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敦友:从当代中国法哲学视角看朱祖飞律师的良知正义论
——在“魏门毕业座谈暨学术讲座·2019”会议上的讲演
(2019年6月29日下午,南宁)
魏敦友(广西大学法学院)
来源:南邕人语(博客网站)http://weidunyou.fyfz.cn/b/969796
感谢魏敦友教授慷慨应允本网转载。
前记
朱祖飞大律师去年五月间终于出版了他经年苦心思考的《心学正义》一书。这是当代中国法治进程中涌现出来的一部重要著作,但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理论著作,甚至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实践总结,而是来自于当代中国法律现场一份思想报告,值得当代中国法律人认真借镜。从某种意义上讲,我见证了甚至直接参与了这部著作的构建。然而可惜的是,我除了应祖飞律师之邀请写了一个简短的评论附录于该书封底之外,再无议论。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没有思考,甚至去年七八月间在甘肃酒泉会议上再次遇到祖飞律师时承诺将写一长篇系统讨论“良知正义论”。然而终于没有克服勤于思拙于写的坏毛病,一直未能兑现。万幸的是,张树成和李海华诸同学策划今年六月底欢送2019届同学毕业盛会,安排我作一讲演,我于是得缘系统清理我对朱祖飞律师“良知正义论”知识谱系、理论构成及当代意义诸方面的认知。讲演结束后,树成迅速安排同学们整理成文字(详后),于是有以下文本出现之机。我今观览以下文字,竟达二万言之多,庶可谓系统之阐明矣,但不知可否践去年酒泉之诺?虽然口话化,且多重复,并不作更改,照旧实录,亦自有趣味在其中也。特别感谢树成、海华和参与文字整理的同学们!
—— 魏敦友,匆草于南宁广西大学法学院法理教研室,2019-8-8
法治事业不仅仅是规则的事业,更主要是人心的事业,任何规则必须适应多数人的人心;否则,欲速则不达,好心干坏事。——朱祖飞
真正让人类动之以情的是具体事件,也就是具体案件。——朱祖飞
法治的关键在于法律的精气神。——朱祖飞
法官的法律素养及人格良知的独立,是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朱祖飞
引言
尊敬的沈阿姨、尊敬的咏梅大总编,还有各位,特别是从温州远道而来的朱祖飞大律师,大家下午好!今天应该说是非常高兴的一天。刚才算了一下,这次聚会我想可能是我半年来最高兴的一次吧,也是最紧张的一次,也是流汗流得最多的一次。今天我觉得我们整个的活动非常有意义,特别是早上啊,田阿姨早上五点半才从武汉赶到我们这,因为飞机晚点。所以呢,这也是我特别感动的一次吧,感动的同时也充满了感谢。
这个环节是我来讲。按照海华的布置,我也拟了一个题目,我的题目是“从当代中国法哲学视角看朱祖飞律师的良知正义论。”其实我觉得刚才你们熊老师也讲了,就是我们今天看起来好像谈到的领域不同,比如说田阿姨讲到的是人格问题,属于心理学的范畴吧,祖飞大律师讲到的是法律问题,讲良知正义这样的问题。然后,宁刚教授讲到的是文学吧,后来我们的张建教授又回到了法律,我觉得我们今天如果把它谱写成一个歌曲的话它有入场、有起承转合,特别是那个最后啊,我看宁刚教授讲到一个话题啊把大家都震住了,说我们的这个一生啊可能没有什么意义。从绝对的意义上来讲,宇宙那么辽阔,我们那么卑微,的的确确也是这样。但同时,我觉得最后李斌老师讲了一句话我很感动。李斌说:“即使这个世界毫无意义,即使我们的努力一事无成,但是我们也不能轻言放弃。”是这个意思吧,是吧?对,这个也是很正能量的。也就是说,即使我们是一颗微不足道的沙粒,我们也要映照出整个世界的光芒出来,对吧?我觉得这很震撼人心啊!
所以,就是在这样的精神指引之下,我就想来谈一谈我对祖飞律师的良知正义论的理解。首先,说一下我跟祖飞律师的交往吧。我跟祖飞律师的交往是一个非常偶然的事件,其实这个世界都是偶然的,但是一旦偶然发生的时候就会有必然性。我还清楚地记得是哪一年啊,可能一转眼也有七八年了吧,当时我到香港大学法律学院访问,那天晚上到的时候我打开电脑看了一下,那电脑很破,我发现香港的电脑很破,打开的时候我突然看见一篇文章,朱祖飞律师写的批评我的一篇文章。我仔细一看啊,哎哟,写得不长,但是锋芒毕露,我看到之后啊挺高兴,我还跟祖飞律师留了一句话,我说:“我到香港来了,希望你继续批评我。”后来,我越看越多、越看越多,他还专门设了个栏目,叫:批邓魏。我印象中,祖飞律师写了九篇文章批评我,我在香港看到的是第一篇文章。我觉得那个祖飞律师虽然没见过,但是那个感觉啊特别好,后来看了很多很多他写的文章。
那我第一次见朱祖飞大律师呢,应该是在郑州大学的一次会议上。我想,那么锋芒毕露地批评人的一个人,像拿刀砍人一样的啊,肯定是很凶猛的,是吧?但是那天我们都是着便装参会,我看到只有朱祖飞律师一个人打着领带,温文尔雅,感觉非常好,跟其凌厉的文字形成非常大的反差。我今天突然想到,田阿姨讲的人格学能否也可以解释为,在一个温文尔雅的人格背后,隐藏着一个非常凌厉的人格,作为补偿性的防御机制。所以,祖飞律师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
这么多年来,我自己一些思考其实也得益于包括朱祖飞律师在内的一些朋友的激励。祖飞律师有一个非常奇特的特性,就是在学术问题上喜欢穷追猛打,不断地问问题。有时候他问一个问题,可能我随便地应付他一下,他马上又来了一个,我又应付他一下,接着又来了一个。哇,怎么这么多问题啊?当时是写手机短信,写着写着,一个上午来来回回可能就写了两千多字,后来我一看,发现怎么写这么多啊!于是我就跑到办公室把它给录下来,便成了一篇文章。类似的有几个来回之后,都形成了好几篇文章。所以呢,这么多年来,我觉得祖飞律师给我很大的触动,我也深受祖飞律师的推动,使我思考一些法律世界的问题,因为这里面有一个身份意识。我们都知道,祖飞律师他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老师,他主要是一个一线的办案人员,所以他对法律世界的理解,对当代中国的社会秩序的理解,跟我们在教科书上的理解,或者说跟在讲堂上这样一些所谓法学家身份意义上的理解是不一样的。正是在和祖飞律师交往的过程中,我自己也可说亲身见证了他的重大学说――心学法学或者称为良知正义论的出场。
昨天我还跟树成讲到,我是这样来描述祖飞律师的《心学正义――看不见的法律》这本书的。我认为,这是一份来自当代中国一线律师的思想报告。祖飞律师他是用他自己的亲身经历来诠释了他所感悟到的我们当下中国的一个应然的法律世界。祖飞律师啊,我这样说不知道合不合适,等一会儿我们还可以再交流。但是同时我也想到,如果我对祖飞律师进行一个评论的话,可能会有这样的一个描述,不知道祖飞律师你怎么看?因为前不久我跟俞荣根教授有一个小交流,俞荣根老先生在西南政法大学也有一个大的微信交流群,当时我看到他在里面说他老了,从年龄上讲接近八十了——好像我的印象是七十五六了,他在那里面说他是中国法学的第五代半人吧,他大概是这么说的,所以要靠后面的人啊,当然对我有勉励之意。当时我脑海里突然想到这么一个观念,我就写了一段话,我是这么写的:俞荣根老师其实是一个伪装成法学家的哲学家,代际间隔不适合于一个哲学家,只适合于一代一代的法学家。比如说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段,那么就有不同的法学家出现,这个跟歌唱家的出场比较类似,对不对?比如说宋祖英她们出场的时候是一个时代,现在她们上哪去了?不见了!但是我觉得法学家可能从某种意义上讲,跟这些歌手有一定的关系,虽然是一个总的时代,但是在不同的阶段里面,他有他独自的意义和有他们的出场机会。所以我觉得,如果说俞荣根先生是一个哲学家的话,他就不会受到所谓的代际间隔的限制,因为我们知道黑格尔说过,哲学家是建构自己的时代,对不对?哲学家是一个时代的产物啊。所以一个哲学家肯定要不局限于阶段性的划分,他要通贯时代,所以说从这个意义上讲,俞荣根教授他是一个伪装成法学家的哲学家。那么今天早上我又有一个灵感出来了,也是突然想到的,我就赶紧写了一段话,生怕它跑掉了。我是这么写的:朱祖飞律师是一个伪装成律师的哲学家!他讲到的很多问题其实不仅仅是法学问题,他讲到的心学、讲到的康德的批判哲学等很多方面都使我深深感觉到,他是一个伪装成律师的哲学家!所以他今天引领我们来看待当下我们中国的生活,来反思我们所生活于其中的这样一个社会秩序,同时来建构我们自己与这个时代的这样一个关系,我觉得也是深受启发的。
那么在朱祖飞律师这本书的出版过程之中,有个事我也清楚记得。那天好像是我还在崇左吧,晚上朱祖飞律师联系我说:“我的书马上就要出版了,魏老师你能不能给我写一个推荐语?”我说:“好!”第二天早上,我就在手机上面写了一段话,就发给祖飞律师了,后来那段话就印在了这本书的封底。我给大家念一下,我是这么写的:“朱祖飞律师也许是当代中国律师群体中最为独特的一位,其独特性在于他不满足于人们对律师身份的一般性定位,不满足于对法律的规范性理解。在他身上,似乎有着一种与生俱来的、不可遏制的思想激情,正是这种思想激情逼迫他反思自己的法律实务,并对法律的本性作思想性的探究。朱祖飞律师广涉古今中外大哲,最终归宗于阳明心学,创造性地提出了‘心学法学’的思想范式,在当今中国思想界,真可谓独出心裁,别具一格,极大地丰富了当代中国人对法律、法学的理解,可以预期,心学法学不仅仅属于他自己,更属于当代中国思想界,它必将引起人们的广泛兴趣,进而推动当代中国人对基于中国文化的法治建设的深度理解。”这是我当时早上六点钟醒来,想到祖飞律师的书要出版了,就写了这么一段话。这么多年来,在跟祖飞律师的交往中,对他的心学法学呢,略有了解,所以今天呢,我们应该感到荣幸,祖飞律师从温州飞过来给我们做演讲。那么他的演讲实际上可以和田阿姨人格漫谈的讲演相匹配,也和宁刚教授的关于自身成长的这样一个经历相匹配,所以宁刚教授讲的成长不仅仅是他自己的成长,也是中华民族现代性的成长的一部分,是吧。所以呢我就想今天借这个机会吧,谈谈我读《心学正义》这本书的一些感想。我也希望同学们啊,也要把这本书反复地读。我觉得祖飞律师这本书里的很多句子,读来读去都令人回肠荡气,很多充满了智慧的光芒,并不像我们教科书上写的那一些晦暗的句子和段落,所以我希望大家读一下。祖飞律师可以说对中国文化有深度的理解,对西方的现代思想也有深度的理解,然后融会贯通于当下自己的实务,进而进行了理论的抽绎和建构。我想这是值得我们深入学习的一个重要方面吧。
那么,我下面主要是想讲三个话题。我想讲的第一个问题呢,是良知正义论的问题意识,这是第一个;我想讲的第二个问题呢,是良知正义论的理论建构;我想讲的第三个话题呢,是良知正义论的当代地位。这是我想讲的三个话题,下面我就循着这个思路,简单讲一下自己对祖飞大律师心学法学的一个理解吧。
一、良知正义论的问题意识
首先我讲第一个话题,良知正义论的问题意识。我们知道祖飞律师不是我们讲堂上的一个学者,不是精心概念建构的一个人物,他是在我们的法律现场,进行办案的一个律师,这是他的身份,所以我们读《心学正义》这本书,就不能仅仅的从我们的一个概念的角度来理解。我们要能够充分想象祖飞律师在一个法辩或者法论的现场,主要集中在法院,当然也包括延伸出来的其他场景,比如说跟当事人的接触,是吧;还比如说对案子的判断,有没有胜诉的可能性,或者说有没有胜诉的必要,对不对。该赢的就赢嘛,该输的也要输。我觉得这句话应该是祖飞律师良知正义论的基础,是自然正义论。祖飞律师今天讲的很多可能平时都没有讲出来的很灿烂的一些话语,我都一一记在我的本子上面了,待会我可以跟大家分享一些。那么我觉得祖飞律师他对我们今天中国法律世界的理解,跟我们的所谓主流的吧,或者说课堂上的对法律的理解是大不相同的。那么我们课堂上对法律的理解又是怎样的呢?这祖飞律师对传统“三段论”的批判,可以看的比较清楚。因为我们课堂上的教条是这样教导我们的,有一个大前提,然后有一个小前提,然后有一个结论,是这么被建构起来的所谓的法律的三段论,这成了亚里士多德以来的金科玉律,特别是到了孟德斯鸠时代。我们都知道孟德斯鸠写了一本书叫做《论法的精神》,在他那本书里面呢,他提出了这么一个想法,就是我们有法典,法典在手,然后呢有事实过来了——一个个案的事实过来了,那么把两者结合起来,就很自然的输出一个结论,一个判决吧。这是我们今天可以称之为或者可以从祖飞律师的角度称之为“孟德斯鸠的机器人法官幻象”。当然这个说法是我刚刚创造出来的一个概念。我今天将创造很多概念,我等下再跟你们说。孟德斯鸠的这样一个所谓的“机器人法官的幻象”也有他的道理,也不是没有道理的。我想这里我们对他进行批判的同时,也要发现他的价值和意义之所在。当然,我们这么批判他,已经是叫做一种马后炮了,对不对?如果我们跟孟德斯鸠处于同一个时代,可能我们还远不如孟德斯鸠呢。我们也可以把孟德斯鸠看成是我们的一个前化的自身,所以我们今天的批判都是自我批判,一切批判都是自我批判,可以从这么一个意义上来理解。那么我们也可以理解孟德斯鸠的这样一个所谓“机器人法官幻象”的理由之所在。我们想想,在所谓的前现代时代,那是一个什么样的时代呢?按照韦伯的想法,我想主要是两种吧,一种是我们人类的这样一个行为受制于什么呀?受制于道德习惯的制约,除此之外还受制于所谓的charisma人物——魅力型人物——的统治,我们为什么要跟从他啊?因为他们是具有领袖这样一些魅力性的人物,我们对他心怀畏惧,所以呢,他们要我们来做什么,我们也就做什么。
但是走过了这个时代之后,我们进入了近现代吧,那么人们会想到我们要走出一个魔幻的时代,进入到一个理性的时代。所以理性主义在17、18世纪为什么那么被人所尊崇,也有它的一种历史脉络。我们人性也有一个成长的过程吧,也就从我们的矇昧时代走向一个理性时代的时候,那么我们可能幻想着有一种绝对的科学理性的这样一个逻辑,我们人的行为可以完全受制于它,那么这样一来,我们的生活就被完全打理到一种合理的程度。所以从法律上来讲,孟德斯鸠幻想的一种规则在前,个案在后,个案要受制到规则中去,形成我们一个判决,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认为孟德斯鸠的机器人法官幻象它是有他的道理的。
但是人类不能止步于理性主义的时代,所以当朱祖飞律师所面对的一个新的法律场景的时候,他敏锐地发觉到了传统三段论的困境,那么他发现了什么困境呢,看起来非常完美、缜密的这样一种传统的亚里士多德式的三段论的逻辑,其实并不能够规范我们的生活。为啥呢?比如他提到的一个过错的这样一个问题啊,侵权责任上的过错问题,那你怎么知道它是过错呢?虽然在《侵权法》上写得很清楚,但是你如果要把方舟子的行为纳入过错里面去呀,这就需要价值的判断。你没有这样一种价值的判断,你就没有办法把方舟子的行为作为一种过错,那你就很难做出判决。所以关于方舟子的行为,对韩寒的指控,有人认为是个过错,有人认为不是,是言论自由。那么这样一来很有可能法官的判决就是不一样的。假定我们每个人都是法官,可能我们每个人的判决都是不一样的。所以我想啊,这里面就是从一个立法时代、一个法典化的时代走向一个司法化的时代之后我们的法律生活就会碰到的一种新的尴尬。这种尴尬我把它概括为一个“朱祖飞问题”,我就用这个词来说。那么朱祖飞他作为一个律师,他发现了立法时代的那些自然法学家或者理性主义法学家他们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也就是说所谓孟德斯鸠的机器人法官,它是一个幻想,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机器人法官它不可能做出一个所谓的理性的判决。因为,每一个判决,都是有法官的主观价值渗入进去之后才形成的。这就是我们所谓的判决的尴尬之处了。所以我想,朱祖飞律师正是在他面临的很多个案里面才抽象出来的这个我所谓的“朱祖飞问题”。当然,这个问题只是我的后设的一个批判性建构,不一定对。我说的“朱祖飞问题”是一个什么问题呢?我这么来表达看合不合适啊?我说的“朱祖飞问题”是“一个好的法律判决应该是怎样的?”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问题。“刚才,我看张建教授在他今天的演讲中,也提出了他自己的问题,我把它概括为一个“张建问题”,“张建问题”是什么呢?他在演讲中最后说,我们的法律究竟应欲求什么样的人际模式,或者我们的法律究竟应欲求建构何种人际关系。我认为,“张建问题”“朱祖飞问题”这两者之间可以契合起来。当然我想张建的问题更多是一个法学家的提问,朱祖飞律师呢他的问题是一个律师的提问,或者说是一个在场者的提问。如果说张建教授的提问是一个不在场者的提问,那么我认为朱祖飞律师的提问就是一个在场者的提问。什么叫在场者的提问呢?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想象朱祖飞律师在法庭里面,在开庭的时候,为一个具体的个案在辩护的时候,那么他会想到,我这个案子最好的判决应该是怎样的。这里可不是说正确的判决是怎样的,而是说最好的判决或者说可以接受的判决是怎样的,我想这几个问题还是有区别的。那么张建教授他这是一个学者的问题,或者我们在课堂上的一个讨论,它更加具有抽象性,那么祖飞律师呢他的问题意识更加具有具象性,我这么讨论大家看合不合适啊?
所以呢,“一个好的法律判决应该是怎样的”这样一个律师的问题,可以说直逼我们当下时代做出重大思考,即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法典化完成了的一个时代,如何让我们的法典进入我们的生活,或者说当法典进入我们的生活的时候如何解决它所碰到的问题。我想这里面可能有一个转进或者转换的过程。法典化是一个立法的结果,那么它转换成了一个法庭上的一个依凭或者依据的时候,我们所提出的问题或者祖飞律师所提出的的问题该如何落实,也就是说一个个案该如何来判决?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所关心的再不是一个法典的好和坏的问题,不再是一个法典精密不精密、缜密不缜密的问题,或者是一个法典应该不应该的问题,这个问题已经被一个新的,或者说法律适用的问题所取代了。所以我认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朱祖飞律师他的问题意识是在法律适用的这样一个背景下的意识,我想这个是可以得到很好的讨论的。好,这是我简单讲一下第一个问题吧,就是朱祖飞律师的良知正义论的问题意识是如何出场的。我可以再简单的说一下,简单的概括一下,也就是在我们中国的法典化时代基本上已经完成了的时候,那么我们的一个律师怎么来面对他的一个一个的个案,特别是很有可能当我们很多人还停留在法典时代的时候,一个一线的律师发出了他的疑问。我之所以认为祖飞律师的《心学正义》这本书啊是当代中国一线律师的一份思想报告,也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的。这是我讲的第一个话题。
二、良知正义论的理论建构
我讲的第二个话题是良知正义论的理论建构。今天呢其实祖飞律师也讲到了他的理论建构,但是我觉得他更多的还是从一个律师的角度,从一个一个的个案去寻求他的好的判决这个意义上来理解他的良知正义论的。可是毕竟呢我的身份不同,我毕竟不在现场,我在他的后面,我也来观察一下他进行理论建构以及所用的概念和方法又是如何的呢?所以我就来讲一下第二部分,祖飞律师良知正义论的理论建构。
今年6月3号的时候,这个月月初吧,我应华东政法大学童之伟教授的邀请,到他那里做一个讲座。我们知道童老师他是法权中心说的建立者,或者说创建者吧。他请我去呢主要也是讲我对他这个理论的理解。可惜当时没有人像树成他们今天这样很精密地来做录音啊整理啊这些工作,所以后来没有形成系统的录音文字。当时我也是拟了个提纲讲了讲,后来我觉得还讲得不错,我一直想把它整理出来,结果最近一直没找到空。那么我现在重点倒不是说这件事,我倒是想说童之伟老师的法权中心说啊,他用六个概念来建构了他的理论系统。他的哪六个概念呢?童之伟教授的法权中心说的第一个概念是权力,power;第二个概念是权利,right;第三个概念法权;第四个概念是剩余权,法外的各种权利;第五个概念是权;第六个概念是义务。他用了权力、权利、法权、剩余权、权、义务这六个概念构建了他的法权中心说的理论系统。一路上我也在想,我在想什么呢,童老师你的法权中心说,你搞了六个概念形成你的解释系统,强调这是最基本的了,并不能再少了,就六个。我就想祖飞律师的良知正义论能不能把它抽绎出来几个核心的概念呢?最近几天我反复在想这个问题,我找来找去,后来我找到了三个概念,这三个概念呢看看祖飞律师同不同意,我先把我的观点讲出来啊。第一个概念就是法律本体,法律本体啊,它是个核心概念,它一个核心概念旁边有很多概念;第二个核心概念是良知共识;那么第三个概念呢,是法律的艺术性。法律本体、良知共识、法律的艺术性,我认为这三个概念可以囊括良知正义论基本的概念系统,它们是良知正义论的三块基石。下面我就循着这个思路往下讲,它是一个不断延展的过程,我简单的在这儿说一下,看看大家认为我说的有没有道理,也同时来看一下从我所理解的良知正义论的理论建构有没有它的合理性,或者说它的合理性在何处,通过这样一个重建的过程来看一看它的限度在哪里,同时也可以看到它的理论贡献在哪里。
好,我首先来讲第一个概念,法律本体。法律本体呀,我认为这是祖飞律师良知正义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或者说核心概念,是良知正义论的第一块基石。我们知道,良知正义论它主要受到王阳明心学的影响。中国的心学影响很大,一直到今天影响都很大,包括习近平总书记也对王阳明大加赞美。其实从曾国藩以来,毛泽东那一代人都对王阳明的心学有非常高的评价。甚至牟宗三先生都认为我们心学传统是中国的儒学之正宗,当然这个可以讨论。他甚至认为朱熹的理学思想不是继承和发展儒学思想的正宗主流,刚才祖飞老师也谈了一下这个问题。当然可能大家关于这方面的知识了解不是很多,这个我们可以进一步去研究。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就是说心学对于我们中国文明的影响是很大的。当然“心”这个话题谈起来也是很麻烦的。祖飞律师借鉴了康德的学说,我们知道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把世界做了二分,一分是本体,一分是现象。所以我们人处在现象和本体之间,或者我们人本身就是一个本体和现象的统一体。比如说我们的身体,它要受制于自然规律的约束,但是我们的精神那是另外一回事。所以呢,本体跟现象在这一点上它是对立的。祖飞律师就受到了康德的启发,祖飞律师对康德特别赞美,还跟我有一点小冲突,我说对康德没有必要过于赞美,他说就要赞美,他认为康德的学说是世界上最好的学说,迄今无人能超越,反正超越了都是“假超越”,我也同情的理解。那么祖飞律师正是在康德的启思之下,构造了一个“法律本体”的概念。
那么什么叫法律本体呢?但当我们问这个问题的时候,很有可能是一个错误的问题。因为你不能问法律本体是什么,法律本体只能是一个预设,就像我们的自由一样,你怎么能认识自由呢?所以由之延伸出来的法律、道德等等,这些都是本体的领域,是我们不能完全认识的。所以,法律本体从存在论上它是相对于法律现象而言的。那么在认识论上它是不可认识的,所以这里面就可以延伸出一个概念——相对于法律本体的“法律现象”。我们只能认识法律现象,我们不能认识法律本体,那法律现象是什么呢?那就是我在前面所说的,西方十七八世纪在自然法激励之下所延展出来的这种法典的时代、立法的时代所形成的各种法律文本,不管是法国的民法典,还是德国的民法典,还是六法体系等等,我们都可以看作是法律现象,不能看作是法律本身。但是当时理性主义者们,他们就认为这些就是法律本身,这就是当时人们的看法。但是从法律本体的角度来讲,这些只能是法律的现象。祖飞律师怎么想,我现在还不能了解,但是我的理解就是这样的。也就是说,我们今天所看到的法典的系统、规范的体系,都只是法律的现象层面的,它不是法律本身,那么法律本身是什么呢?这个问题刚才也说了,不能问。但是我们也禁不住我们的科学的理性主义的思维,我们就是要问这个问题。这个就使我想起我经常跟学生说,我说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里面写了段句话很有趣,他说:“知道应该以合理的方式提出什么问题,这已经是明智与洞见的一个重要的和必要的证明。因为,如果问题本身是荒谬的,并且所要求的回答又是不必要的,那么这问题除了使提问者感到羞耻之外,有时还会有这种害处,即诱使不小心的听众作出荒谬的回答,并呈现出这种可笑的景象,即一个人在挤公山羊的奶,另一个人拿筛子去接。”听了这个话之后,那我们觉得要小心谨慎,以免提出一个荒谬的问题,就像比如说,我问你一个问题,我说广西南宁在温州的哪个地方啊?这个问题如果说你不是一个有经验的人的话,你就会被这个问题搞迷糊。但我们是有经验的人,所以我们就不会被这个问题所迷惑。所以我也经常跟学生们说,那我怎么知道你是公羊还是母羊呢?我偏偏要挤,挤了再说。所以有一些愚蠢的问题其实也要不断地提出来,你只有提出来了之后,才能够知道什么是聪明的问题。所以有的时候我们可能会被一些问题所迷惑,但是我们被问题所迷惑也没有关系,我们可以从问题再返回来嘛。所以法律本体的问题,实际上,从西方历史上,从西方哲学史上,可以说不断地在问,亚里士多德就问到了一个高峰。存在到底是什么?本体到底是什么?一直问到今天也还在问。
但是我们从法律上来讲,我们可以大致上有这么一个区分。我想作为一个律师,他作为一个在场的参与个案处理的法律人这样一种身份,对重新回到立法的现场来理解法律,这和立法者对法律的理解也是很不一样的。为什么呢?因为立法者他们认为他们掌握了理性,他们的立法就是理性本身的化身,就是理性。但是今天,一个在场的律师他不这么认为,他认为你立的法跟法律本身实际上是两回事。法律本身或者法律本体,其实不是法典的那些规范化的体系。我们今天的中国,应该说还处在法典化的末梢吧,我们应该是从1978年以来加快了法典化的进程,在40年左右的时间里重演了西方近两百年来的这样一个立法的时代。所以前段时间我在湖北大学做一个演讲的时候也讲法律道德的问题,实际上跟今天讲的有点类似,也就是说我们今天,我们的社会生活或者现代生活或者现代社会,法律对我们生活的介入是非常深的。所以呢我们就要从我们生活的角度来对法律进行思考,法律我们要让它服从于我们的生活。现在是发生了一个争执,什么争执呢?就是法律试图来建构我们的生活,强行地来规范我们的生活,但是我们的生活被它弄得乱七八糟,我们要用生活来回应它。所以呢,这就是法律与生活的争执,我觉得这个问题还是蛮复杂的。所以我认为,在当下很多中国学者还在大力倡导所谓的法教义学,还在论说要严格按照法律(法条)办事等等这一背景之下,祖飞律师提出了一个振聋发聩的一个论题,就是他认为“法典只是辅助性的”。我想,这句话走遍天下最多只有百分之一的人同意。如果你跑到人大去说“法典只是辅助性的”,人大肯定把你踢出门外。他们里面的人会责问法典怎么会是辅助性的呢?所以我觉得,祖飞律师,也是祖飞老师,他从律师的视角提出来的这个论题,我认为是很震撼人心的,是振聋发聩的。我想百分之九十九的中国学人,他不会认真倾听这样一个观点,但是我觉得我们在座的要认真地倾听,要高度关注为什么祖飞律师他会提出法典只是辅助性的甚至不是主要的这样一个观点。我觉得很有趣,所以我想,法律本体这个概念的提出有重要的意义。也就是说,从存在论上来讲,我们可以把事物分为本体和现象。我们人只能认识到事物的现象,事物的本体我们是认识不到的。我们都知道本体属于自由的领域,而自由成了道德和法律的基础,就像今天我们说的,没有自由的话,那法律都是决定性的必然性的理论了,那我们作为一个人的决定就没有任何价值和意义了。所以,这也可以从田俊教授、田俊阿姨的人格学说来分析,那些严格的法典主义者,那些严格的法条主义者,一定程度上也是偏执论者,估计隐含有类似的偏执人格,当然我们祖飞老师是不是也有一种在场的偏执人格,这个也可以研究。这个当然是我讲的一个玩笑话。因为我想,作为心理学专家的田俊阿姨今天讲的更多的是健全人格,我是这样概括她今天上午的演讲的。我们要追求一种健全人格,我们既不能完全绝对的内倾,也不能绝对的外倾,我们要保持一个适中。所以在法律本体的这样一个概念的意义上,祖飞律师提出了“法典只是辅助性的”这样一个非常惊人的论断,我想要是能够把它细致地加以阐述,这个会震惊中国法学界,甚至对整个世界法学界也会有震惊的。法典是辅助的,那些立法者可能想拿枪跟你干仗了。但是我觉得这是我听到的非常重要的一句话,对这句话我们不能够轻轻地一笑了之,要去了解提出这句话的根源何在。那么我刚才已经讲出了一种根源,法典只是一种现象,你怎么能当成本体呢?你只是冒充本体,本来你不是本体,你是伪装成本体,所以当你的伪装被揭露了之后,那我就说你是辅助性的了。当然在这里还要特别强调,这是一种视角的结论,也就是说是一个律师的视角的结论,这个一定要记住。这个视角跟立法者的视角是不一样的。比如跟张建教授的视角就不一样,张建我想他是一个立法者的视角,他说一个法律怎么来期许一种人际关系,这是一种立法者的视角。所以立法者要注意,当你立了法之后会有不同的社会后果,就像今天的房价上涨,使得许多上海人婚姻崩溃、家庭破裂,这样立法就把社会关系弄乱套了,这是一个问题,需要引起我们注意。好!这是我讲的第一个概念,就是法律本体构成了祖飞老师的良知正义论理论建构的第一块基石。
第二块基石我认为就是良知共识。这也是我要讲的我所理解到的良知正义论的第二个重要的核心概念。当我们揭去了法律条文或者法典里被虚构起来的本体或理性的面纱之后,我们可能看到了一个新的场景,一种什么样的场景呢?就是我们的法律它是主观的,或者说当法律严格意义上的三段论根本不能成立的时候,我们看到了一种什么样的世界呢?可能看到了一种法律价值的主观论。所以在祖飞律师的这本书里面第一章是主体部分,第二章和第三章其实很重要,是对法律价值客观说的批判,对法律价值主观说的建构。他认为,法律价值客观说是不能成立的,为什么呢?其实康德就是法律价值客观说的一个重要的爆破手,康德之前还有休谟,休谟是把所谓的独断论做了一个怀疑论的批判。他认为,当你说你认识到这个世界的时候,你说这个世界就是这样或那样的,其实你根本就没有意识到你认识这个世界会有很多认知的条件。可以说休谟是法律价值客观说的第一个爆破手。可以说康德的批判哲学是法律价值主观说的论证者,这些当然是我之前没想到的。我现在想到了一些,就像刚才宁刚教授说的,我总是习惯于演讲之前先把自己脑袋清空,不要做准备,因为准备了就会被那些概念限制,我现在想我这个习惯也是有其根据的。虽然很多概念都是我临时想到的,可能不成熟,但回去我们可以再作深入的理解和进一步的交流。康德的确通过他批判的学说建构了主观主义的世界,或者说知识主义的世界。他认为,包括时空感觉,概念范畴等等是我们认识世界必不可少的条件。大家想想如果我们没有时空直观的话,那我们怎么来到这个地方?比如我们说三点钟到这里,我们没有这个感觉的话,怎么到这里来?如果我们没有东南西北上下左右的空间观念的话,怎么到这里来?所以,康德的的确确是有他的道理的。时空直观是我们获取世界感性资料的一个形式。这个形式要整理,要把它规则化,就有了比如本体、现象、实体、偶性等等概念,就有了比如可能、不可能等等这样一些范畴,这些是我们建构世界必要的知识论的条件。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康德就提出来一个很震惊的理论——人为自然立法。自然哪有什么客观规律,牛顿的力学定律和惯性定律等等都是人赋予这个世界的。这个世界到底是怎样的?那是不清楚的,因为它是本体。一旦说对本体有所认识,就陷入到一种独断论的迷雾之中去了。所以大家注意到,在思维方式的层面上,祖飞律师反复批判那些法律价值客观说它们是独断论的,我想这是很有道理的。祖飞律师就主张一种法律价值的主观论,他认为我们对这个世界的认识其实各有不同,你有你的看法我有我的看法,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那不是就像墨子讲的“一人一义,十人十义”吗?这个世界怎么成为共同体呢?如果我们每个人都不一样,那我们如何一起来到这里进行一天辛苦的学习思考与讨论呢?这就有一个共识的问题了。当代西方罗尔斯等人提出来的重叠共识的理论,我们虽然观点各不相同,但是我们也有共同的可以接受的方面。所以我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祖飞律师提出了良知共识的理论,他从一个律师的角度,提出了另外一个我认为很重要的判断,法典只是辅助性的,良知才是根本。
但是良知共识如何达成?这也是一个问题,祖飞律师这里的论证可能会受到人们的批评,他认为世俗正义的多数决断,什么叫做正义和良知呢?比如说陪审团,最好全票通过,不全票通过也没关系,多数人也行,可以说是一种最低限度的良知正义或良知共识,这也是可以的。比如一个具体案件里,许霆案,这是2006年广州很有名的案件,轰动了全国,把中央和地方都惊动了。当时他的银行卡里可能只有几百块钱了,最后从银行里取了十几万,后来他被以盗窃罪判无期徒刑,这个案件曝光之后全国哗然,贪官搞几十个亿都只判无期徒刑,许霆只搞了十七万多,而且是银行机器故障,就被判无期徒刑,这显失公平嘛。所以全国舆论哗然,不过我想贪官应该不在其中。有可能,有的贪官还会想,我搞十个亿可能你们还不知道,或者即时被抓住了也才判个无期徒刑,结果他许霆十七万也跟我一样是无期徒刑,而且到了监狱里,我和他住的条件也很可能不一样。所以很多人就对许霆的判决不满。我们今天的中国,因为很多原因导致的这样一个价值多元的格局,我们在一些案件判决上达成共识其实有很大难度。但是许霆案件突然一下子有很多人坚决反对,震惊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震惊了最高院,所以后来很快通过再审还是二审程序改判,改判成5年,这个事情就到此为止了,这里面的的确确有一个多数决的问题,就是良知共识的达成,多数决。今天我们网络那么发达,原来我们上网很难啊,以前我们见面很难,现在我们见面很容易,大家的意见可以得到充分地表达,所以在这么一种情况下,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最高法院也是审时度势做出来这么一个决定,推动后来的法院对许霆做出改判5年。我想,这个大家都是能接受的,这里面的的确确渗透着一个良知共识的问题。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可能像贺卫方所说,良知是什么啊,你拿出来给我看看。拿不出来,确实拿不出来,祖飞律师也拿不出来。那这时,贺卫方可能会说你们只能拿出条文给我看嘛,至于良知你们拿不出啊。确确实实,把心掏出来那也只是一块肉啊,也不是良知啊,这是一个问题。但是我想,因为我们是人,人是一个精神的存在,我虽然拿不出来,但是我可以告诉你,你和我是一样的人,你也能想到良知确实是存在着的。祖飞律师在良知共识作为良知正义论第二块基石这样一个背景下,提出了“良知才是根本”这样一个论断,我觉得是很重要的。良知才是根本,它可以说是在法典只是辅助性的背景下提出来的。
我认为构成良知正义论的第三块基石是法律的艺术性。今天祖飞老师讲了好几个案子,特别是讲了那两个老人为了五万块钱争讼的案子,涉及提供证据的时效问题,只是因为发现关键证据时,过了几天所谓的举证期限,就导致让人家败诉,再还一次钱,让老人家的五万块钱消失。五万块钱对贪官的一个亿是很少很少,但是对老人来说五万块钱很多,对我们来说也是不少。所以,就是为了那么几天提供证据的时间超过了,你这个法律判决是用到了坏的事情上了嘛!本来人家老人家还了钱,当时这个借条就应该还给人家,对方为什么不还呢对不对?老人家找到了收条,你又说过了举证期限。仅凭法条,很有可能你这一个判决会导致社会关系的恶化对不对?你本来应该把社会关系往好的方面引。所以正像张建教授讲到的,法律到底期许什么样的人际模式,肯定有一个正当性在后面,法律的艺术性就体现在我刚才讲的这个案例里。其实之前祖飞律师所讲的“小三案”,也可以印证法律的艺术性。那个小三和人家呆了18年对不对,在我们当前这个社会舆论不利于小三的背景之下,她面临几百万标的的损失肯定很紧张。我想祖飞律师运用了他“良知正义论”的学说,首先要打动法官对不对?怎么打动法官呢,我认为我刚才讲的很好。“你看你那么多钱,一个亿,对你而言,这几百万就是个小零头,但你却不愿意补偿给那个从23岁到41岁跟了你18年的、身体不好的人,并且还用法律的武器来打压人家。如果你作为法官这样来判,你良心何安呢?”这次我在湖北大学讲演时也讲到自然法方面的一个问题,就是今天我们正好也讲到的拉德布鲁赫在《法学导论》里提到的“什么时候公民可以违背法律呢——就是这个法律使人不能容忍的时候。”这个时候法律是可以被推翻、或者说被违背的。像上面的那个案子,如果是你判案,使得人家一位女性在名誉上受损、在财产上也受损,这种判决你这位法官能做得出来吗?所以我想其实祖飞律师好像不是打动法官,而是逼迫法官,逼迫法官的良知发现,你的法槌怎么忍心落得下去,让一个有亿万之财的人不但毫无损失还获得几百万,获得几百万再加上一亿有什么用呢?但是对于一位身无分文的女性来讲,这几百万很重要,哪怕几万元也很重要对不对?所以我想法律的艺术性第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在于打动法官,但我认为这其中也有讲理的艺术,你是用什么来说服别人。这里边有一个理念,即前边讲到的两个论断,第一个是“法典只是辅助性的”;第二个是“良知才是根本”。所以对法官的打动正是运用了这前边的两个论断而做出的行动。当然祖飞律师做出了很多的努力,同时他也具备了什么理念呢?我想除了打动法官之外的另外一个艺术,就是不要老提法法法。如果开口便说“这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可能人家听起来很烦。你要让法官知道什么呢?要让他知道事情和道理应该是这样的,或者按照王阳明的讲法——“直切本体”,你要在法官面前直指问题的要害。那么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是一位律师的话,我要通过对这些案件材料的阅读、了解和研究,然后能直观地理解这个问题的要害在何处,把这个问题直接提出来,变成诉求,然后规范性的条文不过是用来论证这个诉求的辅助性的工具,我想这就是律师的艺术吧。
法律的艺术性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艺术我们都知道,和自然是不一样的。我想我们学法律的都应该知道一个故事,大概发生在17世纪的英国,当时的国王詹姆斯一世和大法官柯克的一个关于法律的论争。当时可能是国王无聊了,跑到法院说我要审案子,柯克说您不能审案子。国王说:“我作为国王,我有理性,你做法官还是我任命的,我为什么不能审案子?”柯克说:“对!您是国王,您很有理性,您很聪明,很不错,甚至比我们很多人都聪明,否则怎么能当国王呢?但是您要知道,法律不是靠自然理性就可以来对一个案件作出决断的,对一个个案的决断需要丰富的人生经验和社会经验。所以您虽然贵为国王,但也要在上帝和法律之下。”哇,这个话很震惊对不对,所以我援引到这里来也是一样的,法律的艺术性他不是我们所说到的纯粹理性意义上的自然理性,它是需要在我们的人文世界经过长期累积而形成的一种艺术的秉性。
所以我想一个好的律师他应该把法律当成一门艺术而不是当成一门科学,虽然法学在我们今天的学科分类里是放在社会科学里的,但从知识谱系论的角度上来讲,它应该是理性主义的一种僭妄吧,或者说一种僭越、一种幻象。因为我们今天的所谓三大门类的分类——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其实从我们良知正义论的角度讲可能所有的科学都是艺术。当然,我这里特别强调法律的艺术性,也就是说法律需要我们对人文的世界进行长期的理解,我们才能知道哪里有坎、哪里有沟,哪里过得去,哪里过不去。如果说我们不是一个好的猎手的话,我们根本不知道猎物在哪里。如果我们不是一个好的律师,我们可能仅仅在法庭上为了几块钱,为了所谓的一点利益而去说谎,就像祖飞律师说的,法庭在今天的中国成了说谎的天堂。我也顺便来回顾一下祖飞律师的演讲,他有很多经典的话,这是其中一句——“当今中国的法庭是一个说谎的天堂”,他还特别地批判了我们当下中国的法律人,我认为这个指控很严厉。他还说“法律人误入歧途,丧失了基本的良知判断。”哇,这个指控真的很严厉,我觉得这个指控成立的话足以动摇我们当下中国的法律世界。这个指控,被众多的律师听了之后可能会有无数的箭射过来,所以祖飞律师你要做好准备。此外,他在演讲中还有很多发着亮、闪着光的语句都非常重要。所以我想法律的艺术性问题,其实是值得我们反复地思考的。我想作为一位优秀的律师,需要对法律的艺术性这样一个特征要有洞悉,要有感觉,要有深思熟虑。所以我想我们在座的律师,尤其是王轩啊、李斌啊、蒋玉啊、韦琳啊你们几位要好好读这本书,用自己的经验来体会朱祖飞律师讲得好还是不好,讲得对还是不对,觉得讲得好,那能不能更好,讲得不对,能不能让他对,等等,你们要更进一步的发展。我想这就是我讲的法律的艺术性问题。
但是我在这里还是要简单的说一下,我们前边不是讲了之前祖飞律师提到的法律价值的客观性嘛,他对此是一种批判的态度,他认为法律价值是一种主观性。主观性问题其实会引起很多人的一些激烈的讨论,因为主观性可能和偏见、相对主义、没有立场这些结合在一起。但是我想今天当代哲学的发展,即使在现象学里边它也会有Inter-Subjectivity。就是原来的Subjectivity是什么,主体性,我们也翻译为主观性,但是今天我们把它前边加了个Inter,变成了主体际性,或者说人际性。就是主观性不是一个个人的判断,而是我们有交叉的,这就是有所谓的共识的产生。所以我想在这个问题上可以进一步的发展,我提出了一个概念——当然也不是我首先提出来的,就是把这个从客观性到主观性再往前走一步——可接受性。其实我想可接受性,它应该是法律的艺术性的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对不对?想要打动法官,我们的律师要有策略、有良知,最终还是要有可接受性,如果你做出的一种论断,让人完全觉得是天方夜谭,是显示公平的,像人说的良知被狗吃了,那就没有可接受性。我想大致上的可接受性是很重要的。
这是我讲的第二个话题——良知正义论的理论建构。我把法律本体、良知共识和法律的艺术性这三个概念,当成良知正义论的三块基石。我认为这构成了祖飞律师的心学正义、心学法学或者良知正义论的一个系统。当然这是我的一个重构,这个重构合不合适,我们等会还可以进一步讨论。
三、良知正义论的当代地位
下面我讲第三个话题,就是良知正义论的当代地位。这回到我的主题上面了。在某种意义上讲,我自认为我来点评良知正义论还是有它的合理性的,或者说有一点适格,有一点资格吧。因为我20年来一直在研究当代中国法思想的一个发展的过程,试图去追寻它内在的知识的脉络和谱系,这是我做的工作。
前不久童之伟老师要我去对他的法权中心说进行点评,实际上也是因为我这样一个身份所具备的我认为的一种资格。我看了我的很多评论,如果说我评人家好,人家很高兴。我评人家不好,人家很不高兴的,如果说你根本就没有资格的话,人家根本就不理你的,是吧?比如说武汉大学有个老师——李龙教授,他是个资深教授,我对他的那个理论进行了严厉的批判。噢!他很恼火,一直到现在耿耿于怀,我觉得很对不起他老人家。有一次我到香港中文大学去开会,2011年吧,我一见到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过来的范忠信老师,他就问“敦友,听说你出了一本书啊”?我说“对对对,我都给你带过来了。”他说,来之前跟西南政法大学的校长付子堂去看了那个李龙教授,见到李龙教授之后还没有说话,李老师就说这个魏敦友骂我!他非常恼火。后来有一次我到香港中文大学去访问,见到一个武汉大学刚毕业的一个老师,他跟我说那个李龙老师有一次召集了十个博士讨论你那篇小文章,准备对你进行批判。后来得出两条意见,第一个是好像还不大好批判,文章也讲得好像还有点道理。另外一个的话,是说他现在还不怎么有名,如果他们一批判他的话,那他更得瑟了!我说“对啊,那李老师这个策略很好,如果说他批判我的话,我肯定晚上写至少5000字的文章出来。”我讲这个意思是什么?就是我自己这么多年来一直关注当代中国法学的知识脉络,同时把这样一个中国的法学放到整个中国文明史上去观照,那么我这个工作就有了一种内在的力量。今天我来点评良知正义论在当代中国法哲学中的地位,我想我也还是有一定的资格的吧。
那么下面我想讲一下谢晖教授的评论。谢晖教授在《心学正义》的序里面,对祖飞老师有一个点评,他有一句话特别引起了我的注意。我把这句话给大家念一下,这句话基本上也可以说代表着当代中国主流学者对祖飞老师的良知正义论的一个点评或者品评!谢晖老师是这么说的:“面对当下中国起步期的法治建设,甚至即便我国未来实现了高度发达的法治,寻求客观规定性的法律教义学以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对法治而言,是基本的,包括心学法学在内的所有其他法学,对法治而言,只能是修补性的、从属性的。”大家通过我刚才念的这段话,能够理解以谢晖教授为代表的中国主流法学家对祖飞律师的良知正义论的一个基本看法了吧?那么按照谢晖教授的理解,他认为法教义学是主要的,他认为分析法学是主要的,他认为良知正义论只是辅助性的,只是边角料而已。我想今天我要对谢晖老师说“不!”其实我今天的很多想法,是结合田阿姨讲的很多人格的理论,祖飞律师还有宁刚教授讲的成长的这个过程想到的。我就想,谢晖老师他认为法教义学和分析法学是主流,我现在想到这是一种非常独断的认识论。可以说,这个认识论的知识背景,是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基础之上的法理化时代对法律世界的一种认知。那么这个认识论也还是要以法典为中心,对不对?所以它是一种学者所表达的一种立法者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已认识到了法律的本质,所以还是又要回到传统的三段论上去。所以居于这样一种理解,谢晖老师他把祖飞老师的良知正义论看成是一种补充性的,一种边角料意义上的无足轻重的这样一种理论。好像良知正义论只是一种外面的风景,那么我们内在的这样一种结构,还是要靠我们的法教义学,要靠我们的分析法学这样一些法典中心论来规范我们的法理世界。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判决是次要的,程序是次要的。此外,其他一些学者甚至还可能认为,在法的建构和运行中,良知无所谓,良知是什么东西,根本就不要良知,我们今天不要良知,我们只要田阿姨演讲中所批判的马基雅维利的那样一种成功学意义上的厚黑学,对不对?所以我今天听了祖飞律师演讲之后觉得,如果有学者说法律价值主观论者是偏执型人格,那我认为法律价值客观论者也代表了中国主流的一种更加过时了的偏执型人格。对这两种偏执,我们都要深刻地加以反思。
今天,某种意义上来讲,我还是站在祖飞律师的这样一个立场上。实际上刚才我所举的谢晖老师的观点是从孙笑侠老师的观点引过来的,孙笑侠老师在批判北京大学苏力教授的现实主义法学的时候,他认为规范跟事实的二元论还是要坚持,即事实还是要加入到规范之中去,这是很典型的条文中心主义、法典中心主义、立法中心主义的法律中心主义的理论。他根本就不会照顾到法律的“现场”。而法律的现场,并不是那些抽象的条文,法律的现场是一个一个完全不一样的案子,我们讲的同案同判根本就没有,天下哪有同样的两片树叶?所以同案同判是不可能的,每一个个案都是独特的,对不对?所以从这意义上讲,我们的律师辛苦了,因为你们做的每一个案子其实都是不一样的,虽然我们都笼统地称之为刑案民案,但每个案子很不一样,都需要付出艰辛的劳作。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觉得谢晖老师的评论,他认为良知正义论是补充性的,那我觉得这个说法是没有看透良知正义论的宏大诉求。什么是良知正义论的宏大诉求?我刚才讲到法律本体、良知共识和法律的艺术性,它实际上是在法典相对完善的背景之下,让法典在我们的现场作为我们的一个参照,作为法官的一个参照,让每一个案件都得到妥善的判决。完成一个好的判决,我想这是我们今天当下所面临的一个很重大的任务。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是不同意谢晖教授的观点的。但是我想我也有我的疑虑——良知到底是什么?这个问题刚才我也和大家说到了一些。这个良知到底是什么?这的确是一个很麻烦的事情。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可能要等待良知是什么?前几天我在微信上看到一个段子,说陕西著名作家贾平凹应邀到法国参加一个盛大的图书展览会,他在参加这个会议的过程中,陪伴他的是一个小女孩,叫娜塔莎。娜塔莎一直陪着他,因为可能他不会法语,但大体就是这样一件事情,娜塔莎一直陪伴着他,贾平凹先生也很高兴。这期间发生了一件小事,大家记住这件小事,是什么事呢?就是人有三急,贾平凹先生想上厕所,当时公厕很多,一般公厕有两边的,有左蹲有右蹲,他看到左蹲排了很长的队伍,可能排了十几个人,右蹲的一个人都没有。这怎么回事?他很疑惑,以为人家都不知道右边也可以进去方便。所以他就自作主张把门推开,娜塔莎也没有跟他说什么,他直接进去就方便完了。方便完了之后他就出来跟那些人说“你们怎么这么傻,左边排队的那么多人,旁边的没人,你们为什么不去?”,人家都只笑笑,也没作声,我估计人家可能心里想的是“中国人嘛!”。但是贾平凹自己不知道人家在想什么,只看到人家的微笑和外在表现,后来就跟娜塔莎离开了。贾平凹仍然感到很奇怪,就问娜塔莎怎么回事。娜塔莎告诉他“我们有规则的,左蹲是正当的,就是给没有内急的人准备的,右蹲是给内急、有疾病的人准备的。”贾平凹一听感到有点不舒服,他说我是有残疾的人吗?我也不是很内急啊,就问娜塔莎:“那怎么判断一个人内急不内急呢?”娜塔莎就说了一句话:“内急不内急,心知道。”其实贾平凹已经知道自己是不内急的,所以他非常惭愧,就写了这样一个故事。良心的问题是拿不出来的。当然了,良知正义论的建构在良知方面——我看张建教授做点评时也提到的,良知正义论的领域比较暗淡,缺一块论证或者进一步的说明,还需要理论的建构。我觉得张健教授在点评的时候讲得就挺好。但是我也想到另外一个话题,良知的呈现,不能直接被把握到。就刚才已经提到过的娜塔莎那句话“内不内急,心知道。”其实我们每个人都知道自己不内急,但是我们明明不内急却可以假装自己内急,结果就是中国人都假装自己内急,所以右边的队伍永远总是站的满满的,对不对?这个地方让我想到什么呢——可能良知的呈现,它会期许一个时代的来临。一个什么样的时代的来临?比如说,从文化心性看,我判断我们当下的中国,它处在非常时期,也许我们晚清以来的中国的大变革,在当下还远远没有完成。我们中国的法学时代或者法治时代的来临,还要期许很长的时间。那么在这样一个时段里面,可能我们一方面要忍受,另外一方面要等待。忍受在这个时代里面的黑暗的长夜,对不对?需要忍受那样一些明明不内急却假装自己内急的伪内急者。同时我们也要期许,就是期许这个时代会逐渐过去,一个新的法治时代的来临。所以我们今天处在一个非常时期。我想,在一个非常时期,良知往往被人嘲笑,就像你明明不内急却跑去右边内急那里如厕,回过头来还要嘲笑那些不内急的人,慢慢排在左边的蹲位队伍中,觉得他们很傻。我想良知也有这样一个困境,当它处在一个非常时期的时候,它往往被人嘲笑,因为良知很难得到呈现。所以在这么一种背景之下,我们除了忍受之外就是等待,但是我们同时也要努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觉得李斌老师那句话讲得非常好,震撼了我。他说即使这个时代辜负了我们,即使我们在这个时代微不足道,但是我们也不要放弃希望,我们要努力前行。这不是他的原话,是我自己再创造的。即使像宋宁刚教授所说到的,即使在整个茫茫的宇宙里面我们无足轻重,但是我们也要设法让这个世界的光在我的身上得到映照,或者我自己把自己的光芒充分地绽放出来。所以梦源同学说我们要从别人身上吸收光,同时我们也要成为一个光源。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觉得良知正义论还要进一步的发展。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祖飞老师在后记里面说,这本书是他20年来行与思的总结,是人生存在的呈现,现心愿已了,此生无憾。我却要说心愿其实还远远没有了,良知正义论的理论建构还远得很,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祖飞老师有一句话讲得很好,他说“法治事业不仅仅是规则的事业,更主要是人心的事业,任何规则必须适应多数人的人心,否则欲速则不达,好心干坏事。”我认为这句话是非常好的。我们知道美国有一个法学家叫富勒,他写了本书——《法律的道德性》,书里面他提出来什么是法治?法治就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我觉得祖飞老师更进一步,超越了富勒,他提出法治是人心的事业,我们只有让良知呈现,法治才真正是人的事业,否则要法治干什么?还不如回到田阿姨演讲中所说到的马基雅维利的比拼脸皮厚心肝黑的这样一个时代去。这句话在祖飞老师书里第122页写了一遍,在第149页又写了一遍。我把这本书好好读了的,所以大家回头也要好好地品读这本书。
的的确确我认为法治是人心的事业。但是我们知道人心两面,有道心,有机心,我们要尽量地排除机心,让我们的道心呈现。听蒋勋讲《桃花源记》的时候,为什么渔人他舍船之后才能看到桃花源,登上船之后,找市长报告那地方有桃花源,派大军包围却根本找不到了?因为你的心有两面,你看到的世界不一样,根本就无从寻找。蒋勋最后讲得很好,“南阳刘子骥,高尚士也。闻之,欣然规往。未果,寻病终,后遂无问津者。”蒋勋说读到这个地方的时候,他感受到的是一种内心的悲凉,因为人们对桃花源已经不相信了,这才是真正的悲凉。所以我们今天对法治要有坚定的信念,我们要让朱祖飞律师的良知正义论,在当代中国法理学中,奏响属于它的雄浑乐章。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认为良知正义论远远不是谢晖老师所说的那种补充性理论,良知正义论是更根本的东西。它具有全局性,它具有基础性,它具有及时性。我们要认真地研究祖飞律师的良知正义论,进一步发展它。祖飞老师你也不要以为这本书写完了之后,此生无憾,到处悠游人生,要继续努力,我们都要继续努力,好不好?今天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录音整理:叶秋滟、冯兰琦、罗丹、向秦、杨梦阳、梁耀之、覃维嘉、夏素贞;字音校对:李海华、王轩;全面校核:张树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