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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仁玺:中国古代的倡廉惩贪措施

来源:法律史学术网

 

在中国历史上,一些有远见的思想家、政治家都注意采取各种措施尤其是通过法律的手段约束官吏的行为,协调官民关系。惩治官吏的贪污腐败就是深得民心的措施之一。尽管古代社会官吏贪污腐化、残害民生的事情屡有发生,但也不能否认,不少思想家、政治家为了争取民心和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在惩治贪污腐败方面进行了不懈地努力,给我们留下了许多宝贵的经验

(一)国家之败,由官邪也

在中国历史上,惩治官吏贪污腐败的法律起源很早,据史书记载,奴隶社会开始的夏朝就已出现了有关的法律规定。据《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载: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可见墨就是官吏贪污的罪名,犯者要处重刑。灭夏之后,商汤发布命令,要求贵族官僚效法历史上的禹、皋陶,为民谋利,勤政爱民。为了约束官吏的行为,商汤还制《官刑》,儆于有位。《官刑》中有对于殉于货色即贪求财物美色行为的惩罚。从后人的记载中可知,《官刑》曾发挥过一定作用。《史记·殷本纪》记载:汤灭夏,回到都城亳,作《汤诰》,告诸侯群后曰:毋不有功于民,勤力乃事。予乃大罚殛女,毋予怨。’”在这篇诰里,汤告诫诸侯群后,禁止无故向人民征发徭役,否则他就要处罚违法的人,并要他们不要怨恨。这是汤吸取夏朝灭亡的教训而作出的规定。商王盘庚很注意整顿吏治,他宣布朕不肩好货,敢恭生生,鞠人谋人之保居,叙钦。要臣下无总于货宝,要勤于职守,获取民心。就是说不任用那些贪财聚货之辈,要任用那些能为民众生财致富、使民安居乐业的人。要求贵族官吏不要聚敛财物,要努力为民众的生计着想。但商朝后期的统治者大都生则逸,不知稼穑之艰难,不闻小人之劳,惟耽乐之从,到商纣王时,腐化暴虐达到了极点。结果商统治者在周武王的大军面前不堪一击,商朝灭亡。

周公在总结商朝灭亡的教训时说,殷没丧失民众的时候,做事能符合天意,丧失了民众,也就失去了天命,应当以此为戒,保住天命不被转移。为了获得民众的支持,周公告诫贵族官僚们要勤政,不要贪图安乐,不要沉湎于酒色,不要怠于政事,这样才能得天下,保有天下。要象周文王、武王那样尽心治民,避免重蹈夏商灭亡的覆辙。西周时期制定的《吕刑》把官吏腐败概括为五种表现: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惟官,就是官官相护,惟反就是以个人好恶包庇或报复某人,惟内就是搞裙带关系,惟货就是收受贿赂,惟来就是接受过去有交情的人的请求,合称五过。犯者给予严惩。西周末年,统治者更加腐败,特别是厉王专利,引起了国人的强烈不满。公元前841年,终于爆发了国人暴动。周厉王被国人赶跑逃往彘(今山西霍县)。到周幽王时期,西周王朝在内外交困的情况下被犬戎灭掉。

春秋时期,统治者已认识到: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吏的邪恶,必然导致人民的反抗和国家的灭亡。这是对当时政治经验的总结。鲁国的臧武仲指出:上之所为,民之所归。说明了执政者自身的行为影响人心的所向,要求统治者约束自身的行为。统治者的行为正派,上行下效,国家才能治理好。

为了争取民众的支持,各国都提倡廉洁,惩治贪污。因而春秋时期出现了不少廉洁奉公的官吏。

楚国令尹子文,无一日之积,恤民故也。……人谓子文曰:人生求富,而子逃之,何也!对曰:夫从政者,以庇民也。民多旷也,而我取富焉,是勤民以自封也,死无日矣。我逃死,非逃富也。”“勤民意即病民,即富厚。这些记载反映了子文忧国恤民、克己奉公的高风亮节。

鲁国的季文子以勤政廉洁而闻名。他辅佐宣、成、襄三君,无衣帛之衣,无食粟之马。无藏金玉,无重器备。君子是以知季文子之忠于公室也。相三君矣,而无私积,可不谓忠乎?有人认为他的节俭是吝啬,不爱华美有失体面。季文子却说:吾亦愿之。然吾观国人,其父兄之食粗而衣恶者犹多矣,吾是以不敢。人之父兄食粗衣恶,而我美妾与马,无乃非相人者乎!且吾闻,以德荣为国华,不闻以妾与马。这反映了季文子注意居家节俭、体恤百姓的品质,他认识到,讲排场、摆阔气、生活奢侈是脱离民众不得人心的行为,而过简朴的生活,体恤百姓的艰难,培养高尚的品德才是真正为国增光。

乐喜,字子罕,春秋时宋国的贤臣。于宋平公时任司城,位列六卿。乐喜常年与百姓为邻,从不以此为耻。他的南邻是鞋匠,其屋墙一直伸到他的门前,出进很不方便,西邻家地势高,雨后的积水便顺势流到他的家里,但他从不为难邻家。一年,楚国准备攻打宋国,先派使臣前去探听虚实,乐喜在自己的家里接待了楚使。楚使看到乐喜左邻右舍的情况,就问,为何不让南邻搬迁,不禁止西邻的积水东流?乐喜解释说:南邻三代都是鞋匠,如果让他们迁到别处去,一来想买鞋的人将不知其处,二来他家的生活也就没着落了,所以没有逼他们迁徙。西邻家的地势高,我的房子地基偏低,水自高而下,流经我家,十分便当。如果禁止积水东流,就不近人情了。一番话,使楚使大为叹服,回国后立即谏阻楚王说,不可攻打宋国,宋君贤,且有仁相乐喜,很得人心,攻宋定会无功而返。楚王便放弃了攻宋的计划,转而攻打郑国。处在社会大动荡时期的乐喜,对民众的作用有一定的认识,从巩固统治阶级的利益出发,他要求统治者注意收揽民心,取得民众的拥护。宋国发生饥荒,乐喜向宋平公请求,用国库里的粮食救济民众。又要求各大夫借粮食给民众。乐喜借给民众的粮食,都不记帐,以示不用归还。他还以那些没有粮食的大夫的名义借粮给民众。这样就解除了饥民的困苦。社会秩序也稳定了。晋国的叔向听到这件事评论说,郑国的罕氏,宋国的乐氏,之所以能执掌国政,那是因为民众都归向他们啊。施舍而不以为给人恩德,乐氏的行为又胜于罕氏,看来乐氏要与宋国一同兴衰吧。乐喜为政清廉。宋国有人获得一块美玉,思虑再三,决定献给乐喜,遭到乐喜拒绝。献玉者开始以为乐喜是怕宝玉有假而受蒙骗,便说,我已请行家作过鉴定,这确实是稀世美玉,所以我才献给您。乐喜说,我把不贪当作宝物,你把美玉作为宝物,我若接受了你的宝玉,咱们双方就都失去了宝物,倒不如我们各自保有自己的宝物。献玉的人一听乐喜这话就叩头说,我带着这块玉石是不能走远路的,那会有杀身之祸。乐喜就把献玉石的人安排好,然后找玉工加工这块玉石,后来献玉石的人将玉石卖了好多钱后便回到了家乡。

齐国的晏婴一生节俭清廉。多次谢绝景公给他的赏赐。景公要赐给他千金与市租。晏子回答说:以君之赐,泽覆三族,延及交游,以振百姓,君之赐厚矣!婴之家不贫也。要求国君将赏赐给自己的钱财赏赐给百姓。晏子为官清廉心系百姓的故事流传至今,一直受到人民的高度评价。

(二)廉者,民之表也

战国是我国封建制全面确立的时期,一方面新兴的地主阶级走向政治舞台,推动了新旧制度更替的进程和历史的发展;另一方面,政治领域的腐败现象也在滋长和发展。各级官僚损公肥私,索贿受贿,掠夺民财的现象时有发生。当时一些有远见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已认识到,要发展本国的势力,首先必须争取民心。而要争取民心,行使有效的统治,就要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官吏的行为,防止官吏的贪污腐败。如《商君书·修权》指出:夫废法度而好私议,则奸臣鬻权以约禄;秩官之吏,隐下而渔民。谚曰:蠹众而木折,隙大而墙坏。故大臣争于私而不顾其民,则下离上。下离上者,国之隙也。秩官之吏隐下以渔百姓,此民之蠹也。故有隙蠹而不亡者天下鲜矣。是故明王任法去私,而国无隙矣。当时各国统治者纷纷制定法令,采取措施,惩贪倡廉,整顿吏治。

魏文侯是战国初期礼贤下士而闻名的国君,他先后任命李悝、吴起、西门豹等进行改革。使魏国变成了战国前期强大的国家。为了争取民心,发展魏国的国力,李悝主张: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为了惩治贪污,李悝在其所著的《法经》的《杂律》篇中规定: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曰金禁。《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的法典,其中有关惩治贪污的规定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

秦律规定,官吏要清正廉洁,审悉毋私,即官吏不得利用职权鱼肉人民,谋取非法利益。在秦代的法律中,有不少禁止官吏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条文。例如府中公金钱私货用之,与盗同罪。就是说,挪用公款以盗窃罪论处。居官善取,就是利用职权巧取豪夺,要受到身及于死的处罚。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商业活动,也视为违法犯罪的行为。如官吏利用为其配备的马匹和差役而进行贸易牟利,要处以流放的重刑。《效律》规定每年要定期检查国库的粮食、器物,新旧官吏交接时,也要核对数字,如有差错,则要处以赀罚。

汉代也注意提倡廉洁,惩治贪污。景帝元年(前256年)诏曰:吏所受监临,以饮食免,重;受财物,贱买贵卖,论轻。廷尉与丞相更议著令。廷尉和丞相和议后作了如下规定:吏及诸有秩受其官属所监、所治、所行、所将,其与饮食计偿费,勿论。它物,若买故贱,卖故贵,皆坐臧为盗,没入臧县官。吏迁徙免罢,受其故官属所将、监、治送财物,夺爵为士伍,免之;无爵,罚金二斤,令没入所受。有能捕告,畀其所受臧。这是对一般贪污的处罚,其处分不过是夺爵、免官、罚金。但后来对赃罪的处罚是很严厉的。陈顾远对汉代有关惩治赃罪的法律曾作过概括:官吏犯赃,历代皆行重典,所以禁官邪,养廉洁也。例如汉代,官吏犯赃者,在章帝以前,三代禁锢;其主守而盗直十金弃市,坐财枉法处以重刑,而无赃之枉法,则仅课以司寇作(即把罪犯派往边境,一面服劳役,一面御外寇,为二年刑。)。即吏受监临以饮食,初则免官,继改计值而偿者,始不论罪;若受财物贱买贵卖等情者,皆坐为盗,没赃而迁徙免罢之。三代禁锢,就是犯罪官吏三代人禁止做官。这个规定一直持续到东汉。有学者将汉代的贪污罪归纳为六种:一是受财枉法;二是主守自盗;如西汉的(田延年)以选入为大司农……取民牛车三万两为僦,载沙便桥下,送致方上,车直千钱,延年上薄诈增僦直车二千,凡六千万,盗取其半。焦、贾两家告其事,下丞相府,丞相议奏延年主守盗三千万,不道’……使者召延年诣廷尉,闻鼓声,自刭死,国除。三是接受属官馈赠;四是利用职务之便贱买贵卖,即官吏经商牟取私利;五是行贿;六是挪用公款公物,汉代称放散官钱。如西汉的韩延寿在东郡任上,因放散官钱千余万而被论罪。

汉武帝时期,为了加强对地方官的管理、监督与考核,把全国分为十三部,每部由皇帝直接派一名刺史,并给他们规定了职权范围,即六条问事。具体内容是: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地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六条中有三条涉及到官吏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侵渔百姓。说明汉武帝对惩治官僚贪污腐败是极为重视的。

昭帝、宣帝时期,对吏治十分重视,霍光辅政,竭力恢复汉初的传统政策,修孝文时政。始元元年(前86年)九月,派遣廷尉王平等一行五人,持节巡行郡国,考察失职官吏、清理刑狱错案和访问民间疾苦。地节四年(前66年),宣帝派遣使者巡行郡国,考察官吏,对贪赃枉法者给予惩处。对那些勤政奉公的官吏则给予表彰和奖励。

汉代统治者认为,廉者,民之表也。将察廉作为考核和选拔官吏的一项重要内容。由此西汉出现了一批著名的廉吏。如李广在文帝十四年(前166年)以良家子从军击匈奴,经文、景、武三朝,大小70余战。虽极饥渴,士卒不尽饮,不近水;士卒不尽餐,不嗜食。历任七郡太守,前后四十余年,所得赏赐,尽分部下,终身不言货产钱物。郑当时,景帝时为太子舍人,性廉,不治产业,死时家无余财。倪宽,出身贫苦,勤奋好学,以射策为掌故,后任左内史,宽既治民,劝农业,缓刑法,理狱讼,卑体下士,务在于得人心,择用仁厚士,推情于下,不求名声,吏民大信之。倪宽施政,能力所能及地为下层劳动人民办些好事。他的行为受到了劳动人民的欢迎。他任左内史时,把收缴的租税出借给贫民,因上缴的租税减少,在上计考核时,应被免官。当地群众听到这个消息后,纷纷自愿将自家的粮食送往官府,充当租税,出现了大户用车运,小户用肩挑的情景,结果倪宽上计考核被评为第一。

王莽在公元8年篡位建立新莽政权。他盲目复古改制,不但没有解决西汉末年存在的社会矛盾,反而使社会经济急剧恶化,贪官污吏乘机对民众进行压榨,人民困苦不堪,纷纷起来反抗,这个腐败的政权后来被绿林赤眉起义军推翻了,刘秀建立了东汉政权。刘秀长于民间,深知稼穑艰难和百姓疾苦,对吏治腐败所能造成的后果他是十分清楚的,他看到也亲身体验到了农民起义的巨大威力,因而在建立东汉后注意惩治腐败官吏,奖励廉洁官吏。如卓茂不过是一个职位卑微的县令,但能施惠于民,仁恕廉明,气节高超,名重当时,刘秀下诏表彰他,并任以太傅之职,并封褒德侯。朝廷大力提倡气节,表彰廉吏的作法,使东汉时期涌现出一批勤政爱民、廉洁奉公的官吏。

羊续作庐江太守,他破衣瘦马,生活清苦,府丞曾送给他生鱼,他就把鱼悬于庭前,后来府丞又来送鱼,羊续指着庭前的鱼说:前次送来的还没吃呢。以此谢绝府丞的馈赠。后来悬鱼成了赞颂官吏廉洁的典故。

杜诗在任南阳太守期间,率领当时农民兴修水利,治理陂池,大量开垦土田,发展农业生产,使南阳郡内家家户户逐渐富足起来,深得当地人民的推崇和爱戴,有人把他和西汉元帝时期的南阳太守召信臣相提并论,热情称赞说:前有召父,后有杜母。建武十四年(38年),杜诗因病去世,在他死去的时候,没有留下任何属于他私人的田地和房屋,贫困得连丧事都无法办理。司隶校尉鲍永上书向皇帝陈述了这一情况,皇帝下诏在南阳官邸内为他举办丧事,由国家拨出一千匹绢供办丧事的费用。南阳人民在当地为他和召信臣合造了一座祠庙,表现了劳动人民对他的怀念。

(三)赃满一匹者死

曹操很注意采取措施约束官吏的行为。214年发布了《选军中典狱令》。命令说:夫刑,百姓之命也。而军中典狱者或非其人,而任以三军死生之事,吾甚惧之。其选明达法理者,使持典刑。让那些明达法理的人主持司法,才能使法令畅行无阻,惩恶扬善,收到预期的效果。魏明帝时,制定《州郡令》四十五篇,规定了官吏的行为规范和犯法后的惩治细则。其内容虽没流传下来,但我们却不难看出,曹魏加强了对官吏行为规范的法律规定,官吏要依令而行。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官吏的贪赃枉法行为。

《魏律》在前代的基础上,把《盗律》中的受所监受财枉法,《杂律》中的假借不廉以及呵人受钱等相关的条文集中在一起,制定了《请赇律》。这是中国古代最早的惩治贪污的系统化法律。

诸葛亮认为,要治理好官吏,最重要的是搞好升迁黜陟。对于那些内侵于官,外采于民的罪恶之吏,不可不黜。汉末,蜀地的豪强地主积聚了大量财产,他们恣意剥削百姓,激化了阶级矛盾,加上汉末时,刘焉、刘璋父子在益州德政不举,威刑不肃,宽容当地豪强,社会秩序十分混乱。诸葛亮采用威之以法的政策,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打击和限制。此外,他还坚决纠正东汉以来官吏贪图享乐、浮华虚伪的腐败作风,把东汉以来贪官污吏鱼肉人民的暴政,归结为五害,即:因公为私,乘权作奸,内侵于官,外采于民;扶强抑弱,过重罚轻,法令不均,无罪被辜;纵容罪恶之吏,害告诉之人,以图陷害报复,致使百姓无处申冤;阿私所亲,不承法制,诈伪储备,以成家产;贪图报功领赏,加重百姓负担等。他认为凡有此五害行为的,都必须严惩不贷。他经常到郡县检查政务,严格执行对官吏的考核升迁制度,惩办不法官吏。而对于那些善于治民的官吏则加以重用。

《晋律》规定:吏犯不孝、谋杀……受财枉法及掠人和卖、诱藏亡奴婢,虽遇赦,皆除名为民。将贪污和不孝、谋杀等重罪相提并论,犯这样的罪行是不能赦免的。

鉴于东晋政治腐败导致亡国的教训,宋武帝刘裕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特别是加强了对官吏的管理,防止他们掠夺百姓。当时规定,主守盗五匹即处以死刑。在他称帝前,荆、雍等州的牧守大多贪赃不法,任意征调百姓财物,加重了百姓负担。又掠夺公田,侵占国家资财。对此,刘裕明令禁止。东晋末年,政府曾不断向民间征发造船木料,又征用船只、车、牛供运输之用。刘裕规定,政府需要的物品,由政府派专人和民间商议好公平价格,然后进行和市,严禁官吏强行征发,如有违犯,严惩不贷。他当时处死或罢免的官吏,有不少是皇族出身的。对功臣中有贪赃枉法的人,他也严加惩罚,甚至处死。通过这些措施,官吏胡作非为和任意鱼肉百姓的现象多少得到了抑制。

宋文帝重视吏治,注意选派廉洁的官吏出任地方长官。由于巴蜀地区没有受到农民起义的扫荡,封建官吏十分腐败,历任官吏竞相聚敛,有的人贪污所积多至万金。宋文帝选派名将刘道济为益州刺史,试图改变这种局面。刘道济初以廉能见称,获得宋文帝的信任,但到益州后,经不住属官的诱惑,变得越来越贪婪,后来竞发展到与长史费谦、别驾张熙等勾结,垄断冶铁业,高价出卖铁器给当地居民,并垄断当地的商业买卖,严重影响了人民的生活,终于导致了农民起义。宋文帝改派甄法崇为益州刺史,处死了民愤极大的费谦,至此社会秩序才得以稳定。为加强对官吏的监督,宋文帝曾多次遣使行郡县,访求民隐,诏郡县各言利病。他还下令求贤,令百官各举所知。由于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刘宋吏治与两晋相比显得较为清明。如王镇之为安成太守,在官清洁,妻子无以自给。杜慧度为交州刺史,布衣蔬食,俭约质素岁荒民饥,则以私禄赈给。类似的例子在《宋书·良吏传》中还有好多。政治上一改东晋吏治腐败的恶习,是魏晋南北朝政治比较清明的一个时期。

齐高帝萧道成十分注意廉政问题,并努力做到身体力行,以身率下。宫廷里用的器具,金银铜饰都改成铁制,身不御精细之物……凡异物皆令随例毁弃。还多次下令要求诸王悉不得营立邑邸,封略山湖。继立的齐武帝继承了齐高帝的作风,继续推行廉政。他下令不准百官搜刮民财。接着又禁绝珠宝金玉,不准地方官进献奢侈器物。临终还留下遗嘱不用宝物陪葬,务求俭约。当时的官僚在齐高帝和齐武帝的严格要求下,大都能俭约自处。如宰相褚渊,虽贵为一品,而贫困过甚,常靠典当家财度日。另一宰相王俭,家无余财。至于郡县守令,廉洁奉公者也不乏其人。当时的广陵太守裴昭明曾说:人生何事须聚蓄,一身之外,亦复何须?子孙若不才,我聚彼散;若能立,则不如一经。

北魏初年,官吏的贪污行为非常严重。太武帝拓跋焘时,大将公孙轨任职上党,其初来,单马执鞭;返去,从车百辆,载物而南。对百姓的严重盘剥,自然会激化阶级矛盾。而且地方官采取多向农民征税,少向国家上交的办法以中饱私囊,也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为此,北魏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肃贪倡廉。

北魏前期租税征收制度不严,地方官吏多拖欠上缴国家的租税,从中贪污。明元帝拓跋嗣于神瑞二年(415年)下诏规定:因地方官拖欠而未上缴国库的租税,不得再向百姓征收,而以地方官的家财补足,这种措施相当严厉。以后又几次下诏,禁止地方官对百姓滥征。北魏前期的统治者经常派遣朝廷大臣作为使者,巡行州郡,问民疾苦,纠举贪赃不法的官吏。还设立候官,专门伺察百官的过失,官吏贪赃枉法,若被侯官侦破,则严惩不贷。还鼓励百姓检举告发贪污不法的官吏。明元帝神瑞元年(414年)诏令:守宰不如法,听百姓诣阙告之。太武帝于太延三年(437年)又下诏,重申百姓可直接向朝廷检举官吏的贪污不法行为。为了严惩地方官的贪污行为,还采取派使者检查家产的办法,寻找赃证。凡是来路不明的财产,一律按贪赃论处。

孝文帝以前,官吏没有俸禄,官吏可以随意向辖区内的百姓征收额外的赋税据为己有。由于各级官吏的贪得无厌,大大加重了人民的负担。有鉴于此,孝文帝于太和八年(484年)颁行俸禄制度。如果在俸禄之外再向人民进行掠夺,即属于贪污行为,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赃满一匹者死。孝文帝还遣使者,巡行天下,纠守宰之不法,坐赃死者四十余人。对宗室贵族贪赃枉法者,也能大义灭亲,毫不宽容。如太和十三年(489年),汝阴王元天赐,南安王元桢皆因贪赃枉法被免为庶人。

为加强对官吏的管理,孝文帝加强了对官吏的考核,对官吏三年考核一次,考核完毕就加以黜陟。考核的内容比较广泛,但重要的是看官吏是否廉洁奉公,百姓能否安居乐业,所辖地区是否耕地垦殖,人口是否增加等。考核制度是保证官吏廉洁的一项重要措施。

(四)理官事则不营私家,在公门则不言货利

隋文帝对官吏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规定,主典官偷边粮一升即处死,家口没官为奴。并告诫官吏不要利用职务之便经商牟利。他经常派人侦察百官的行为,发现问题,便加处罚。他痛恨贪污的行为,曾秘密派人给官吏行贿,以考验该官吏是否廉洁。一旦发现有受贿的,立即处死。即使是亲属朋友,如果贪赃枉法,他也毫不留情,坚决惩治。其子杨俊用国家的钱私建宫室,他下令撤去其并州总管职务。刘昶是隋文帝的好友,其子在当地殴打民众,抢夺民财,文帝下令将其斩首。曾帮助文帝夺取皇位的李德林、刘贲等,都因为贪污受到文帝的惩治。由于隋文帝对官吏的贪污行为坚决打击,所以在他统治期间,大部分官吏都能秉公守法。

唐朝在惩贪倡廉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唐律疏议》规定:官吏受财枉法,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至十五匹即处绞刑;不枉法,一尺杖九十,一匹加一等,至三十匹加役流;监临之官受所监临财物者,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五十匹流二千里。此外,官吏收受其管辖区内人民的财物、或向属下的人民借贷财物,都以坐赃论。唐太宗统治时期,注意做到法之所行,无舍亲昵。对于皇室子弟,唐太宗也不允许他们居于法律之上。凉州都督、长乐王李幼良,是唐太宗的堂叔,因侵暴百姓被赐死。礼部尚书、江夏王李宗道,是唐太宗的堂兄,因贪赃枉法,被罢免下狱。唐太宗还派十三个黜陟大使,分别到全国各地考核官吏,对有政绩的及时升迁,对贪官污吏则予以惩处,由是官吏多清谨……王公、妃主之家,大姓豪猾之伍,皆畏威屏迹。

武则天也注意整顿吏治。为了约束官吏的行为,武则天亲自编写了《臣轨》一书。其中的《公正》和《廉洁》篇,是专门讲廉政问题的。在《公正》篇中,武则天指出,官吏都必须克己奉公。人臣之公者,理官事则不营私家,在公门则不言货利,当公法则不阿亲戚,奉公举贤则不避仇雠。在《廉洁》篇中,武则天对历史上许多廉吏的事例作了介绍,并指出:理官莫若平,临财莫如廉。廉平之德,吏之宝也。这些措施对改善当时的吏治起了积极作用。

唐文宗在位期间,任用王叔文、柳宗元等进行改革,史称永贞革新。永贞革新的许多措施是为了惩治贪污腐败。如打击了大贪官李实。李实是皇族,在唐德宗晚年被封为京兆尹。自从担任京兆尹后,他恃宠强愎,不顾文法,人皆侧目。贞元二十年(804年)大旱,关中粮食歉收。唐顺宗即位后,下诏免除当地百姓的租税,但李实违诏征之,百姓大困。王叔文等当权后,立即将他由京兆尹贬为通州长史。

自租庸调法破坏以后,唐朝于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开始实行两税法,当时规定除两税外,敢有加敛,以枉法论。但由于唐朝政府的财政开支越来越大,所以两税法实行不久,其它苛捐杂税就接连出笼,给地方官带来从中贪污的机会。此外许多地方官还利用进奉大肆搜刮。所谓进奉,就是在赋税之外再向皇帝进献财物,王叔文等当权后宣布,诸道除正敕率税外,诸色榷税并宜禁断;除上供外,不得别有进奉。这对减轻人民的负担,起了很大作用。

取消宫市,所谓宫市,就是皇宫里向民间购买物品。起初,宫中购买物品,命官吏主管,按价给钱。后来让宦官主管,便借宫市之名肆无忌惮地掠夺百姓。购买物品时,他们尽量压低价钱,大率与值,十不偿一。不少官员都曾向唐德宗反映过宫市的危害性,但唐德宗置之不理。王叔文等人当政后,严禁宫市,除去了这项苛政。

撤消五坊。所谓五坊,是指为皇宫里搜罗饲养雕、鹘、鹰、鹞、狗的机构。其中做事的人被称为五坊小儿。唐德宗末年,五坊小儿有时把网张在民家门口,使人不得出入,有时又把网张在水井上,使人提不成水。谁要触动此网,就以妨碍供奉鸟雀的罪名加以处罚,公开向人民敲诈钱财。对五坊小儿的这些无赖行为,唐顺宗即位后,立即下令停止,得到了百姓的拥护。

后周的郭威为惩治官吏的贪污腐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自后唐建立以来,各地官府向百姓征收赋税的时候,都要在国家规定的数目之外再多征一部分,以备耗损,。有时还在正税之外巧立名目,增加赋税,称羡余。多征的赋税除少部分上缴外,大部分被官僚贪污。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极为不满。郭威继位后,下令废除了这些额外税收项目,大大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对那些贪赃枉法的官吏则予以严惩。如大臣王峻、王殷,专横跋扈,搜刮民财,分别被降职和处死。莱州刺史叶仁鲁,贪污绢一万五千匹,钱一千缗,被赐死。柴荣继位后,也注意对贪污渎职的官员进行惩治。左羽林大将军孟汉卿,在正税之外额外多向农民征收,被赐死。内供奉官孙延希借重修永福殿时机,贪污钱财,被处死。楚州防御史张顺贪污榷税钱五十万,丝绵二千两,被赐死。

(五)牧民官不先洁己,何以治人

赵匡胤建立宋朝后,注意惩治贪官污吏,争取民心。为了防治官吏的贪污,宋初加强了对官吏的监督、监察。中央监察机构的台谏,不仅负责对京官的监察,还兼有对地方纠察之责。路一级的监司,要岁行所部,检察储积,稽考帐籍,凡吏蠹民瘼,悉条以上达,及专举刺官吏之事。宋代规定,如果平民百姓认为官吏侵害了他们的利益,可以依法上告诉讼。允许民众上诉,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对官吏的监督范围,有利于提高监督效果,发挥监督职能。

宋初将官吏的是否廉洁作为任免和升降的重要依据。公勤廉干惠及民者为上,干事而无廉荣、清白而无治声者为次,畏懦贪猥为下。如果发现有犯赃罪者,就要受到严惩。史载,宋太祖在位的十七年间,被查出的贪官污吏大都被处以极刑。犯了其它罪,有可能被赦免,但如果犯了赃罪,永远没有遇到赦免的机会。据统计,从开宝元年(968年)至八年(975年),宋太祖赦免过4108名犯有大辟罪行的人,但是对于受贿枉法之人,却一个也没有被赦免。《宋刑统》把赃罪分为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盗窃和坐赃等。若受财枉法十五匹处绞刑;受财不枉法三十匹加役流。为人请托而枉法者,准枉法。监临主司如不因公事而受用所监临财物,若为强取,以枉法论,处以极刑,给予者,也要负连带责任。监临主司借贷所监临财物,也以赃论,强贷者,罪加二等。宋太祖时还多次下诏:出外使臣,严禁接受和乞取馈赠,诸官人因使于使所受送馈及乞取者,与监临同,经过处取者减一等,即强乞取者,与监临罪同。

宋代还严禁官吏在辖区内经商。乾德四年(966年)五月,宋太祖下诏,禁止官员于部内贸易,与民争利,违者论如律。以后诸帝又多次下诏禁止官吏经商。如有违者,按其盈利数量以枉法论,官吏以情节轻重受到弃市、贬黜、除名或籍没家产、降官、罚俸和迁徙等处罚。

宋初,凡官吏贪赃枉法皆行重典。建隆二年(961年),商河县令李瑶由于贪赃被杖死。宋太宗对于贪赃枉法的官吏也严惩不贷。据《宋史》太祖、太宗本纪与《续资治通鉴长编》中记载,宋初二朝贪官被严惩杖杀的有十人之多。太平兴国三年(978年)下诏:自太平兴国元年十月起,京朝、幕职、州县官犯赃除名配诸州者,纵逢恩赦,所在不得放还,已放还者,有司不得叙用。赵翼对宋初的惩治贪官有如下评述:宋以忠厚开国,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治赃吏最严。盖宋祖亲见五代时贪吏恣横,民不聊生,故御极以后,用重法治之,所以塞浊乱之源也。……太宗法令犹未驰。这种看法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史载宋朝还要求地方官吏都要在衙门前立一块忠爱碑,上书: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以警戒为非作恶,受贿贪赃的官吏。在今山东邹城市孟府院内,还存有这样一块古代遗留下来的石碑。

宋仁宗在位期间,注意整顿吏治、奖廉惩贪。他规定,官吏犯赃罪者不得再被任用,其子孙不得享受恩荫。而对那些清正廉洁,实惠及民政绩尤异的官员,当加奖擢。在他的倡导下,当时出现了不少廉洁清明、勤于职守的官吏。宋代倡廉惩贪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民心,得到了人民的支持。

宋代也出现了一些自身廉洁又勇于惩贪的官吏,包拯就是其中一个杰出的代表。一部《包孝肃公奏议》几乎全是揭露、举报、抨击贪官污吏和要求惩治贪污腐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奏折。有学者统计,全集187篇文章中,有55篇为明确直言举报贪官污吏之文,其中被指名道姓的贪官就有64人之多。包拯说:臣闻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说明他主张惩治贪官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也是为了维护民众的利益。

包拯不仅自己为官清廉,而且教育子孙清明廉洁,他在家训中写道:后世子孙仕官,有犯赃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莹之中。

据《宋史》记载,叶康直考中进士后,任光化县县令。凡政皆务以利民。时丰稷为谷城令,亦以治迹显,人歌之曰:叶光化,丰谷城,清如水,平如衡。’”这首歌谣对人民对他们为官清正廉洁的歌颂。

据朱熹记载:王詹事守泉。初到任,会七邑宰,劝酒,历告之以爱民之意。出一绝云:九重天子爱民深,令尹宜怀恻怛心。今日黄堂一杯酒,使君端为庶民斟!七邑宰皆为之感动。史载,王詹事为政甚严,而能以至诚感动人心,故吏民无不畏爱。去之日,父老儿童攀辕者不计其数,公亦为之垂泪。至今泉人犹怀之如父母。反映了人民对清正廉洁官吏的爱戴。

元世祖忽必烈在位期间,是元朝政治最清明的时期。他十分注重官吏的品质和能力。要求对廉能者,举以闻,其贪残不胜任者,劾罢之。元世祖还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防止官僚对百姓的侵夺。元灭宋后,一些官僚热衷于经商谋利,他们在其它地区买到货物后,又利用特权在所管辖区内垄断经营,谋取暴利。至元十八年(1281年)元世祖下令禁止官吏经商,受到了人民的欢迎。

元成宗很重视吏治,强调诸牧民官不先洁己,何以治人?为此下诏:今后因事受财,依例断罪外,枉法赃者,即不叙用,不枉法赃须殿三年方听告叙,再犯,终身不叙。元成宗时期,还制定了关于严禁官吏收受贿赂的专门法令即官吏受赇条格。后来又在原赃罪的基础上,制定了赃罪条例十二章,作为处理官吏犯赃罪的基本规范,其中包括枉法五章,不枉法七章等,对各种职务的赃罪都作了明确规定。

(六)官吏贪污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

明朝建立后,许多官员受元代官场腐败之风的影响,擅权枉法,贪赃受贿,蠹政害民。联想到元末由于吏治败坏导致阶级矛盾激化的教训,明太祖深感忧虑。他懂得,王朝的兴亡取决于民心的向背,而民心的向背则取决于官吏的廉贪。要巩固新建立的王朝,最重要的就是要处理好官与民的关系。而处理好官民关系的关键是减轻对百姓的剥削和压迫。民数扰必困,民困则乱生。民之贫困在于徭役重及吏民因缘为奸。朱元璋认为,元朝之所以灭亡是由于政奢官贪,他说:元季君臣,耽于逸乐,迅至沦亡,其失在纵驰人皆苦元政,不恤其下也。明太祖要求各地官员,当以此为戒。对那些贪污腐败、残害民生的官吏要坚决惩治。为了惩治贪污,安顿民生,明太祖采取了许多措施。

明太祖注意教育官吏,要他们对贪污腐败所造成的后果有所认识。洪武二年(1369年),蔡浙到福建任职,朱元璋告诫他说:君子立身行己,莫先辨于义利,夫义者保身之本,利者败名之源,常人则唯利是图而不知有义,君子则唯义是守而忘利,此所以异于常人者。对官吏来说,义就是要清正廉洁,不贪图私利。后来他还对群臣说:思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故今严法禁,但遇官吏贪污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卿等当体朕言。朱元璋力图通过道德教育,使勤政廉洁的思想渗透到官吏的思想意识之中,防止他们出现腐败的行为。他登基不久曾特令工部制造申诫公侯铁榜,对功臣可能出现的各种不法行为逐项列举,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例。其中规定:凡公侯之家不得强占官民山场湖泊茶园芦荡等,凡功臣之家管庄人等,不得倚势在乡欺殴人民,凡功臣之家佃户、管庄奴隶及其亲属人等,不得倚势凌民侵夺田产财物或欺殴人民,凡公侯之家不得倚恃权势侵夺人田地、房屋、孽畜等。违犯了这些规定,就要受到罚俸、夺禄和处死等处罚。洪武十八年前后,明太祖将自己编写的大诰印成册,发给每位官员,让他们学习,从中接受教育。他说:曩为天下臣民不从教育者多,朕于机务之隙,特将臣民所犯条戒二诰,颁示中外,使家传人诵,得以惩戒而遵守之。其目的是为了教育百官和民众,使知趋吉避凶之道。书中还特别针对吏员家眷进行劝谕。说:良心发于父母,嘉言起于妻子,善行询于兄弟。……有此三戒,害民者鲜矣。明太祖这样做的目的是使全国臣民畏法、守法,形成良好的政治秩序。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明太祖编写《醒贪简要录》,亲自在奉天门向百官宣读,并颁布中外。每次诛杀重大贪污犯,明太祖都命令刑部要将刊登罪犯罪行的布告发至各县衙门,广为张贴,还命令官员都到刑场观斩,以受教育。

明太祖除了建立严密的官吏考核和监督制度外,特别重视利用重典打击贪官污吏。《大明律》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受财枉法者,一贯以下杖七十,每五贯加一等,至八十贯绞;受财而不枉法者,一贯以下杖六十,每五贯加一等,至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三千里;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在右小臂上刺盗官钱(粮、物)三个字,一贯以下杖八十,至四十贯斩。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加重两等处刑。《草木子》记载说:明祖严于吏治,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在州、县、卫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名曰皮场庙。官府公座旁,各悬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触目惊心。洪武十八年(1385年),户部侍郎郭桓与北平二司官吏串通舞弊,贪污官粮,明太祖下令法司拷讯,与案件有牵连的数百人被处死,数万人被下狱。

明太祖还鼓励民众赴京告奸。《大诰》规定:凡官吏违旨扰民,民众可以联名进京告官,甚至可以将害民之官绑缚赴京。各地官府对于进京告官的民众不得阻拦。又鼓励人民加强对官吏的监督,规定:自布政司至于府州县吏,若非朝廷号令,私下巧立名目,害民取财,许境内诸耆宿人等遍处乡村市井,连名赴京状奏,备陈有司不才,明指实迹,以凭议罪,更育贤民。在明太祖的号召下,常熟县陈寿六等三人曾把贪残害民的官吏顾英绑缚至京面奏,朱元璋当即赏给陈寿六等衣服银钱,还免除了他们三年的杂泛差役。并警告地方官,如果对陈寿六等打击报复,就要族诛。明太祖试图通过民众监督官吏,迫使贪官污吏有所顾忌。准许民众赴京状告贪官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民众拥有制约官府的权力。这样的规定在历史上是从没有过的。虽然明太祖许民告官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皇权的绝对权威,但对防止官吏的腐败,维护民众自身的权利是有积极意义的。

明太祖时期,对廉洁奉公的官吏,则鼓励旌表,破格任用。陶后仲在福建任按察使时,惩治赃吏数十人,革除弊政,抚恤民众,明太祖下诏对其进行表彰。有一官员向河南按察司佥事王平行贿,王平将他抓起来送审。明太祖得知后,对王平进行了嘉奖,并提拔他任都察院左佥都御史。对于那些为官廉洁的官吏,明太祖不仅给予赏赐,为他们修建府第;在他们去世后,还亲自撰写祭文,进行表彰;他还将一些清正官吏的事迹列入《彰善榜》和《圣政记》之中,以教育其他官员。由于明朝政府的倡廉惩贪,因而涌现出一批深得民众拥护的廉吏。

陈灌任地方官时,重视农田水利,公平断狱,严惩贪吏,兴学育才,深受百姓爱戴。洪武四年(1371年)被召赴京,百姓耆老壮少,皆有恋恋不忍舍之意。方克勤任济宁府知府时,清正廉洁,鼓励垦荒,减免赋役,兴修水利,劝督生产,爱惜民力,打击豪强,深得民心。当地流传着一首称赞他的歌谣说:谁免我役,使君之力;谁活我黍,使君之雨;使君勿去,我民父母。当他离任时,当地民众号呼填道,如失亲戚,随行百余里者数百人。这种情况在封建社会是很少见的。交河典吏杨贡公平正直,深得民众信任,适逢知县林俊调任,当地父老上奏说:杨贡清正廉直,乞代林俊之职。吏部不同意,明太祖下旨说:民既保奏,宜顺其情,若拘以资格,用人之途狭矣。遂使杨贡担任县令。有些县官为政清平,当任满去职,当地父老诣阙上书,恳请挽留再任。如兴化丞周丹,政绩显著,特擢吏部主事,民乞争留,明太祖览奏大悦,特令其复职。曹县主簿刘郁,因事被捕,民众诣阙,言其勤政爱民。太祖诏曰:为政不难,得民心为难,主簿有善政及人,故民爱之。因而下诏赦免其罪,复其官。

由于明初的惩贪倡廉,官场的风气发生了变化,明初的吏治日趋清明。《明史·循吏传》载: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吏治涣然丕变矣。下逮仁、宣,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

明代中叶后,政治十分腐败,贪官污吏横行不法,他们大肆搜刮民脂民膏,人民的生活十分痛苦。面对这种局面,著名的改革家张居正建议:其贪污显著者,严限追赃,押发各边,自行输纳,完日发谴、发落,不但惩贪,亦可为实边之一助。他当政后,一再强调吏治不清,贪官为害,大力整顿吏治,而且还惩治了一些位高权重的贪官。如云南黔国公沐朝弼,视人命如草荐,通夷、占军、谋财、夺产,贻害地方,不止一端。朝中官员惧于他的地位不敢对其进行惩治。张居正当政后,断然将其绳之以法。张居正当政期间,吏治有了很大改善。

(七)从来民生不遂,由于吏治不清

清初顺治帝时期,就注意惩治整顿吏治,惩治贪官。在安民之本,首在惩贪的思想指导下,凡发现贪官,都严厉惩处。自顺治八年(1651年)到顺治十七年(1660年),他亲自处置的官员贪污案共四十四起。这些贪官大都受到了严惩。

康熙初年,由于满汉官员贪赃枉法,侵渔百姓,使民生困苦已极。因而康熙特别注重整顿吏治,他认为,要治理国家,首要的是要有一大批奉公守法、勤政清廉的官吏。他说:从来民生不遂,由于吏治不清。长吏贤,则百姓自安矣。”“民之苦乐,皆系于官之贤否。官贤则民安,否则民之困苦无所底止。他还说:吏苟廉矣,则奉法以利民,不枉法以侵民;守官以勤民……民安而吏称其职也,吏称其职而天下治矣。说明康熙已认识到了官吏的廉洁和民生的关系,官吏廉洁,民众才能安生,才能使封建统治长治久安。这也体现了他对民众的关心与重视,把吏治看作是调整好封建生产关系的关键。

针对地方官滥征私派,苦累小民,屡经严饬,而积习未改的状况,他下令严格整顿吏治,对各种不法官吏严厉惩治。诸如贪酷官,诬良为盗官,不恤百姓官,失职官等,均按轻重罪予以惩处。如官员私派劳役,加派税金,要受到革职、拟绞等制裁。上级容隐者一并治罪。如果因为加派或贪虐而激起民变,要革职处死。他曾下诏说:犯别的罪行,尚可宽恕,犯赃罪决不宽恕。他规定,赃官即使遇到大赦,也不许复职。他提出:致治安民之道,首在惩戒贪蠹,严禁科派,而后积弊可清,闾阎不扰。他曾告诫各省官员:国家三载考绩,原以崇奖廉善,摈斥贪残,必吏治澄清,民生安乐。今当大计,已严饬所司,重惩贪酷。……凡朝觐之期,每因仍陋习,借端科派,大小相循,私通交际,是察吏本以安民,而反一扰民,甚非朕激扬清浊之意。由此看来,康熙考核官吏的目的,不是简单地要各级官吏忠于君主,更主要的是看他们能否妥善处理与人民的关系。在康熙执政期间,惩办了一批巡抚、总督一级的贪官。

清律加重了对赃罪的处罚。如枉法赃实犯则绞,监守盗三犯亦绞,并且增加了官吏受财的二十余条附例。对于检举官吏的风宪官,如求索借贷人财物,若买卖多取价利,及受馈送之类,罪加二等。雍正规定,凡是赃官,上自亲王、宰执大臣,下至一般官吏,一经查出,都要给以抄家和罢官的处罚。为保证彻底追赃惩贪,还采取了许多具体措施。例如命令亲戚帮助赔偿,禁止下级地方官吏和百姓代为赔偿。对畏罪自杀的官吏严加审讯他们的嫡亲子弟和家人,照数追赔赃银,以避免有的贪官以一死抵赖,拒不退赃,把钱财留给子孙后代。雍正还实行耗羡归公的措施。耗羡又叫火耗,是地方官对正赋的额外加征,是地方官中饱私囊、报效上司银钱的主要来源。康熙晚年,火耗最重者已有每两正赋加征四五钱者,雍正初年,河南省、山东省甚至每两加征八钱。大大加重了人民的负担。雍正初年,断然决定实行耗羡归公,并明确规定火耗的比率,要求随田赋一起征收。征收的火耗归国家公有,分作三项使用,一是作为官员的养廉银,二是弥补地方亏空,三是留作地方公用。新定的火耗额各地不同,一般为正赋的5%到20%。此后只准减少,不准增加。这项措施大大减少了官吏贪污的机会,也有利于减轻人民的负担。对整顿吏治,减少贪污,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史学家章学诚评论说:我宪皇帝澄清吏治,裁革陋规,整饬官方,惩治贪墨,实为千载一时。彼时居官,大法小廉,殆成风俗,贪冒之徒,莫不望风革面,时势然也。这虽有溢美之词,但基本还是符合实际的。

乾隆初期,也十分注意整顿吏治,强调廉政作风,惩治贪污。乾隆说:劣员多留一日,则民多受一日之残,国多受一日之蠹。乾隆一朝,仅督抚、藩司以上高级官吏,以贪污被杀的就有十几人

清代前期,也有以廉洁自律的官吏,如康熙时期的张伯行出任江苏巡抚,他为政清廉,首先从自身做起,对于公家的财物绝不贪占,他曾拟定了《止馈送檄》一文,作为下属官吏约束自己行为的准则,檄文写道:一丝一粒,我之名节;一厘一毫,民之脂膏。宽一分,民受赐不止一分;取一文,我为人不值一文。这份檄文发出后,官吏们滥用职权巧立名目盘剥百姓的歪风有所收敛。

中国古代一些进步的思想家和政治家认识到,为官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奉公守法,廉洁自律。这样才能赢得民众的拥护,国家才能稳定发展。历史上一些有见识的政治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也采取了一些惩贪倡廉的措施,尽管这些措施不可能杜绝官吏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但对减轻人民负担,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仍有一定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