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我院陈会林副教授出席中国法律史学会2016年学术年会
http://law.zuel.edu.cn/contents/157/19047.html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官网报道
中国法律史学会2016年学术年会暨“法制转型与政治文明”研讨会于2016年9月23-25日在中国北方最大的沿海开放城市——天津——隆重召开。中国法律史学会是国家一级学会。此次学术会议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清华大学法学院凯原中国法治与义理研究中心协办。来自美国、国内高校及法律实务界的180余人与会。会议主要围绕三个专题进行研讨:传统中国法制转型与政治文明及社会进步,近代中国法制转型与政治文明,近代中国法制转型与社会进步及西方法律文化。
我院陈会林副教授应邀出席此次研讨会,并在分组讨论中被安排第一个做专题发言。陈老师的发言题目为“论传统诉告中‘小事闹大’的司法应对策略”。陈老师指出:从清代司法文书、诉讼档案来看,中国传统司法应对“小事闹大”诉告策略的措施主要有四类十种:一是洞察“闹”情之后“不准”,包括书面审查后直批“不准”、讯问调查之后“不准”;二是警示化导,让诉告者知难而退、识趣而止,包括对诉告者的风险警告和劝谕教化;三是还原“真相”,严格司法,包括对案件的慎重审理、依法调解、移审和发审;四是情法变通,能动司法,包括移法就情、为民作主、官批民调。这些措施表明传统司法应对“小事闹大”诉告的策略并非都是“大事化小”,目的也并非都是和谐“息讼”,维护和保障当事人权益仍是司法官处理纠纷时的重要考虑因素。皇权专制和农耕宗法文明时代的司法,整体不适于今天追求民主法治的工商文明市场经济社会,但其中有些共通的司法规律和特有的法律智慧,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和借鉴。
陈老师在发言中强调,法律史学的研究可以有历史的和现实的两种切入点,这大概也就是中国过去“古文经学”和“今文经学”所倡导的不同学术路径。在社会转型的特定时期,相对于纯粹的材料梳理、事实考证而言,从现实问题或社会需要切入,为实务部门和部门法学提供传统维度的制度资源和理论资源,可能是法律史学者更为直接或重要的使命,“经世致用”是法律史学的主要魅力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