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堂:司马光砸缸的法律问题
原题:司马光赔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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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会林配图
昔有司马光砸缸,一砸天下闻。
不过,放在法治时代的今天,这事还有点麻烦。
因为缸是物权法上规定的物,你司马光给人家砸了,这事可得说道说道。
先看看史实。
司马光字君实。陕州夏县人也。父池,天章阁待制。光生七岁,凛然如成人,闻讲《左氏春秋》,爱之,退为家人讲,即了其大指。自是手不释书,至不知饥渴寒暑。群儿戏于庭,一儿登瓮,足跌没水中,众皆弃去,光持石击瓮破之,水迸,儿得活。其后京,洛间画以为图。仁宗宝元初,中进士甲科。年甫冠,性不喜华靡,闻喜宴独不戴花,同列语之曰:“君赐不可违。”乃簪一枝。
这段引自《宋史》的文字告诉我们司马光砸缸并非后人溢美或虚构,但没有告诉我们司马光砸的缸是谁家的。
看来,历史上的中国不注重物权概念,不是虚传啊!
司马光可谓道德上的完人。
但史实看不出司马光砸的缸是谁家的,我们分析一下,无非是三种情况。
一种是司马光家的。
一种是被救的小孩子家的。
还有一种是案外第三人的。
我们分别情形来说一下。
第一种情形,司马光家的缸被司马光砸了。
司马光家有无权利要求被救的小孩父母赔偿(补偿)?
理论上讲,司马光家的缸装满了水,而周围有小孩子在玩,这就是危险源。
似乎可参照《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司马光家的缸装满了水,小孩子爬上去,导致溺水身亡,可能司马光的爹妈要承担责任的。
因此,司马光急中生智,将缸砸了,不用说要求人家小孩子的家长赔偿(补偿),人家的家长不要求因惊吓引发的精神损害就是万幸了。
这缸,得砸,而且必须要砸。
第二种情形缸是被救的小孩子家的。
这种情况下,如上面分析,为了自己家小孩子的人身安全,司马光砸缸,不存在赔偿问题。
反而,因是无因管理关系,司马光还有权要求一点好人奖金。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杨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常见的有见义勇为、下雨邻居不在帮助邻居家收被子等等行为,这都属于无因管理,通俗一点就是没有义务的助人行为。
还有一种情形缸是案外第三人的。
这个比较麻烦了。
一方面第三人作为缸的主人,在装满水的前提下,放任小孩子在周边玩,差点发生致人死亡的严重事故,自然有一定责任。
但小孩子或许能知道水缸在充水状态下危险,其家长也有一定责任,这在法律上叫与有过失,可以减轻主人的管理责任。
关键是司马光把人家的水缸约砸了,这是紧急避险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简单而言,一般情况下,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
但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一个仁智各见的问题,这是不好确定的。这事吧,得到法院说个理。当然,古代司法不发达,那也得请乡中长老给凭个理。
综合说来,司马光砸缸是不用赔的,不管是谁家的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