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名臣对情法相悖案的精彩说理
作者:刘文基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9月27日第7版
有的家事案件,若法官死抠法律的具体条文,效果上往往适得其反。此种情况下,法官处于两难境地,如何才能说好理?古代没有结婚登记手续,一纸婚约订终身,在婚约与实际发生强烈冲突的情况下,如何妥善处理、充分说理?我们不妨看看清朝名臣端午桥、李鸿章、胡林翼各自处理的改变婚约案件。
(一)
周根云的女儿周氏与彭君亮之子订立婚约,后彭君亮带子外出经商,6年里音信全无。周根云只能将女儿嫁给郭少溪,郭周氏的儿子已经周岁时,彭君亮父子突然回家,起诉要求与周氏结婚。赵知县因为双方婚约在先,判决周氏与彭君亮之子成婚。周家、郭家不服,上诉到知府端午桥那里。端午桥查明案情后,作出判决:
讯得周根云之女,先与彭君亮之子订婚,收过聘礼四十金,金约指、小银锭各一具。旋因君亮挈子远出经商,六年绝无书信往来。根云只道其子已亡,遂将女改嫁于郭少溪,业已生子周岁矣。而彭君亮忽然挈子归里,定期迎娶无着,赴县控诉。赵令拘泥彭姓礼聘在先,将周氏断归彭姓为妇,使夫妻、母子顷刻分离。而周氏则两地蒙羞,离郭门则为失节,入彭门则为不贞,按诸良心,殊觉不安。差幸周氏未入彭门,尚在母家,否则,失节败名之罪,赵令实尸其咎。着周根云即日送女仍归郭氏,以全名节,前曾收过彭姓聘金聘礼,加一倍缴还。着彭君亮以此聘金,为子另行聘娶。伫看鄜州之月,别有团圆;而石尤之风,永平波浪。赵令记大过二次,以为轻视名节者戒。此判。
判词先叙述案情,客观中允。但并非平铺直叙,而是暗含了感情色彩,尤其是“旋”“绝无”“只”“业已”“忽然”,对比明显,此处无声胜有声。叙述一审判决,判词说赵知县拘泥于文书,“夫妻母子顷刻分离”,后果很严重。“离郭门则为失节,入彭门则为不贞”,更是将周氏置于两难之地,对仗公正,对比鲜明,主题突出。判决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判令周氏仍归郭家,将收取彭家的聘礼双倍返还,以便其另行娶妻。赵知县被记大过,警示他办案要通观全局、重人名节。“伫看鄜州之月,别有团圆;而石尤之风,永平波浪。”前景美好,热情洋溢,全篇暗含的爱憎情感跃然纸上。
(二)
邹浩福聘订邵志高的小女儿娟慧为妻,尚未过门,邹浩福却另娶她人回家,一年后生下儿子。邵志高是个穷秀才,不甘心娟慧作偏房,又不敢惹事,这正合邹浩福之意,一拖再拖。转眼女儿已经30岁,邵志高忍无可忍,将娟慧嫁给邓某。邹浩福立即状告邵志高拆散自己的婚姻。李鸿章查明案件事实后,作出判决:
邵志高有二女,长名秀慧,次名娟慧。娟慧曾受邹浩福之聘,聘银六十两,凭媒交付。阅时未久,邹浩福忽有外遇,不畏人言,竟以金屋相藏,逾年且生一子。志高系一寒儒,自念彼先入室,占有嫡妻身份,以女下嫁,不啻反处于妾妇之地位。阴图悔婚,然尚含忍未发。
浩福性狡如蛇,逆知志高不敢他许,则以延宕为上策。迟之既久,卜吉无闻,女年已逾三十矣。志高忍无可忍,乃以女改适邓姓。
浩福既悉其事,禀控到官。经人调劝,退还原聘金,另立退婚文约,已寝其事。而浩福不之允,一再以活拆夫妇相禀讦。
夫邹邵婚姻,虽经赤绳系足,尚未合卺同心,夫妻亦仅有其名耳。况浩福先赋小星,已处婚姻之变局。日月跳丸,使聘妻竟齿逾三十。待己何宽,对人胡酷?所谓活拆,浩福实躬自犯矣。为父母者,畴不欲子女早为婚嫁,以聊向平之愿。目击此等情形,则掌上明珠,不将了角老,又何以为情乎?是其悔婚与寻常之背盟,抑亦有间矣。迭经亲族调和,志高已允退还原聘之礼,亦可谓不负浩福矣。乃浩福以三旬不娶之妻,犹居为奇货。推其所大欲,则再愆期一二十载,使此明月皓齿,一变而为头童齿豁。岳家所偿之数,不愈多乎?不情之罪,其又何辞以自解?杖之以存公论,聘还诸邹,妻归于邓。而今而后,婵娟此豸,标梅之咏,庶几可以不作乎。
判词叙述案情,于客观叙述之中饱含感情色彩。“阅时未久”“忽有外遇”“不畏人言”“性狡如蛇”“忍无可忍”“已寝其事”“一再”,泾渭分明,褒贬鲜明。
李鸿章分析邹浩福与邵娟慧的婚姻,客观指出只有婚约,并未结婚,有名无实。追究婚姻失败的原因,是邹浩福先外遇生子,酿成了婚姻悲剧。继而拖延时间,导致邵娟慧年愈30。在此基础上,判决一针见血“所谓活拆,浩福实躬自犯矣”。揭示了案件的真实原因。“待己何宽,对人胡酷?”鲜明对比,强烈反问,可谓入木三分。
判词继而分析邵志高将小女娟慧嫁人,合情合理。女儿年过30,对方外遇生子,父母能不着急,将其嫁人?这完全属人之常情,不同于一般的婚姻毁约。同意返还聘礼,已是仁至义尽。
进而分析邹浩福的行为,以婚约要挟对方,意图多得钱财。并假设夸大,使之欲盖弥彰,昭然若揭。“岳家所偿之数,不愈多乎?不情之罪,其又何辞以自解?”连续反问,铿锵有力。
在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李鸿章作出爱憎分明、合情合理的判决:确认邵娟慧与邓某的婚姻有效,聘礼返还邹浩福,并对邹浩福予以杖责。“而今而后,婵娟此豸,标梅之咏,庶几可以不作乎。”?婵娟指美好的样子,也指美女;此豸指姿态妖媚。形容美女姿态妩媚妖娆。标梅指梅子成熟后落下来,比喻女子已到了出嫁的年龄。连用典故,触景生情,美好期望,跃然纸上。
(三)
王季陶与何月妹幼年曾经双方父母口头订立婚约,但后来何月妹的父亲去世,其继父黄信中作主将她嫁给夏润芝,夫妻共同生儿育女,相安无事。30年后,王季陶竟然起诉要求与何月妹完婚。胡林翼查明事实后,作出判决:
王季陶与何月妹,虽有秦晋之盟,并无伉俪之实。当其迭遭亲丧,往依继父黄信中之时,季陶岂无闻知?其后出嫁夏润芝,又置之不问。历年三十,子女成行,乃翻旧案,重求配合。已同陌路萧郎,自认东床坦腹;忽鼓求凰之操,冀圆破镜之图。活拆现成夫妻,而践口头契约。有是理乎?况质讯月妹,并不知情,诞谬若此,本应反坐。姑念王季陶一贫如洗,予以宽释。
因为案件事实清楚,法理明确,胡林翼的判决也简明扼要。他开门见山,指出王季陶与何月妹只有口头婚约,并未结为夫妻。事实叙述中,两次反问,铿锵有力。分析王季陶明知何月妹生父去世,依靠继父生活,嫁给夏润芝,不闻不问。在何月妹婚后30年、儿女满堂时,竟然要求与她结婚。“活拆现成夫妻,而践口头契约”,两相对比,天理昭著。在严格办案、彰显公平正义的同时,考虑到王季陶一贫如洗,对其荒唐起诉不予追究。可以说法、理、情和谐统一,令人信服。
三个判决虽然出自不同官员之手,其共同特点是抛开“婚约”,根据实际作出判决。古代没有婚姻登记制度,订婚既是婚姻的重要环节,因此,婚约决定终身。但这三个判决都反其道而行之,这启迪我们不能死抠法条,古代法律不健全,在法条与情理冲突的情况下,更应该根据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否则,若死守婚约,就会作出赵县令一样的荒唐判决。
家事审判有其特殊性,对于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具体法条与案件不相吻合的部分,法官应拓宽思路,谨慎审查事实与证据,进行深入细致分析,避免情法相悖,力求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