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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本科生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工作职责(试行)(2016)

2016622院务会讨论通过)

实习是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在实习环节中配备指导教师是提高教学实习质量的重要保障。为明确指导教师责任,规范专业实习管理,加强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工作职责。

第一条 专业实习指导教师需对学生实习活动提供指导,并对学生日常生活进行管理,同时协调处理好学生之间、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实习单位与学院之间的关系。

第二条 指导教师在实习开始时需将学生安全送达实习点,与实习单位完成交接事宜。

第三条 加强学生日常管理,要求每周与学生电话、QQ或微信联系,了解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学习、生活、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学生的理论指导。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经常与实习单位联系,并从实习单位的角度了解学生状况,加强与学生沟通交流。

第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平时要有较详细实习指导工作周志,实习指导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向学院提交一份实习指导工作总结。

第六条 学生实习期间带队老师必须保持通信工具畅通,便于实习学生、实习单位和学院领导及时沟通、联系。

第七条 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并根据实习期间学生表现按20%向学院推荐“专业实习优秀学生”。

第八条 认真做好学生实习成绩评定工作。日常成绩占25%。每周学生至少用电子邮件或电话与指导教师联系一次,汇报实习工作,提交实习周志,并作为平时成绩的评价依据(学生少提交一次扣3分,扣完为止,由指导教师记录备案);实习结束时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的鉴定成绩占40%;实习报告成绩占35%。实习结束以后,学生须提交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报告,实习报告要如实反映实习内容、收获和心得体会,考核时要根据实习报告内容,由指导老师审阅批改,确定成绩。日常成绩、实习单位鉴定成绩和实习报告成绩按比例折合后的综合结果为学生专业实习成绩。

第九条 实习结束后,学院将组织学生对教师指导工作进行评价,并根据学生评价、实习单位反映的情况及实习指导工作总结对指导教师进行奖惩。对于不认真履行指导工作职责,学生评价不好或因指导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学院将给予批评,甚至纪律处分,对于指导工作认真,学生反映良好的教师,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本职责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