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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文化研讨会

陈会林应邀出席全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文化”研讨会

 

中国法律史学会2015年年会暨“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文化”研讨会,于2015814-18日在沈阳辽宁大夏举行。此次会议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清华大学法学院凯原中国法治与义理研究中心协办,来自全国110多个单位的200多名代表出席。


 


 

陈会林副教授应邀出席此次研讨会,提交论文三调联动:官民调解联动传统的新常态》。他指出:我们对传统进行认真梳理和客观判断,就会发现许多当今被称之为“创新”的东西,实际上大都是“传统”的现代表现。例如,刑事诉讼法中近亲属可以不被强制出庭作证的规定,是古代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元素;中国社会主义特色法治并未超出法家“君生法,臣执法,民法法,君臣贵贱上下皆从法”的模式。近十年来我党空前重视、试图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源或力量来加以完善的,一种被简称为“三调联动”或“大调解”社会矛盾综合化解模式——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将社会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对接联动的社会矛盾综合化解模式——实际上也主要是对古代官民共同化解社会纠纷的传承,是官民调解联动传统的“新常态”。“三调联动”转换一个说法,就是官民联动调解模式,其各种形式在古代全有。例如,“三调联动”中司法局(所)对人民调解协议的行政确认、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与古代官府确认民调协议、在诉讼中采纳民调意见等做法就是相通的。今天在陕西汉中市的勉县可以看到一个《处理泉水堰纠纷碑》,此碑记载了沔县(即今天勉县)泉水堰自明代以来的用水纠纷解决情况,其中多处载有“蒙县主李断令,仍照旧例,立碑为记,外人不得紊乱”之类的文字,这里的“旧例”就是民间达成的各种调解协议和订立的用水章程,这里说的就是古代官府确认民调协议的情形。社会调解代表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代表官方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在古代是永远联动的,因为在负责调解社会矛盾或者说“细故”纠纷的府州县那里,行政与司法是合一的。“三调联动”所体现的理念与古代中国“无讼”“和为贵”的追求最为契合。

大会进行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法治中国”、“中国古代司法、行政制度及其近现代转型”、“法史前沿及基础理论研究”、“中国法治与义理研究”四场专题讨论,陈会林教授参加了第一专题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