法制带来的危害后果中我们可以看到“六法全书”的价值。
摧毁旧法统后,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历史进程被迫中断,中国又出现了一段法律真空时期,这使得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以政策治国、以党代政,中国传统社会蔑视法律、轻视法律的传统心理又重新高涨,中国法制现代化重新回到了中国固有的法律传统的老路上。由此可见,“六法全书”是中国自从清末修律开启中国法制近代化之门到1949年,中国法律移植西方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典,初步走上法律近代化的成果,是今天中国法制进一步实现现代化的有益基石,这一价值是无法抹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