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检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名家讲坛·论著荐赏 >> 民主、法治与宪政 >> 浏览文章

何勤华:四中全会决定也是对西方法治理论的传承

来源:风凰网 http://news.ifeng.com/a/20150703/44098239_0.shtml?f=hao123

编者按:中国法学会主办的第十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于201573在北京举行,这次会议主题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创新和发展”。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第二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何勤华教授,演讲题目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中华民族对人类法律文明的继承和发扬光大”。

 

尊敬的法学会的各位领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依法治国理论,并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中华民族尤其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人类优秀法律文明的传承,是西方两千多年法治思想在当代中国的伟大实践。我今天主要讲三个问题:

一、良法之治: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经典定义

2300多年前,古代希腊伟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法治的著名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国内虽有个别学者认为亚里士多德的这一定义是工具主义的法治观,是一种错误的法治理论。但我认为,亚里士多德的这段话,强调了良法之治,强调了法治的实质正义,与中国古代商鞅、韩非等法家所提倡的形式法治有本质的区别。亚里士多德的定义,开创了西方乃至整个人类的法治传统。

二、法治传统的形成:中世纪以后西方法治的发展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二要素理论,奠定了西方法治传统的基础。经过以后历代思想家的补充发展,日益丰富和完善。在这过程中,有几位思想家的贡献甚大。

第一位就是中世纪欧洲神学思想家托马斯·阿奎那,他主要有两个贡献,一个是对良法下了定义。他在《神学大全》一书中,明确指出:所谓法,就是人类理性的表现,就是有关公共幸福的合理安排。阿奎那这些观点,丰富了亚里士多德关于良法的内涵,这是阿奎那对西方法治传统的第一个贡献。阿奎那的第二个贡献,就是在历史上最早提出了要用法律来限制国王权力的滥用,从而将法治的内涵扩展到良法之治和限制公权力滥用两个层面。

进入近代以后,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宣传之下,西方法治理论进一步得到张扬,其内容也变得更加丰富。如英国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一书中,就明确指出: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而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详尽阐述了法律应该是对一切人而制定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他认为立法权、执行权、外交权,他认为权力之间应该互相制约,这样才不会导致权力的腐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之后,经过法国思想家卢梭,提出人民主权的思想,人民主权既不能分割,也不能转让,这在卢梭的思想里极大的提高了人民的地位。第二个贡献是对良法精确的定义,他认为良法就是对公益的体现,他认为法律应该体现每一个公民的愿望和素养。经过美国联邦党人以及英国宪法学家戴雪的补充完善,进一步得到了发展。

德国人对西方法治传播也做了贡献,我这里讲的是斯塔尔和迈耶,他们提出法治国家的概念,而且对其内涵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斯塔尔和迈耶认为,法治国家包含三个要素:一是法律的法规创造权;二是法律优位,即法律至上;三是法律的保留。

之后,经过后世学者,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著名自然法学者富勒(提出了法治八原则)和英国法理学者拉兹(提出了法治八要素)的发展,在西方法治传统发展到最后,法治的内涵进一步成熟,确立了如下4个基本要件:(1)通过法律保障人权(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限制政府公共权力的滥用;(2)良法的治理,这种良法最基本的要素就是必须尊重人的平等、自由、良心和尊严;(3)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力制衡的国家权力关系;(4)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如司法独立、无罪推定等。其形式标志为拥有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和专门化的法律职业。

三、继承与发展:四中全会《决定》对西方法治理论的传承

从四中全会《决定》的内容来看,上述西方法治文明成果中的精华,我们都已经予以继承,并加以了发扬光大。如《决定》强调了法治的极端重要性: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第二个表现,《决定》强调,实现依法治国的法,必须是良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为了制定出良法,必须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同时,要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等等。

第三个表现,《决定》指出,为了使良法得到严格执行,必须强化法律实施环节。《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同时,《决定》对如何防止政府权力滥用,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规定了许多详尽的措施,如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

第四个表现,四中全会特别强调了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为此,《决定》规定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等等。

第五个表现,四中全会还对依法治国的氛围营造、国民法律素养提升以及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等进行了比较详尽的阐述,强调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而所有这些规定,尤其是在强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等法治的实质正义方面,已经超越了西方法治理论的范围,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推进法治的措施以及伟大实践,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其成果必将对人类的法治文明进步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