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具主义批判
法律工具主义批判
范忠信
原载:《法制日报》
法律工具主义是中国当今法治事业的死敌。它在我国有许多方面的表现。
首先,“工具”之见经常有意无意地出现在普法“阵地”。一讲到法律的概念、本质,就是:“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调节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手段”。尽管法理学界已经修正了这种定义,但一些普法宣传,各种法律考试辅导书,中小学课本中的法律常识,还坚持这些说法。这些说法,容易让人民产生误解,使人民对法律产生陌生和疏离感。中国是一个有长期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的国家,人民灵魂深处的封建意识还很浓,产生这样的误解远比别的国家人民更容易。
其次,司法上也体现出某种工具主义。虽然有通过权威机构和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但司法官员们似乎没有把它当成最权威和最庄严的准则来遵循。在具体司法中,司法官员们面临着多种标准或权威:有法律法规,有地方或部门的政令(策),有有权“指导”司法的领导者的“意见”,有地方风俗情理。这四者,在法官的心目中,都是工具。如果把案件当成一团“乱麻”,那就看哪一个工具可以充当“快刀”了。因为法律处理案件讲求复杂烦琐的程序、讲究当事人之间的平等权利机会,还有那么多的法定监督制约。于是在实践中,常常是领导者的“意见”充当“快刀”(只要这个意见不过分明显地违背法律的最基本原则)。由于中国自古缺乏法治传统,社会上从官到民的法制意识比较弱,尽管这些年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放弃法律和规避法律的现象仍在某种地区和层面上存在。
再次,我们多年的立法,也存在某种工具主义倾向。建国五十余年,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对一些法律的立与缓的问题上,我们都看出了一些工具主义的影子。如我们首先搞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显然是看重它们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有力工具的特有功能,而像民法典、商法典、行政程序法典问世的步伐却缓慢而艰难。
在我国,法律工具主义的盛行,是有许多原因的。这原因,既有历史观念的影响,也有民间社会文化氛围的影响。我们不能不注意这些影响。要消除法律工具主义,我们就得认真地设法清除这些影响。
历史观念的影响,我们是应当特别注意的。中国古代的正统观念,很少从价值的层面去理解或解说法是什么。正统的解说,几乎全部是功利主义、工具主义的。儒家正统几乎没有正视过国家法、制定法,他们只把法律当成辅助道德教化的工具。在他们的心目中,法律就是“刑”。在把法律看作“刑”这一点上,儒法两家出奇地一致。自从孔子认为法律不过是“导之以政,齐之以刑”的治民工具以后,儒家正统思想都是这么看法律的。宋人杨万里的观点有代表性:“法不用则为法,法用之则为刑;民不犯则为法,民犯之则为刑。”明人丘浚更认为“法者罚之体,罚者法之用,其实一而已矣。”把法当成工具,而且仅仅当成刑罚这样一种工具,这是工具主义的极端表现。《唐律疏议》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也”,又说“刑罚不可弛于国,犹鞭扑不可废于家”。这显然就是把法律当成家长管治不肖子孙时的手杖而已。至于法律应当体现正义、公平、自由、幸福等价值云云,法律的神圣性目的性云云,那都是次要的,是我们的祖先们很不愿意谈论的。这样的法观念,等于抛弃了法的灵魂,使法只有工具的外形。因此,这样没有灵魂的法,没有“主心骨”的法,作为工具,到底对社会对人生福祉如何,就全凭什么人掌握它了。“圣贤”掌握它,则为泽民之具;
历史观念的影响不仅仅是贬低法律、“刑化”法律,而且还有过分神化道德教化的作用这一面。道德教化,也是治国工具,但却是力量无比的神奇工具。其作用,用孟子的话说,只要用道德教化人民,则“制梃可以御秦楚之坚甲利兵”,就是说经过道德教化的人民拿起木棒竹竿可以打败秦国楚国那样强大的敌人。德礼教化的作用在于防微杜渐,在于消灭犯罪动机,而法律不过是亡羊补牢的次等工具而已。
上述观念的影响直到今天还影响很大。以至于造成了一种对法律相当不信任的社会文化氛围。一方面,我们的社会严重地存在着一种不信任法律的思想倾向,总以为法律是统治者的工具,是用来管百姓的。制定法律时我们百姓很难参与表达意见,执行法律又常常是长官说了算,法不法都在领导一念之间。既然法律常常被有些人当成玩弄于股掌之间的小小工具,我们百姓干吗要把法律看得重?干吗要把它当真?我们一些有执法司法权力的官员在处理案件时的轻视法律、惟长官意志是从的作为,也的确迫使人民对法律建立不起好感或信任感。另一方面,我们很多人又反过来把因这种轻法态度造成的法律绩效不彰状态,作为轻视法律的理由。这种看法,正是法律工具主义的看法:既然法律这个工具不力,那么不妨同时也拿起(或及时改换)另一种工具。
法律工具主义祸害中国久矣。要彻底清除法律工具主义,就要认真地消除上述影响。消除的办法,说来话长,但也可以简单概括为几句话:当政者、为官者要崇法、信法、守法,让破坏法律的官员马上受到严惩;让老百姓真正感觉到法律不只是个工具,而是社会正义或人民的自由、利益、尊严等价值的体现,让他们真正尝到“把法律当真了用”的甜头。到那时,你叫老百姓轻视法律,叫他们把法律看得不值钱,叫他们不守法,也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