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社会的纠纷预防机制》出版
陈会林著:《传统社会的纠纷预防机制——以明清地缘社会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10月出版,全书30万字。
下面是本书的封面照片、全书目录、后记。
目 录
总序
自序
导论
一、研究的问题与思路
二、基本概念
三、研究的原因与意义
四、研究的方法与材料
第一章 传统中国对待社会纠纷的态度
第一节 和睦为善、纷争是恶
一、和而不争及其实质
二、官方对“讼害”的夸大宣传
三、官方对“无讼”理念的灌输
第二节 官民对民间纠纷的不同态度
一、“细故”:官方对民间纠纷的表达
二、“利害”:民间对民间纠纷的表达
第三节 高昂的诉讼成本与民间惧讼心态
一、高昂的诉讼成本
二、民间的“惧讼”心态
第二章 传统中国预防社会纠纷的思路
第一节 富而教之
第二节 定分止争
第三节 虚心实腹
第三章 明清地缘社会及其可能遭遇的纠纷
第一节 明清时期的地缘社会
一、明清时期地缘社会的组织形式
二、明清时期地缘社会的属性
三、明清时期地缘社会的职能
第二节 明清时期民间社会的纠纷
一、纠纷发生的社会场域
二、明清时期社会纠纷的类型
第四章 里甲组织对社会纠纷的预防
第一节 旌善申明 睦教专所
一、旌善亭和申明亭的建置
二、旌善亭和申明亭的职能
第二节 宣讲法律 劝民不争
一、宣讲圣谕和法律
二、劝民为善,安享太平
第三节 举善抑恶,促民不争
第四节 治安互助 靖乡睦里
一、加强乡守治安,保障安宁环境
二、组织乡民互助,绝纷争于未萌
第五节 立规订约 防争息讼
一、制定乡规民约,明晰行为规范
二、促订契约,以杜争端
第五章 保甲组织对社会纠纷的预防
第一节 孝友教化 劝止争讼
一、劝敦孝友
二、劝止争讼
第二节 宣讲律规 淳俗靖民
一、宣讲律令
二、宣讲保甲条例章程
第三节 禁暴戢奸 举善纠恶
一、禁暴戢奸,化民成俗
二、举善纠恶,和睦闾里
第四节 相生相养 劝警守望
一、相生相养的社仓
二、共存急难的劝警守望
第五节 设立章程 促订契约
一、制定章程,勉为良善
二、促订契约,以杜争端
第六章 乡约组织对社会纠纷的预防
第一节 制定《乡约》 定期宣讲
一、定《乡约》与“讲乡约”
二、“乡约”的纠纷预防效应
第二节 宣讲谕律 睦邻和党
一、宣讲圣谕:敬长上、睦乡里
二、宣讲律令:儆愚顽、和乡党
第三节 定期集会 增进乡情
一、乡约组织的定期集会
二、定期集会的对纠纷预防作用
第四节 互助互察 防争于未然
一、互助互济 防止穷极生滥
二、监督社会 消除纠纷隐患
第五节 促订契约 避免纷争
一、明代乡约促订契约
二、清代乡约促订契约
第七章 同乡组织对社会纠纷的预防
第一节 制定公约 以防自乱
一、同乡会馆内部规范
二、同乡社会经商规范
三、同乡社会综合性规范
第二节 宣教乡谊 讲信修睦
一、宣教内容:“崇乡谊,敦信义”
二、宣教方式:集会、碑刻、楹联
第三节 奉祀乡土神 凝聚同乡情
一、同乡社会所祀奉的乡土神
二、同乡社会祭祀乡土神的活动
三、祀奉乡土神的纠纷预防效应
第四节 同乡合乐 聚亲联谊
一、演戏同乐
二、宴请同乡
第五节 倡行义举 保障同乡人安居乐业
一、扶危济困
二、开办义学
三、助举丧葬
第八章 乡间结社对社会纠纷的预防
第一节 乡间结社预防纠纷的措施
一、订立协议,以杜纷争
二、互助互济,和谐双赢
第二节 “文会”对民间纠纷的预防
一、作为地缘社会组织的“文会”
二、文会对纠纷的预防
第九章 乡间集会组织对社会纠纷的预防
第一节 “乡饮酒”对纠纷的预防
一、明清“乡饮酒”集会及其仪式
二、“内睦宗族,外和乡里”
第二节 “社会”对纠纷的预防
一、通过宣誓来教化和睦
二、通过祭祀、宴饮娱乐活动促进乡邻和睦
第十章 传统地缘社会纠纷预防机制
第一节 预防纠纷的实际主体:地缘社会组织的领袖
一、大多数地缘社会组织领袖的共同身份:乡绅
二、首领或乡绅在纠纷预防中的作用和表现
第二节 预防纠纷的理念:“和为贵”和“贵绝恶于未萌”
一、“和为贵”:和谐重于维权
二、“贵绝恶于未萌”:预防重于调处
第三节 预防纠纷的方式:教化、救助、维权的结合
一、以教化为主导
二、以救助为根本
三、以维权为保障
结 论
一、传统社会的组织形式与纠纷预防机制
二、民间社会预防纠纷是社会自治的反映
三、传统纠纷预防机制是健全现代纠纷预警机制的宝贵资源
四、转换利用传统纠纷预防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附 录
一、《教民榜文》
二、《乡规民约》明朝“体类”六则
三、《巴县廉里一甲清正地方会簿》
四、《巴县团首牌甲条例》
五、《金山县保甲章程》
六、《南赣乡约》
七、《六谕集解》(节选)
八、《圣谕广训》(节选)
九、《宣讲乡保条约》
十、《泉郊会馆规约》
十一、《呈坎潈川文会会规》
十二、《乡饮酒礼》
参考文献
后记
“读史不归诸政治,是谓无果;言治不求之历史,是谓无根。”[1]这是严复转述西方学者之言,笔者深以为然。本书即是笔者在传统法律文化领域正心诚意地探索耕耘(即求根)、努力为现代社会的发展进步提供一点思路和资源(即求治)的又一尝试。
本书由我的博士论文的一部分内容改写而成。我的博士论文《明清地缘社会解纷机制研究》于五年前完成,其中的“解纷”概念取广义,包括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全文内容总体上包括“纠纷预防”和“纠纷调处”两大部分。当时为出版进行修改之后,篇幅倍增至60万余字,为了适应出版要求,不得不决定将两大部分内容分开出版。“纠纷调处”部分以《地缘社会解纷机制研究——以中国明清两代为中心》为书名(这里的“解纷”是狭义的,即仅指“纠纷解决”),已于2009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出版之后先后获得武汉市第十二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中国法学会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这给作者以极大的鼓励和信心,因此决定将原博士论文的“纠纷预防”内容也整理出版,呈现在您面前的这本书即为这一后期整理成果。显然,此书是前书的姊妹作。
此次整理,三历春秋。原本以为只是将博士论文中的“纠纷预防”内容析出即可,但在整理出版过程中发现工作远远不是这么简单。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是:纠纷预防的问题要比纠纷调处的问题复杂得多。纠纷的预防与纠纷的解决在价值取向的应然问题上并不是一回事,纠纷预防并不像纠纷解决那样是必然的。也就是说,纠纷的解决是必须的,纠纷一旦发生,就应该得到有效解决。但纠纷的预防不一定是这样,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一定要预防,因为纠纷的功能具有正面或负面的多样性,纠纷有积极纠纷与消极纠纷之分。预防纠纷既不可能避免全部纠纷,也不可能不加区别的进行。在现代社会,法律以权利为本位,公民的权利恰恰是可能要通过发生纠纷和解决纠纷来实现的,如果对纠纷不加区别地都“预防”掉(事实上也不可能),那就可能导致对权利救济途径的阻灭。但是现代社会又绝不是说纠纷越多越好,有些纠纷是必须预防或减少的,否则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所以说,纠纷的解决应该是刚性的,而纠纷的预防则应该是柔性的。这个问题既是理论问题,也是现实问题,而且还会不要避免地触及到当今“维稳”的敏感话题。这个问题如果不论说清楚,那么“纠纷预防机制”就成为一个伪命题,本书的立论就可能成为谬论。笔者在整理过程中,对这个问题作了长时间的认真思考,最后将思考结果表达于“代序”之中。此外,全书体系的架构、材料的取舍,也都需要重新安排,也并非析移即可了事。总之,写作至此,真有“事非经过不知难”之感!
中华民族不仅有追求社会和谐的特殊传统,而且有实现这种和谐的智慧或手段,地缘社会的纠纷预防机制就是这种智慧或手段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书主要从法社会学的角度考察和解读地缘社会在明清时期参与社会纠纷预防的历史实情,探清它们通过哪些方式预防或减少当时社会纠纷的发生,从而保持了当时基层社会的相对稳定与和谐。在本书界定的五大“社会”形式(地缘社会、血缘社会、业缘社会、信缘社会、江湖社会)中,“地缘社会”是最基础最主要的、最能与今天社会贯通的社会形式。著名史学家贝奈载托·克罗齐讲:“一切真历史都是当代史。”[2]本书的研究除了可以拓展民间社会和社区纠纷问题的研究领域,以及丰富中国法文化、历史学、社会学研究的内容之外,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为中国当下建设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提供传统方面的智力支撑和深度对策,特别是为民间自治机制的健全、社会消极矛盾的预警与化解机制的完善、消极群体性纠纷的防治等社会治理问题提供历史经验和优良的传统与本土资源。
学术大家黄宗羲说“圣学之难,不特造之者难,知之者亦难。其微言大义,苟非功夫积久,不能见本体”[3]。传统民间社会的纠纷预防机制问题不是“圣学”,但“造之者难,知之者亦难”的情形却是相同的!时间的久远,地域的广袤,情形的细碎复杂,资料的散乱佚毁,都给我们的研究带来一定的困难。
笔者有幸师从著名法学家范忠信教授攻读博士学位。以我博士学位论文为母体的本书,其基本思路和总体框架都源自当年
本书的写作和出版得到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术专著出版基金”的资助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传统中国的能动司法模式研究”(11YFA820004)的资助。在此对这些资助单位谨致谢忱!感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的指导和支持,感谢本书责任编辑田文、金泓等编辑的高尚劳动,正是他们的热情、敬业和执著才使得拙作得以如期面世。
本书参考和引用了许多中外专家学者的相关成果,对他们的开拓研究和“巨人肩膀”之功,在此致以我最真诚的谢意和敬意!
“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本书虽经苦思酝酿和数易其稿,但“始生之物,其类必丑”,浏览全篇,摩挲书稿,我那诚惶诚恐、如履薄冰的心境没有丝毫变化。而且对于书中的缺憾,我并非全部知晓,所以特别企盼学界同仁和读者
陈会林 谨识
2013年5月于春风拂面之武昌晓南湖畔