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的公堂与断案》出版
《祥刑致和:长江流域的公堂与断案》出版
陈会林著,长江出版社2014年10月出版,32万字;
《中华长江文化大系》第三编《千秋吏法》第八卷
本页资料:封面(图),目录,前言,结语,后记
目录
序一(季羡林)
序二(黄强)
前言
一、长江文化:区域文化和水域文化
二、公堂和断案:解决纠纷的核心元素
三、本书的研究范围:长江水域与典型实案
四、本书的体系架构:解纷途径与历史发展的统一
第一章 文化长江和中国解纷文化
第一节 文化视野下的长江
一、地理长江:12省与700条支流
二、文化长江:长江水域之七大文化区
第二节 古代的解纷文化
一、民间解纷中的公堂与断案
二、国家审理中的公堂与断案
第三节 审判文化在罹难中近代化
一、近代中国半殖民性的公堂与断案
二、20世纪初司法近代化改革中的公堂与断案
第四节 西南“自相君长”的土司制度
一、土司制度
二、改土归流与土司的存续
三、土司的政务组织体系与职能
第五节 杂糅智慧与迷信的神明裁判
一、神判的适用
二、神判中的神和规则
三、神判的仪式
第二章 青藏文化区的公堂与断案
第一节 西藏地区的公堂与断案
一、西藏地区的公堂
二、西藏地区的断案
第二节 通天河流域玉树藏区部落的公堂与断案
一、玉树藏区的公堂
二、玉树藏区断案的程序与费用
三、藏区部落断案适用的习惯法
四、藏区部落断案适用的成文法
第三节 雅砻江流域北部藏区土司的公堂与断案
一、雅砻江流域北部藏区的公堂
二、雅砻江流域北部藏区的断案
第三章 云贵文化区的公堂与断案
第一节 清水江流域苗寨的寨老及其断案
一、苗寨中的寨老和议榔
二、寨老断案和议榔栽岩
第二节 雅砻江流域南部凉山彝族的德古、毕摩及其断案
一、家支与纠纷的调处和神判
二、德古及其断案
三、毕摩及其主持的神明裁判
四、木牛节威:断案适用的习惯法
第三节 云贵文化区的土司府及其断案
一、世受其封的地方法庭:土司府公堂
二、世治其所的地方司法:土司断案
第四节 云贵总督署与督抚断案
一、云贵总督署公堂
二、云贵督抚断案
第五节 近代云贵地方审判厅断案
一、昆明地方审判厅断案
二、贵阳地方审判厅断案
第四章 巴蜀文化区的公堂与断案
第一节 重庆湖广会馆及其解决纠纷
一、重庆湖广会馆:巴蜀客民的解纷机关
二、敦睦桑梓 代为捍卫:重庆湖广会馆的“断案”职能
三、重庆湖广会馆解决纠纷
第二节 巴蜀土司府及其断案
一、巴蜀文化区的土司及其解纷职能
二、土司断案的案例
第三节 宋代巴蜀州县官断案
一、九陇知县章频日下辨伪钤
二、青神县“恶可为戒”屈打成招案
第四节 清代巴县衙门及其断案
一、巴县衙门:中国“最牛衙门”
二、巴县诉讼档案记载的县衙断案
第五节 清代冕宁县衙及其断案
一、冕宁县署与公堂
二、冕宁县衙断案
第六节 古代巴蜀州府断案
一、宋代阆州知州朱寿昌断案除霸
二、明朝眉州知州智断负兄欺嫂案
三、清代成都知府姚一如化解兄弟争产案
第七节 古代巴蜀地区最高地方官断案
一、三国时期诸葛亮挥泪斩马谡案
二、清代总督勒保情判索欠致死案
第八节 近代重庆地方审判厅断案
一、淡泰丰源商行私自转佃铺房案
二、杨荣声诬称周辅臣谋骗工资案
第五章 荆楚文化区的公堂与断案
第一节 楚国的公堂与断案
一、包山楚简所反映的楚国司法机关
二、包山楚简记载的楚国司法审判制度
三、楚国断案
第二节 古代楚地县衙及其断案
一、荆楚北部的内乡县衙和南部的浮梁县衙
二、荆楚州县官断案
第三节 古代楚地府衙及其断案
一、南阳府衙及知府断案活动
二、东汉长沙太守张仲景巧破盗银案
三、唐朝衡州刺史苏涣察奸断案
四、宋代荆湖南路知府断案
第四节 古代楚地最高地方公堂与断案
一、唐朝山南道及其节度使裴均断案
二、宋代荆湖南路、江南西路提刑司及其断案
三、清代湖广总督府及其断案
第五节 荆楚近代地方审判厅断案
一、《大江报》淆乱政体案:汉口地方审判厅断案
二、子女雇与他人服役得钱还债案:南昌地方审判厅断案
第六章 皖徽文化区的公堂与断案
第一节 皖徽申明亭与民间裁断纠纷
一、申明亭:乡村法庭
二、徽州民间纠纷的裁断
第二节 皖徽县衙及其断案
一、皖徽文化区的县衙
二、皖徽文化区县衙断案
第三节 皖徽府衙与知府断案
一、皖徽文化区的府衙
二、安庆知府徐士林断案
第四节 皖徽巡抚衙门及巡抚断案
一、安徽省巡抚衙门
二、安徽巡抚智断美女坟冤案
第五节 近代皖徽审判厅断案
一、安庆地方审判厅断案
二、芜湖地方审判厅断案
三、安徽高等审判厅断案
第七章 吴越文化区的公堂与断案
第一节 吴越文化区的县衙及其断案
一、吴越文化区的县衙
二、吴越文化区的县衙断案
第二节 吴越文化区的府衙及其断案
一、吴越文化区的府衙
二、吴越文化区府衙断案
第三节 吴越文化区的督抚衙门及其断案
一、督府衙门
二、督抚断案
第四节 五级公堂与断的余杭杨乃武与小白菜案
一、案发地与当事人
二、案件的发生及审理
三、杨乃武与小白菜奇案展示馆
第五节 近代吴越地方审判厅及其断案
一、江宁地方审判厅及其断案
二、江苏省高等审判厅及其断案
第八章 沪上文化与中国司法的近代化
第一节 上海华界的县衙及其断案
一、上海县衙及其断案
二、上海知县叶廷眷审理杨月楼案
第二节 上海华界的审判厅及其断案
一、上海华界的公堂:裁判所、司法署、审判厅
二、上海审判厅的断案规则
三、上海审判厅断案及其批词
第三节 上海公共(英美)租界的公堂及其断案
一、公共租界的外国审判机关
二、公共租界内的中国审判机关
三、公共租界的断案
第四节 上海法租界的公堂及其断案
一、法租界的法国公堂
二、法租界的中国公堂
三、法租界的断案
第五节 中国审判主权在上海的恢复
一、领事裁判权的废除
二、上海会审公廨的废止
结语
一、长江文化是中华文化重要的源头活水
二、长江流域公堂与断案的地域性特征
三、长江流域古代的公堂与断案承载着传统解纷的特征
四、本书可能的贡献与既成的遗憾
参考文献
后记
“无边落木萧萧下,不尽长江滚滚来。”西出雪域,东入海洋,波澜壮阔的自然长江源远流长,千姿百态;岁月沧桑,春秋轮回,博大精深的长江文化源古流今,神韵日增。有一首《长江之歌》这样赞美长江:
你从雪山走来,春潮是你的丰采;你向东海奔去,惊涛是你的气概。你用甘甜的乳汁,哺育各族儿女,你用健美的臂膀,挽起高山大海。我们赞美长江,你是无穷的源泉;我们依恋长江,你有母亲的情怀……
本书不是研究解纷文化的法学专著。本书以长江的区域文化为纲,以公堂与断案为目,点面结合,略带粗放、跨跃式地系统考察和疏理长江文化中解纷文化的基本状貌,从水域文化的角度审视中国解纷制度漫长的传统与艰难的近代化进程,展示中华解纷文化的神韵与魅力,从而佐证长江流域与黄河流域同为中华文明源头,都是华夏文明的发祥地。
人类的文化既在岁月的时间序列中线性演进,也在地理的三维空间中立体生长。长江是中国第一长河,世界第三长河,人文传统源远流长,文化底蕴瑰丽深厚。长江文化从形式来说属于区域文化,从内容来说属于水域文化。
长江文化属于区域文化。区域文化是在相邻的特定地理区域内,由该区域内的社会群体共同创造、共同享有的具有相同或相似特征的、占支配地位的文化。区域文化是地方性文化,是相对于主体文化而言的。主体文化是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共有的文化,在我国即是中华文化(并非仅具有北方特性的炎黄文化)。区域文化是主体文化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主体文化赖以依存的基础。这正如鲁菜、川菜、粤菜、淮菜等菜系是中国美食文化的基础,京剧、越剧、豫剧、川剧、黄梅戏等地方剧种是中国戏剧文化的基础。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看,文化的发生和传播,都是先从小区域到大区域,再播及全国乃至全球。长江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织部分,是华夏文明孕生和发展的重要环节与阶段。
长江文化属于水域文化。水是生命之源,也是文化之源。非州的尼罗河孕育了古埃及文化,西亚的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孕育了美索不达米亚文化,南亚的印度河孕育了印度文化,欧洲的爱琴海则孕育了古希腊文化,同样,东亚的黄河和长江孕育了华夏文化。[1]水在水域文化中更直接的意义是它的流域把地域文化自然分割成特定的板块,这也是大江大河孕生水域文化的主要内涵。没有长江就没有长江文化,长江是长江文化的母亲和摇篮。长江文化本身是区域文化,而且这个区域还可以续分,例如本书将长江文化大致分为七大区块:青藏文化、云贵文化、巴蜀文化、荆楚文化、皖徽文化、吴越文化、沪上文化。虽然我们把“文化长江”分为七大文化区,但文化长江并不是这些文化区的简单相加,各个文化区的地域范围与所在长江段的长江流域范围并非完全重合,有些文化区的地域可能超出长江流域的范围,例如皖徽文化区的北部属于淮河流域,南部(祁门、黟、歙、绩溪四县)属于钱塘江流域,吴越文化区的北部(宿迁、淮安等地)和南部(宁波、绍兴等地)也不属于长江流域。
二、公堂和断案:解决纠纷的核心元素
法律文化是人类文明的瑰宝,但过去中国人对中国文化的研究,除了法律人之外,鲜有人对法律文化有特别关注。无论是《中国文化史》之类的综合性巨制,还是《荆楚文化》之类的区域性著述,包括本书的亲族《长江文化史》、《长江文化研究文库》[2]等,大都没有法律文化的专门篇章,有的甚至全书难觅法律文化的踪迹。研究文化而不讨论法律文化,这与中国没有法治传统有关,与中国的传统学术谱系中有经、史、子、集各学而没有法学有关。现在《中华长江文化大系》“千秋吏法”编中安排有法律文化的内容,这种设计表现了策划者高瞻远瞩的学术智慧,反映了长江文化研究领域广度和深度的空前变化,标志着法律文化在文化研究中的学术境遇开始发生量变。
法律之学,归根结底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技术之学。解决纠纷是法律文化的第一要义。从法律意义上讲,纠纷是当事人之间权利或权力的冲突状态。狭义的纠纷仅指民事案件及轻微刑事案件,即古代所谓“细故”;广义的纠纷则包括所有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在内的、所有当事人之间或原告被告之间的权利权利冲突事件。本书中的纠纷是广义的。解决纠纷有民间解决和国家解决两大基本途径,有调解、仲裁、审判等主要方式。公堂和断案是解决纠纷的两大核心元素。在本书中,“公堂”是指解决纠纷或裁断案件的机关或场所,既包括国家司法审判机关,又包括民间解纷场所;“断案”是指在公堂解决纠纷、裁断案件的活动,既包括国家的审判活动,也包括民间的解纷活动。本书主要叙述1912年之前(即中华民国以前)长江文化中解纷文化的公堂和断案情况,分为民间调处和官方审判两大块面、古代和近代两大时段。
在晚清“新政”之前的中国,地方的行政与司法不分,司法审判不过是政务的一个环节、一种手段。地方的“公堂”即州县府道衙门,审判主体即知县、知府、督抚等长官,既无独立的审判机构,也无专职的法官和律师。古代中国断案适用的规则是广义的法规范,即礼乐刑政或“天理、国法、人情”,成文法典(国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事情,审判官可以依据情理“临时处断”;断案过程虽然也讲求事实证据,但允许刑讯逼供,注重当事人合意妥协;审判理念强调息事宁人、“为民作主”,所谓“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3]
晚清法制政革为中国审判文化的发展带来新气象。各级审判厅的设立和职业法官的产生是中国审判文化近代化的形式标志。此后审判文化中的审判厅、法院、推事、法官、审判员以及专职裁判机构、职业裁判人员、司法手段解决争讼等元素,都融入中国社会,直至今天。[4]
本书考察的时间范围限于民国以前,即自远古时期长江文化的起源到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的覆亡,下限是
本书考察的空间范围限于水系长江或长江流域,论题和材料的选取均限于长江流域。即使属于七大文化区的内容,如果超出长江流域的范围,本书一般不予考察。
本书所选材料以典型实案为主。传统中国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有关地方特别是基层的公堂与断案材料相对较少,而且很多是笔记小说、文学故事之类,这里面的材料虽然珍贵,但本书一般不用。“公堂”的内容在现有实景介绍的基础上展开;“断案”的案例以实例为选取标准。案例选择的标准有四个:一是地方性,纯为中央审判的案例不录;二是真实性,文学作品(例如《聊斋志异》、“三言二拍”、《智囊集》)中的案例不取,人物、地名、情节不详的不取;三是过程性,只选有堂审过程或裁决场所的,凡是没有断案过程和结果的案例不取;四是积极性,汪法滥刑或于今教益不大的不取。因为强调一个“实”字,所以本书的材料来源以司法档案为主,包括州县司法档案、地方审判厅司法档案、中央刑科题本等,其中明清司法档案用得最多。
本书的基本思路和体系安排是:首先用第一章来总体交待全书的主题及其语境,然后用七章分别介绍长江文化七大区的公堂与断案内容,最后用一个“结语”来对全书内容进行一个总结。第一章主要论述文化长江和解纷文化的基本内容,其中把文化长江按长江流域的七大段分为七大文化区。
由于各大文化区的情形不一,体例难以统一,所以各章内容安排在尽可能一致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各有其“章法”。除第二章“青藏文化区的公堂与断案”的内容体系是依地域安排之外,第三至第八章,都是依“解纷途径与历史发展相统一”的原则来安排。首先,各章内容第一层次先按“先民间后官方”的解纷途径顺序安排。文明社会的纠纷解决历来包括民间解决和国家解决两大基本途径,而且纠纷一旦发生,一般都是要走“先民间后官方”的解纷路线。所以各大文化区的裁断文化,都依此实情为逻辑顺序安排内容。其次,第二层次(民间部分或官方部分)内部按“先古代后近代”的历史发展顺序安排。古代部分的节标题中的公堂称名以明清时期的名称为主。一般来讲,古代部分包括民间的和国家的两部分,而近代则主要是国家的内容,即各级地方审判厅及其断案的内容。最后,第三层次(各历史时段)按公堂管辖权的级别,由低级到高级的顺序安排,例如古代官方的情况,先州县,再知府,最后是巡抚和都督。各章内容安排的具体逻辑顺序和结构,在每章开头都有专门的交待或说明。
本书写作至此,我们仿佛自长江源头驾乘轻舟顺流而下,在岁月的长河中进行了一次法律文化漫游,绵延数千年,逶迤近万里。经过点面结合、疏密相间地考察和疏理,长江流域公堂与断案的历史画卷及其博大精深的神韵,已经呈现于世;长江流域法律文化的沧桑流变与绮丽璀璨,已经深入心底。从这里,我们触摸到了长江文化强劲的脉搏,感受到了长江文化强烈的感染力!
很长一个时期,人们都认为黄河才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才是中华民族的发祥地,用北方的“华夏”[5]指代中国的民族,用中原的“炎黄”代表中国的始祖。
实际上,长江与黄河一样,同是中华文化的主要源头活水,这早已为考古发掘所证明。1965年在长江上游金沙江边元谋盆地发现的“元谋人”距今170万年,是中国乃至亚洲最早的原始人类[6]。1973年在杭州湾南岸浙江余姚市河姆渡镇发现的河姆渡文化,反映了7000年前长江流域氏族的情况,早于黄河流域的仰韶文化和半坡文化。[7]
本书所考察和疏理的长江流域公堂与断案,与上述考古发现共同展示了中华文明起源的多源性与发展的多元性,印证了长江文明与黄河文明同生共长的实情,证实了
中华文化的来源决不止一途。世界文化史的公例是,古老文化的诞生离不开大江大河。古代埃及如此,古代巴比伦也是如此。中国又焉能例外。中国河流之长者,北有黄河,南有长江。中国最早的文化,即源于此二江河流域。总起来看,黄河流域可能早了一点,至少,是比较为人所知。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几个朝代的首都都在黄河流域,可以为证。但是,长江流域文化的兴起决不稍晚。现在的考古发掘工作明确无误地证明了这一点。但是,由于某一些原因——有的原因至今还说不明白——,多少年来,黄河文化一花独放,讲中国历史,也往往只讲黄河流域的古代文化,没有能让人了解中国古代文化的全貌或者真正面貌,不能不称之为憾事。现在改革开放的春风吹绿了神州大地,也吹醒了长江文化的研究。中国古代史的真面目才大白于世。[8]
尽管我们不完全同意孟德斯鸠的“地理环境决定论”,但不同地域的文化具有差异性,这也是无法否认的。这种地域差异性的形成受到自然环境和社会人文的双重影响,这正如《汉书·地理志下》中所说的:“凡民函五常之性[9],而其刚柔缓急,音声不同,系水土之风气,故谓之风;好恶取舍,动静亡(无)常,随君上之情欲,故谓之俗。”这里的“水土之风气”属于自然环境因素,“君上之情欲”属于社会人文因素。
长江与黄河一样,都是“‘江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但大河之间都有不同之处。正如山与山不同——泰山不同于黄山,黄山不同于峨眉山,峨眉山不同于华山,华山不同于五台山——一样,不同的大江大河之间也不一样,长江不同于黄河,黄河不同于珠江。黄河雄浑粗犷、阳刚奔放,自然景观相对单调枯燥,而长江山高水长、峰峦竞秀、千姿百态,三峡秀色冠甲天下,庐山雄险闻名于世;洞庭湖、鄱阳湖、太湖像一颗颗明珠镶嵌在万里长江岸边。每条江河的个性昭然可见,而江河的生命寓于其中。这些个性影响到相应地域的文化,水域文化的特性与生命均与此关联。
长江流域的解纷文化作为一个整体,也因长江的个性而形成自己的总体特征,这就是:第一,张扬个性,流溢活力。自然长江与文化长江有此共性。云贵神判文化的质朴与神奇,沪上司法文化的递嬗与新生,都是这种特征的体现。第二,大势所趋,水系伴行。这是长江解纷文化的形式特征。源头地区的诗性与原初性,上游地区的沉稳与延展性,中下游地区与时俱进的变化性,入海地区的前沿性,无不表现出长江解纷文化随着长江水系的流变而演进的特征。第三,多姿多彩,生生不息。这是长江审判文化的内在精神。青藏尚习俗,荆楚重法制,吴越偏情理,沪上会中西,长江流域的审判文化承载着人类法律文化的智慧传承与未来面向。总之,长江流域的审判文化代表着中华法律文明的南方宗脉,昭示着中华文明起源的又一源地。
长江文化是一种地域性文化,总体上具有“西源东流,南下北承”的多元文化特征。长江流域的公堂与断案在不同地段有其区域特色,例如西南少数民族的土司审判、徽州的申明亭教化裁断、重庆码头的同乡会馆仲裁、近代上海的西式司法;长江上游地区利用习惯法解纷相对较多,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成文法制相对发达,等等。但长江流域公堂与断案作为一个以长江为母亲河、以长江为依托的整体,也有着共同的内在特征,这种特征就古代的情形而言,与传统解纷文化的特征是一致的,换句话说,长江流域古代的公堂与断案承载着中国传统解纷的特征。这些特征从大的方面说,主要是四点:第一,违法行为及其处罚只有轻重程度的不同,没有今天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严格区别,更没有部门法的概念。第二,国家司法不独立,行政与司法不法,视司法为行政手段,没有司法独立的概念,没有司法独立意义上的司法机关。第三,重调解、求息讼。第四,注意“情理法”的综合、灵活运用,或者说以“天理-国法-人情”为大“法规范”。这些特征是当时农耕文明、宗法伦理、政治专权的社会形态特征所决定的。在追求工商文明、市场经济、民主法治的现代社会,解纷文化应该另有自己的新特征、新规律。
古代长江流域的公堂与断案,还有两点特别值得我们关注:
1.“善体法意,顺遂人情”的解纷方式。古代中国的法官在审理、判决及执行方面往往不拘一格、随机应变。例如主审官员巧用计谋,将当事人置于特定的问题和情境当中,再注意观察他们的思想变化与行为表现,然后依照人之常情,分辨是非、揭其奸伪,使判决合情入理,在实现法律正义的同时,也照顾到人情世故。这种“善体法意,顺遂人情”的解纷方式,不仅艺术性地惩恶扬善,而且人性化甚至浪漫化地化解争端;不仅较好地实现了法律的终级目的,而且具有很好的社会教化作用。这在追求法治的今天,我们的法官也可以从这类断案中得到启示:司法审判应该注重自身能动性的发挥,在法定自由裁量范围之内,从实际出发、灵活处置,促进诉讼效益的最大化,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2.婚恋方面制度表达与解纷实践的差异。爱情与婚姻,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历史给我们的一般印象是,古代社会礼法森严、名教盛行,纲常礼教锁禁两性感情发展,抑制男女自主婚恋,“男女受授不亲”、“存天理灭人欲”、“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等说教成为男欢女悦的紧箍咒,封建官员大多是礼教的卫道士,忠实地推行礼法制度。但是,我们从长江流域的公堂与断案中透视到这方面的真实情形:审理情感案子的官员大部分不是板着“卫道士”面孔,而是摆脱礼法教条,自由发挥,作出合乎情理、顺应人性的判决。这说明在传统社会,在民众的实际社会生活中,礼法的消极作用往往是非常有限的。
本书在参考前人与时贤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采取类似专题的写法,以局部反映整体,在整体中透视局部,尽可能用体现长江流域解纷文化研究的通观意识,系统考察和疏理长江文化中解纷文化的基本状貌,从水域文化的角度审视中国解纷制度漫长的传统与艰难的近代化进程。在这种考察过程中,时间上打通朝代的间隔,从远古述及清末;空间上追求流域的完整,从源头写到入海,对各个江段流域的公堂与断案,均予以浓墨重彩。特别是过去难入一般文化学者法眼的长江上游地区(青藏高原和云贵高原),本书予以特别关注,进行了发掘式考察和述论;内容上采取全息描述,不仅将民间解纷纳入考察范围,而且依据纠纷解决的实情与规律,采取先民间后官方的时空顺序架构解纷知识谱系。这些可能是本书的贡献。
吾非长江文化专家,本书有很多遗憾。例如,上述对长江流域解纷文化的论述,实际只是点面结合、疏密相间的。特别是对长江流域解纷文化“长江性”的论述没能达到应有的广度与深度。文化是人类创造、人文化成的,水系却是天造地设、自然生成的,二者结合便形成水系文化或水域文化。长江与长江文化有着怎样的内在有机联系?长江文化是如何因为长江而与其它水域文化(例如黄河文化、淮河文化、珠江文化等)而不同?这些问题我一直在思索,有所认识但未有满意的答案,本书对这些问题的述论也因此点到即止。这是本书众多遗憾中最大的遗憾!笔者将继续思考,更期待方家贡献酌见和高论。
我与长江文化的研究似乎颇有些缘分。我所知道的学界对长江文化进行全面专门研究的成果,迄今为止,主要有四项:第一项是1995年李学勤、徐吉军主编、江西教育出版社出版的《长江文化史》;第二项是叶书宗主编、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年出版的《长江文明史》;第三项是2003年湖北社会科学院主持编写的《长江文化研究文库》;第四项是此次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主持编纂《中华长江文化大系》。我与这里的第一、三、四项都有关系。1995年,当时我供职的湖北大学筹建“荆楚文化研究中心”(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我忝任中心筹备办公室主任,那一段时间整天忙于拜访荆楚文化名家,协助举行各种讨论会,手上的一本
文明人都生活在有法律的秩序里,但以前的长江文化研究,似乎都不曾专门关注长江文化中的法律文化。虽然这里面有复杂而悠久的深层次历史原因,但时至21世纪的今天,如果在对一种文化系统进行全面研究时,法律文化仍然缺位,那这就可能有重大疏漏或偏误之嫌。“中华长江文化大系”的主持者们独具慧眼,在“千秋吏法”一编中安排有法律文化的内容,这种安排无论是从学术研究的补缺纠偏来说,还是从追求法治的现实考量来说,都是特别有意义的。
我自2010年10月正式接受撰写此书的任务至今已有三年多,这三年可谓是我人生中空前忙乱的时期,所以写作时断时续。这里要感谢《中华长江文化大系》执行主编刘锋部长、副主编肖德才编审、长江出版社赵冕副社长诸君的信任、指导与宽容;感谢本书责任编辑吴曙霞的高尚劳动!我的研究生甘健全、李霞、雷冬、蔡张妍等同学先后参与本书的诸多撰写事务,没有他们的帮助,本书问世的时间可能还要迁延,在此对他们辛勤劳动深表谢意!
本书的撰写,参考和借鉴了前辈和时贤的部分研究成果,例如陈金全、巴且日伙的《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调查报告》、海乃拉莫的《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韩秀桃的《明清徽州的民间纠纷及其解决》、梁聪的《清代清水江下游村寨社会的契约规范与秩序》、李启成点校的《各省审判厅判牍》、王立民的《上海法制史》和《中国传统侦查和审判文化研究》、张济民的《藏族部落习惯法法规及案例辑录》、张晓蓓的《冕宁清代司法档案研究》等,兹不一一列举,谨致衷心感谢!
古人说,“书被催成墨未浓”。“墨未浓”于本书的意蕴便是瑕疵众多、娴熟未臻,但主要原因并非“催成”。我们期待着读者的批评指正!
陈会林
2013年12月于武昌晓南湖畔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
[1]当然,水并不必然孕生人类文明。如果说亚马逊河(世界第二大河)没有孕生美洲文明,是因为那里的气候恶劣,威胁早期人类生存,而环境与长江(世界第三大河)类似的密西西比河(世界第四大河),也没有孕生美洲文明。正因为如此,美洲变成了西方文明的新乐土,产生了美国这个西方文明的新旗手。文明的哺育和繁荣,有些令人捉摸不透!
[2]《长江文化研究文库》是国家“十五”重点图书项目,分为七大系列:综论(季羡林主编)、学术思想(汤一介主编)、文物考古(俞伟超主编)、民族宗教(张正明主编)、经济科教(章开沅主编)、文学艺术(袁行霈主编)、社会生活(冯天瑜主编)。
[3]这十六字铭又称“戒右铭”,原是五代后蜀主孟昶向诸邑所颁诏书中的四句。宋太祖将其摘录为《戒右铭》,清世宗雍正皇帝又将其颁给各个县署,目的是戒贪腐,讲廉政。各州县衙门的仪门内立的木枋上面大都书有这十六字。
[4]李启成著:《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考古学家认为,“华夏”之“华”即“花”,原为我国中原地区仰韶文化的玫瑰花的一种标志,后来中原和燕山脚下以龙为图腾标志的部族,形成中华文化的共同体,所以有“华山玫瑰燕山龙”演变发展为“夏商周”之说。“夏”即历史上夏朝的先人之称。
[6] “元谋人”早于北方110万年前的“蓝田人”(1964年发现于陕西省蓝田县公王岭)和78万年前的“北京人”、3万年前的“山顶洞人”(1927年发现于北京市西南的周口店龙骨山)。
[7]黄河流域5000年前仰韶文化,1921年发现于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仰韶村;6800年前的半坡文化,1952年发现于陕西西安市灞桥区半坡村。
[8]季羡林:《中华长江文化大系》序。
[9]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大凡老百姓都具有仁义礼智信之五常的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