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词起源·中国法律思想史
来源:何勤华等著:《法律名词的起源》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7-170页
中国法律思想史是研究中国历史上的学派、人物有关法的理论、观念发展、变化的历史,或者说,是各种法律观点、理论的内容、本质、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和相互批判、影响的历史。作为一门学科,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属理论法学范畴,它有别于法学学科内部的法制史学与法理学,又有别于法学外部学科政治思想史与哲学史,具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它是法学各阶段学生的选修课程,在帮助学生了解中国历史上丰富多彩的法律思想、了解中国古人对“法”认识的演变,从而更深入地学好各门法学课程具有重要作用。
一
“中国法律思想史”作为一门学科在中国的确立源于20世纪初,该名称直接渊源于日本。“法律思想”一词在中国出现,现可考最早的是1931年光华书局出版的由丘汉平所著《先秦法律思想》、1933年上海法学编译社出版的丁元普著《法律思想史》以及载于吴经熊所著《法律哲学研究》中的《唐以前法律思想的发展》。此外,商务印书馆1930年出版的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列有法律思想专节,较全面地涉及中国历代的法律思想。“中国法律思想史”一词的完整出现最早则见于1936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这也标志着中国法律思想史学在中国真正确立。[1]【注:上述杨鸿烈先生二书已出新版:《中国法律发达史》,范忠信等勘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中国法律思想史》,范忠信、何鹏勘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杨鸿烈的《中国法律思想史》明确了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定义、研究范围,提出了一套切合于本学科的研究方法,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在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的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就“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定义,杨鸿烈指出:“中国法律思想史是研究中国几千年以来各时代所有支配法律内容全体的根本原理,同时并阐明此等根本原理在时间上的‘变迁’与‘发达’及其在当时和后代法律制度上所产生的影响。”[2]杨鸿烈认为应该从“静的”和“动的”两方面对“中国法律思想史”加以考察。此外,他也对中国法律思想史与法理学的区分作了界定。他还建立了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的体系,系统地论述了殷周至民国初期中国法律思想史发展的基本过程。根据中国法律思想演变的特点,并结合各个时代学派的变化情况,杨鸿烈将中国法律思想史分为四个时期:殷周萌芽时期、儒墨道法诸家对立时代、儒家独霸时代、欧美法系侵入时代。这种分期方法,至今仍受到中国法律史学者尊重,并对当代中国法律思想史教材体系的安排产生了影响。总之,杨鸿烈的《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是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开山之作,无论是在内容、方法还是在体系方面都代表了当时该学科的最高水平。[3]
此后,由于战争、政局动荡等原因,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没能继续取得突破性的进展。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苏联的学科设计中不设法律思想史,只设政治学说史,所以在照搬苏联模式方针的指导下,中国法律思想史被并入中国政治思想史,丧失了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地位,发展几乎完全中断。60-70年代,又遭遇“文革”,中国法律思想史与其他法学学科一样遭受了毁灭性的打击,直至80年代,才逐步复兴。
法学学科课程恢复设置后,中国法律思想史成为法学专业学生的选修课程;学科名称及研究对象重新确定,扫除苏联的影响,把该学科名称定为“中国法律思想史”,其研究对象限于法律思想,排除政治思想;学科体系基本形成,现在的教材基本上采取以代表人物的排列为线索来安排学科体系;[4]研究方法日趋成熟,传统的考订、校勘、训诂、比较研究的方法重新受到重视,许多其他学科的方法也被不断地引入到中国法律思想史的领域中;学科人才迅速成长,1978 年起开始招收该学科的硕士研究生,1991年起又开始招收博士研究生;学术交流频繁活跃。1990年,在中国法律史学会的第四届年会上正式成立了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会;[5]学科成果大量面世:2001年由李光灿、张国华主编的总结二十年来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成果的《中国法律思想通史》(11卷)由山西人民出版社完成全部出版,成为法史学界的一大盛事;断代史研究成果也十分丰富,涉及各个朝代,如杨鹤皋的《先秦法律思想史》、《魏晋隋唐的法律思想》以及《唐宋明清的法律思想》,饶鑫贤、杨一凡主编的《明代法律思想研究》、张晋藩等主编的《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论》等;有关人物和法律流派法律思想领域的专著亦众多,如李贵连的《沈家本传》、乔丛启的《孙中山法律思想体系研究》等。*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呈现繁荣的景象。【注:杨鹤皋先生170万字的煌煌巨著《中国法律思想通史》(上下册),已由湘潭大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
二
传统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以时间为基线,以人物为基本落脚点,并且所研究的人物主要是在历史中盛名显赫、叱咤风云或独树一帜之人,换句话说,传统的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是社会的精英人物。随着国内外思想史研究的新发展,不少学者对这种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提出疑问。如葛兆光提出,“思想与学术,有时是一种少数精英知识分子操练的场地,它常常是悬浮在社会与生活的上面的,真正的思想,也许要说是真正在生活与社会支配人们对宇宙的解释的那些知识与思想,它并不全在精英和经典中。”[6]于是有了“一般思想史”还是“精英思想史”的思考。“精英”是社会上的少数,他们的思想往往超前于社会大众,这就意味着社会实际生活中,老百姓的法律思想与这些精英的法律思想有一定差距,于是精英的思想能否代表一个时代的法律思想的问题也就被提出来了。这是一个十分值得现在的法史学者关注的问题。更多地关注普通人的思想,对于研究并制定出更能在实践中得到有效执行的立法意义重大。
[1]参见王志强:《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律思想史学——以研究对象和方法为线索》,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
[2]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页。
[3]参见王志强:《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律思想史学——以研究对象和方法为线索》,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
[4]有些教材以学科中一些基本范畴与命题来确立学科体系;有些教材采取综合构成的方法,首先按照社会形态分为若干编,再在每个社会形态内,以团体、学派或朝代为标志,划分为若干章,在每章内,再按历史发展顺序,以不同的集团、学派和代表人物为主体,分为若干节;还有的以中外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或学派为线索来构成体系。
[5]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研究的发展”条,《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法史卷)1,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9页。
*感谢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史教研室冷霞老师对此部分写作提供的资料。
[6]葛兆光:《七世纪前中国的知识、思想与信仰世界》,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