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终战诏书》、与同盟国和中国签定的《降书》
编者按:
1945年8月14日正午,日本天皇向全国广播了接受波茨坦公告、实行无条件投降的诏书(原题《终战诏书》)。15日日本政府正式宣布日本无条件投降。21日今井武夫飞抵芷江请降。9月2日上午9时,在停泊于东京湾的美国战列舰密苏里号上举行向同盟国投降的签降仪式。日本新任外相重光葵代表日本天皇和政府、陆军参谋长梅津美治郎代表帝国大本营在投降书上签字。9月9日上午,中国战区受降仪式在中国首都南京中央军校大礼堂举行。
这些文件的关键内容主要有:1.日本无条件投降。2.日本可以保留天皇制度(必须在全民公投中有超过2\3日本国民同意)。3.盟军部分军队驻扎日本,并有权使用部分军事设施。4.日本禁止开发、研究、使用核武器、生化武器及杀伤力较大的武器。5.日本军队禁止在本土以外驻扎,日本军队改称日本自卫队。6.日本无条件将台湾,澎湖列岛及其周围岛屿归还给中国。
日本《停战诏书》(1945年8月14日)
朕深鉴于世界大势及帝国之现状,欲采取非常之措施,以收拾时局,兹告尔等臣民,朕已饬令帝国政府通告美英中苏四国愿接受其联合公告。
盖谋求帝国臣民之康宁,同享万邦共荣之乐,斯乃皇祖皇宗之遗范,亦为朕所拳拳服膺者。前者,帝国所以向美英两国宣战,实亦为希求帝国之自存与东亚之安定而出此,至如排斥他国主权,侵犯其领土,固非朕之本志。然自交战以来,已阅四载,虽陆海将兵勇敢善战,百官有司励精图治,一亿众庶之奉公,各尽所能,而战局并未好转,世界大势亦不利于我。加之,敌方最近使用残酷之炸弹,频杀无辜,惨害所及,真未可逆料。如仍继续交战,则不仅导致我民族之灭亡,并将破坏人类之文明。如此,则朕将何以保全亿兆之赤子,陈谢于皇祖皇宗之神灵。此朕所以饬帝国政府接受联合公告者也。
朕对于始终与帝国同为东亚解放而努力之诸盟邦,不得不深表遗憾;念及帝国臣民之死于战阵、殉于职宁、毙于非命者及其遗属,则五脏为之俱裂;至于负战伤、蒙战祸、损失家业者之生计,亦朕所深为轸念者也。今后帝国所受之苦难固非寻常,朕亦深知尔等臣民之衷情,然时运之所趋,朕欲忍其所难忍,堪其所难堪,以为万世开太平。
朕于兹得以维护国体,信倚尔等忠良臣民之赤诚,并常与尔等臣民同在。如情之所激,妄滋事端,或者同胞互相排挤,扰乱时局,因而迷误大道,失信义于世界,此朕所深戒。
宜举国一致,子孙相传,确信神州之不灭,念任重而道远,倾全力于将来之建设,笃守道义,坚定志操,誓必发扬国体之精华,不致落后于世界之进化。尔等臣民其克体朕意。
裕仁(御名御玺)
昭和二十年八月十四日
日本向同盟国家呈递的《降书》(1945年9月9日)
我们,谨代表日本天皇、日本政府及日本皇军总将,兹此接受一九四五年七月廿六日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中国政府及大不列颠政府于波茨坦协定所拟订的四个条款,和及后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提出的附款,上述四强下称为同盟国。
我们兹此宣布日本皇军总将,所有日本陆军部队以及所有日本辖下地区的武装部队向同盟国无条件投降。
我们兹此颁令所有日本辖下地区的武装部队以及日本人民立即停止任何敌视行为,以便处理及援救受损船舰、战斗机,军用及民事财产以及必须遵循由盟军最高统帅的指示及由他监督下由日本政府所颁布的所有法令。
我们兹此命令日本皇军将领总部立即向日本陆军部队以及所有日本辖下地区的武装部队的各司令官指令(他们)必须自发性无条件地投降,确保所有部队受他们监管。
我们兹此颁令所有民事、陆军及海军官员必须服从及遵守由盟军最高统帅所宣布的声明、法令及指令而使投降(条款)能落实于他们或他们的职能中。除非由他(官员)提出告退或呈辞外,我们会如旧保留以上官员的原有职级以及会继续(派遣他们)执行非战略性任务。
我们兹此保证遵守波茨坦协定所拟礼待天皇,日本政府及其继任者的条款,无论任何法令及采取任何行动必须得到盟军最高统帅的指令或由同盟国拟定贯彻(波茨坦)协定的制约。
我们兹此命令日本政府及日本皇军将领总部立即释放由日本国拘留的所有盟军战俘及本国的离心分子,并给予他们提供保护、医护,照料及直接运送至(盟军)指定的地点。
天皇内阁及日本政府必须服从盟军最高统帅将制定实行投降条款的步骤行政以治理国家。
一千九百四十五年九月二日午前九时四分,于东京湾密苏里号舰上签字之,并根据大日本帝国天皇陛下及日本国政府之命令且以其名义。
日本新任外相重光葵代表日本天皇和政府 签字
陆军参谋总长梅津美治郎代表帝国大本营 签字
一千九百四十五年九月二日午前九时四分,于东京湾为合众国、中华民国、联合王国,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及与日本国存在战争状态之其他联合国之利益受诺之。
同盟国代表、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上将 签字
美国代表尼米兹海军上将 签字
英国代表福莱塞海军上将 签字
中华民国代表徐永昌上将 签字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代表杰列维亚柯中将 签字
澳大利亚联邦代表浦列米 签字
加拿大国代表柯司克列失 签字
法兰西共和国临时政府代表克列克 签字
荷兰王国代表赫尔佛尼兹 签字
新西兰代表依西特 签字
日本向中国呈递的《降书》(1945年9月9日)
一、日本帝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已向联合国最高统帅无条件投降。
二、联合国最高统帅第一号命令规定在“中华民国(东三省除外)台湾与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地区内之日本全部陆、海、空军与辅助部队应向蒋委员长投降”。
三、吾等在上述区域内之全部日本陆海空军及辅助部队之将领,愿率领所属部队,向蒋委员长无条件投降。
四、本官当立即命令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区域内之全部日本陆、海、空各级指挥官,及其所属部队与所控制之部队,向蒋委员长特派受降代表中国战区中国陆军总司令何应钦上将及何应钦上将指定之各地区受降主官投降。
五、投降之全部日本陆、海、空军立即停止敌对行动,暂留原地待命,所有武器、弹药、装具、器材、补给品、情报资料、地图、文献档案及其它一切资产等,当暂时保管。所有航空器及飞机场一切设备,舰艇、船舶、车辆、码头、工厂、仓库及一切建筑物,以及现在上第二款所述地区内日本陆、海、空军或其控制之部队所有或所控制之军用或民用财产,亦均保持完整,全部待缴於蒋委员长及其代表何应钦上将所指定之部队及政府机关代表接收。
六、上第二款所述区域内日本陆、海、空军所俘联合国战俘及拘留之人民,立予释放,并保护送至指定地点。
七、自此以后,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区域内之日本陆、海、空军当即服从蒋委员长之节制,并接受蒋委员长及其代表何应钦上将所颁发之命令。
八、本官对本降书所列各款及蒋委员长与其代表何应钦上将以后对投降日军所颁发之命令,当立即对各级军官及士兵转达遵照,上第二款所述地区之所有日本军官佐士兵,均须负完全履行此项命令之责。
九、投降之日本陆、海、空军任何人员,对於本降书所列各款及蒋委员长与其代表何应钦上将嗣后所授之命令,倘有未能履行或迟延情事,各级负责官长及违反命令者愿受惩罚。
奉日本帝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命签字人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陆军大将完整冈村宁次(签字盖章)
昭和二十年(公历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时 分签字於中华民国南京。
代表中华民国、美利坚合众国,大不列颠联合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并为对日本作战之其它联合国之利益,接受本降书于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公历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时 分签字於中华民国南京。
中国战区最高统帅特级上将蒋中正特派代表中国陆军总司令陆军一级上将何应钦(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