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教育基本法》第二条
作者:佚名 编辑:本站 发布:陈会林 发布时间:2018-05-27 09:35 最后修改时间:2018-05-27 09:35 阅读:次
教育之目的以培养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养、法治观念、人文涵养、强健体魄及思考、判断与创造能力,并促进其对基本人权之尊重、生态环境之保护及对不同国家、族群、性别、宗教、文化之了解与关怀,使其成为具有国家意识与国际视野之现代化国民。(台湾地区《教育基本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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