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检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名家讲坛·论著荐赏 >> 以案说法 >> 浏览文章

王学堂:司马光砸缸的法律问题

原题:司马光赔缸?

来源:http://qzfywxt.blog.163.com/blog/static/2377695201442244853367/?shishi

陈会林配图

 

 

 

 

昔有司马光砸缸,一砸天下闻。

不过,放在法治时代的今天,这事还有点麻烦。

因为缸是物权法上规定的物,你司马光给人家砸了,这事可得说道说道。

先看看史实。

司马光字君实。陕州夏县人也。父池,天章阁待制。光生七岁,凛然如成人,闻讲《左氏春秋》,爱之,退为家人讲,即了其大指。自是手不释书,至不知饥渴寒暑。群儿戏于庭,一儿登瓮,足跌没水中,众皆弃去,光持石击瓮破之,水迸,儿得活。其后京,洛间画以为图。仁宗宝元初,中进士甲科。年甫冠,性不喜华靡,闻喜宴独不戴花,同列语之曰:“君赐不可违。”乃簪一枝。

这段引自《宋史》的文字告诉我们司马光砸缸并非后人溢美或虚构,但没有告诉我们司马光砸的缸是谁家的。

看来,历史上的中国不注重物权概念,不是虚传啊!

司马光可谓道德上的完人。

但史实看不出司马光砸的缸是谁家的,我们分析一下,无非是三种情况。

一种是司马光家的。

一种是被救的小孩子家的。

还有一种是案外第三人的。

我们分别情形来说一下。

 

第一种情形,司马光家的缸被司马光砸了。

司马光家有无权利要求被救的小孩父母赔偿(补偿)?

理论上讲,司马光家的缸装满了水,而周围有小孩子在玩,这就是危险源。

似乎可参照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司马光家的缸装满了水,小孩子爬上去,导致溺水身亡,可能司马光的爹妈要承担责任的。

因此,司马光急中生智,将缸砸了,不用说要求人家小孩子的家长赔偿(补偿),人家的家长不要求因惊吓引发的精神损害就是万幸了。

这缸,得砸,而且必须要砸。

 

第二种情形缸是被救的小孩子家的

这种情况下,如上面分析,为了自己家小孩子的人身安全,司马光砸缸,不存在赔偿问题。

反而,因是无因管理关系,司马光还有权要求一点好人奖金。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杨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常见的有见义勇为下雨邻居不在帮助邻居家收被子等等行为,这都属于无因管理,通俗一点就是没有义务的助人行为。

 

还有一种情形缸是案外第三人的。

这个比较麻烦了。

一方面第三人作为缸的主人,在装满水的前提下,放任小孩子在周边玩,差点发生致人死亡的严重事故,自然有一定责任。

但小孩子或许能知道水缸在充水状态下危险,其家长也有一定责任,这在法律上叫与有过失,可以减轻主人的管理责任。

关键是司马光把人家的水缸约砸了,这是紧急避险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简单而言,一般情况下,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

但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一个仁智各见的问题,这是不好确定的。这事吧,得到法院说个理。当然,古代司法不发达,那也得请乡中长老给凭个理。

 

综合说来,司马光砸缸是不用赔的,不管是谁家的缸。

 

 

上一篇:情理并重文采斐然:陈水扁案判决书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